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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三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三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三源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