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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9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張芳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聲請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處分人張芳民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

二、受處分人於101年11月1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