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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附民上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願景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緯被上訴人 黃仁鴻

劉志剛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背信罪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業循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亦提起上訴。爰求為(一)原審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96萬6543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背信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313刑事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碧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