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宥辰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宥辰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宥辰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