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告訴人) 莊榮兆原 告(告發人) 許榮棋原 告(參加人) 李義雄追 加 被告 沈君玲 103重附民49受命法官預 備追 加 被告 許宗和 103重附民49庭長上列被告因審理民國103 年度矚上易字第1 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追加列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記載。
理 由
一、緣告訴人莊榮兆在被告等審理民國(下同)103 年度矚上易字第1 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中,經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損害賠償案)後,於104 年1 月8 日具狀追加受命法官沈君玲為被告,復陳明:預備追加庭長許宗和為被告等語;然查原告之上揭追加起訴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記載,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