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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附民上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秋男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羅守至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3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揭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儀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