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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立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 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立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41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4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