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永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 年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永興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 年5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4 日送監執行(先執行另案徒刑),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