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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秀瑛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秀瑛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秀瑛因侵占罪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8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查受刑人前因:⑴侵占案件,經本院96年度矚上更㈠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4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⑶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8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