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富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富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富生(下稱受刑人)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本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4年 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