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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附民上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劉震東被 上訴人 吳錦元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揭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