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偉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偉峻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偉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