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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7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富尹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富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富尹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

285 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