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清智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4 年執聲付字第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清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22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