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建華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雅筑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107 號,中華民國105 年1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104年度偵字第1405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1136 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蒞追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巳○○犯如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四
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所示之刑。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二所示之刑。
辰○○犯如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三所示之刑。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四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巳○○、辰○○為夫妻,自民國(下同)102年3月間起,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住處,設置「龍神居」神壇,對外表示能提供開符改運、消災解厄等服務,而招攬感情受創、際遇不順等冀求以法術改運之人前來諮詢求助,並利用代號0000-000000A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代號0000-000000B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代號0000-000000C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代號0000-000000D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代號0000-000000E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戊○)、代號0000-000000F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己○)、代號0000-000000H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庚○)、代號0000-000000I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辛○)、代號0000-000000J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壬○)、代號0000-000000K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癸○)、代號0000-000000M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丑○)、代號0000-000000N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寅○)、代號0000-000000P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卯○)等人前來問事求助之機會,除收取問事費用外,另基於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由巳○○自稱「龍王」附身,辰○○則以助理身分在旁協助,先後針對上開女子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巳○○、辰○○基於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先後分別對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卯○等人,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
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附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致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陷於錯誤,而依巳○○指示各交付如上開附表編號中詐得財物內容欄所示之現金、附表十六編號1 、2 、5 、6 所示借據暨本票、附表十六編號3 、4 所示借據及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所示契約等物,使巳○○取得前開現金、本票等財物及借據、契約上所示債權之利益。另因戊○、丑○、寅○等人已當場察覺渠可能受騙,並未陷於錯誤,而未交付相關開咒費用,巳○○、辰○○始未得逞。
㈡巳○○、辰○○見甲○、乙○、丙○、丁、己○、庚○、辛
○、壬○、癸○、卯○已對巳○○為龍王附身並具改運能力之說深信不疑,乃趁每次對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畫咒之機會,另基於共同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
54、附表二編號2 至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 、15、30、34、40、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
20、23、25、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6 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附表編號中犯罪行為欄所示之強制方式,致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心生畏懼,因此違背其等意願,令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裸露身體,任由巳○○以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處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等處,而猥褻得逞。
㈢巳○○、辰○○復利用甲○、乙○、丁○、卯○配合脫衣畫
咒機會,分別基於共同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
5 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附表編號中犯罪行為欄所示之強制方式,致甲○、乙○、丁○、卯○心生畏懼,因此違背甲○、乙○、丁○、卯○意願,令甲○、乙○、丁○、卯○裸露身體,配合作法,任由巳○○以手撫摸其等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後,斯時巳○○復變更原本強制猥褻之犯意,而升高為強制性交之犯意,繼續以手指插入甲○、乙○、丁○、卯○之陰道,並以陰莖插入乙○之口腔、陰道性交得逞。
㈣巳○○、辰○○又基於共同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分別對甲
○、乙○、庚○、辛○,於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29、31至33、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號5 至9 、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附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強制方式,使甲○、乙○、庚○、辛○之自由意識受極度之抑制,與巳○○締結巳○○所謂之「龍婚約」,因此違背其等意願,令甲○、乙○、庚○、辛○裸露身體,任由巳○○以陰莖插入甲○、乙○、庚○、辛○之陰道、口腔,並以手指插入辛○之陰道性交得逞。
㈤巳○○、辰○○另利用丑○、寅○問事機會及丁、己、癸
○、卯○配合脫衣畫咒機會,分別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十編號4 、附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時間、地點,未經丁○、己○、癸○、丑○、寅○、卯○之同意,以錄影設備竊錄其等於該處問事或脫衣畫咒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二、巳○○與代號0000-000000子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子)為朋友關係,巳○○明知「小綾」、「火雲」均為其虛設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十四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十四犯罪行為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子○陷於錯誤,而同意巳○○每月從其持有子○申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帳戶領取金錢新臺幣(下同)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總計取得150 萬元。
三、案經甲○、乙○、丙○、丁○、己○、癸○、丑○、寅○、卯○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審理範圍部分:
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法條或另為適當主張;然刑事訴訟審判採不告不理原則,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以起訴書(或自訴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具有想像競合犯、相牽連犯罪等關係之犯罪事實)為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之行為即屬法院應審理對象。又訴經提起,如符合同法第265 條規定,檢察官自得為訴之追加,或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以撤回起訴。查,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二附表㈢編號10原記載被告2人於該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丙為強制猥褻行為,嗣公訴檢察官於104年12月11日以104年度聲撤字第26號「撤回起訴書」撤回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敘明其撤回理由為被告2 人該次犯行之實際被害人係壬,而非丙,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項規定撤回起訴之要件相符,依法自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又公訴檢察官另就被告2 人於前開同一時間、地點,對壬為強制猥褻行為之犯行部分,於104年12月11日以104年度蒞追字第7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認此部分與原起訴犯罪事實欄二附表㈨被告2人對壬為強制猥褻行為之部分,有數人共犯數罪關係,故從形式上觀察,此部分追加起訴,與原起訴部分具備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情形,符合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之程序要件。基此,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既經公訴檢察官以書狀為合法撤回、追加,是本院審理範圍自應以公訴檢察官上開更正後之範圍為準(即本判決附表三、附表九所示之情形),合先敘明。
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巳○○、辰○○從未爭執其2 人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之自白有何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則該2 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者,依前揭規定應得作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亦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人甲○、乙○、丙○、丁○、己○、癸○、丑○、寅○、卯○及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屬被告巳○○、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均否認其證據能力,亦查無上開證據有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是依前揭法條意旨,自不具證據能力。
㈢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沒有意見」、「捨棄對質詰問權」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其餘供述證據(含共同被告之陳述),業據被告
2 人、辯護人及檢察官到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原審法院卷㈠第109、147頁),且被告2 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期日均表示捨棄共同被告為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復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上揭證據資料自均有證據能力。
㈣另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自無
上開傳聞法則之適用,然因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關於犯罪事實一被告二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部分:
訊據被告巳○○、辰○○2 人固坦承有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住處設置「龍神居」神壇,對外表示能提供開符改運、消災解厄等服務,而招攬感情受創、際遇不順等冀求以法術改運之人即被害人甲、乙、丙、丁、戊、己○、
庚、辛、壬、癸、丑、寅、卯○等人前來諮詢求助,並對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脫衣開咒、作法,且收受如附表一至四、六至十、十三所示之金錢、本票、借據及契約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任何對上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行,被告巳○○辯稱:上開被害人是相信伊能幫忙改運才拿錢給伊,伊雖有虛設臉書帳號名稱刊登附表十八所示內容,目的只是讓信徒了解伊的想法,伊並無詐欺故意,至於要求被害人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只是測試其等誠意或懲罰之用,並無打算實際索討;且伊是徵得被害人同意下使渠脫衣開咒,因被害人身體不舒服,伊才會幫忙按摩全身推草藥而碰觸其胸部、下體,或以手伸入其陰道,清理髒東西,伊並無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故意;又被害人甲○、乙○、庚○、辛○因常來開咒而與伊產生感情,才會自願與伊發生性行為,伊並未對渠施以強制手段;此外,伊於上開處所有張貼攝影公告,上開被害人早已知悉有攝影鏡頭一事,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云云。被告辰○○辯稱:
本件是被害人主動請求龍王改運,伊跟他們解說收費方式後,被害人同意給付金錢,伊並無詐欺行為,伊雖有在臉書刊登附表十八所示內容,然此係同案被告巳○○要求伊刊登上去;至於同案被告巳○○對上開被害人脫衣開咒,伊雖有在場,但同案被告巳○○僅係以筆碰觸被害人胸部、下體,並無以手撫摸情形,對於同案被告巳○○在房間內有無以手插入被害人下體,因伊並未在場見聞,故無共同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又被害人甲○、乙○、庚○、辛○事前可以決定是否與被告巳○○發生性行為,因為他們很愛龍王,才會同意性交,伊並無共同強制性交行為;另外伊會事先告知被害人房間內有攝影鏡頭,其擺放位置很顯眼,此應不構成共同妨害秘密云云。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巳○○辯稱:本件與一般相命術士、摸骨神君無異,對於所解說之事,本須支付一定之金額,至於準確與否,乃個人相信問題,此為宗教信仰自由,自不能以被告無法證明有龍王附身或開咒改運是否有效,而認定被告收取費用為詐欺;被告既從事改運工作,其畫咒所用工具就是筆、印章,自無猥褻之犯意,無論畫咒或作法過程中雖有以手碰觸被害人胸部或私處,乃必要之接觸,亦無猥褻之犯意,且被害人均自願參加開咒,並未強制,且4 位龍女締結龍婚約都是經過其等自願;又卯○遭被告手指插入下體,依案發時錄影內容,乃經其同意下所為,卯○應係被告提出詐欺告訴後,其心生不滿而作不實供述;另被告家大門口有貼上內有監視器告示,且其監視器擺放位置明顯,所攝錄家中活動,只要不對外公開播放,自無妨害秘密問題等語。原審辯護人則為被告辰○○辯稱:上開被害人會前往龍神居問事、改運、作法,顯然非受相關虛設臉書帳號留言之影響,若非經開咒、作法後,確實對自己有幫助,豈會一再前往龍神居,本件被告收取問事、開咒、作法之報酬,與一般坊間算命、問事、改運多會收取相當報酬之情形相同,又無法證明被告辰○○知悉巳○○無任何神通,而有共同詐欺情事;被告巳○○係以筆、印章在被害人全身畫符、蓋印,非特別針對其等之胸部、下體為特別撫摸,且有他人在旁,客觀上難認此等行為足以滿足性慾,難認被告辰○○有共同猥褻情事;又被害人是基於自由意願而決定成為龍女,因而在成為龍女之後,與被告巳○○發生性行為,仍出於其等自由意志,難謂被告辰○○有共同強制性交犯行;又被告辰○○並不知悉被告巳○○有以手指插入丁○、卯○下體,且被告巳○○對其他人施作水龍法、火龍法過程,未必以手指插入下體,此均由同案被告巳○○自行決定,難令被告辰○○共負其責;至於簽立契約、借據及本票,僅是形式,並無追討金錢之意,且被告2 人從未要求被害人履行契約內容,亦無執行本票,至於借據部分,此則係因問事、作法按理須支付費用,尚難認有何詐欺得利之情事;而相關錄影設備之位置非隱密,亦會事前告知被害人錄影一事,應無妨害秘密問題云云。然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㈠被告巳○○、辰○○2 人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部分:
1.被告巳○○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
1 、附表八編號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對前來問事改運之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為全身畫咒及施作水龍法、火龍法、龍口法等法事,並分別自上開被害人收取開咒作法費用共甲○:74萬8400元(即75萬元-1600元)、乙○:10萬元、丙○:2 萬4000元(即5 萬元-2 萬6000元)、己○:5 萬元、庚○:24萬元、辛○:28萬元、壬○:16萬6000元(即17萬元-4000元)、癸○:8000元、卯○:
2 萬8000元之現金(扣除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附表十六編號1 、2 、5 、6 所示借據暨本票各4 紙、附表十六編號3 、4 所示借據共2 紙與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所示契約共5 紙等情,業據被告巳○○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見原審法院卷㈠第60頁反面、第102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㈠,「下稱偵㈠卷」第133 至136 、140 頁、第148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㈡,「下稱偵㈡卷」第6 至7 頁、第22頁及其反面、第23頁反面、第34反面至35頁反面、第37頁、第49頁反面、第73至74頁反面、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反面、第127頁其反面、第129 頁反面、第130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㈢,「下稱偵㈢卷」第12至1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㈣,「下稱偵㈣卷」第243 頁反面至
244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2至13、17頁及其反面、第18頁反面、第48、50、52頁反面、第54頁、第56頁反面、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第63、70至71頁、第72頁反面、第95至96頁、第102 頁反面、第107 頁反面至第108 頁、第113 頁反面、第115 頁、第120 頁、第124 頁反面、第125 頁、第126 頁反面、第132 頁、第150 頁及其反面、第158 頁、第164 頁、第170 頁反面、第172 頁、第175 至176 頁),並有甲○、乙○、丙○、丁○、己○、庚○所簽發之龍神居行善借據12紙暨本票4 紙、甲○、乙○、庚○、辛○所簽發之龍契約5 紙等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
786 號卷㈥,「下稱偵㈥卷」第25至44頁、第48、52、
54、55、60頁),及庚○之郵局、合作金庫存摺、2015龍神居收費方式暨注意事項、卯○之消費明細、捐獻紀錄筆記本各乙份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2.次查,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工作遇到低潮,巳○○說龍王上他的身作法,可以幫伊開咒改運,提升伊的人緣,才能避免不順的事情,開龍咒要1 、2 萬元,102 年3 月到102年11、12月伊都在做開龍咒的法事,花了50萬元,價格隨巳○○喊,每次伊都是當天付現,後來巳○○說若伊做水龍法,寒氣吸出來,手腳就不會冰冷,身體會變好,還可以幫伊吸晦氣,改善伊的運勢,102 年12月至10
3 年4 月間,被告2 人規定伊每月繳納7000元做法事,後來提高伊繳納金額為每月1 萬2000元,伊的身分變成龍女後,每月要繳2 萬元,還要簽契約,伊又因說了對龍王不敬的話,且福報不夠用,巳○○就處罰伊簽借據,伊當時基於巳○○會被龍王附體,有改運能力,才會在這情況下,讓被告2 人對伊開咒作法,伊損失至少75萬元等語(見偵㈡卷第6 至8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
63、64頁及其反面、第67頁反面至第69頁、第70至71頁反面、第7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工作陷入低潮,感情有問題,巳○○自稱他是龍王、龍少主,他說開龍咒在伊身上,會讓身邊的人對伊觀感變好,一個月去3 次,月繳5000元,巳○○又推薦伊要做水龍法跟火龍法,水龍是幫伊治身上的病,火龍會幫伊減肥,一個月要繳8000,或是6000、7000,伊總共支付10幾萬元法事費用,伊因破法而被要求簽契約,巳○○又說伊犯錯要簽借據,因為伊那時很低潮,巳○○作法事的話伊信以為真云云(見偵㈡卷第22至23頁反面、偵㈢卷第93頁,原審法院卷㈡第96至97頁反面、第104 頁反面、第106 頁反面、第
107 頁反面至第109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工作運不好,想要改運,巳○○說龍王隨時會附在他身上可以幫忙改運,又說伊會打嗝,是身體比較陰,對伊小孩不好,龍王可以幫伊畫咒改運,人緣、親情都會比較好,也能治療打嗝,103 年9 月開始龍王還有對伊做水龍法,說對伊身體比較好,又把舌頭伸進伊嘴巴,說是治療打嗝,伊每次去都給2000元到3000元不等,103 年12月31日巳○○告訴伊做法事共欠13萬8500元,伊便簽立借據,伊平均每月要給7000元,從103 年8 月到104 年4 月總共
5 萬元,伊當時是相信巳○○有改運能力,才會簽立行善借據等語(見偵㈡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第37頁,原審法院卷㈡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反面至52頁、第53頁及其反面、第55頁)。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工作有問題,被告2 人告訴伊龍王會附身在巳○○身上,伊身體不好,開龍咒後,伊身體會改善,也會幫伊改運,幫助伊事業比較順利,後來說伊氣管不好,他幫伊吸體內晦氣,可以幫伊治氣管,巳○○說開龍咒是5000元,103 年12月29日又再做火龍法,說可以瘦身,其餘作法事的錢伊都還沒給,巳○○叫伊簽立2 張借據,巳○○又告訴伊可以轉龍女,福報比較多且運勢比較好,伊就簽另一張借據,他又說伊破法,要罰捐款30萬元,伊當時是誤以為巳○○真的有被龍王附身,他可以幫伊改運、減肥、提升工作運,所以才讓巳○○幫伊做這些法事云云(見偵㈡卷第48至49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74 頁反面、第175 頁反面、第178 頁反面、第180 頁反面至181 頁)。證人即被害人己○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那時伊車禍腳有受傷,辰○○說巳○○為少主,會幫人改運,伊就讓巳○○開咒,第一次去給1000元,之後去就給3000、5000元,總共花了5 萬元,103 年9月開始做水龍法,103 年12月26日巳○○跟伊說做水龍法要3 萬6000元,所以要簽借據,104 年4 月17日因為伊撞死果子狸,巳○○叫辰○○拿借據給伊,叫伊要簽本票,他們說300 萬是簽龍婚約擋掉撞到果子狸的災難,並簽署願意分期每月5 萬元,共攤還300 萬元給巳○○、辰○○,但是他們說伊現在還不用付這筆錢,若伊脫離他們就要付這筆錢,伊當時是相信巳○○能幫伊改運才會讓巳○○幫伊開龍咒跟做水龍法等語(見偵㈡卷第73至75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50 頁及反面、第153 、
154 、157 至160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工作上很不順利,巳○○說他被龍王附身,伊福報不夠,生活方面會有危機,要脫衣開咒,後來龍王說伊有犯錯要扣很大福報,若成為龍女可以累積福報,工作健康也就不會出問題,伊成為龍女後,每月都有給2 萬元,至少捐了1 年,因為有接受龍王幫忙,一定要簽契約龍王才會幫,龍王又說伊的狀況很多要做一些法事,要預先幫伊處理,就要伊簽借據,展現誠意,但伊有在借款契約保證人上簽伊父親名字,他說他會真的找伊父親,伊是以為龍王的意識在巳○○身上,可以幫伊獲得福報、改運,才會願意給他錢云云(見偵㈡卷第243 頁反面至第246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13 、114 、115 頁反面、第119 頁及其反面、第120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辛○於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是工作上有問題,巳○○說有很多不同龍王附身在他身上,他說伊身上比伊姊姊有更多鬼,他可以開龍咒處理,伊單純開龍咒每月是給5000元,巳○○還有對伊做水龍法,後來他說當龍女,龍王會一輩子守護她,會比較好,伊就答應,並一個月固定給2 萬元,一直到104 年3 月,大約給巳○○約28萬元,巳○○說要幫伊除業障、寒氣,因為伊無法一次拿出太多錢,巳○○就要伊先簽立177 萬元契約,他先幫伊做,伊再慢慢還,數字是巳○○有跟伊講,因為伊當時相信他是龍王附身,有神力可以幫伊改運,才會做這些事情等語(見偵㈡卷第124 頁反面至第128 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24 至126 頁反面、第
127 、129 頁)。證人即被害人壬○於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有鬼跟著伊,辰○○有跟伊說龍王會附在巳○○身上,他有改運能力,巳○○說開龍咒可以讓伊工作、人緣變好,也可以趕走鬼,開龍咒收費是5000元,伊每月給5000元,共約17萬元,到103年10月間巳○○說伊會有一個車關,要多做水龍、火龍,水龍、火龍費用含開龍咒,一共大約是1 萬5000元,伊每月給1 萬5000元,如果伊知道巳○○沒被龍王附身,伊當然不會給他做法事的錢等語(見偵㈡卷第124 頁反面至126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1至12頁反面、第
15、17頁反面、第18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在找工作,辰○○說巳○○是龍王,巳○○說伊要畫龍咒才能改運,並說玉珮裡面住一隻鬼,第一次畫龍咒跟處理玉珮的費用總共是8000元,伊第一次付1 、2000元,第二次才付清剩下之費用,伊如果知道他不是真的被龍王附身,伊就不會在他面前脫衣服,也不會付給他8000元等語(見偵㈢卷第12至13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57、59、61頁)。及證人即被害人卯○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想找好一點的工作,想改善家人關係,巳○○說伊的感情會不順遂,身體很不好,背後跟很多隻鬼,開龍咒可以改變伊的命運,伊就開龍咒,要分期償還開龍咒費用,巳○○又說做水龍法人緣、運氣會變好,伊在104 年1 月10日給巳○○9000元,104 年2 月
7 日又給巳○○9000元,104 年3 月給巳○○1 萬元,伊當時以為巳○○是龍王,有法力,當時伊相信巳○○作法可改變命運,才讓巳○○繼續進行儀式等語(見偵㈠卷第133 至138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64 、165 頁、第170 頁反面至172 頁)。而訊之被告巳○○亦不否認有對上開被害人表示:其為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可為其畫咒、作法改運云云(見原審法院卷㈠第60頁反面、第101 頁反面),並有被告2 人與被害人己○、庚○、辛○、卯○間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NE之翻拍照片附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
6 號卷㈧,「下稱偵㈧卷」第30、44頁、第61頁、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第67、68頁、第77頁反面),是證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前揭之證詞,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再查,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係因相信被告巳○○所言其本身需消災解厄、改善體質、運勢及獲取福報等原因,信仰思想受限而無法正確判斷,始接受被告巳○○為其全身畫咒、施作水龍法等法事內容,並分別支付現金共74萬8400元、10萬元、2 萬4000元、5 萬元、24萬元、28萬元、16萬6000元、8000元、2 萬8000元,另因積欠法事費用,或因成為龍女受龍王施法,或因破法將遭罰須補福報,始簽立附表十六編號1 、2 、5 、6所示借據暨本票各4 紙、附表十六編號3 、4 所示借據共2 紙及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所示契約共5 紙予被告2人無訛。從而,上開被害人既係因積欠法事費用須攤還,或因成為龍女受龍王施法之對價,或因破法遭罰須補福報以捐款,始簽立前揭借據暨本票、契約,該借據、本票、契約顯有相同之原因關係存在,並非毫無條件、意義可言,是被害人等簽立時已具成立相當債權債務之合意,被告除取得本票(有價證券)之財物外,另取得借據、契約上所載金額之債權,且被告巳○○亦向被害人庚○表示會去找借款契約上保證人,足見被告2 人確有行使之意甚明。又細繹前揭借據暨本票、契約內容,乃分別載明「因其求助施作法項,但礙於經濟條件,以分期攤還捐款費用予龍王」、「因借款債務,應於期限前全數清償」及「因遭破法,須捐款予龍王」等字樣,且金額均由被告2 人自行決定;倘被告2 人僅在要求上開被害人示以忠誠,並無行使之意思,何須大費周章記載與其所言目的不符之前開文字為憑;是被告所辯,已有悖常情,而不足採。況且,被害人丙○亦曾有配合其簽立借據內容,而分期償還其積欠之法事費用等情,業據證人丙○證述在卷(見偵㈡卷第28頁及反面、第35、37頁);又被告2 人亦曾持卯○所簽立之借據為證,而對卯○提出積欠款項之詐欺告訴,此觀諸被告辰○○、證人卯○之警詢筆錄記載即明(見偵㈠卷第110 頁、第
116 至117 頁),得見被告2 人事實上亦有行使之舉措。綜合上情,相互勾稽以觀,本件被告2 人於取得上開被害人所簽立前揭借據暨本票、契約之初,主觀上具不法所有之意圖,已灼然可見。
3.按基於信仰自由,人有權相信不能證明之事,相對的,傳播宗教之人固亦毋庸證明宗教教義之真實性。然宗教之社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社會觀念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社會上之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受有絕對保障。宗教信仰往往有「超經驗」或「形而上」認知,固不能以人類當下之知識與能力予以檢驗,然宗教之社會行為,所作所為仍建立在人與人之關係上,且以人類當下之概念為主要內容,自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律之適用。若自該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且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煽起該人之不安感及懼怕心理,壓制他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因而取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則此行為已與刑法規範之詐欺行為無異,即難謂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我國憲法第7 條、第13條固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賦予人民可以平等自由選擇任何宗教信仰之自由;而宗教信仰,本有超越理性、科學之特質,無法以一般科學知識來判斷,更難以現有之科技技術加以驗證證明,對於宗教器物之價值及有無做法事所產生之效果,亦往往取決於信徒之主觀判斷,本不能僅以信徒因信仰所支付之金額,多出一般社會常情,做為是否遭受詐騙之衡量,惟須於信徒因宗教信仰,出於心甘情願奉獻之金額,非由於假藉神力指示,乃可由信徒自由意志判斷,始謂無詐欺可言;倘如假藉神明名義指示,須信徒交付多少金額,利用信徒信仰思想受限,無法主觀正確判斷所交付之金額,即利用信徒不敢違背神明旨意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則有詐騙歛財之虞。是以,超自然現象存否,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之,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本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但宗教之社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社會觀念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社會上之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受有絕對保障,亦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律之適用,故若假造神蹟,以愚弄人民,藉此訛詐獲取財物,則屬刑法詐欺罪之範疇,即應課以刑責。查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前往龍神居之原因,不外乎陷入工作低潮、感情狀況、健康問題、人際關係瓶頸等因素,始求助於被告巳○○,又被告巳○○對其等表示為龍王附身,可以畫咒作法來改運、消災解厄及治病等語,使上開被害人信以為真,而交付前揭現金、本票之財物及簽立前揭借據、契約等文件,已如前述,然被告巳○○於偵查中既已自承其係在有一次前往泰國回來後夢到巨龍,並說服自己是跟龍王簽約,有改運能力,遂開立神壇,自我在夢境中學習開咒、畫咒等相關法事,無人傳承,伊有從事保全、洗碗之類的工作,後來痛風發作,所以辭掉等語(見偵㈠卷第22頁、第80至81頁、偵㈡卷第143 頁、第154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㈠第62頁,原審法院卷㈢第24、37頁),可知被告巳○○在開設神壇之外,本已從事他業,又畫咒作法等內容均為自學而來,是否有能力從事解說、改運等之能力並非無疑。再參諸被告巳○○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判中已先後供稱:伊不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王,是不是龍王附身都是伊在講,其實神明有很多,龍王也是一種,有沒有其實沒有這麼重要,以客觀來看,伊是沒有龍王附身云云(見偵㈣卷第235 頁,原審法院卷㈢第20頁反面、第21頁);顯見所謂「龍王附身」之說,僅係被告巳○○所杜撰,用之哄騙被害人。另查,被告二人曾要求被害人加入被告巳○○之臉書,其中被害人甲○、乙○、庚○、辛○因加入被告巳○○臉書,並閱覽如附表十八所示內容,透過被告2 人告知,遂相信臉書上所示郭○○、羅○○、任○○、江○○、楊○○等人為舊龍女及其等所載內容等情,業據證人甲○、乙○、庚○、辛○分別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先後結證在卷(見偵㈣卷第87至91頁、第93頁反面至第96頁,偵㈣卷第
245 至246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32 頁反面)。又被告
2 人另向被害人甲○、庚○出示如附表十五編號1 、2所載「郭○○」之本票,並告知為舊龍女所簽立,使被害人甲○、庚○用之仿照舊龍女,簽立如附表十五所示之本票乙節,亦據證人甲○、庚○在原法院審李中證述明確(見原審法院卷㈡第65、116 頁)。被告巳○○於偵查、審理中復先後供承:伊臉書創造幾個人,自我安慰,自我打氣,讓別人覺得伊的臉書有人在看,伊只有告訴辰○○那些是虛設的人,伊都沒對外說那是虛設的人,有登錄伊臉書的被害人都以為那些人是真的,郭○○是某一世的龍女,那一輩子服侍龍王的人,對伊而言,她是不存在的人,關於附表十八所示臉書內容,除編號8 以外,都是伊打的,有的是伊的夢境,有的是要增加自信而打,有的是伊的故事,編號8 部分是伊請辰○○這樣寫,是希望年夜飯不要冷清,編號12部分是辰○○買的金子,是不想讓信徒覺得伊拿她們的錢去買金子等語(見偵㈡卷第159 頁反面,偵㈢卷第105 至108 頁,偵㈣卷第252 頁,原審法院卷㈢第10頁反面),益徵被告巳○○確有假冒「郭○○」等人以舊龍女名義,並刊登附表十八所示不實臉書內容及出示附表十五編號1、2 所示虛偽本票為範本,以加深上開被害人之誤信,使其等繼續前往龍神居畫咒作法付費,甚至取得被害人甲○、乙○、庚○、辛○之本票後,借此箝制被害人自由意志,而無法隨意離開(見偵㈡卷第9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06 頁反面)。由此可知,上開被害人當時均係於感情、家庭、事業、健康等發生問題而陷入困境,內心常徬徨無助,並急欲挽回感情,或急欲突破事業現狀,或恢復健康、改變運勢等,其等對於事情之判斷能力自會較平常為低,因而對於被告巳○○所稱之畫咒改運、施作水火龍法、成為龍女之說產生迷惑而信以為真,始會付費進行作法,然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並非單方付出即可培養,事業的改善,或身體的健康等,均非借用宗教之力量即可達成挽回、成功之效果,被告巳○○竟宣稱可讓被害人提升人緣、事業成功、身體健康等,其所為顯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因之,被告巳○○顯係利用人性弱點,以邪術迷惑當時徬徨無依思緒不清之被害人,復又假冒「郭○○」等人以舊龍女名義刊登不實臉書內容並出示虛偽本票為範本,使被害人持續陷於錯誤而一再交付財物、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是其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甚為明確。
4.再查,被告巳○○確有於附表五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
1 、附表十二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對前來問事改運之被害人戊○、丑○、寅○表示可為其全身畫咒及施作水龍法、火龍法、龍口法等法事,然上開被害人並未接受畫咒作法,被告2 人亦未取得任何畫咒作法費用等情,業據被告巳○○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見原審法院卷㈠第60頁反面、第102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戊○、丑○、寅○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供證之情節相符(見偵㈡卷第61頁及反面、偵㈢卷第128 至
130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6 、20、26頁),並有2015龍神居收費方式及注意事項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又依證人即被害人戊○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跟伊說他是龍王轉世,伊身上有魔神仔,巳○○說在伊背後寫咒就可以化解,辰○○說開龍咒費用是7000元,伊認為巳○○沒針對伊問他的感情問題回伊,且巳○○有對伊說伊的脊椎、腸胃不好,但伊根本沒有脊椎、腸胃的問題,後來巳○○又說伊被魔神仔纏身,還說伊的家人是伊的冤親債主,叫伊遠離家人,伊覺得很誇張,所以當時伊覺得巳○○是在騙伊,伊沒有非常相信,巳○○有問伊是否要開龍咒,伊說伊要考慮云云(見偵㈡卷第61頁及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6 頁及其反面、第9 頁);證人即被害人丑○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辰○○有拿一張龍王問事規則及收費標準給我們看,巳○○有向我們推銷開龍咒改運,伊沒有接受巳○○畫龍咒,因為伊看他外型肥胖,感覺不像有修行的人,然後都是他聽我們在講,也不是靠他自己算命算出來,而是用問的問出來過去發生的事,這樣伊就不能夠知道他到底算命算的準不準,所以伊不能相信他,我們後來被引導至房間內看到巳○○幫其他人裸體開咒,當時伊覺得怪怪的,後來我們就說我們考慮看看等語(見偵㈢卷第128 至129頁,原審法院卷㈡第20頁及其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寅○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跟伊說伊有3 個死劫,其中2 個死劫已經發生就是伊跟他提到有拿掉2 個小孩,第3 個死劫就是說伊女兒有生命危險,必須要伊代替伊的小孩畫符咒來化解,伊的姊姊(即丑○)知道伊不只拿過2 個小孩,所以就提出質疑,巳○○就說太久之前的不算,並說伊子宮不好,要幫伊做水龍法加強伊的下半部,伊的姊姊也問她有無死劫,巳○○說沒有,但伊的姊姊也有墮過胎,伊的姊姊當時已經覺得很奇怪,後來伊到房間內看到其他女生脫光畫咒,覺得有點尷尬,也不是很想這樣做,所以巳○○說要安排其他療程時,伊的姊姊說我們要再想一想,因為她覺得龍王可能是假的,所以我們就走了等語(見偵㈢卷第114 至116 、130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得見被告巳○○雖向被害人戊○、丑○、寅○訛稱:渠等有健康不佳、鬼魅纏身、家人安危之問題,須接受畫咒作法改運等語,然經上開被害人當場察覺有異而未同意畫咒作法,除支付向巳○○問事之費用外(此部分不構成詐欺,理由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並未支付畫咒作法改運之相關費用;則被告巳○○雖已著手施以詐術,但被害人未陷於錯誤,因而未交付財物,是被告巳○○此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亦堪認定。
5.又查,證人甲○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伊跟辰○○是網友,辰○○告訴伊她老公是龍王附身,有能力幫伊改運,所以伊就問辰○○改運的費用,第一次去龍神居時,是辰○○引導伊見巳○○,當要脫衣開咒時,辰○○會在場示範給伊看,巳○○、辰○○有告知伊須與龍王結婚,在簽龍婚約時,辰○○也會在旁邊,並拿規章跟我們說做龍恆才會有福報,在102 年12月至103 年4 月間,辰○○和巳○○跟伊講伊可以用月付方式做法事,伊成為龍女後,這段期間伊工作收入除了工作所需跟學貸外,其餘都拿給巳○○、辰○○,本票金額是由巳○○跟辰○○決定,伊簽立借據時,辰○○在場,基本上所有文件都會請辰○○拿給我們,若伊不願意,巳○○、辰○○說伊會有厄運,這是在幫伊消災解厄云云(見偵㈡卷第6 至8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62頁反面、第63頁反面、第68頁、第70頁反面、第72頁)。證人乙○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伊剛去時,辰○○自稱她是龍助理,並拿龍規章講解給伊聽,說龍王在裡面,且要伊向巳○○跪拜,在畫符咒過程中,辰○○有在旁邊看,簽本票時,辰○○有時會站在旁邊,後來巳○○、辰○○說伊犯錯需簽借據,巳○○又告訴伊龍王的話不得反抗,若不照做會對伊不利,會有龍懲,辰○○有說要聽龍王的話等語(見偵㈡卷第22、23頁,原審法院卷㈡第95、96頁及反面、第98頁、第107 頁)。證人丙○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是辰○○遊說伊過去改運,她告訴伊她朋友因此改運,病有治好,辰○○說巳○○是龍王或龍少主,龍王隨時會附在巳○○身上,可以幫伊問事開咒改運,並帶伊進去房間向巳○○跪拜,巳○○在幫伊開咒、做水龍法時,辰○○會幫巳○○準備紙、筆,也會幫腔,說相信龍王會多好多好,運會變好,巳○○、辰○○都有說過問事、改運、畫咒、水龍的收費部分,巳○○跟伊說借據的事時,辰○○一直在場,伊總共支付法事費用金額是巳○○、辰○○幫伊大概算的,巳○○、辰○○都有說過有人做法事跑掉,巳○○會對對方下降頭,伊去了現場之後,巳○○、辰○○都有叫伊加龍神居的臉書,伊每次去時,辰○○都在從旁協助等語(見偵㈡卷第34至35頁、第36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48頁反面、第51頁及其反面、第54至55頁)。證人丁○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辰○○是龍助理,她有跟伊說到龍王會附身於巳○○身上,能幫伊改運,也能治病與解降頭,有其他人去開龍咒後,生病都會被治療好,伊第一次到龍神居,辰○○引導伊去後陽台參拜巳○○,並跟伊說問事2000元、改運5000元,然後說可以先欠著,先做改運部分,每次伊去找巳○○時,辰○○都在場,會在旁邊陪伊聊天,但在做火龍法時,辰○○不會在場,會去客廳,如果要開新的咒法(即火龍法),辰○○會在旁準備借據給伊簽名,辰○○也有說明簽借據,是做修羅因果法,才會有比較多福報,也不會有破法的問題,伊是把問事的錢拿給辰○○,辰○○也有跟伊提過之後若不再繼續前往龍神居會遭報應,運勢會變得不好,巳○○、辰○○都有要求伊去看巳○○那些臉書內容等語(見偵㈡卷第48頁反面、第50頁及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74 頁反面至第175 頁、第176 頁反面、第179 頁及其反面、第181 頁反面)。
證人戊○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伊到龍神居後,辰○○自稱龍助理,並說巳○○是龍王,辰○○就拿參拜龍王規則、收費方式給伊看,並說要經由脫衣寫咒才能改變伊身上不好的因果,且稱開咒費用為7000元,又引導伊到後陽台去見巳○○等語(見偵㈡卷第61頁及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6 頁、第7 頁反面、第9 頁)。證人己○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證稱:是辰○○約伊過去的,她說巳○○是龍王會幫人改運,很多人因為這樣有變越來越好,伊去龍神居時,辰○○就給伊看一張問事規則,並引導伊至後陽台向巳○○跪拜,辰○○一直說她自己改變很大,有錢可以買房子,有講開咒,巳○○帶伊去房間,辰○○也在場叫伊脫光,並陪伊脫衣開咒,在做水龍法時,中間伊沒辦法一個人進去,所以辰○○有陪同,她都知道,因為做水龍法要付費,但伊沒有錢,所以巳○○就叫辰○○拿3 萬6000元的借據給伊寫,後來伊因騎車撞死果子貍的事情,巳○○又叫辰○○拿借據給伊,巳○○、辰○○並說300 萬借據是簽龍婚約擋掉撞到果子貍的災難,要分期攤還給巳○○、辰○○等語(見偵㈡卷第73頁及其反面、第74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第153 頁反面、第155 頁及其反面、第
157 頁反面至第159 頁、第160 頁反面至第161 頁)。證人庚○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辰○○說她認識很厲害的改運師父,是被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伊因此相信,並帶伊到後陽台見巳○○,且稱龍王外觀就是巳○○,但意識就是龍王,她自己是一個助理,巳○○、辰○○都跟伊說開龍咒要脫衣服,畫在人身上,才能讓龍神力量發揮在伊身上,並說要累積福報,要捐獻,伊成為龍女後,伊所有薪水都變成由巳○○、辰○○掌管,辰○○會去領款,伊的生活所需再跟辰○○領,每個月2 萬元給巳○○、辰○○處理,伊在簽立相關本票、借據、契約時,辰○○有在旁邊看等語(見偵㈡卷第243 至244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11 頁反面至第112 頁反面、第113 頁反面、第119 頁及其反面、第122 頁反面)。證人辛○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
是辰○○介紹才認識巳○○,辰○○說巳○○是龍少主,會改運,若是脫衣開咒,辰○○有時人會在旁邊,但若有發生性行為時,辰○○就會在外面,也許是客廳或廚房,但辰○○都會知道,因為辰○○先前都會告訴我們要做這些事情,並說明功效,辰○○向伊解釋的法事有開咒、水龍、火龍,巳○○、辰○○都有向伊提議要不要成為龍女,並說若伊成為龍女,可以照顧我們一輩子,巳○○、辰○○還有要求伊簽立本票或借據,伊有聽辰○○說有人不相信龍王而離開,就遭遇不幸的下場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㈡第123 頁反面至第124 頁、第12
5 頁反面、第128 頁、第129 頁及反面、第131 頁)。證人壬○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辰○○是伊高中同學,是她介紹伊認識巳○○,她說龍王會附身在巳○○身上,他有改運的能力,辰○○就引導伊至後陽台見巳○○,辰○○跟伊說問事要收費,伊問事後,辰○○才說明改運方式,她跟伊說伊可以開龍咒,又巳○○、辰○○也有要求伊當龜女,繳的錢不用那麼多等語(見偵㈡卷第124 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1頁及其反面、第14頁反面、第16頁、第17頁反面)。證人癸○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伊到現場時,是辰○○出來招呼伊,自稱是龍助理,給伊看一張寫了規定的A4紙,並引導伊去後面見龍王跪拜,巳○○、辰○○有跟伊說畫龍咒可以改運,然後會變漂亮,伊開咒時,辰○○在旁邊觀看等語(見偵㈢卷第12至13頁,原審法院卷㈡第57頁、第58頁反面、第59頁)。證人丑○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當時為伊跟伊妹解釋問事規則的是辰○○,並引導我們進去後陽台向巳○○跪拜,介紹巳○○就是龍王,在我們問事過程中,辰○○有來關心我們詢問進度,並向巳○○說有人要趕著回去,能否先幫她作,又說我們還未問完,因此可以一起進去,讓巳○○可以一邊做一邊回答我們的問題,便引導我們到隔壁房間看巳○○開咒,她還說被龍王畫咒後越來越順利,龍王很厲害,但是沒畫就沒用,巳○○、辰○○一直說服伊要改運的話就要在那裡作法事等語(見偵㈢卷第128 至129 、131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20頁及其反面、第22頁及其反面、第25頁)。證人寅○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我們去龍神居時,辰○○就拿守則給伊看,裡面是說看到龍王要跪拜及一些收費的規則,後來辰○○指引我們去後陽台向巳○○跪拜,在我們問事過程中,辰○○就跟我們說巳○○要開始幫信徒畫咒,可以進去房間看,巳○○、辰○○並向伊說明開龍咒會改變運勢,一直說服伊要改運的話就要在那裡作法事,辰○○又說龍王很靈,不相信他運勢會變不好等語(見偵㈢卷第12
9 至131 頁,原審法院卷㈡、原審法院卷㈡、28至29頁)。證人卯○先後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辰○○說她是龍助理,有拿一張說明書給伊,並口頭說明內容,辰○○說伊要見龍王要先跪拜,便引導伊走到後陽台見巳○○問事,第一次去時,巳○○、辰○○有要伊加他們2 人的臉書跟LINE,他們先以龍王有法力的理由,讓伊開龍咒等法事,伊在第一次開咒時,辰○○有進去,之後每次去龍神居,一開始都會在客廳遇到辰○○,巳○○做完後會告訴辰○○總共做了哪些法事,巳○○、辰○○又口頭遊說伊當龍女,辰○○並表示龍王之愛為男女之愛,後來伊決定要脫離他們,辰○○一直傳LINE說服伊,表示社會教伊是錯的,只有龍王說的才是對的,並告訴伊要付給巳○○做法事的費用共10萬多元,104 年1 月10日辰○○約伊到龍神居說明錢的細節,伊一去,辰○○就拿借據給伊簽,伊另支付作法費用,收錢的人是辰○○等語(見偵㈠卷第134 、136、139 頁、148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66 頁、第167 頁反面至第169 頁反面、第171 頁)。另參諸同案被告巳○○供稱:龍神居為伊與辰○○開設,辰○○負責講解收費方式、解說流程之助理工作,並帶人過來,伊與被害人互動時,辰○○均在場協助伊作法及示範過程,伊在對被害人說其為龍王附身,可畫咒改運,須給付金錢之語,辰○○有時會在場,她也會經由伊講的去建議被害人做龍咒、水、火龍法,至於卯○所支付款項部分則由辰○○經手,關於臉書所載「郭○○」等人的帳號,是伊陸續創設虛構的人,伊有陸續告訴辰○○,她知道是伊在使用,也知道那是虛構的,送伊HTC 紅色手機的是辰○○買的,不是舊龍女買的,送伊金戒指的也是辰○○,也不是舊龍女買的,伊是不想讓上開被害人覺得伊的手機是拿她們的錢去買伊私人財物,所以才在臉書上寫說是龍女送的,104 年農曆年年夜飯是伊和辰○○一起吃飯,辰○○在臉書上寫說與舊龍女一起吃,是要看起來我們沒有很孤單,辰○○也會共同製作繕打收費方式、龍契約、龍罰契約、龍神居行善借據、龜女規章、龍龜女規章、龍女的責任與義務表、龍女及龜女授課書、龍婚約、龍授業書、龍恆教育書、捨龍嗣之龍約等文件內容,目的是防範不要被人家告,收取信徒施法費用是由伊與辰○○共同管理,辰○○是伊信賴的人,寫她為本票受款人,本票就不會被拿走云云(見偵㈠卷第
22、26、27、82、85頁、偵㈢卷第40頁、偵㈣卷第252頁,原審法院卷㈠第61頁反面、第62頁、第101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㈢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反面)。被告辰○○亦供承:伊於該神壇從事助理,伊在幫巳○○弄資料,巳○○講大概,伊就以電腦打字方式把內容打成文書,伊會幫他排時間,他負責幫女信徒改運畫龍咒、推拿,開咒施法時伊都有在旁邊看,有協助幫忙拿東西,伊跟巳○○有準備本票給女信徒寫,當女信徒要簽本票,伊教她們怎麼寫,並請她們照著「郭○○」之本票內容照寫,伊會在本票上簽名,壬○的錢曾由伊清點,不過最後會交給巳○○,伊從來沒看過「郭○○」等人,巳○○有把「郭○○」等人列為舊龍女,事實上沒有舊龍女,伊有看到巳○○用「郭○○」等人的帳號加入他自己的臉書好友內,巳○○想要很多人來按讚,巳○○有告訴伊那些帳號是他在用的,伊與巳○○知道「郭○○」等人是虛擬的,都是巳○○使用的,巳○○叫伊把「郭○○」等人帳號都標註上去伊臉書的貼文,當時只有伊跟巳○○、小孩吃年夜飯,臉書上紅色HTC 手機不是舊龍女送的,是伊陪巳○○到蘆洲一家通訊行辦理,臉書上日本零食是巳○○母親帶回來給巳○○,不是女信徒送的,臉書上律師函是伊跟巳○○在淡水買的房子信箱內發現的信,就以手機拍下後製,巳○○再以「郭○○」帳號貼文,臉書上龍戒是巳○○自己買的,不是「羅○○」送的,另以「郭○○」名義於104 年4 月寫欠龍神居錢的人,有被檢察官起訴、臉爛掉的故事,沒有這件事存在,庚○的費用款項是伊幫她從戶頭內領的等語(見偵㈠卷第36、90、91、92頁、第110 頁反面、偵㈡卷第148 頁及其反面、偵㈢卷第68頁反面至第71頁反面、偵㈣卷第255 頁反面至第256 頁、原審法院卷㈠第64至65頁、第106 頁反面至第107 頁、原審法院卷㈢第10頁反面、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是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消災解厄及改運治病為由,向上開被害人訛稱「其為龍王附身」、「可畫咒作法改運」等語,並使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誤信而交付財物、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之行為,非但在場附和,更負責告知被害人收費標準及準備本票、繕打借據、契約等文件以供被害人簽名,亦有經手收取部分被害人之款項情形,可見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上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再者,無論被告辰○○是否確知被告巳○○事實上有無龍王附身、具改運法力;以被告辰○○既明知被告巳○○有以龍王附身改運為由指示被害人須畫咒作法,而利用被害人不敢違背神明旨意之錯誤,使其等為財物之交付,復又協助被告巳○○以「郭○○」等人虛構帳號轉貼臉書不實資訊內容來誤導被害人,並提示「郭○○」虛偽本票內容以取信於被害人簽發本票,自難謂被告辰○○毫無詐欺取財犯意。況細觀被告辰○○與被告巳○○間103 年9 月9 日LINE通訊留言即顯示:
「辰○○:老公,讓你躺著賺。巳○○:你叫我出來是要躺著…? 」等語(見偵㈧卷第38頁),且被告巳○○亦不否認有於103 年10月22日向辰○○說:今天跟女信徒收300 元,是因為要放長線釣大魚等語(見偵㈣卷第
236 頁)。暨證人乙○在原審到庭證稱:巳○○跟伊說,他、辰○○知道有一位姓郭的女信徒(即庚○),家裡有不動產,商量讓巳○○娶郭女,才可以得到那些不動產,把她的房子移過來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㈡第107頁及反面),顯見被告辰○○與被告巳○○自始即有共同詐欺被害人之犯罪計畫。是被告辰○○否認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乙節,核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6.被害人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到庭及具狀陳述略以:伊雖然被定位成被害人,但與巳○○發生親密行為係基於戀愛情感,並沒有被強迫,伊之前被檢察官威脅,基於怕成為共犯被起訴,只好說出言不由衷,不利於巳○○的言論,內心感到無比愧疚,常以淚洗面,伊與巳○○之間係男女朋友等語,從輕量刑云云。惟觀諸該被害人於104 年7 月29日檢察官偵查中所供:後來,辰○○說她認識很厲害的改運師父。我想死馬當活馬醫,就去試試看。我就跟辰○○約在蘆洲一家麥當勞,辰○○就帶我到○○區○○街00巷00號3 樓,辰○○告訴我那師父叫龍王。辰○○跟我說這師父被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辰○○帶我到後陽台見龍王,龍王的外觀就是巳○○,但他的意識就是龍王。這是龍助理告訴我的。龍助理的是辰○○。以下我講到龍王就是外觀是巳○○,意識是龍王的人。(問:你第一次見到巳○○發生什麼事?)第一次見面時,龍王先問我擔心的事情,我有告訴他我工作上擔心的所有事,包含試用期擔心主管對我印象不好,也擔心同事間的人緣關係不好,龍王說他會幫我想辦法。龍王說福報不夠,所以生活等方面會有危機,有不好的東西跟在我後面,我聽了覺得很害怕,他說要幫我累積福報。龍助理跟龍王都跟我說開龍咒要脫衣服,我不敢脫,所以我就沒有開咒,就先回家了,那次只有問事,有付錢,多少錢我忘了。(問:為何還會再去巳○○那裡?)因為工作上又出狀況,當時覺得很無助,擔心的事情還沒解決。我想起龍王、龍助理說要幫我解決,所以我才會再度去找他們。他們說要累積福報,要捐獻,效果要持續的話就要持續捐獻。龍王、龍助理會依每個人經濟狀況決定捐獻金額。我當時手頭緊,我忘了我捐多少,並沒有到達全不捐的程度。(問:怎麼被說服開龍咒?)當時有好幾個人在龍王蘆洲住處,有一個女生示範,有脫衣服,由龍王為她開咒,周圍有幾個人一起看,但沒到很多人的程度,只記得不只我一個人在看。我覺得很不可思議,從來沒看過這樣的畫面。龍王當時把不同顏色的筆畫在人身上。我想說如果能保住我工作,什麼方法我都願意試,我就豁出去了,我就脫衣服讓龍王在我身上畫咒。龍王說我要讓開咒有效,就要持續捐錢做善事,累積福報,他說錢會給沒有錢吃飯的人用。我想說幫助別人也是幫助自己,就被說服了,有持續開咒。當時我覺得開咒後有效,人緣有變好,工作出包率下降,雖出包也有同事幫我收拾善後,之前出包同事沒有很幫我。我想說應該是累積福報了,發揮效果了,工作上也變順了。這都是漸進的,因為我認為是開龍咒的關係,因此非常相信龍王,太感謝了。(問:如何被說服簽龍婚約成為龍女?)試用期過了,我有被留下,所以我認為是開龍咒的關係,因此非常相信龍王,太感謝了。在此時,我又再度去找龍王,因為我的個性很好奇,也跟朋友分享遇到的事情,但龍王有交待我做法的過程不能講,但我卻跟龍助理辰○○講了一點點,我自己向龍王說我有跟龍助理講一點點做法的過程,龍王說這就是我犯的錯,會扣很大的福報,若成為龍女就可以累積比較大的福報,如果不當龍女他就要把我剔除,不再照顧我的生活,我的工作就會沒有,我的健康也會出問題。我當時很害怕,所以就答應成為龍女。龍王跟我說當龍女的條件,就是除了留下我的生活所需費用,其餘工作所得要捐給龍王。我成為龍女後,我將我工作薪水帳戶交給龍王用,將存摺、提款卡密碼都告訴他。我所有的薪水都變成龍王、龍助理掌管,龍助理會去領款,我的生活所需再跟龍助理領。我的月薪2萬4 仟元左右,我每個月生活所需4 仟元。2 萬元給龍王、龍助理處理。龍王、龍助理說我的錢都是拿去捐給弱勢團體以累積我的福報,他們只會留下生活所需,其餘捐出去。(問:你總共交付給龍王多少錢?)我對數字沒有概念,反正都要持續捐了,捐多少錢沒有算,我至少有捐了1 年。我有交給龍王2 個存摺,一個是合庫的,一個是郵局的,合庫是薪水帳戶。郵局部分我會把省下的零用錢存進去,讓龍王拿去捐,可以另外累積福報,這是龍王告訴我的。我2 本存摺給龍王用大約有1年。這1 年來,我每個月花不超過4 仟元生活所需。我對數字沒有概念,所以我給龍王的錢總金額我不會算。(問:是否知道巳○○家有裝設錄影機?)我是後來才知道,一開始是不知道的。龍王說神不會騙人,人才會騙人,要留下證據,以便日後對質。當時我認為巳○○是龍王,是神,神說的話人沒有資格說要或不要,所以就配合錄影。(問:103 年2 月是你第一次跟龍王發生性行為?)我忘了。大概是我試用期過後,距離現在1年前,所以這時間大概正確。當時我認為龍王是神,我很感謝他讓我試用期過了,本來我工作主管對我表現不滿意,揚言不會讓我過。我竟然通過試用期了,我很感謝他,他說的話我都會配合。我想他是神,神說的話人沒有資格說要或不要。如果我沒有遇到龍王,我試用期就不會過,我試用期過以後所賺的錢都是龍財,這是龍王告訴我的,我想想也覺得有道理,錢給他都是應該的。(問:龍王是否以龍女規章、龍恆教育管控你?)有。龍女規章包含定期捐2 萬、打掃龍神居。後來龍王買了淡水的房子,每個月捐的有3 成幫他繳貸款。龍恆教育上面寫的得到福報的內容我都相信,因為是神講的話。(問:「提示104 年1 月28日龍恆教育」你有簽署?)有。我當時相信跟龍王發生性行為、吞龍精華是得到福報的方式。(問:「提示龍神居行善借據」為何簽這張?) 龍王說我的問題很多,其狀況要做一些法事,龍王也不是要我真的付200 萬元,只是展現誠意,包含我其他簽的上億元本票,龍王說他不會跟我要。行善借據背面借款契約保證人上的簽名,我會簽上我爸的名字,是因為龍王知道我怕我爸,所以要我簽我爸名字,他說他不會真的找我爸。他說如果我不聽他的話,他不會用他的神力幫我擋災厄,這樣就夠我受了,我就很害怕,簽這些只是要展現我的誠意。我怕我不簽的話,龍王就不會用神力守護我,因此就簽下我爸的名字。龍王也沒見過我爸,我爸也沒見過龍王。(問:「提示龍婚約證書」是否跟龍王簽約?)是。這是我剛被龍王說服當龍女而跟龍王簽的婚約。(問:「提示結婚婚約」你是否也跟巳○○簽婚約?)想說是龍王的靈寄在巳○○身上,所以就跟巳○○簽約,這樣比較合邏輯,比較完全確認我跟龍王結婚了。(問:你跟龍王性行為前後都要跪拜?)是。因為他是神,所以跟他發生性行為前後要拜。(問:你會不會因為任○○、江○○、郭○○、林○○、羅○○、楊○○的留言影響你對龍的確信?)會,因為他們的留言都會提到龍王讓他們生活更順利,覺得大家是見證人,見證龍王的力量。我都沒看過他們6 人本人,只是看文章,我以為是真有其人。這些文章有提到下降頭部分會令我害怕。我相信他有能力下降頭,我怕被下降頭會有厄運。我覺得他能幫人也有能力害人。(問:如果巳○○不是龍王,你是否會跟他發生關係?)我是跟龍王,不是跟巳○○,龍王是寄宿在巳○○身上。跟龍王發生關係相當於跟巳○○肉體發生關係。我是以為龍王的意識在巳○○身上,才會願意給他錢、開咒、發生關係。當時我真的很相信他,認為他不是人是神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㈣第243 頁至
246 頁)。得見被害人庚○係因一時工作不順,復經同案被告辰○○之從中引見,逐漸相信被告巳○○為龍王之說詞,其後被告巳○○仍以鬼神之說要脅、恫嚇,使被害人庚○深信不疑,而交付錢財,甚至自願與被告巳○○性交;雖被害人庚○迄今對於被告巳○○係龍王之說仍深信不疑,然觀諸被告巳○○嗣後自己亦坦承伊非龍王等情,應可得見所謂「龍王」僅係被告巳○○施用之詐術而已。故本案尚難以被害人庚○所異於常理、深信鬼神之說,執為對被告2 人有利之認定。
7.綜上,本件被告巳○○、辰○○2 人對於上揭被害人利用所謂「龍王附身」、「畫咒作法改運」等方式,使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陷入「不敢違背神靈旨意」、「為求消災解厄、改善運勢及獲得福報」的錯誤,而為交付財物、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至被害人戊○、丑○、寅○,僅因當場自行察覺異狀,而未陷於錯誤,被告2 人始未取得相關財物。是其等所為,性質上已屬宗教之社會(經濟)行為,並非單純宗教信仰而已,自不能以信仰自由為由,主張受到絕對保障。又被告巳○○、辰○○
2 人以上開方式,在壓制被害人理性思考空間下,欲使被害人交付數十萬元不等之財物及簽發高額借據暨本票、契約,顯已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應屬詐術無疑,是被告巳○○、辰○○2 人有對上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及詐欺得利行為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㈡被告2 人共同強制猥褻部分:
1.被告巳○○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54、附表二編號2 至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15、30、34、40、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20、23、25、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6 所示時間、地點,以前揭附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分別使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並以硃砂筆、印章之開咒方式接觸或以徒手塗藥之水火龍法方式撫摸上開被害人之胸部、下體等處乙節,業據被告巳○○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見原審法院卷㈠第10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於偵訊時及審理中供證之情節相符(見偵㈠卷第133 至136 頁、偵㈡卷第6 頁及其反面、第22頁反面、第34頁反面、第36頁及反面、第48頁反面、第73頁及其反面、第124 頁反面、第127 頁反面,偵㈢卷第12至13頁反面,偵㈣卷第24
3 頁反面至第244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2、13頁、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第48頁及其反面、第52、53、57頁及其反面、第58頁反面、第63頁及其反面、第72頁、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第119 頁反面至第120 頁、第125 、
132 頁、第150 頁反面、第160 、164 、165 、175 頁及其反面);並有甲○、乙○、丙○、丁○、己○、癸○、卯○繪製之現場圖及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㈠卷第69頁,偵㈡卷第20頁、第32頁、第46頁、第71頁,偵㈢卷第10頁,偵㈦卷第23、87頁,偵㈩卷第1 至
3 頁反面、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第29頁反面、第32頁、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第40頁及其反面、第47至50頁、第51至57頁反面、第82頁及其反面、第85頁反面、第86頁及其反面、第87頁反面、第88頁及其反面、第
100 至103 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至第107 頁反面、第149至154頁、第155至156頁反面、第159頁、第160頁反面至第162頁反面、第163頁反面至第167頁反面、第170頁反面、第171頁、第172至173頁反面、第181至182 頁、第194頁反面至第196頁、第198頁反面至第202頁、第209至213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80頁之證物袋、第139頁之證物袋),暨居印2顆、硃砂筆2支、硃砂液2瓶、除穢水1瓶、泰國青草藥膏1瓶、淨水10瓶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二附表㈢編號10原記載被告巳○○於該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手撫摸被害人丙○之胸部、下體行為,惟證人即被害人丙○到庭表示其並非該日到場接受被告巳○○作法之人(見原審法院卷㈡第55頁反面);復經被告2人當庭確認該日錄影檔案中女子為壬(見原審法院卷㈡第56頁),核與卷附壬○相關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特徵相符(見偵㈩卷第149至154頁),故原起訴書此部分記載尚有違誤,然經公訴人依法具狀更正如前(詳前述壹、一、審理範圍部分所載)。
2.復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他可以幫伊開咒,說可以提升伊的人緣,因為我們身上有龍氣,讓周遭的人吸到龍氣會喜歡你,巳○○建議要畫咒才能避免不順的事情,並說有邪靈入侵的地方都要開咒,建議伊不要穿衣服開咒,這樣全身才都可以畫到咒,效果比較好;巳○○說開咒有改運效果云云(見偵㈡卷第6 頁,偵㈢卷第86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63頁)。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開咒伊身上會有龍咒,會讓身邊的人對伊的觀感變好,而且要開3 次才有效,每次去就開1 次,巳○○又推薦伊要做水龍法跟火龍法,水龍是幫伊治身上的病,火龍會幫伊減肥,有時候還跟伊說伊感冒,需要用嘴巴把穢氣吸出來,他就會親吻伊;巳○○說開咒會讓伊運勢變好,巳○○說火龍是為減肥,水龍是為讓身體變好等語(見偵㈡卷第13至
14、22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96頁及其反面)。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龍王說畫完咒生活上會比較順利,伊人緣、親情都會比較好,也可以幫伊治療打嗝,做水龍法對身體比較好,把舌頭伸進伊嘴巴是在治療打嗝;巳○○說幫伊開咒會讓伊順一點,因為伊的體質會一直打嗝,因此巳○○就直接做水龍法云云(見偵㈡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原審法院卷㈡第48頁反面、第52頁、第53頁)。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伊身體不好,開龍咒後,伊身體就會慢慢改善,最後這些疾病會治好,叫伊把衣服全部脫掉,他用筆在伊身上畫符號,他說這是會幫助伊事業比較順利,過程中巳○○有親吻伊,有把舌頭伸進伊嘴巴內,有吸伊嘴巴,說伊氣管不好,他在幫伊吸體內晦氣,可以幫伊治療氣管;巳○○說畫咒可改運,辰○○也說能治病等語(見偵㈡卷第48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75 頁)。證人即被害人己○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開咒、做水龍法可以改運;巳○○有說開咒可以改運、治病,要畫在自己本身身上才有用,並叫伊要做水龍法,在伊身上塗藥後,巳○○就用龍口法等語(見偵㈡卷第73頁及其反面、第75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50頁及其反面、第153 頁、第157 頁及其反面、第159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龍王說伊福報不夠,所以生活等方面會有危機,有不好的東西跟在伊後面,伊聽了覺得很害怕,他說要幫伊累積福報,跟伊說開龍咒要脫衣服;巳○○說畫龍咒是讓龍神的力量發揮在伊身上,辰○○說畫符須畫在人的身上,改運是改人的本身等語(見偵㈣卷第24
3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13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辛○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伊身上比伊姊姊有更多鬼,他說他會開龍咒處理,叫伊不用擔心;巳○○說開咒可以改運,讓運比較順,會讓伊比較好,巳○○說有鬼跟著伊,要把鬼趕走,須脫光全身塗抹涼涼的東西在伊身體,可以改運等語(見偵㈡卷第129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頁)。證人即被害人壬○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有鬼跟著伊,開龍咒可以趕走鬼、讓伊工作、人緣變好,他又說伊會有一個車關,要多做水龍、火龍;巳○○說在身上畫符咒可以讓人緣、運勢變好,水龍、火龍法可以改運,水龍是當時好像是避免出車禍,火龍是為減肥等語(見偵㈡卷第124 頁反面至第
125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第15頁、第16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要畫龍咒才能改運,且不可以畫在衣服上要畫在皮膚上才有效,而且不可以穿內衣;被告2 人有跟伊說畫龍咒可以改運,然後會變漂亮等語(見偵㈢卷第12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57、59頁)。證人即被害人卯○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當時告訴伊,伊的感情將會不順遂,會跟伊父母一樣,說伊身體很不好,還說伊背後跟很多隻鬼,可以作法開龍咒,改變伊的命運,讓伊的命運變比較好,開龍咒方法要全身脫光,巳○○說做水龍法人緣、運氣會變好,當時巳○○有親伊嘴巴還有伸舌頭,說這是要把晦氣吸出來;巳○○說伊背後有跟很多鬼,要伊全身脫光畫龍咒改運,後來巳○○會用嘴巴碰觸伊的嘴巴,且會伸舌頭,他說把不好的東西吸出來云云(見偵㈠卷第133 至136 頁、第138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6
4 、165 、171 頁反面)。而被告巳○○亦不否認對上開被害人裸體畫咒及作法前,有對被害人表示:伊會跟信徒講說她們有因果劫難、鬼魅纏身,若要改運就要脫衣畫龍咒,沒畫到的地方可能會卡到髒東西,要裸體畫全身,效果會比較好,可以消災解厄,隔絕邪靈或妖蟲入侵女信徒身體,並減輕因果病,伊也有用嘴巴吸女信徒氣管,讓女信徒穢氣被伊吸出來等語(見偵㈠卷第84至85頁、偵㈡卷第142 頁反面、第155 頁、第157 頁,偵㈢卷第37至38頁,偵㈣卷第6 頁、第235 頁反面至第
237 頁,原審法院卷㈠第102 頁反面);是證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前揭之證詞,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又被告巳○○於檢察官偵查中另曾陳稱:脫衣服開咒,可增加自信,怕衣服弄髒,每天都要洗,所以開在肉身;伊開咒後,可以讓女信徒比較有自信,病由心生,心情比較好,病就不會發作;伊用嘴巴對女信徒嘴巴吸,只是把他們喉嚨的氣吸出來;伊是就被害人身體不舒服的地方,幫忙推草藥按摩,因為草藥比較寒云云(見偵㈡卷第103 頁反面、第104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㈠第60頁反面);得見被告巳○○對於脫衣畫咒、施作龍口法及水龍法之真正效用,核與其向被害人所述內容截然不同,心中亦明知係屬胡謅。基此,被告巳○○確有向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詐稱須配合脫衣畫咒及作法,始能改運、消災解厄及治病等語,使上開被害人誤信為真,方才使被告得以趁被害人裸露身體之際,以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胸部、下體之行為。
3.按刑法第221 條第1 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歡女愛之性行為,而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730、3490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及第224 條規定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乃屬上揭強暴等方式以外之獨立行為態樣,應指任何違反被害人自由意志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皆成立本罪,以符合性自主法益受保護之精神,倘一方無性交或猥褻之意願,另方予以違反,使其性自主意思顯然遭受壓抑,如無知受騙、不敢抗拒或不知反對而進行,皆仍成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是以,行為人若施以上開方法而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查,證人甲○證稱:當時伊的工作不順,感情部分也遇到問題,讓伊陷入低潮,巳○○建議要脫衣畫咒才能避免不順的事情及邪靈入侵,並有助於伊的身體、人緣變好,伊想說照他的話試試看,若伊知道巳○○沒有改運能力,離開後根本不會遭受厄運,伊一定馬上離開等語;證人乙○證稱:伊當時感情不太好,巳○○說在伊身上開龍咒,會讓身邊的人對伊的觀感變好,伊那時走投無路,想說巳○○真的是龍王,相信他有神力,只能找他幫伊改運,並施以水龍法幫伊治身上的病、火龍法幫伊減肥,巳○○跟辰○○都會在伊耳邊說以前有人脫離,就會被下降頭,厄運連連,伊聽了很害怕,不敢離開等語;證人丙○證稱:因為伊的體質會一直打嗝,巳○○說伊身體比較陰,這樣對伊小孩不好,可以畫咒改運,人緣、親情都會比較好,作水龍法對身體好,叫伊把嘴巴張開,把舌頭伸進伊嘴巴裡,也可以治療打嗝,伊想說可以對伊體質及小孩比較好,且伊當時工作運不好,伊想改運,伊是相信巳○○有改運能力,才同意畫龍咒,且伊中間有想離開,但巳○○宣稱他去泰國有學降頭術,伊怕被下降頭,還是有去開龍咒、水龍法,若巳○○無改運能力,伊不會讓被告2 人對伊做上開事情等語;證人丁○證稱:伊當時工作有問題,身體不好,巳○○說要幫伊做工作法事,叫伊脫衣畫咒,會幫助事業順利,治好疾病,伊相信其被龍王附身有法力,可以幫伊改運、減肥及提升工作運,才會同意巳○○做這些法事等語;證人己○證稱:伊當時車禍腳有受傷,巳○○說可以脫衣開咒,並施以水龍法塗抹藥膏及龍口法,幫忙改運,伊是相信巳○○能幫伊改運,才會同意讓他幫伊開龍咒跟做水龍法等語;證人庚○證稱:當時因為伊工作遇到困難很不順利,巳○○說伊福報不夠,生活方面會有危機,有不好的東西跟在伊後面,伊聽了覺得很害怕,他說要脫衣開咒改運,並獲得福報,伊想說如果能保住工作,幫伊消災解厄,什麼方法都願意試,伊以為巳○○是龍王附身,才會願意給他開咒等語;證人辛○證稱:伊當時應該是工作上、感情上都有問題,巳○○說可以開咒改運,並說伊身上有鬼,他會處理,伊相信巳○○是龍王附身之人,有神力可以改運,就接受脫衣畫咒並施以水龍法等語;證人壬○證稱:巳○○說有鬼跟著伊,可以開咒趕鬼,也能讓伊工作、人緣變好,且伊有車關,一定要多作水龍、火龍,若不畫咒及作水龍、火龍,將會有車禍,也沒有跟伊說可以用其他方式替代,伊相信他是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才同意等語;證人癸○證稱:伊當時沒有工作,祈求工作運勢,希望找到好工作,巳○○說伊要畫龍咒才能改運,伊是相信他是龍王附身,才在他面前脫衣畫咒,伊後來覺得很害怕,怕不接受的話,巳○○會下伊降頭等語;及證人卯○證稱:當時伊經濟狀況不穩定,想找好一點薪水的工作,與家裡關係也不是很好,巳○○就說伊感情將不順遂、身體不好及背後跟很多鬼,可以開龍咒改運,並要做水龍法,改善人緣、運氣,工作會比較順利,伊當時已經走投無路,並認為巳○○就是龍王有法力,才讓巳○○進行儀式等語(見偵㈠卷第133 至135 頁、第136 至138 頁,偵㈡卷第22至23頁、第34頁反面、第35頁反面、第36頁、第48頁反面、第49頁及其反面、第73頁及其反面、第75頁、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第128 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偵㈢卷第12頁及其反面、第13頁反面、第86頁及其反面、偵㈣卷第243 至244 頁、第246 頁,原審卷㈡第
15、18頁及其反面、第51頁及其反面、第53頁、第59頁及其反面、第63、69頁、第94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第119 、124 、127 頁、第160 頁及其反面、第170 頁反面、第171 、181 頁)。衡以證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於偵查或審理中經分別傳喚、單獨作證,自無相互勾串以誣指被告之可能,又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巳○○係利用上開被害人遭逢感情受創、際遇不順、健康問題等挫折處境而呈現意志薄弱,欲藉助龍王法術以消災解厄、改善體質及運勢之急切心理,一再恫以前揭言語,則以上開被害人之鬼神信仰、對未知神秘力量之恐懼及當時其等所處客觀環境,被告巳○○以龍王附身之型態傳遞其所稱之神靈指示,實已足使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產生恐懼、無助之心態,因而不敢反抗,致違背自己之意願,分別遭被告巳○○以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
54、附表二編號2 至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
14、附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至5 、15、30、34、40、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
10、13至18、20、23、25、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
6 所示以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胸部、下體方式而為強制猥褻甚明。再者,縱認被告巳○○係以畫咒作法改運為前提,才以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胸部、下體,然被告巳○○於偵查中既已自承其不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王,亦無法下降頭等語(見偵㈡卷第102 頁反面、偵㈣卷第235 頁);顯見被告巳○○深切知悉其並非龍王,亦無龍王附身之可言,僅係以龍王附身名義,藉詞對被害人編排上開事由;乃被告巳○○明知上開被害人並無接受其以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胸部、下體之意思,仍利用被害人畏懼鬼神之心理,而誤信其上開所言,並恐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改變運勢,始違反自身意願而讓被告巳○○以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胸部、下體,故被告巳○○所取得被害人之同意已非任意而有瑕疵,卻仍決意以此為由,逕持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胸部、下體,足認被告巳○○有強制猥褻之故意無疑。
4.另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猥褻」者,乃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一切行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 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猥褻行為」現行刑法並未作定義,惟從上開司法院釋字觀之,「猥褻行為」應包含一切透過身體之親密接觸(含持器物輔助),而在客觀上達刺激或滿足性慾之行為。因之,「猥褻行為」並無固定之模式或態樣,亦會因個人性別、性傾向及性嗜好之不同而有差異,故於認定「猥褻行為」時,應就一切之客觀情狀,綜合加以參酌判斷。查,被告巳○○在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54、附表二編號2 至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 、15、30、34、40、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20、23、25、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6 所示時間、地點,利用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畏懼鬼神之心態,假借神靈指示,使上開被害人因恐懼不得不配合為之,而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使被害人裸露胸部、性器官,任由其欣賞上開被害人之裸體,再以筆直接碰觸或以手反覆撫摸被害人之胸部、性器官等處為親密接觸等情以觀,胸部或下體等部位,均為個人身體極私密之部位,而欣賞異性裸體,在客觀上應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又被告所為上開行為,顯與一般社會宗教儀式有別,並已踰越男女正常往來之分際,應係被告主觀上為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色慾行為,自屬猥褻行為無誤。至於,被告巳○○為上開猥褻行為時,固有其他信徒在旁觀看,然被告巳○○此舉無非意在取信其他信徒而比照辦理(見原審法院卷㈡第20頁反面),而由被告辰○○引導入內,其主觀上已別有非法目的,誠與一般無關之第三人可隨時共見共聞之公開活動迥異;又在旁觀看之其他信徒既已陷入被告裸體畫咒係為求改運之錯誤引導,本難期待會有挑逗其他信徒引起性慾之結果,尚難執此即遽予推論「客觀上」並無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情事。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有違事理,核無足採。
5.又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係行為人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犯罪行為,以達自己犯罪之目的,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亦應同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改運、消災解厄及治病為由,使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配合其畫咒、作法而裸露身體,並持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胸部、下體等行為,非但事前於謀議中已有所知悉,更在行為分擔中負責準備開咒用具,有時在旁陪同參與,甚至親自脫衣以之示範等情,業據被告辰○○迭次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偵㈠卷第36至38頁、第93、124 頁、偵㈡卷第
109 頁、偵㈣卷第226 頁反面、第227 頁,原審法院卷㈠第63、107 頁);核與共同被告巳○○供述之內容(見偵㈠卷第22、85頁,原審法院卷㈠第62、102 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於偵訊時及原法院審理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偵㈠卷第140 至141 頁、偵㈡卷第
6 、36頁反面、第50頁、第73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54頁反面、第55頁、第96頁、第125 頁反面、第131頁、第153 頁反面、第155 頁及其反面);得見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上開言語,使被害人甲○、乙○、庚○、辛○心生畏懼、不敢反抗,在違背其意願下所為強制猥褻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應毋庸置疑。被告辰○○所辯:此部分之犯罪核與共同被告巳○○沒有犯意聯絡乙節,自無可採。
6.綜上各節,被告巳○○、辰○○2 人應有向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訛稱須脫衣畫咒,並施以水龍法、龍口法,可為其改運、消災解厄及治病等語,使原無意願遭被告巳○○以筆或手接觸胸部、下體行為之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開效用,而違反其等意願,對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為猥褻行為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㈢被告巳○○強制性交、被告辰○○強制猥褻部分:
1.被告巳○○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分別以手撫摸被害人甲○、乙○、丁○、卯○之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後,再以手指插入其等之陰道行為等情,業據被告巳○○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到庭自白不諱(見原審法院卷㈠第104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丁○、卯○於原法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法院卷㈡第63頁反面、第70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165 頁及其反面、第175 頁反面),並有甲○、乙○、丁○、卯○繪製之現場圖,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㈠卷第69頁,偵㈡卷第20、46頁,偵㈦卷第23、87頁,偵㈩卷第41至46頁反面、第103 頁反面至第105 頁反面、第116 頁反面至第118 頁、第181 頁及其反面),暨泰國青草藥膏1 瓶、淨水10瓶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2.復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水龍法就是巳○○在伊身上塗抹藥膏,他會叫伊伸舌頭,說吸住伊舌頭是幫伊吸晦氣,他也會吸伊胸部,也說是吸晦氣,他說伊下體寒氣很重,他用手插入伊下體,用手吸寒氣,他說若伊做水龍法,寒氣吸出來後,手腳就不會冰冷,身體會變好,還可以幫伊吸晦氣,身體裡面的氣比較暢通,讓伊身體慢慢變健康,改善伊的運勢云云(見偵㈡卷第7 頁)。證人即被害人乙○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水龍法是開完咒洗完澡,他就拿草藥擦在伊身上,推拿伊全身,有推到伊胸部跟下體,是為讓身體變好,有次,他問伊交過幾個男友,伊說2 、3 個,並有發生性行為,他說男生下體很髒,伊的下體跟男生下體接觸過就要清,去誨氣,巳○○就拿一碗藥水,他用手指沾水插入伊下體,伊覺得蠻痛的,伊在成為龍女之前,有和被告巳○○發生過性行為,因為巳○○說伊福報不夠,他要給伊等語(見偵㈡卷第22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96頁及反面、第101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從103 年12月29日之後,開完龍咒,伊洗完澡後,伊躺在床上,被告巳○○會作火龍法,先在伊身體全身塗抹乳液做全身經絡按摩,被告巳○○手部會稍微滑摸到伊胸部邊邊,之後被告巳○○拿一瓶藥膏擦在他手上,再用他手指插入伊陰道內,被告巳○○說這樣是幫伊清體內的污濁物,說伊身體會變得比較好,過程中被告巳○○有把舌頭伸進伊嘴巴內,有吸伊嘴巴,說伊氣管不好,他在幫伊吸體內晦氣,可以幫伊治療氣管等語(見偵㈡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原審法院卷㈡第
177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卯○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做水龍法人緣、運氣會變好,會幫伊做小水龍,可以使伊運勢變好、身體變健康,巳○○在伊洗好澡後,拿一碗水,並拿涼涼的藥膏塗伊脖子、身體、肚子,巳○○叫伊放鬆,巳○○用手指沾那碗水,再將手指伸到伊下體,伊下體感到灼熱、刺痛,當時巳○○有伸舌頭吸伊嘴巴,巳○○說這是要把晦氣吸出來,並按摩伊胸部,告訴伊說這樣會豐胸等語(見偵㈠卷第137 至138 、141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
169 頁)。參諸被告巳○○亦不否認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前,有對被害人表示:其體內有穢氣,會影響健康致生劫難,必須由龍王為其作法吸出體內穢氣,及清除陰道內髒東西云云(見偵㈢卷第39頁,原審法院卷㈠第
61、104 頁),交互以觀,是證人甲○、乙○、丁○、卯○前揭之證詞,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又被告巳○○於偵查中雖另陳稱:伊只是要清潔,伊手伸進去再伸出來看被害人月經是否來,如果月經來,伊就不會用像萬金油那類涼的藥;丁○月經來,伊的手有沾淨水,伊要把丁○下體髒的地方弄乾淨,不然伊一邊幫丁○推拿身體,丁○經血就會流出來等語(見偵㈡卷第157 頁、偵㈣卷第236 頁);然茍若被告巳○○對於在按摩被害人之正常過程中,會有造成其生理期出血之顧慮,大可正當向被害人言明,何庸對被害人另編撰「作法清除晦氣」之虛假理由,用以取信被害人;基此,可知被告巳○○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之動機,顯非單純作法清潔晦氣。
3.次查,證人甲○另又證稱:若伊不願意,巳○○、辰○○說伊會有厄運,這是在幫伊消災解厄,伊當時基於巳○○會被龍王附體,伊是在龍王性行為或被龍王撫摸,才會在這樣情形下,讓巳○○、辰○○對伊做這些事情云云。證人乙○證稱:因為他們是以巳○○被龍王附體有神力,會給伊福報,伊才會受騙情況下被摸身體等語,證人丁○證稱:伊當時是誤以為被告巳○○真的有被龍王附身,他可以有法力清除伊身體晦氣,讓身體變健康,且可幫伊改運,伊才讓他按摩全身、手指插入伊陰道內等語。及證人卯○證稱:伊當時以為巳○○是龍王,有法力,當時伊相信巳○○作法可改變命運,伊才讓巳○○繼續進行儀式等語(見偵㈠卷第137 頁,偵㈡卷第8 頁反面、第23頁反面、第49頁及反面)。衡以證人甲○、乙○、丁○、卯○於偵查中經分別傳喚、單獨作證,自無相互勾串以誣指被告之可能,又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巳○○係利用上開被害人欲藉助龍王法術以消災解厄、改善體質及運勢之急切心理,一再恫以前揭言語,則以上開被害人之鬼神信仰、對未知神秘力量之恐懼及當時其等所處客觀環境,被告巳○○以龍王附身之型態傳遞其所稱之神靈指示,實已足使被害人甲○、乙○、丁○、卯○產生恐懼、無助之心態,因而不敢反抗,致違背自己之意願,分別遭被告巳○○以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手指插入下體方式而為強制性交甚明。再者,縱認被告巳○○係以作法清除晦氣為前提,才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之下體,然被告巳○○於偵查中既已自承其不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王等語(見偵㈣卷第235 頁),顯見被告巳○○確有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謊稱上開事由無訛,是被告巳○○明知上開被害人並無接受其以手指插入下體動作之意,仍利用被害人畏懼鬼神之心理,而誤信其所言上開不實情事,並恐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去除晦氣,始違反自身意願而讓被告巳○○以手指插入下體,故被告巳○○所取得被害人之同意已非任意而有瑕疵,卻仍決意以此為由逕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之下體,足認被告巳○○有強制性交之故意無疑。
4.再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著有判例。查,證人卯○於本案偵、審中,就被告以改善運勢、身體健康為由,假借施行小水龍法術化解而要求卯脫衣,致卯深信不疑而脫去全身衣物,被告係在103年11月8日水龍法過程中以手指插入卯○下體等節,證述始終一致(見偵㈠卷第136至137 頁、第140至141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65 頁及其反面、第171頁反面);嗣在原審法院審理中法院就被告以手指插入之作法次數細節再予深入詢問釐清,經證人卯○一一回想詳細回答在案,自不得以證人卯○歷次陳述之詳細程度及歷次詢問者著重點不同,即認其證述有何不一致之處,而對於信而有徵無瑕疵部分恝置不論。此外,縱令證人卯○針對被告臉書有關下降頭留言之時點,認知有所誤差,惟其於偵查中既已證稱:被告辰○○透過LINE要求其償還積欠法事費用,否則會遭降頭處罰等語明確(見偵㈠卷第139至140 頁),並有103年12月14日被告辰○○與被害人卯間LINE對話紀錄可資佐證(見偵㈧卷第28至30頁),足見證人卯○所為供證尚非憑空杜撰,自難僅以證人卯○針對被告臉書留言時點記憶有誤,即一概推翻其上開證言之憑信性。
5.另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辰○○就被告巳○○向被害人施以水龍法時會按摩全身及以口吸住被害人嘴巴等舉動,非但有所知悉,更曾在場見聞之事實,業據被告辰○○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㈡卷第109 頁);又被害人甲○、乙○、丁○、卯○前往龍神居接受被告巳○○施作水龍法、火龍法、龍口法等法事時,被告辰○○每次均負責出面接待,並在外等候,甚至協助遊說被害人接受施作水、火龍法等情,復據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丁○、卯○結證供述在卷(見偵㈠卷第141 頁,偵㈡卷第3 頁反面、第16頁、第41頁、第42頁反面、第50頁,原審法院卷㈡第97頁、第169頁及其反面、第178 頁反面);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巳○○到庭結證在卷(見原審法院卷㈢第18頁反面)。是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施作水、火龍法方式,在違背被害人甲○、乙○、丁○、卯○意願下所為強制猥褻之犯行,確有犯意之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行為,甚明。
⒍惟再查,證人巳○○於原法院審理中復證稱:除這些信
徒的陰下穢氣,是水龍法方式前的保養方式,不是水龍法,是水龍法的下門,不是每個人都需要除陰下穢氣,卯○、丁○是因為她們來之前有與她們的另一半發生性行為,她們告訴伊下面有癢癢的,所以伊就幫她們除陰下穢氣,伊並未曾跟被告辰○○提過如何除下體穢氣云云(見原審法院卷㈢第15至17頁)。又,被告巳○○對被害人甲○、乙○、丁○、卯○施作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水龍法、火龍法、龍口法等法事內容時,僅有被告巳○○與上開被害人單獨在場,被告辰○○並未在房間內共同見聞;且被告巳○○係在施作水龍法、火龍法按摩被害人全身過程中,隨後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等情,有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巳○○並非自始僅以手指插入被害人甲○、乙○、丁○、卯○之下體為該次法事全貌,而係利用施作水龍法機會,另外為之;再觀諸上開被害人之證詞,尚無從據以證明被告巳○○對被害人甲○、乙○、丁○、卯○恫稱須除陰下穢氣之語時,被告辰○○亦有所悉,並認知被告巳○○「係以手指插入下體」為其作法內容。因之,本案被告辰○○原與被告巳○○共同謀議,以施作水火龍法方式為強制猥褻被害人甲○、乙○、丁○、卯○犯行,其實際在場實行犯行之被告巳○○於強制猥褻過程中,因另又向上開被害人表示須除其陰下穢氣等語,而從共同強制猥褻之犯意提升至強制性交之犯意部分,已脫逸被告2 人原先強制猥褻犯意之聯絡之外;被告辰○○既無從預見此變化,自難令其就被告巳○○於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時地,以手指插入被害人甲○、乙○、丁○、卯○下體之強制性交部分犯行,同負共犯之責。
⒎綜上,被告2 人應有向被害人甲○、乙○、丁○、卯○
假稱施以水龍法、龍口法,可為其改善體質、運勢等語,使原無意願遭被告巳○○以手撫摸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之被害人甲○、乙○、丁○、卯○,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開效用,而違反其等意願,對被害人甲○、乙○、丁○、卯○為猥褻行為;又被告巳○○復向上開被害人假稱以手指插入下體,可為其清理穢氣等語,使原無意願遭被告巳○○以手指插入下體行為之被害人甲○、乙○、丁○、卯○,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開效用,而違反其等意願,並對被害人甲○、乙○、丁○、卯○為性交行為之事實甚明。
㈣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㈣被告2 人共同強制性交部分:
1.被告巳○○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
60、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29、31至33、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號5 至9 、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與被害人甲○、乙○、庚○、辛○為性交行為等情,業據被告巳○○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見原審法院卷㈠第103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庚○、辛○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原審法院卷㈡第72、98頁反面、第
114 、125 頁);並有甲○、乙○繪製之現場圖及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㈡卷第20頁、偵㈦卷第87頁,偵㈨卷第91頁反面、第95頁反面,偵㈩卷第3 頁反面至13頁反面、第14頁反面至第39頁反面、第80至81頁反面、第83頁反面至第87頁、第10 6頁及反面、第107 頁反面至第108 頁、第118 至148 頁、第156 頁反面至第
160 頁、第163 至168 頁、第171 頁反面、第189 至19
4 頁反面、第196 頁反面至第198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復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103 年4 月開始,巳○○說伊發生很大的劫難,福報會不夠用,若伊不跟其中一個龍王結婚,可能伊的人生有大劫難,巳○○還說如果伊運勢不好,伊的家人也會變不好,伊聽了以後很害怕,伊怕伊會有劫難,還會影響家人,所以伊就答應他要跟一個龍王結婚,伊簽了龍婚約後,伊就跟巳○○發生性行為,他說他將精液射到伊體內或吞下他的精液可以擋劫難,伊信以為真就照做,伊不敢不做,是擔心不配合會有厄運,巳○○還以龍王附身身份說伊做一些事導致破法,要捐更多錢換福報,因此伊一直欠巳○○錢,他建議伊跟龍王發生關係,才能獲得很多福報,並抵銷之前的欠債;巳○○知道伊喜歡女生,說可是伊命中注定要有婚姻,要跟男生結婚,所以如果伊想繼續跟女生交往,就要跟他的肉體談戀愛,但是我不想跟他的肉體談戀愛,就變成跟他所謂的龍王談戀愛、結婚,巳○○為了說服伊跟他發生性行為,就說發生性行為的是龍王,巳○○也說伊會於40幾歲時死於非命,若伊不累積福報,或伊沒有找龍王幫伊擋災,40幾歲會死得很慘,身邊還沒有人會為伊覺得難過,不會留個全屍等語(見偵㈡卷第7 至8 頁、偵㈢卷第86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63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那時巳○○要求伊給付開咒法事費用,伊付不起很多錢,開始欠款,巳○○跟伊說要跟龍王結婚,才能減免債務,換取龍福報,伊相信巳○○講的話,只好嫁給龍王,因為當天簽了龍婚約後就要接受龍恆教育,跟龍王發生性關係,巳○○說他的精液是龍精華,吃下精液或體內射精會有福報,如果伊沒有表現很愛這龍王,伊就會被處罰;巳○○說伊欠的錢太多,須跟其中一位主事龍王在一起,龍王可以給伊福報,不然伊還不完,而且跟龍王發生性關係,人生會過得比較順遂,沒有做的話,有些災難他無法幫我擋,所以要跟巳○○發生性關係可以消災解厄,且一定會有福報等語(見偵㈡卷第23頁、偵㈢卷第93頁,原審法院卷㈡第97頁反面、第98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自己向龍王說伊有跟龍助理講一點點做法的過程,龍王說這就是伊犯的錯,會扣很大的福報,若成為龍女就可以累積比較大的福報,如果不當龍女他就要把伊剔除,不再照顧伊的生活,伊的工作就會沒有,伊的健康也會出問題,伊當時很害怕,所以就答應成為龍女,跟龍王發生關係;巳○○說幫伊除蟲,要救伊的命,他說一般人問問事、畫畫咒就算了,但是伊的case較為複雜,甚至會危及伊的性命,要改變伊巨大的人生因果上負面的事,就必須要做「內靈龍法」,要將龍法開在伊的體內,也就是所謂性行為。伊之所以會答應或允許巳○○幫伊開咒、作法事,或者是與他發生性行為,是覺得只要能幫伊消災解厄,伊什麼方法都願意試等語(見偵㈣卷第244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14 、119 頁)。證人即被害人辛○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因伊相信巳○○就是龍王附身之人,巳○○說當龍女,龍王會一輩子守護她,會比較好,伊就答應,且與巳○○發生性行為,龍精華就是他性行為後的精液,如果與他發生性行為後,有吞掉精液可獲龍福報;巳○○表示伊必須進行性行為,這樣會得到的好處跟福報更多等語(見偵㈡卷第12 7頁反面、第128 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㈡第125 頁),並有被害人甲○、乙○、庚○、辛○所簽立龍婚約證書、龍授業書、龍恆教育書、捨龍嗣之龍約等件附卷可憑(見偵㈦卷第24至32頁)。次查,被告巳○○亦不否認有請上開被害人簽立龍婚約,並對其等表示:因有劫難在身,要消除劫難必須與龍王締結婚約,受龍王守護,始可消除因果劫難,與龍王作龍恆之法事,並於性行為時,吞飲其精液,以此方式取得龍精華,產生福報等語(見偵㈣卷第6 頁、原審法院卷㈠一第61、103 頁);然被告巳○○於偵查中既已自承其不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王;而因精液有精子,精子有生命,才會說精子有靈氣云云(見偵㈠卷第82頁、偵㈣卷第235 頁);可見被告巳○○對被害人所述上開言語,顯係出自杜撰,應非實在;倘若被害人係基於兩情相悅下,自願與被告巳○○發生性行為,被告巳○○何須假冒龍王名義並虛構上開言語說服被害人發生「龍恆」,且要求被害人簽立龍婚約證書、龍授業書、龍恆教育書、捨龍嗣之龍約等文件,又被害人何須在兩人性交行為前後對被告巳○○進行跪拜儀式(見偵㈩卷第18頁反面、第20頁及其反面、第23頁反面、第25頁、第28頁反面、第30頁、第37頁反面、第84頁、第86頁及其反面、第117 頁反面、第121 頁反面至第122 頁、第127 頁、第133 頁、第133 頁及反面、第136 頁反面、第140 頁及其反面、第143 頁反面、第144 頁及其反面、第145 至146 頁、第146 、147 頁及其反面、第
163 頁及其反面、第166 頁反面至第167 頁、第189 頁、第190 頁反面、第191 、192 、193 頁、第195 頁反面、第198 、202 頁)?參以,依被告巳○○供稱:伊自己都是把她們當作妻子對待,總歸還是伊自己跟她們相處,是龍王用收龍女的方式,來締結真心,伊自己想就是來找出這些人來共同侍奉也好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㈢第26頁);復可得見被告巳○○確有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甲○、乙○、庚○、辛○表示須與龍王發生性行為以消災解厄、獲得福報、抵銷債務為由,致使上開被害人締結龍婚約、成為龍女,進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無訛。綜和上開證人甲○、乙○、庚○、辛○前揭之證詞,及被告之辯解,交互勾稽,應以被害人所述較為合理可信;被告巳○○此部分所辯,則有違常情,無足為採。
3.再查,證人甲○另復證稱:伊不想跟他發生關係,曾說可不可以只聊聊天,巳○○跟辰○○說發生關係對伊比較好,不然伊就會破財會得病,所以伊才跟巳○○發生關係等語;證人乙○證稱:因為他們是以巳○○被龍王附體有神力,會給伊福報,伊才會受騙情況下被摸身體並發生性行為等語;證人庚○證稱:伊是以為龍王的意識在巳○○身上,才會願意跟他發生關係等語;及證人辛○證稱:當時伊相信巳○○有那個神力,可以真的幫伊改運。伊之所以跟巳○○發生性行為,是因伊相信巳○○有那個神力,若與他發生性行得以改變命運,若巳○○不是龍王,僅是一個普通人,伊當然不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㈡卷第8 頁、第23頁反面、偵4 卷第246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127 頁及其反面)。衡以證人甲○、乙○、庚○、辛○於偵查、審理中經分別傳喚、單獨作證,自無相互勾串以誣指被告之可能,又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巳○○係利用上開被害人欲藉助龍王法術以消災解厄、獲得福報、改善運勢之急切心理,一再恫以前揭言語,則以上開被害人之鬼神信仰、對未知神秘力量之恐懼及當時其等所處客觀環境,被告巳○○以龍王附身之型態傳遞其所稱之神靈指示,實已足使被害人甲○、乙○、庚○、辛○產生恐懼、無助之心態,因而不敢反抗,致違背自己之意願,分別與被告巳○○發生如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
29、31至33、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號5 至9 、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示之性交行為甚明。被告巳○○雖辯稱:沒有強迫被害人性交云云;然觀該被告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之陳述,充其量僅指過程中被告巳○○並無強行脫去被害人衣物或壓制被害人之舉動,尚無礙被告巳○○已有施用上開詐術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之認定,是被告巳○○此部分所辯,洵無足採。又被告巳○○確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謊稱上開事由,已如前述,是被告巳○○明知上開被害人並無與之為性交行為之意,仍利用被害人畏懼鬼神之心理,而誤信其所言上開不實情事,並恐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獲取福報、遭受惡運纏身,心生畏懼,自由意識受到極度抑制,始違反自身意願而配合與被告巳○○為性交行為,故被告巳○○所取得被害人之同意已非任意而有「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獲取福報、遭受惡運纏身」之心理上畏懼、壓力,卻仍決意以此為由主導與被害人間之性交行為,足認被告巳○○有強制性交之故意無疑。
4.另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被害人甲○、乙○、庚○、辛○成為龍女為由而與上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非但有所知悉,且負責繕打龍女規章、龍婚約及龍恆教育書,並提供被害人簽署及告知須與龍王發生性行為等語,更於被告巳○○與上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在房外等候乙節,業據被告辰○○坦承不諱(見偵㈠卷第38、
39、91頁、偵㈡卷第148 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㈠第
107 頁反面);並經同案被告巳○○供述在卷(見偵㈠卷第82、83頁、偵㈡卷第102 頁及其反面、本院卷㈠第
62、103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庚○、辛○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內容一致(見偵㈡卷第7 、8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63頁反面、第72頁及其反面、第107頁、第125頁反面、第126頁反面、第130頁及其反面)。得徵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上開言語及書面方式,使被害人甲、乙、庚、辛心生畏懼、不敢反抗,在違背其意願下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被告辰○○否認有犯意聯絡,自無可取。
5.綜上所述,被告2 人有向被害人甲○、乙○、庚○、辛○假稱以龍女身分施行龍恆之術可為其消災解厄、獲得福報、改善運勢等語,使原無意願與被告巳○○為性交行為之被害人甲○、乙○、庚○、辛○,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開效用,而違反其等意願,對被害人甲○、乙○、庚○、辛○為性交行為之事實至灼。縱使甲○、辛○於案發期間曾有遷入戶籍之舉,亦無非甲○、辛○係因誤信被告巳○○為龍王附身,與龍王締結婚約,成為龍女,須共同生活所致,是甲○、辛○既仍陷於被告2 人所施詐術之錯誤而為該行為,自難以此推論被告
2 人並無「強制」性交犯行。㈤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㈤被告2 人共同妨害秘密部分:
1.被告巳○○有在上開「龍神居」處所之房間內裝設錄影設備,並於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十編號
4 、附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編號
7 所示時間、地點,攝錄被害人丑○、寅○之問事內容之非公開活動及丁○、己○、癸○、卯○之脫衣畫咒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乙節,業據被告巳○○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見原審法院卷㈠第105 頁),並有丁○、己○、癸○、卯○繪製之現場圖及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㈠卷第69頁、偵㈡卷第46、71頁、偵㈢卷第10頁、偵㈦卷第23、197 至198 頁、偵㈨卷第89頁及其反面、第96至98頁反面、偵㈩卷第40至46頁反面、第51至59頁、第82頁及其反面、第88頁及其反面、第171 至173 頁反面、第209 至210 頁、第213 頁及其反面),亦有監視器鏡頭6 顆、電腦主機1 組、隨身硬碟2 臺及記憶卡5 張等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再者,依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知道有攝影機,但是伊不知道有在錄影,這些錄影並未經過伊的同意,沒有任何人跟伊提過作法過程會錄影等語;證人即被害人己○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巳○○沒有徵詢伊意見,只是告訴伊他有在錄影,伊以為錄影的範圍在門口,因為伊發現巳○○住的地方門口有攝影機,伊沒有發現房間內有錄影設備,也不知道房間裡面有在錄影,因為他沒有講錄影的範圍,被告2 人從來沒有跟伊說過開咒或做法過程中需要錄影,伊不知道被告2 人在伊開咒或是做水龍法的過程中有錄影,伊並沒有同意他們錄影等語;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不知道巳○○畫龍咒時有錄影,伊並沒有發現巳○○住處有監視錄影,伊兩次到龍神居時,被告2 人並無告知伊會錄影,伊也沒有注意到房間有無錄影機或監視器,伊是去警察局做筆錄時才得知被告巳○○於畫龍咒時有錄影,當時在場沒有人提到整個過程會進行錄影,現場也無任何公告或書面告知伊有錄影等語;證人即被害人丑○、寅○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一致證稱:巳○○未經伊同意錄影伊在他家非公開活動,而伊把伊的隱私都告訴他,當天到達龍神居時,被告巳○○、辰○○完全沒有跟伊說會錄影,進入房間時,沒看到房內或外的牆上有無貼「錄影中」的條子,也沒有發現房間內監視器或其他錄影設備,被告辰○○、巳○○完全沒有跟我們提及開龍咒可能會要錄影等相關事項等語;及證人即被害人卯○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不知道房間有監視器或錄影器,伊只知道門口有監視器,巳○○根本沒告訴伊有錄影,如果有錄影,伊就不會脫衣物,伊完全沒看到門口有張貼錄影中,對於自己有無被錄影會有明確意識,伊若知道自己正在被錄影,會覺得很奇怪,伊事前都不知道伊被偷錄影等語(見偵㈠卷第
140 頁、偵㈡卷第50頁及其反面、第74頁反面、偵㈢卷第13頁、第131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21頁反面、第22頁反面、第26頁反面、第28頁反面、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第57頁及其反面、第58頁反面、第61頁、第151 頁、第154 頁反面、第165 頁、第177 頁及其反面、第179頁)。復觀上開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內容,拍攝角度並非正對被害人,而係從旁角落側錄,是其鏡頭位置隱密,不易察覺,且未見被害人有任何直視或指向鏡頭之情形,被告巳○○亦有趁被害人未及注意前調整鏡頭之舉(見偵㈩卷第20頁反面),衡以上開被害人於該密閉房間內之問事內容、脫衣開咒、裸體作法以手指插入下體等情,均屬非公開活動,其中脫衣開咒作法亦有曝露身體隱私部位情形,本具合理之隱私期待,倘被告巳○○已事前告知被害人房間內進行錄影一事,被害人在進入房間之際豈無任何察覺、確認之理,難認被害人案發時確已知悉正遭他人錄影,又被告巳○○既自承其目的係為免遭被害人事後提告,才會錄影存證以自保等語(見偵㈡卷第102、138頁反面),顯見被告巳○○有擅自錄影存證之情形,足徵被害人前揭證詞較為可信,是被告巳○○以錄影設備攝錄上開被害人房間內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乃在被害人不知情且未經被害人同意下之竊錄行為甚明。縱使被告巳○○曾向被害人提及有錄影,被害人亦知悉有攝影機,甚至在該住處大門口旁貼有「錄影中請微笑」等字樣,惟依被害人前揭證詞,至多亦僅知悉大門口設有攝影機,而未發現房間內(即從事非公開活動之空間)另有攝影設備,即便有所發現,亦無認知有無錄影,是被告巳○○既未告知被害人該處之攝影範圍為何,亦未清楚說明房間內攝影機之攝錄狀態,難謂已徵得拍攝被害人在房間內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同意。
3.另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在該房間內以錄影設備拍攝被害人之上開問事及脫衣畫咒等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非但有所知悉,亦負責在場解說、陪同觀看或在房外等候等情,業據被告辰○○坦承不諱(見偵㈠卷第38頁、偵㈡卷第147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㈠第63頁及其反面、第107 、108 頁),並經共同被告巳○○到庭供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02 頁反面、第105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己○、癸○、丑○、寅○、卯○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偵㈡卷第73頁及其反面、偵㈢卷第128 至131 頁、原審卷㈡第22頁及其反面、第23頁反面、第32頁),足徵被告辰○○對於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上開被害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罪行為,確有犯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被告辰○○否認有犯意聯絡,自無可信。
4.綜上,被告2 人所為應係未經被害人丁○、己○、癸○、丑○、寅○、卯○之同意,而以錄影方式竊錄上開被害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至明。
關於犯罪事實二被告巳○○詐欺取財部分:
上揭被告巳○○針對被害人子○所為詐欺取財之事實,業據被告巳○○於原審法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見原審法院卷㈠第194 頁、原審法院卷㈢第2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㈢,下稱偵㈢卷第45至47、51至56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㈣,下稱偵㈣卷第12至16頁),並有被告巳○○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乙份及被告巳○○與被害人子○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44 張等件附卷可稽(見偵㈣卷第82至84、123 至217 頁、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㈧,下稱偵㈧卷第51頁反面至第58頁),亦有扣案之子○所有郵局存款簿2 本、印章1 枚等物證可佐,足認被告巳○○此一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被告巳○○在本院審理中雖另辯稱:伊確實替被害人改善許
多事情,伊主觀上並無詐欺之故意;從外觀上伊雖與平凡人無異,惟主觀上伊是龍王,即便在宗教道德上與他人不同,然而伊所為僅係單純替信眾清理下體,主觀上並無獲得性滿足而不具有強制性交之故意;且伊在門口貼有內有監視器之告示,並於信眾入內時另加告知,僅有丑○及寅○因未開咒而未提前告知內有監視器,且無將存檔之影片散布於眾,顯見伊並無妨害秘密罪之故意。至於對子○詐欺取財部分,已經和解,請院審酌上情重輕量刑云云。惟查,被告巳○○確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謊稱上開事由,已如前述,被告既假藉鬼神之說欺罔被害人,豈得任意推諉為「主觀上無詐欺之故意」或「僅係單純替信眾清理下體」。又被告巳○○明知上開被害人並無與之為性交行為之意,仍利用被害人畏懼鬼神之心理,而誤信其所言上開不實情事,並恐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獲取福報、遭受惡運纏身,心生畏懼,自由意識受到極度抑制,始違反自身意願而配合與被告巳○○為性交行為,故被告巳○○所取得被害人之同意已非任意而有「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獲取福報、遭受惡運纏身」之心理上畏懼、壓力,卻仍決意以此為由主導與被害人間之性交行為,足認被告巳○○有強制性交之故意無疑。至於,被告巳○○有無將存檔之影片散布於眾,經核尚與刑法第315 條之1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之構成成要件無涉,爰就此不予贅述。
被告辰○○在本院審理中另又辯稱:㈠就妨害秘密罪部分,
依乙○於原審之供證可證,其有向癸○、卯○等人告知於房內設有監控器及監視器之位置,再者,伊並不知影片有留存;然對丑○、寅○妨害秘密罪部分,坦承因疏忽而未告知裝有監視器,請鈞院審酌伊犯後態度良好,予以從輕量刑。㈡對庚○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庚○成為龍女時一併簽立人界婚約,庚○與龍王結婚以及庚○擁有不動產之事實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而無詐欺取財之犯行。㈢龍王與信徒進入房內後,伊往往未隨同入內,甲○、乙○、庚○、辛○亦未曾轉述房內情形,因此伊並未知悉龍王巳○○是否與女信徒進行性行為,伊未參與強制性交罪部分,而未與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⒋伊雖曾見巳○○替丙○、己○進行水龍法,即以青草膏塗抹肩、腰部,然而伊多數未在作法現場,當無與巳○○共犯強制猥褻罪云云。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辰○○辯護略以:㈠被害人間多係相互介紹而前往龍神居問事,若非經開咒、作法後,情況確實改善,豈會使多位被害人相繼引薦?因此被告辰○○主觀上相信巳○○確有神通,而就巳○○對前往問事之信眾收取報酬,與一般坊間算命、問事、改運等收取相當報酬之情況相同,乃合乎情理,不可因此類情事無法以科學方式證明,即遽認被告辰○○涉犯詐欺取財罪。
另甲○、乙○、丙○、丁○、己○、庚○、辛○等人雖曾簽立原判決附表十六所示行善借據、本票,原判決附表十七所示龍契約,但行善借據部分,有部分係因未能支付問事、作法之費用,因而就欠費之部分簽立,並開立本票,以問事、作法按理原需支付費用,此部分當難認有何詐欺情事。至於龍契約及其他捐善改運的行善借據,並簽立本票之部分,己○於法院審理時表示巳○○有說可以不用還這筆錢,乙○、丁○、庚○亦表示巳○○說只是一個形式,以巳○○及被告辰○○並未要求簽立契約、借據及本票之人履行,因此簽立上述書面僅為形式,並無追討此部分書面所載金額之意,亦難認被告辰○○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㈡本案甲○、乙○、庚○、辛○均係基於其自由意願而成為龍女,並於成為龍女後乃出於自由意志與巳○○進行性交行為,且多位女性信徒皆因甲○、乙○、庚○、辛○轉介而至龍神居,乃係信其運勢好轉,相信巳○○具有神力;再者,巳○○以硃砂筆、印章在被害人全身各處畫符、蓋印,並非特亦針對女性信眾之胸部、下體為撫摸、碰觸之行為,且巳○○於畫咒時,亦未禁止他人在旁,反而常有其他女子在場,或作為示範、或先後進行畫咒,在非隱密之情況下進行上述行為,於客觀上尚難認此等行為可滿足性慾、或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行為;況,被告辰○○信巳○○具有神力,已如前述,因此被告辰○○認為巳○○為女性信徒畫符、蓋印實屬作法過程,亦屬可信,要難認被告辰○○就巳○○所為係猥褻行為有何認識,更難謂被告辰○○與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及強制性交罪。㈢縱本案丁○、己○、癸○、丑○、寅○、卯○均不知遭錄影一事,惟被告辰○○認為錄影係為確保開咒、作法過程無缺漏,因而認為巳○○檢視錄影畫面,確認相關過程後即無庸保留錄影畫面,乃合於情理,是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辰○○知悉、並與巳○○共謀錄影畫面建檔留存之情況下,亦未能認定被告辰○○共犯妨害秘密罪等語。然查:
㈠上開被害人於該密閉房間內之問事內容、脫衣開咒、裸體
作法以手指插入下體等情,均屬非公開活動,其中脫衣開咒作法亦有曝露身體隱私部位情形,本具合理之隱私期待,倘被告巳○○已事前告知被害人房間內進行錄影一事,被害人在進入房間之際豈無任何察覺、確認之理,難認被害人案發時確已知悉正遭他人錄影。又被告巳○○既自承其目的係為免遭被害人事後提告,才會錄影存證以自保等語(見偵㈡卷第102 、138 頁反面),顯見被告巳○○有擅自錄影存證之情形;因之,被害人之前揭證詞應屬可信。是被告巳○○與辰○○以錄影設備攝錄上開被害人房間內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係在被害人不知情且未經被害人同意下之竊錄行為甚明。
㈡次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被害人甲○、乙○、
庚○、辛○成為龍女為由而與上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非但有所知悉,且負責繕打龍女規章、龍婚約及龍恆教育書,並提供被害人簽署及告知須與龍王發生性行為等語,更於被告巳○○與上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在房外等候乙節,業據被告辰○○坦承不諱(見偵㈠卷第38、39、91頁、偵㈡卷第148 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㈠第107 頁反面);並經同案被告巳○○供述在卷(見偵㈠卷第82、83頁、偵㈡卷第102 頁及其反面、原審法院卷㈠第62、103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庚○、辛○於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內容一致(見偵㈡卷第7 、8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63頁反面、第72頁及其反面、第107 頁、第
125 頁反面、第126 頁反面、第130 頁及其反面)。被告辰○○於檢察官偵查中並曾明確供稱:(問:你跟巳○○如何分工?)我在幫巳○○弄資料,以電腦繕打資料,我會幫他排時間,他負責幫女信徒改運畫龍咒、推拿。(問:巳○○是否有跟女信徒發生性行為?)龍女才能跟巳○○發生性行為,有4 個龍女,有范○○、范○○、郭○○、許○○。(問:龍恆教育是怎麼編的?)巳○○講大概,我就用打字方式把內容打成一篇龍恆教育的文書。內容是龍女跟龍少主性行為原則40分鐘,吃掉精液或體內射精,福報是不一樣的。如果龍女生活有遇過重要死劫或比較嚴重的病,龍少主巳○○會強行讓龍女吸入巳○○的精液。如果不吸的話,遇到事情就自己承受。(問:你自稱龍助理?)我只是協助。我沒有神跡也沒有法力。(問:0000000000有無做水龍法?)有。作法就是0000000000全身脫光讓巳○○推拿全身,不清楚有無推胸部跟下體,要看影像才知道。都是洗完澡後推。我有時看一下下就看其他地方,我不一定全程在場云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㈠第89頁至第93頁);得徵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上開言語及書面方式,使被害人甲○、乙○、庚○、辛○心生畏懼、不敢反抗,在違背其意願下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被告辰○○在被告巳○○對各該被害人為強制性交時雖未必全然在場,然對附表所列各該被害人為強制性交部分,仍在被告2 人事前謀議範圍;被告就此部分確有犯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綜上,被告2 人有向被害人甲○、乙○、庚○、辛○假稱以龍女身分施行龍恆之術可為其消災解厄、獲得福報、改善運勢等語,使原無意願與被告巳○○為性交行為之被害人甲○、乙○、庚○、辛○,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開效用,而違反其等意願,對被害人甲○、乙○、庚○、辛○為性交行為之事實,應毋庸置疑。
㈢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
○、癸○、卯○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係因相信被告巳○○所言其本身需消災解厄、改善體質、運勢及獲取福報等原因,信仰思想受限而無法正確判斷,始接受被告巳○○為其全身畫咒、施作水龍法等法事內容,並分別支付現金共74萬8400元、10萬元、2 萬4000元、5 萬元、24萬元、28萬元、16萬6000元、8000元、2 萬8000元,另因積欠法事費用,或因成為龍女受龍王施法,或因破法將遭罰須補福報,始簽立附表十六編號1 、2 、5 、6 所示借據暨本票各4 紙、附表十六編號3 、4 所示借據共2 紙及附表十七編號1 至4所示契約共5 紙予被告2 人,已如前述。從而,上開被害人係因積欠法事費用須攤還,或因成為龍女受龍王施法之對價,或因破法遭罰須補福報以捐款,始簽立前揭借據暨本票、契約,該借據、本票、契約顯有相同之原因關係存在,並非毫無條件、意義可言,是被害人等簽立時已具成立相當債權債務之合意,被告除取得本票(有價證券)之財物外,另取得借據、契約上所載金額之債權,且被告巳○○亦向被害人庚○表示會去找借款契約上保證人,足見被告2 人確有行使之意思甚明。
㈣被告巳○○於檢察官偵查中已然供陳:脫衣服開咒,可增
加自信,怕衣服弄髒,每天都要洗,所以開在肉身;伊開咒後,可以讓女信徒比較有自信,病由心生,心情比較好,病就不會發作;伊用嘴巴對女信徒嘴巴吸,只是把他們喉嚨的氣吸出來;伊是就被害人身體不舒服的地方,幫忙推草藥按摩,因為草藥比較寒云云(見偵㈡卷第103 頁反面、第104 頁反面,原審法院卷㈠第60頁反面);得見被告巳○○對於脫衣畫咒、施作龍口法及水龍法之真正效用,核與其向被害人所述內容截然不同,其心中當亦明知對被害人所述全係然係屬胡謅;乃被告巳○○仍向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詐稱須配合脫衣畫咒及作法,始能改運、消災解厄及治病等語,使上開被害人誤信為真,方才使被告得以趁被害人裸露身體之際,以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胸部、下體之行為;則被告2 人此等行為,意在滿足性慾、或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行為,自係灼然可見。
㈤本件被告辰○○所指開咒、作法過程,無非係渠等假以龍
王附身名義,假藉鬼神之說欺罔被害人,利用被害人畏懼鬼神之心理,而誤信其所言上開不實情事,並恐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獲取福報、遭受惡運纏身,心生畏懼,自由意識受到極度抑制,始違反自身意願而配合與被告巳○○為性交、猥褻行為,何來「確認相關過程後即無庸保留錄影畫面」之可言?被告所辯,全然無稽。
綜上所述,被告2 人上開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
褻、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等犯行,事證明確,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核被告二人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1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四編號1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而被告2 人間,就前揭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既遂及詐欺得利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之詐欺犯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原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因涉及法定刑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修正前、後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又被告2 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向各被害人詐取財物、不法利益之犯行,既均係各基於同一機會,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實行,且被害法益同一,各詐騙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均各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的一罪,而分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或詐欺得利罪。
是被告二人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
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1 部分所示之犯行,係以一接續詐欺行為,除詐得現金、本票等金錢、有價證券之財物外,另詐得被害人所簽立之借據、契約上所載金額之債權,為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此部分詐得本票與借據、契約均屬詐欺得利,且應與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均有誤會。被告二人就附表五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部分所示之犯行,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施,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尚有未洽,惟既、未遂僅為犯罪態樣之不同,無須變更起訴法條。被告2 人針對上開被害人共13名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附表十三編號1 所示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因詐欺對象不同,所侵犯財產法益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應構成詐欺取財既遂罪之9 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之3 罪、詐欺得利罪之1 罪,予以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又被告2 人間,就前揭強制猥褻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另被告
2 人就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54、附表二編號2 至
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 、15、30、34、40、
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20、23、25、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6 所示對各被害人所為每次強制猥褻犯行,於各次行為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犯意,被害人之性自主意識亦係於各次情形遭受壓制,是以各次猥褻行為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又被告2 人針對上開被害人共10名所為強制猥褻犯行,因猥褻對象不同,所侵犯性自主法益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故應構成強制猥褻罪之127 罪,予以分論併罰,至起訴書原記載總次數為126 罪,此乃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㈢按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均為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2 款所定之性交。查被告巳○○在如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時間、地點,以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強制之手段,違反甲○、乙○、丁○、卯○之意願,以其手指插入被害人之性器,即屬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2 款所規定之性交行為,核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而被告巳○○對甲○、乙○、丁○、卯○以手指插入下體前,先以手撫摸上開被害人之胸部、下體或以嘴吸吮其胸部等猥褻行為,皆係基於同一滿足自己性慾之意思而為,前後行為時地緊密,被害法益相同,應為高度之性交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辰○○就被告巳○○此部分對甲○、乙○、丁○、卯○以手撫摸上開被害人之胸部、下體或以嘴吸吮其胸部等階段之猥褻行為,有所認知而為參與,核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其與被告巳○○間,就此部分強制猥褻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共同犯刑法第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罪者,需共犯間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始克成立,如共犯間原僅有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因過程中其中一共犯犯意升高,而突施強制性交行為,因其他共犯未與該犯意升高共犯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且係基於強制猥褻犯意為不法犯罪行為之實施,所為難認屬強制性交犯行之行為分擔,是被告辰○○自始係基於強制猥褻犯意,而非強制性交之故意,僅需負共同強制猥褻罪責,要無與犯意升高之被告巳○○施以強制性交犯行者共負強制性交罪責之可言,惟公訴意旨認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一㈢之此部分犯行,係共同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犯意有別,本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另被告巳○○、辰○○就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
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對各被害人所為每次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於各次行為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犯意,被害人之性自主意識亦係於各次情形遭受壓制,是以各次性交、猥褻行為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又被告巳○○、辰○○針對上開被害人共4 名所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因性交、猥褻對象不同,所侵犯性自主法益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故應均以分論併罰(即被告巳○○構成強制性交罪之12罪、被告辰○○構成強制猥褻罪之12罪)。
㈣次按所謂「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
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1 款訂有明文。查,被告2 人在如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29、31至33、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號5 至9 、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示時間、地點,以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強制之手段,違反甲○、乙○、庚○、辛○之意願,以其性器插入被害人之性器及口腔,均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而被告2 人就巳○○於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對甲○、乙○、庚○、辛○性交前,先以手撫摸上開被害人之胸部、下體等行為,皆係基於同一滿足自己性慾之意思而為,前後行為時地緊密,被害法益相同,應為高度之性交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 人間,就前揭強制性交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
2 人就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29、31至33、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號5 至9 、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示對各被害人所為每次強制性交犯行,於各次行為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犯意,被害人之性交決定亦係於各次情形遭受壓制,是以各次性交行為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又被告2 人針對上開被害人共4 名所為強制性交犯行,因性交對象不同,所侵犯性自主法益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故應構成強制性交罪之97罪,予以分論併罰。
㈤又刑法第315 條之1 所稱「非公開之活動」,通常指活動
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有「合理隱私期待」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而「合理隱私期待」之認定標準,除個人主觀上隱私期待外,兼及社會對此主觀期待之合理判斷。查被害人丑○、寅○之問事地點及被害人丁○、己○、癸○、卯○之脫衣畫咒地點均在被告2 人所設「龍神居」處所密閉房間內,並非公開場所,且丑○、寅○之問事內容已涉及個人隱私,丁○、己○、癸○、卯○因配合脫衣畫咒及丁○、卯○亦因裸體作法以手指插入下體而裸露身體隱私部位,是上開被害人對於其在該處所內之活動不被錄影竊錄,應認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核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一之㈤未經上開被害人同意,以錄影設備竊錄丑○、寅○在該處所內問事之非公開活動,各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又以錄影設備竊錄丁○、己○、癸○、卯○在該處所內裸體畫咒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均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又被告2 人就如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十編號4 、附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對各被害人以錄影方式竊錄之犯行,既均係各基於同一機會之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實行,且被害法益同一,各攝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均各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的一罪,而論以妨害秘密罪(共6 罪)。而被告2 人間,就前揭妨害秘密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此外,被告2 人針對上開被害人共6 名所為如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十編號4 、附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因拍攝對象不同,所侵犯個人隱私秘密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應構成妨害秘密罪之6 罪,予以分論併罰。
㈥核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二對被害人子○施以附表十四編
號1 所示詐術,並共收取150 萬元之金錢,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二對被害人子○施以附表十四編號1 所示詐欺犯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原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涉及法定刑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修正前、後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又被告巳○○向被害人子○詐取財物之犯行,既係基於接觸該被害人同一機會而在密接時間實行,且被害法益同一,各詐騙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的一罪,而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
㈦綜上,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犯詐欺取財既遂罪之
9 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之3 罪、詐欺得利罪之1 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犯強制猥褻罪之127 罪、犯罪事實一㈢所犯強制性交罪之12罪、犯罪事實一㈣所犯強制性交罪之97罪、犯罪事實一㈤所犯妨害秘密罪之6 罪及犯罪事實二所犯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犯詐欺取財既遂罪之
9 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之3 罪、詐欺得利罪之1 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犯強制猥褻罪之127 罪、犯罪事實一㈢所犯強制猥褻罪之12罪、犯罪事實一㈣所犯強制性交罪之97罪、犯罪事實一㈤所犯妨害秘密罪之6 罪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原審判決認被告2 人罪證明確,均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按: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自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予說明及適用新法,尚有未當。㈡次按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科刑判決之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乃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正犯各負其全部責任之理論,至於為刑之量定時,則仍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共同正犯間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且於個案裁量權之行使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拘束,俾符合罪刑相當,使罰當其罪,輕重得宜。如共同正犯間情節輕重明顯不同,卻以渠等係共同正犯關係,科以同一之刑,即於平等原則有悖,當非持法之平,即難謂為適法。又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巳○○係居於主導地位,操縱全局,另被告辰○○則係聽命行事,居於配角地位,乃2 人所處之刑,相去不大,難謂得其所平。㈢又原審判決就本案被告犯罪所得,未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復未敘明理由,已有未洽。又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參照)。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本院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已不再援用。至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台上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未審認各該被告詐欺所得財物之多寡,已與前揭最高法院見解有悖;復未及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更有未當。㈣被告2 人在本案之前,並無犯罪經執行之前案資料,有本院被告全國紀錄在卷可稽,得見其等素行尚佳,且犯後亦已知所悔誤,坦承部分犯罪,則其等所為是否應即課與重刑,自非無再予詳細審究之餘地。被告2 人之上訴意旨或否認有不法所有意圖,或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2 人以開設神壇從事改運為業,不思既身為宗教工作者,應以靈修從善為主,竟貪圖暴利,引信徒誤入歧途,以作法事作為斂財之工具,致使本案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
辛、壬、癸、卯、子○陷於錯誤,交付金錢或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長期詐取高額財物利益,並使被害人因此喪失正確觀念,誤以金錢交易可換取保佑,褻瀆宗教,殊不可取;復利用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亟欲改變運勢之急切心理,以及對民俗信仰深信不疑之信念,對其等為多次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並一再以下降頭為由,使被害人害怕而不敢脫離,非但有負其等信賴,更致使上開被害人身心受創,且又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被害人丑、寅、丁、己、癸、卯於該處之非公開活動,侵害其等之隱私權,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2人非但手段異於常情,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亦非輕微,兼衡本案主要係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及下手猥褻、性交之人要在被告巳○○,被告辰○○固有參與前開犯行,但無非係擔任招攬被害人、在場協助及收費等工作,而配合參與其事,其犯罪角色應僅係較為次要,惡性應較被告巳○○為輕,再念及其等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未積極使用暴力以致上開被害人身體受傷之犯罪手段、被害人所受詐欺金額損害程度,暨犯後僅與子○和解而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巳○○為高中畢業、被告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尚可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害人庚○在本院審理中翻異前供,具狀陳述略以:伊雖然被定位成被害人,但與巳○○發生親密行為係基於戀愛情感,並沒有被強迫,伊之前被檢察官威脅,基於怕成為共犯被起訴,只好說出言不由衷,不利於巳○○的言論,內心感到無比愧疚,常以淚洗面,伊與巳○○之間係男女朋友等語,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十四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之宣告: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92年度台上字第7050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 至10、12、19、
22、23、32、35、37、45至54所示之物,係分別為被告巳○○、辰○○所有,用以共犯本案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巳○○、辰○○自承在卷(見原審法院卷㈢第
9 頁及其反面),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併予宣告沒收之。次查:
㈠本案被告二人之犯罪所得,如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 所示
74萬8400元、附表二編號1 所示10萬元、附表三編號1 所示2 萬4000元、附表六編號1 所示5 萬元、附表七編號1所示24萬元、附表八編號1 所示28萬元、附表九編號1 所示16萬6000元、附表十編號1 所示8000元、附表十三編號
1 所示2 萬8000元,詐得款項共1,644,400 元,為被告巳○○、辰○○詐欺被害人犯罪所得,固據該二被告陳明在卷,然據被告巳○○於104 年4 月21日偵查時經具結供稱:(問:女信徒的錢,你和辰○○共用?)我會部分捐款,其他由我管理,放在神桌。我有個農會帳戶,裡面有40萬元。合作金庫的有100 、200 萬元,是賣南部房子剩的錢。(問:「提示龍罰約影本」龍罰約是誰訂的?)我。
女信徒庚○生活欠缺思想,行為讓旁人討厭。例如她寫的line太多字,我看到頭暈,我就處罰她跪拜我40下。庚○她家的事就要先問我老婆,不可以直接問我,直接問我是越級,必須要罰寫一張本票給我。庚○的本票寫的金額「貳百萬」給我。不寫也要被罰。本票我是請庚○寫給我太太辰○○。辰○○也知道這件事。(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㈠第85頁至第86頁);得徵犯罪所得皆由被告巳○○1 人取得、管理;故就被告
2 人詐欺犯罪所得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2 項之規定諭知「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就巳○○追徵其價額。」。
㈡又犯罪事實二被告巳○○向被害人子○詐欺取財部分,其
未扣案之如附表十四編號1 所示共計150 萬元(見原審卷㈢第28、29頁)係其犯罪所得財物,亦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規定諭知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1、13至18、20、21、24至31、33
、34、36、38至44、5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巳○○所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秉諸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均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各共犯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㈣至於,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請求返還者
,因其所有權不屬於被告,即不在得沒收之列。是以,扣案如附表二十編號3 、6 、18至23所示之物,本屬被害人所有而交付被告2 人保管,並非被告所有之物,不得宣告沒收。附表二十編號1 、2 、4 、5 、7 至12、14至17所示之扣押物品,雖為被告巳○○所有之物,惟俱非供被告
2 人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此經被告巳○○供述明確(見原審法院卷㈢第9 頁),核亦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聯,且皆非違禁物,是均無庸諭知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龍契約,均係被害人甲○、乙○、庚○、辛○與被告間不合情理之約定與承諾,尚不足以彰顯其具體財產利益,本院因認其不屬被告二人所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㈤另附表二十編號13所示之扣押現金3 萬9500元,其中9500
元為被告辰○○工作所得,3 萬元為被告巳○○係從信徒處取得後存入其戶頭而混同,業據被告巳○○到庭供承在卷(見原審法院卷㈢第9 頁),是上開金錢9500元部分並非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至3 萬元部分既非於被告2 人因本案詐欺犯行向被害人收取之際當場查獲,業因事後混同其他款項而無從區別係何位被害人基於何種原因所給付(如:問事或開咒或作法或其他原因),自難謂與本件犯罪必有直接關聯,故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2 人向被害人甲○、丙○、丁○、戊
○、壬○、丑○、寅○佯稱:因巳○○為龍王附身,能觀得陰陽神鬼,發現上開女子身上有鬼魅糾纏,運勢不佳,必須給付金錢給巳○○後,由巳○○保留微薄之生活所需,其餘之金錢捐出行善之方式,化厄解煞云云,並在臉書社群網上虛設「郭○○」等6 人,以上開虛設帳號,刊登如附表18所示內容等文章,致使被害人甲○、丙○、丁○、戊○、壬○、丑○、寅○聽聞渠等言詞或閱讀臉書上開文章後,陷於錯誤,除如上開事實一( 一) 部分外,甲○另有給付1600元、丙○另有給付2 萬6000元、丁○另有給付7500元、戊○另有給付1000元、壬○另有給付4000元、丑○另有給付2000元、寅○另有給付2000元;被告2 人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被害人甲○、乙○、庚○、辛○佯稱:龍王已為上開女子作法消除劫難,上開女子必須簽立契約、借據或本票,承諾將來所賺得之金錢或財物,願交給龍王,以供龍王對外行善,使能獲得福報,受龍王守護,否則將會有厄運云云,且為取信於上開女子,由巳○○以虛設之人「郭○○」名義,於103 年4 月6 日,簽發附表15編號1 至2 號之本票後,出示給上開女子閱覽,使上開女子陷於錯誤且生心畏懼,信以為真,而依被告
2 人指示簽立附表15編號3 至26號之本票,被告2 人因此而獲得上億元債權之利益。因認被告2 人就甲○、丙○、丁○、戊○、壬○、丑○、寅○支付上開金錢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甲○、乙○、庚○、辛○簽立本票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亦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
被害人甲○、丙○、丁○、戊○、庚○、辛○、壬○、丑○、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2 人臉書之翻拍照片、附表15編號1 至2 號之本票影本、全國名為「郭○○」之人年籍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2 人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並辯稱:上開被害人甲○、丙○、丁○、戊○、壬○、丑○、寅○所交付問事費用,與一般相命術士對於所解說之事,本須支付一定之金額無異,至於準確與否,乃個人相信問題,此為宗教信仰自由,自不能以被告無法證明是否有效,而認定被告收取費用為詐欺,又甲○、乙○、庚○、辛○簽立本票,係為測試其真心,僅是形式而已,並無追討金錢之意,且從未執行本票內容,故無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故意等語。經查:
被害人甲○、丙○、丁○、戊○、壬○、丑○、寅○有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號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期間另行支付現金1600元、2 萬6000元(即2000元×13次)、7500元(即2500元×3 月)、1000元、4000元、2000元、2000元予被告2 人收受,且均屬問事費用等情,業經證人甲○、丙○、丁○、戊○、壬○、丑○、寅○於偵審中結證在卷(見偵㈡卷第6 頁反面、第34至35頁、第49頁反面、第61頁及其反面、第124 頁反面、偵3 卷第12
8 、130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6 、20、33頁、第52頁及其反面、71、179 頁反面),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又除甲○、戊○、壬○、丑○、寅○等人僅於第一次前往被告二人所開設之「龍神居」時,有支付問事費用外,丙○、丁○每次均有支付問事費用,此據證人丙○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從103 年8 月至
104 年4 月前往龍神居,每次去都是問事及開咒,問事費用為2000元,伊一次付4000、3000、2000元不等,盡量一個月到7000元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㈡第52頁及其反面、第53頁反面至54頁),及證人丁○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7500元均為問事費用,是一個月一個月分開付的,一次付2500元,是每個月佈善、問事的錢,其他作法事的費用是另外算等語纂詳(見原審法院卷㈡第179 頁反面至第
180 頁),是被害人甲○、丙○、丁○、戊○、壬○、丑○、寅○所支付1600元、2 萬6000元、7500元、1000元、4000元、2000元、2000元現金部分,僅屬問事費用,而與開咒作法無涉。又被害人甲○、丙○、丁○、戊○、壬○、丑○、寅○原係基於工作上、身體上或感情上問題,先行詢問被告巳○○,以求解說(即問事),並在告知收費標準下,始為支付問事費用,是其性質上僅止於諮詢方面,與一般坊間算命、問事多會收取相當報酬之情形相若,且就此一諮詢服務,本須支付一定之金額,在交易習慣上甚為常見,應屬合理之對價關係,仍具社會正當性,自不得遽認被告2 人係出於詐欺取財犯罪而為。況被告巳○○於問事解說階段,僅針對上開被害人詢問狀況提供初步分析,尚未進一步涉及前揭畫咒改運、施作水火龍法及成為龍女之詐欺行為,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不宜一併納入詐欺取財之範疇。
㈣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故如依積極証據足可証明行為人確係意圖不法所有或意圖損害他人時,固得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罪,倘若行為人施詐時之意圖尚有存疑,依調查之結果復不足以認定其自始具有上述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須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當之。查被害人甲○、乙○、庚○、辛○有於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發票日期簽發如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金額之本票予被告2 人收執等情,業經證人甲○、乙○、庚○、辛○於偵審中結證屬實(見偵㈡卷第7 頁及其反面、第129 頁及其反面、偵㈣卷第245 頁,原審法院卷㈡第71頁反面、第104 頁反面、第115 、128 頁),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惟參以證人甲○於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2 人說要跟龍王結婚,就要簽本票以示忠誠,伊相信他們說這只是一個形式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㈡第64、68、71頁),證人乙○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開立本票是因為破法而被懲罰,因為開咒要花很多福報,伊沒有那些錢給他,因此他要伊簽本票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㈡第104 頁反面、第105 頁、第108 頁反面);證人庚○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這些本票是龍王要伊簽的,希望伊表示忠誠,因為他知道伊簽的金額是自己一定付不出來的,而且沒有硬性規定金額,這些金額都是伊自己簽下去的,伊想表現伊的忠誠,龍王也說那些金額伊也付不出,所以也僅是簽一個形式,簽本票其實就是龍罰的一種,只是一種形式,根本不會真的要伊付這些錢,伊也付不出來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㈡第115 頁反面);及證人辛○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這是在成為龍女之後,表示對被告2 人百分之百的信任、忠誠等語(見原審法院卷㈡第128 頁);足見被害人甲○、乙○、庚○、辛○均係因與龍王結婚,為表示忠誠,或因破法而遭受處罰,始配合形式上簽立本票,且簽立時被告2 人並無要求其等履行之意甚明。況細觀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本票之金額,均為被害人甲○、乙○、庚○、辛○自行決定而書立,且其金額多為數百萬元至數十億元不等高額數目,本非上開被害人之資力所能負擔,客觀上已無實現之可能,被告等辯稱僅係為測試真心,僅是形式等語,尚非全無可採,又被告2 人迄未就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本票有何持以行使之舉,綜合上情,交互以觀,本件被告2 人於取得上開被害人簽立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本票之初,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可言,自無從構成詐欺犯行。
至於,被告2 人雖在被害人甲○、庚○簽發本票前,有出示附表15編號1 、2 所示「郭○○」之虛偽本票行為,然究其目的係作為被害人甲○、庚○簽發本票參考範本之用,此經證人甲○、庚○到庭證述在卷(見原審法院卷㈡第
65、116 頁),顯見被告2 人並無特別將「郭○○」之虛偽本票價值予以兌現或提供擔保情形,自難謂有何持以行使意圖,亦無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餘地,附此敘明。
㈤是被告2 人關於上開詐取甲○、丙○、丁○、戊○、壬○
、丑○、寅○之金錢及甲○、乙○、庚○、辛○之本票等犯行,即屬有疑,既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補強,故公訴人所指關於被告2 人此部分犯行部分,自屬無法證明,惟因此部分與前揭詐欺取財既遂(甲○、乙○、丙○、庚○、辛○、壬○之金錢部分)、詐欺取財未遂(戊○、、丑○、寅○部分)及詐欺得利(丁○之借據部分)之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
2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21 條第1 項、第224 條、第339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315 條之1 第2 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妨害秘密罪、詐欺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被害人甲(即代號0000-000000A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2 年3 月11日│新北市蘆洲區│巳○○向甲○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至102 年11月22│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74萬8400元及│,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 │日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人緣云云,│附表16所示編│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1、15││ │ │ │辰○○並在場附和:巳○○係│號1 借據2 紙│、23、34、35、36、44、││ │ │ │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要聽│暨本票1 紙及│53、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附表17編號1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每次│所示契約1 紙│柒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沒││ │ │ │支付改運費用1 、2 萬元不等│。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之金錢。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03 年1 月1 日│同上 │巳○○、辰○○向甲○佯稱:│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至103年3月27日│ │除畫咒改運外,可以施以水龍│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法,將其體內寒晦氣吸出,身│ │如附表十九編號11、15、││ │ │ │體會變好云云,且以網路上虛│ │23、34、35、36、44、53││ │ │ │設「郭○○」等人臉書帳號刊│ │、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甲○│ │ ││ │ │ │之誤信,致使甲○陷於錯誤,│ │ ││ │ │ │而每月支付作法費用7000元至│ │ ││ │ │ │1萬2000 元不等之金錢。 │ │ ││ ├───────┼──────┼─────────────┤ │ ││ │103 年4月4日至│同上 │巳○○、辰○○向甲○佯稱:│ │ ││ │104 年4月12日 │ │其會有劫難,必須嫁給龍王,│ │ ││ │ │ │成為龍女,並簽龍契約及每月│ │ ││ │ │ │固定捐獻,才會有福報,為彰│ │ ││ │ │ │顯誠意,也要簽本票,且因其│ │ ││ │ │ │對龍王說不敬之語,要處罰簽│ │ ││ │ │ │借據及本票,以增福報云云,│ │ ││ │ │ │並以網路上虛設「郭○○」等│ │ ││ │ │ │人臉書帳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 │ ││ │ │ │容,及出示附表15編號1 、2 │ │ ││ │ │ │所示「郭○○」之虛偽本票為│ │ ││ │ │ │範本(無供行使之用意圖),│ │ ││ │ │ │以加深甲○之誤信,致甲○陷│ │ ││ │ │ │於錯誤,而每月支付2 萬元金│ │ ││ │ │ │錢,並簽發附表16所示編號1 │ │ ││ │ │ │借據2 紙暨本票1 紙及附表17│ │ ││ │ │ │編號1 所示契約1 紙。 │ │ ││ │ │ │ │ │ │├──┼───────┼──────┼─────────────┼──────┼───────────┤│2 │102年3月17日 │同上 │巳○○向甲○恫稱:要畫咒才│臺灣新北地方│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能避免不順的事,有邪靈入侵│法院檢察署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的地方都要脫衣服開咒,這樣│104 年度偵字│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全身才都能畫到咒,效果比較│第11786 號卷│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好云云,辰○○並脫衣示範,│(十)(下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 │ │ │使甲○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偵10卷)第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10頁反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以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面。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體等處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 │ ││ │ │ │其胸部及下體等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2年3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4 │102年3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5 │102年4月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6 │102年4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7 │102年5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8 │102年5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2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9 │102年6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0 │102年6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1 │102年7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2 │102年7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3 │102年8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4 │102年8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5 │102年9月3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4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6 │102年9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4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7 │102年10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4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8 │102年10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4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5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19 │102年11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20 │103年1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21 │103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6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22 │103年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6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23 │103年2月27日 │同上 │巳○○向甲○恫稱:要施作水│偵10卷第116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龍法,將其體內晦氣吸出,改│頁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善體質及運勢云云,辰○○並│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在旁附和,使甲○心生畏懼,│ │7 之物均沒收。 ││ │ │ │而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任由蘇│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建華以手撫摸其等胸部、下體│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及吸吮其舌頭、胸部後,蘇建│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華又向甲○恫稱:因其下體寒│ │7 之物均沒收。 ││ │ │ │氣很重,要用手吸寒氣云云,│ │ ││ │ │ │並違背其意願,而以手指插入│ │ ││ │ │ │甲○之陰道。 │ │ │├──┼───────┼──────┼─────────────┼──────┼───────────┤│24 │103年3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3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116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頁反面至第11│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7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25 │103年3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3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117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頁及其反面。│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26 │103年3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3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117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頁反面至第11│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8 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27 │103年4月4日 │同上 │巳○○、辰○○向甲○恫嚇稱│偵10卷第11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其命中註定要與男性結婚,│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若要繼續與女性交往,必須與│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龍王結婚發生性關係,才能取│ │21、22、25、31、32、33││ │ │ │得龍福報,否則未得龍精華,│ │、51、52之物均沒收。 ││ │ │ │會先破財、得病,將會有大劫│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難,並影響家人云云,致甲○│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心生畏懼,與巳○○締結龍婚│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約,並使甲○之自由意識受極│ │21、22、25、31、32、33││ │ │ │度之抑制,違反其意願而裸露│ │、51、52之物均沒收。 ││ │ │ │身體,任由巳○○以手撫摸A │ │ ││ │ │ │女胸部、下體,再以陰莖插入│ │ ││ │ │ │甲○之陰道、口腔。 │ │ │├──┼───────┼──────┼─────────────┼──────┼───────────┤│28 │103年4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1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19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許││ │ │ │ │ │雅筑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 │ │ │ │ │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21││ │ │ │ │ │、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9 │103年4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19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0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許││ │ │ │ │ │雅筑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 │ │ │ │ │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21││ │ │ │ │ │、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0 │103年5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0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2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許││ │ │ │ │ │雅筑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 │ │ │ │ │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21││ │ │ │ │ │、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1 │103年5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2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23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許││ │ │ │ │ │雅筑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 │ │ │ │ │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21││ │ │ │ │ │、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2 │103年5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許││ │ │ │ │ │雅筑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 │ │ │ │ │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21││ │ │ │ │ │、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3 │103年6月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4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 ││ │ │ │ │ │33、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34 │103年6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4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35 │103年6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4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5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許││ │ │ │ │ │雅筑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 │ │ │ │ │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21││ │ │ │ │ │、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6 │103年7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 ││ │ │ │ │ │33、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37 │103年7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6 頁、第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129 頁及其反│21、22、25、31、32、33││ │ │ │ │面。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38 │103年7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127 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 ││ │ │ │ │ │33、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39 │103年8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 ││ │ │ │ │ │33、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40 │103年8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8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1 │103年8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9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2 │103年9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9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13│,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3 │103年9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1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32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4 │103年9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2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33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5 │103年10月3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34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6 │103年10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4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35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7 │103年10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36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8 │103年11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38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9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38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50 │103年12月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13│,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9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1 │103年12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9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14│,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0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2 │103年12月29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0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40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3 │104年1月9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4│,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54 │104年1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55 │104年2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2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43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6 │104年2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44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7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46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8 │104年3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47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9 │104年3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至第148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60 │104年4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8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第189 至19│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2頁。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1、22、25、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被害人乙(即代號0000-000000B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6月4日至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乙○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3年9月19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10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運勢云云,│16編號2 借據│如附表十九編號11、16、││ │ │ │辰○○並在場附和:巳○○有│1 紙暨本票1 │23、34、35、36、42、49││ │ │ │改運能力,要聽龍王之指示,│紙及附表17編│、50、52、53、54所示之││ │ │ │才能改變運勢云云,且以網路│號2 所示契約│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上虛設「郭○○」等人臉書帳│1 紙。 │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乙○之誤信,致乙○陷於錯誤│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而每次支付改運費用5000元│ │徵其價額。 ││ │ │ │之金錢。 │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103年9月26日至│同上 │巳○○向乙○佯稱:除畫咒改│ │如附表十九編號11、16、││ │104年1月10日 │ │運外,可以施以水龍法及火龍│ │23、34、35、36、42、49││ │ │ │法,治療疾病及減肥云云,嗣│ │50、52、53、54所示之物││ │ │ │又佯稱:乙○有破法情形,要│ │均沒收。 ││ │ │ │花很多福報補回來,沒有福報│ │ ││ │ │ │,就要簽立本票,如果不簽本│ │ ││ │ │ │票,就會被下降頭云云,許雅│ │ ││ │ │ │筑並在場附和:如不配合,蘇│ │ ││ │ │ │建華會下降頭云云,且以網路│ │ ││ │ │ │上虛設「郭○○」等人臉書帳│ │ ││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以取│ │ ││ │ │ │信乙○,致乙○陷於錯誤,而│ │ ││ │ │ │每月支付作法費用6000至8000│ │ ││ │ │ │元不等之金錢,並簽立附表17│ │ ││ │ │ │編號2 所示契約1 紙。 │ │ ││ ├───────┼──────┼─────────────┤ │ ││ │104 年2 月8 日│同上 │巳○○、辰○○向乙○佯稱:│ │ ││ │至104 年4 月13│ │因其沒錢清償本票,必須嫁給│ │ ││ │日 │ │龍王,成為龍女,才能減免債│ │ ││ │ │ │務,換取龍福報,且因其犯錯│ │ ││ │ │ │,形式上要處罰簽借據給別人│ │ ││ │ │ │看,以示忠誠云云,且以網路│ │ ││ │ │ │上虛設「郭○○」等人臉書帳│ │ ││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 │ ││ │ │ │乙○之誤信,致乙○陷於錯誤│ │ ││ │ │ │,而每月支付作法費用1 萬20│ │ ││ │ │ │00元之金錢,並簽發附表16編│ │ ││ │ │ │號2 所示借據2 紙暨本票1 紙│ │ ││ │ │ │。 │ │ │├──┼───────┼──────┼─────────────┼──────┼───────────┤│2 │103年6月4日 │同上 │巳○○、辰○○向乙恫嚇稱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如不脫衣畫咒,運勢將仍陷│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於低潮云云,使乙○心生畏懼│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而違反其意願,脫去衣服裸│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露身體,任由巳○○以手撫摸│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乙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並以硃砂筆、印章,接觸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畫│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符、蓋印。 │ │ │├──┼───────┼──────┼─────────────┼──────┼───────────┤│3 │103年6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4 │103年7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5 │103年8月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0│,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6 │103年8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至第212 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7 │103年8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8 │103年9月9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9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7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第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72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10 │103年9月26日 │同上 │巳○○向乙○恫稱:除畫咒改│偵10卷第10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運外,可以施以水龍法及火龍│頁反面、第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法,治療疾病及減肥,且其嘴│102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6 、7 所││ │ │ │巴有穢氣,須以口吸出云云,│ │示之物均沒收。 ││ │ │ │辰○○並在旁附和:龍王的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不得反抗,若不照做會對其不│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利,會有龍懲云云,使乙○心│ │如附表十九編號6 、7 所││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背│ │示之物均沒收。 ││ │ │ │其意願,任由巳○○吸吮其舌│ │ ││ │ │ │頭,任由巳○○以手撫摸乙○│ │ ││ │ │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 │ │ │├──┼───────┼──────┼─────────────┼──────┼───────────┤│11 │103年10月3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12 │103年10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13 │103年10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03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14 │103年11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15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16 │103年12月5日 │同上 │巳○○向乙○恫稱:要施以水│偵10卷第103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龍法,治療疾病云云,辰○○│頁反面至第15│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並在場附和,使乙○心生畏懼│0頁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而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任由│ │7 之物均沒收。 ││ │ │ │巳○○以手撫摸乙○胸部、下│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體等身體各處後,巳○○又向│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乙○恫稱:因其與下體與男生│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下體接觸過,必須清理晦氣,│ │之物均沒收。 ││ │ │ │並與龍王發生性關係,否則將│ │ ││ │ │ │會遭受不利云云,並違背其意│ │ ││ │ │ │願,而以手指插入乙○之陰道│ │ ││ │ │ │,及以其陰莖插入乙○之口腔│ │ ││ │ │ │、陰道。 │ │ │├──┼───────┼──────┼─────────────┼──────┼───────────┤│17 │103年12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18 │104年1月10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06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19 │104年2月8日 │同上 │巳○○、辰○○向乙恫嚇稱 │偵10卷第10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因其沒錢清償本票,必須嫁│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給龍王,成為龍女,與龍王發│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生性關係,才能換取龍福報,│ │22、26、31、32、33、51││ │ │ │人生會比較順遂,否則會有災│ │、52之物均沒收。 ││ │ │ │難無法擋云云,使乙○心生畏│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懼,與巳○○締結龍婚約,並│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使乙○之自由意識受極度之抑│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制,違反其意願而裸露身體,│ │22、26、31、32、33、51││ │ │ │任由巳○○以手撫摸乙○胸部│ │、52之物均沒收。 ││ │ │ │、下體等身體各處,並以陰莖│ │ ││ │ │ │插入乙○口腔、陰道。 │ │ │├──┼───────┼──────┼─────────────┼──────┼───────────┤│20 │104年2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19 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0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6、31、32、33、51││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6、31、32、33、51││ │ │ │ │ │、52之物均沒收。 │├──┼───────┼──────┼─────────────┼──────┼───────────┤│21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6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07頁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22 │104年4月2日 │同上 │同編號19 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0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08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6、31、32、33、51││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6、31、32、33、51││ │ │ │ │ │、52之物均沒收。 │├──┼───────┼──────┼─────────────┼──────┼───────────┤│23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19 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85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第192 頁至│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第194 頁反面│22、26、31、32、33、51││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6、31、32、33、51││ │ │ │ │ │、52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被害人丙(即代號0000-000000C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8月7日至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丙○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3年8月25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2 萬4000元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人緣、親情│附表16編號3 │如附表十九編號23、39、││ │ │ │,使其運勢順暢云云,辰○○│借據1 紙。 │53、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並在場附和:已有他人接受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建華改運而變好云云,致丙○│ │貳萬肆仟元,沒收之;如││ │ │ │陷於錯誤,而每月支付開咒費│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用2000至7000元不等之金錢。│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103 年9 月10日│同上 │巳○○向丙○佯稱:除畫咒改│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至104 年4 月13│ │運外,可以施以水龍法,使其│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日 │ │身體會變好,亦能治療打嗝云│ │如附表十九編號23、39、││ │ │ │云,辰○○並在場附和:要聽│ │53、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 │ ││ │ │ │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每月│ │ ││ │ │ │支付作法費用2000至7000元不│ │ ││ │ │ │等之金錢。 │ │ ││ ├───────┼──────┼─────────────┤ │ ││ │103年12月31日 │同上 │巳○○、辰○○向丙○佯稱:│ │ ││ │ │ │其尚積欠做水龍法事費用13萬│ │ ││ │ │ │8500元,必須簽借據,以繼續│ │ ││ │ │ │捐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 │ ││ │ │ │而簽發附表16編號3所示借據1│ │ ││ │ │ │紙。 │ │ │├──┼───────┼──────┼─────────────┼──────┼───────────┤│2 │103年8月7日 │同上 │巳○○向丙○恫稱:其身體比│偵10卷第2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較陰,這樣對其小孩不好,要│頁至第212 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畫咒才能避免,且須脫衣畫咒│反面、本院卷│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云云,辰○○並在場附和,使│二第80頁之證│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丙○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物袋內照片資│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以│料。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等處畫符、蓋印。 │ │4、5所示之物均沒收。 │├──┼───────┼──────┼─────────────┼──────┼───────────┤│3 │103年8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4 │103年9月10日 │同上 │除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外,蘇│偵10卷第4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建華並向丙○恫稱:要施作水│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龍法,改善其體質,以治療打│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嗝云云,辰○○亦在旁附和,│ │4 、5 、6 、7 所示之物││ │ │ │使丙○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 │均沒收。 ││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吸吮其嘴巴,並以手撫摸丙○│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胸部及下體等處。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 │├──┼───────┼──────┼─────────────┼──────┼───────────┤│5 │103年9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6 │103年10月5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7 │103年10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80│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之證物袋內│,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照片資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8 │103年10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9 │103年11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49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0 │103年12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80│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之證物袋內│,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照片資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1 │104年1月9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9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2 │104年1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9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3 │104年2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0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4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8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第194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頁反面至第19│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6頁。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附表四:被害人丁(即代號0000-000000D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12月22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丁○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附表16│巳○○共同犯詐欺得利罪││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編號4 借據3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其事業順利,亦│紙。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能改善身體治病,並會將其金│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錢用以廣行善事云云,辰○○│ │九編號23、40、53、54所││ │ │ │並在場附和:龍王會附身在蘇│ │示之物均沒收。 ││ │ │ │建華身上,能幫你改運,已有│ │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 │ │ │他人接受巳○○開咒而治好病│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云云,且以網路上虛設「郭○│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等人臉書帳號刊登附表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八所示內容,以取信丁○,致│ │九編號23、40、53、54所││ │ │ │丁○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12│ │示之物均沒收。 ││ │ │ │月22日簽發附表16編號4 所示│ │ ││ │ │ │借據1 紙為開咒費用。 │ │ ││ │ │ │ │ │ ││ ├───────┼──────┼─────────────┤ │ ││ │103 年12月29日│同上 │巳○○向丁○佯稱:除畫咒改│ │ ││ │至104 年2 月14│ │運外,可以施以火龍法,使其│ │ ││ │日 │ │瘦身,並清除體內污穢物,並│ │ ││ │ │ │會將其金錢用以廣行善事云云│ │ ││ │ │ │,辰○○並在場附和:巳○○│ │ ││ │ │ │會治病及解降頭云云,致丁○│ │ ││ │ │ │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12 月 │ │ ││ │ │ │29日簽發附表16編號4 所示借│ │ ││ │ │ │據1 紙為作法費用。巳○○、│ │ ││ │ │ │辰○○嗣又佯稱:其若當龍女│ │ ││ │ │ │,可獲較多福報,運勢較佳,│ │ ││ │ │ │但因有破法情形,要罰捐款30│ │ ││ │ │ │萬元,必須簽借據云云,致D │ │ ││ │ │ │女陷於錯誤,而於104 年2 月│ │ ││ │ │ │8 日簽發附表16編號4 所示借│ │ ││ │ │ │據1 紙。 │ │ │├──┼───────┼──────┼─────────────┼──────┼───────────┤│2 │103年12月22日 │同上 │巳○○向丁○恫稱:龍王要幫│偵10卷第40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其開工作法,這樣工作才會比│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較順,須脫衣畫咒,且其氣管│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不好,可以幫忙吸體內穢氣云│ │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云,辰○○並在場附和:蘇建│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華會幫人治病云云,使丁○心│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背│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筆│ │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處畫│ │ ││ │ │ │符、蓋印,並任由巳○○吸吮│ │ ││ │ │ │其嘴巴。 │ │ │├──┼───────┼──────┼─────────────┼──────┼───────────┤│3 │103年12月29日 │同上 │巳○○並向丁○恫稱:要施作│偵10卷第41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火龍法按摩,使其瘦身云云,│及其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辰○○亦在旁附和,使丁○心│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反│ │7 之物均沒收。 ││ │ │ │其意願,任由巳○○吸吮其嘴│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巴,並以手撫摸丁○之胸部、│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下體後,巳○○又向丁○恫稱│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其體內污穢物必須清除,使│ │7 之物均沒收。 ││ │ │ │身體變好云云,並違背其意願│ │ ││ │ │ │,而以手指插入丁○之下體。│ │ │├──┼───────┼──────┼─────────────┼──────┼───────────┤│4 │104年1月10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1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反面至第42頁│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5 │104年1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2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反面至第44頁│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6 │104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4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及其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7 │104年2月8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4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反面至第46頁│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8 │104年2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6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及其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7 之物均沒收。 │├──┼───────┼──────┼─────────────┼──────┼───────────┤│9 │103 年12月22日│同上 │未經丁○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40頁│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至104 年2 月14│ │竊錄丁於103 年12月22日、 │至第46頁反面│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日 │ │103 年12月29日、104 年1 月│。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10日、104 年1 月18日、10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年1 月25日、104 年2 月8 日│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104 年2 月14日脫衣畫咒及│ │編號1、19、45、46、47 ││ │ │ │作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48之物均沒收。 ││ │ │ │部位。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編號1、19、45、46、47 ││ │ │ │ │ │、48之物均沒收。 │└──┴───────┴──────┴─────────────┴──────┴───────────┘附表五:被害人戊(即代號0000-000000E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11月28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戊○佯稱:伊為龍王│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其身上有鬼魅,可以畫│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3樓 │咒化解,亦能大病化小云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辰○○並在場附和:其有因果│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如要改變身上不好因果,須│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付費寫龍王咒才能開解云云,│ │沒收。 ││ │ │ │嗣因戊○當場察覺其可能受騙│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而未陷於錯誤,且未交付開│ │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咒費用7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 │沒收。 │└──┴───────┴──────┴─────────────┴──────┴───────────┘附表六:被害人己(即代號0000-000000F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8月26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己○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5 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號3樓 │咒改運及治病云云,辰○○並│16編號5 借據│如附表十九編號8 、17、││ │ │ │在場附和:巳○○是龍王,其│3 紙暨本票1 │23、43、50、53、54所示││ │ │ │接受龍王開咒後,運氣、工作│紙。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改善很多云云,致己○陷於錯│ │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 │ │ │誤,而支付開咒費用1000元之│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金錢。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03 年9 月1 日│同上 │巳○○向己○佯稱:除畫咒改│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至104 年4 月17│ │運外,也可以施以水龍法及龍│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日 │ │口法云云,辰○○亦在場附和│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7、││ │ │ │:很多人因為巳○○改運而越│ │23、43、50、53、54所示││ │ │ │變越好云云,且以網路上虛設│ │之物均沒收。 ││ │ │ │「郭○○」等人臉書帳號刊登│ │ ││ │ │ │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己○之│ │ ││ │ │ │誤信,致己○陷於錯誤,而每│ │ ││ │ │ │次支付作法費用3000元至5000│ │ ││ │ │ │元不等之金錢,並於103 年12│ │ ││ │ │ │月26日簽發附表16編號5 所示│ │ ││ │ │ │借據1 紙。巳○○、辰○○嗣│ │ ││ │ │ │又佯稱:其因已發生車關,須│ │ ││ │ │ │簽立婚約擋災,故要另立借據│ │ ││ │ │ │,否則會危害家人云云,致F │ │ ││ │ │ │女陷於錯誤,而於104 年4 月│ │ ││ │ │ │17日簽發附表16編號5 所示借│ │ ││ │ │ │據2 紙暨本票1 紙。 │ │ │├──┼───────┼──────┼─────────────┼──────┼───────────┤│2 │103年8月26日 │同上 │巳○○向己○恫嚇稱:如不脫│偵10卷第51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衣畫咒改運,家運會不好云云│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辰○○並脫衣示範,使己○│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背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處畫符、蓋印。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3 │103年9月1日 │同上 │巳○○向己○恫嚇稱:其今年│偵10卷第51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運勢不好,家運也不好,要施│反面至第52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作水龍法及龍口法,若不做,│。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不會改善云云,辰○○並在場│ │4 、5 、6 、7 所示之物││ │ │ │附和,使己○心生畏懼,而裸│ │均沒收。 ││ │ │ │露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巳○○吸吮其嘴巴,並以手撫│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摸己○之胸部、下體。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4 │103年9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5 │103年9月30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6 │103年10月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53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7 │103年10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3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8 │103年11月3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3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54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9 │103年11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0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1 │103年1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55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2 │103年12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3 │103年1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4 │104年1月5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5 │104年1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56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6 │104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7 │104年2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8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9 │104年3月5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0 │104年3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1 │104年4月9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8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2 │104年4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8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第│,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209至210頁。│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3 │103 年8 月26日│同上 │未經己○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51至│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至104 年4 月17│ │竊錄己○於103 年8 月26日、│57頁反面、第│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日 │ │103 年9 月1 日、103 年9 月│82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23日、103 年9 月30日、103 │、第88頁及其│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年10月6 日、103 年10月27日│反面、第209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103 年11月3 日、103 年11│至210 頁。 │編號1、19、45、46、47 ││ │ │ │月17日、103 年11月27日、10│ │、48之物均沒收。 ││ │ │ │3 年12月6 日、103 年12月17│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日、103 年12月26日、104 年│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1 月5 日、104 年1 月14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104 年1 月25日、104 年2 月│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16日、104 年2 月26日、104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年3 月5 日、104 年3 月27日│ │編號1、19、45、46、47 ││ │ │ │、104 年4 月9 日、104 年4 │ │、48之物均沒收。 ││ │ │ │月17日脫衣畫咒及作法之非公│ │ ││ │ │ │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附表七:被害人庚(即代號0000-000000H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 年1月1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庚○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3 年2 月4 日│長安街73巷15│附身,其福報不夠,生活方面│24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號3樓 │會有危機,要脫衣開咒,解決│16編號6 借據│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 │ │其運勢不佳,若要讓開咒有效│1紙暨本票1紙│13、14、18、23、34、41││ │ │ │,就要捐錢,累積福報云云,│及附表17編號│53、54、55所示之物均沒││ │ │ │辰○○並在場附和:巳○○為│3 所示契約2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龍王│紙。 │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之││ │ │ │幫助過的人確實獲得改運效果│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云云,使庚○陷於錯誤,依蘇│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建華之指示交付相關開咒費用│ │其價額。 ││ │ │ │。 │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103年2月19日至│同上 │巳○○、辰○○向庚○佯稱:│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104年4月13日 │ │因其犯錯,會扣很大的福報,│ │13、14、18、23、34、41││ │ │ │若成為龍女就可以累積比較大│ │53、54、55所示之物均沒││ │ │ │的福報,成為龍女,除了留下│ │收。 ││ │ │ │其生活所需費用,其餘工作所│ │ ││ │ │ │得要捐給龍王,而因龍王要幫│ │ ││ │ │ │忙其處理生命中重大事件,為│ │ ││ │ │ │彰顯誠意,也要簽借據及契約│ │ ││ │ │ │,且因其不聽龍王的話,犯了│ │ ││ │ │ │許多錯誤,要處罰簽本票,以│ │ ││ │ │ │示忠誠云云,且以網路上虛設│ │ ││ │ │ │「郭○○」等人臉書帳號刊登│ │ ││ │ │ │附表18所示內容,及出示附表│ │ ││ │ │ │15編號1 、2 所示「郭○○」│ │ ││ │ │ │之虛偽本票為範本(無供行使│ │ ││ │ │ │之用意圖),加深庚○之誤信│ │ ││ │ │ │,致庚○陷於錯誤,而交付其│ │ ││ │ │ │存摺及提款卡,並同意巳○○│ │ ││ │ │ │、辰○○每月提領作法費用2 │ │ ││ │ │ │萬元之金錢,並簽發附表16編│ │ ││ │ │ │號6 所示借據1 紙暨本票1 紙│ │ ││ │ │ │及附表17編號3 所示契約2 紙│ │ ││ │ │ │。 │ │ │├──┼───────┼──────┼─────────────┼──────┼───────────┤│2 │103年1月1日 │同上 │巳○○、辰○○向庚恫嚇稱 │偵10卷第1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有不好的東西跟在其身後,│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必須要脫衣開咒,讓龍神的力│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量發揮在其身上,助其消災解│ │4 、5 、6 、7 所示之物││ │ │ │厄云云,使庚○心生畏懼,而│ │均沒收。 ││ │ │ │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並違背其│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意願,任由巳○○以手撫摸H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女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以硃砂筆、印章,接觸庚○胸│ │4 、5 、6 、7 所示之物││ │ │ │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畫符│ │均沒收。 ││ │ │ │、蓋印。 │ │ │├──┼───────┼──────┼─────────────┼──────┼───────────┤│3 │103年1月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2 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4 │103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5 │103年2月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3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6 │103年2月19日 │同上 │巳○○、辰○○向庚○恫稱:│偵10卷第3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因其犯錯,會扣很大的福報,│反面至第6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必須成為龍女,與龍王發生性│。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關係,才能取得龍福報,也會│ │22、27、29、31、32、33││ │ │ │有更強的龍法施加於自身,若│ │、51、52之物均沒收。 ││ │ │ │有何災難,龍王會幫其處理,│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否則將不再照顧其生活,其工│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作就會沒有,健康也會出問題│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云云,使庚○心生畏懼,而脫│ │22、27、29、31、32、33││ │ │ │去衣服裸露身體,並違背其意│ │、51、52之物均沒收。 ││ │ │ │願,任由巳○○以手撫摸庚○│ │ ││ │ │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以│ │ ││ │ │ │陰莖插入庚○口腔、陰道。 │ │ │├──┼───────┼──────┼─────────────┼──────┼───────────┤│7 │103年2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6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7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8 │103年2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7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9 │103年3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0 │103年3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9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第10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1 │103年4月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1至│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2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2 │103年4月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3 │103年4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4 │103年4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5 │103年4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3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14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6 │103年5月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15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7 │103年5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8 │103年5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16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9 │103年5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6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0 │103年6月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6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1 │103年6月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6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17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2 │103年6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3 │103年6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18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4 │103年7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8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第19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5 │103年7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6 │103年7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20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7 │103年8月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8 │103年8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21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9 │103年8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1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22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0 │103年8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31 │103年8月3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23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 、27 、29、31、32、││ │ │ │ │ │33、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32 │103年9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第24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3 │103年9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4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第25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第171 頁反│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面。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35 │103年9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6 │103年9月30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26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7 │103年10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第28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8 │103年10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8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第29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9 │103年10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0 │103年10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9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41 │103年10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2 │103年10月29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3 │103年11月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31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4 │103年11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1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5 │103年11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6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3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47 │103年12月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第33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8 │103年12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49 │103年12月3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0 │104年1月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1 │104年1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4至│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35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2 │104年2月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至36頁反│,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3 │104年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3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反面至37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54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38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5 │104年3月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6 │104年3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7 │104年4月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至第81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58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反面、第86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87頁、第196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頁反面至第19│22、27、29、31、32、33││ │ │ │ │8頁。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2、27、29、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附表八:被害人辛○(即代號0000-000000I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1月24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辛○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3年2月24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28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運勢,可以│附表17編號4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 │ │施以水龍法及龍口法,將其體│契約1 紙。 │23、53、54所示之物均沒││ │ │ │內寒晦氣吸出云云,辰○○並│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在場附和:巳○○為龍少主,│ │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之││ │ │ │會有改運能力云云,且以網路│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上虛設「郭○○」等人臉書帳│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 │其價額。 ││ │ │ │辛○之誤信,使辛○陷於錯誤│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而每月支付開咒費用5000至│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1萬 元之金錢。 │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 │23、53、54所示之物均沒││ │103年3月10日至│同上 │巳○○、辰○○向辛○佯稱:│ │收。 ││ │104年4月13日 │ │其若成為龍女,嫁給龍王,龍│ │ ││ │ │ │王會一輩子守護她,會比較好│ │ ││ │ │ │,並固定捐款,才會有福報,│ │ ││ │ │ │為彰顯誠意,也要簽本票,又│ │ ││ │ │ │因龍王要幫其除業障、寒氣,│ │ ││ │ │ │若無法拿出太多錢,就要簽契│ │ ││ │ │ │約再慢慢還云云,並以網路上│ │ ││ │ │ │虛設「郭○○」等人臉書帳號│ │ ││ │ │ │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I │ │ ││ │ │ │女之誤信,致辛○陷於錯誤,│ │ ││ │ │ │而每月支付2 萬元金錢,並簽│ │ ││ │ │ │發附表17編號4 所示契約1 紙│ │ ││ │ │ │。 │ │ │├──┼───────┼──────┼─────────────┼──────┼───────────┤│2 │103年1月24日 │同上 │巳○○、辰○○向辛○恫嚇稱│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因其身上比其姊有更多鬼,│5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要脫衣開咒處理及施以水龍法│。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以驅趕鬼魅及改運云云,使│ │4 、5 、6 、7 所示之物││ │ │ │庚○心生畏懼,而脫去衣服裸│ │均沒收。 ││ │ │ │露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巳○○以手撫摸庚○胸部、下│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體等身體各處,並以硃砂筆、│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印章,接觸庚○胸部、下體等│ │4 、5 、6 、7 所示之物││ │ │ │身體各處,並畫符、蓋印。 │ │均沒收。 │├──┼───────┼──────┼─────────────┼──────┼───────────┤│3 │103年2月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6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4 │103年2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6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5 │103年3月10日 │同上 │巳○○、辰○○向辛○恫稱:│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其若成為龍女,嫁給龍王,龍│6 頁反面至第│,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王會一輩子守護她,才能取得│157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更多好處及龍福報云云,使I │ │20、22、24、31、32、33││ │ │ │女心生畏懼,而脫去衣服裸露│ │、51、52之物均沒收。 ││ │ │ │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蘇│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建華以手撫摸辛○胸部、下體│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等身體各處,並以陰莖插入I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女口腔、陰道及以手指插入I │ │20、22、24、31、32、33││ │ │ │女之陰道。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6 │103年3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7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7 │103年3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8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8 │103年4月8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8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9 │103年4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8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0 │103年5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9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1 │103年5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9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2 │103年6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9 頁反面至第│,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60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13 │103年7月9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0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4 │103年7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1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5 │103年8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1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6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1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7 │103年9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1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第162 頁反面│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8 │103年10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2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9 │103年10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3 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20 │103年10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3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 │├──┼───────┼──────┼─────────────┼──────┼───────────┤│21 │103年11月4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3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2 │103年11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3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第164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3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4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4 │103年1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4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第165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5 │103年12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5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6 │103年1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5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第166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27 │104年1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6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8 │104年1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6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29 │104年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6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第167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0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167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31 │104年3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7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2 │104年4月3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168 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0、22、24、31、32、33││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33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86│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第87頁反面、│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第198 頁反面│4 、5 、6 、7 所示之物││ │ │ │ │至第202頁。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附表九:被害人壬(即代號0000-000000J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2年6月11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壬○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2年8月31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16萬6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工作運及人│ │如附表十九編號23、53、││ │ │ │緣云云,辰○○並在場附和:│ │5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要聽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 │ │ │勢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 │萬陸仟元,沒收之;如全││ │ │ │每次支付開咒費用5000元之金│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錢。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2 年10月26日│同上 │巳○○向壬○佯稱:除畫咒改│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至104 年3 月26│ │運外,其會有一個車關,必須│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日 │ │施以水龍法、火龍法化解云云│ │如附表十九編號23、53、││ │ │ │,辰○○並在場附和:要聽龍│ │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云│ │ ││ │ │ │,致壬○陷於錯誤,而每月支│ │ ││ │ │ │付作法費用1 萬5000元之金錢│ │ ││ │ │ │。 │ │ │├──┼───────┼──────┼─────────────┼──────┼───────────┤│2 │102年6月11日 │同上 │巳○○向壬○恫稱:其有鬼魅│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纏身,要畫咒才能驅趕,且須│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脫衣畫咒云云,辰○○並在場│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附和,使壬○心生畏懼,而裸│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露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巳○○以硃砂筆、印章在其胸│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部及下體等處畫符、蓋印。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3 │102年8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4 │102年8月31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5 │102年10月26日 │同上 │除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外,蘇│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建華並向壬○恫稱:要施作水│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龍法、火龍法,以化解車關及│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改運云云,辰○○亦在旁附和│ │4 、5 、6 、7 所示之物││ │ │ │,使壬○心生畏懼,而裸露身│ │均沒收。 ││ │ │ │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蘇建│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華吸吮其嘴巴,並以手指撫摸│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壬之胸部及下體等處。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6 │102年11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7 │102年12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8 │103年1月1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5│,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1頁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9 │103年1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0 │103年3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1 │103年4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2 │103年6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3 │103年7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4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5 │103年10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5│,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3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6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7 │103年12月10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80│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原起訴書誤載│ │ │頁之證物袋內│,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被害人為丙○,│ │ │照片資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經檢察官撤回起│ │ │ │4 、5 、6 、7 所示之物││ │訴,另追加起訴│ │ │ │均沒收。 ││ │被害人為壬)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8 │104年1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19 │104年3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5│,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4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附表十:被害人癸(即代號0000-000000K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9月19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癸○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3年9月26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8000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號3樓 │咒改運,使其變漂亮,且其攜│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帶玉珮內有鬼,可代為處理云│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云,辰○○並在場附和:要聽│ │九編號23、53、54所示之││ │ │ │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云,致癸○陷於錯誤,一共支│ │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 │ │付開咒及處理玉珮費用8000元│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之金錢。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 │ │九編號23、53、54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2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巳○○向癸○恫稱:要畫咒才│偵10卷第17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能改運,且要脫衣畫咒才有效│頁、第172 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云云,辰○○並在場附和,使│反面至第173 │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癸○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頁。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以│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等處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其│ │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胸部及下體等處。 │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3 │103年9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7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第213 頁及其│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 │反面。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4 │103年9月19日至│同上 │未經癸○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171 │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103年9月26日 │ │竊錄癸○於103 年9 月19日、│頁、第172 頁│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103 年9 月26日脫衣畫咒之非│反面至第17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頁反面、第21│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3 頁及其反面│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編號1、19、45、46、47 ││ │ │ │ │ │、48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編號1、19、45、46、47 ││ │ │ │ │ │、48之物均沒收。 │└──┴───────┴──────┴─────────────┴──────┴───────────┘附表十一:被害人丑(即代號0000-000000M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8月26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丑○佯稱:伊為龍王│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可以作法改運,使其變│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3樓 │順利、改善財運及解決疾病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云,辰○○並在場附和,嗣因│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丑○當場察覺有異,而未陷於│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錯誤,且未交付畫咒相關費用│ │沒收。 ││ │ │ │。 │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 │沒收。 │├──┼───────┼──────┼─────────────┼──────┼───────────┤│2 │同上 │同上 │未經丑○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58至│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竊錄丑○於103 年8 月26日問│59頁。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事內容之非公開活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附表十二:被害人寅(即代號0000-000000N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8月26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寅○佯稱:伊為龍王│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可以畫咒改運,其子宮│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3樓 │不好,要作水龍法,可改善身│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體,否則其女兒會有死劫云云│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辰○○並在場附和,嗣因M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女告知寅○有異,而未陷於錯│ │沒收。 ││ │ │ │誤,且未交付畫咒相關費用。│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 │沒收。 │├──┼───────┼──────┼─────────────┼──────┼───────────┤│2 │同上 │同上 │未經寅○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58至│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竊錄寅○於103 年8 月26日問│59頁。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事內容之非公開活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附表十三:被害人卯(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3年10月18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卯○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2 萬8000元。│,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號3樓 │咒改運,人緣會變好,工作也│ │如附表十九編號9 、10、││ │ │ │會變得順利云云,辰○○並在│ │23、37、38、53、54所示││ │ │ │場附和,致卯○陷於錯誤,而│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於104 年1 月10日支付開咒、│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 │ │作法費用9000元之金錢。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103 年10月26日│同上 │巳○○向卯○佯稱:除畫咒改│ │時,追徵其價額。 ││ │至103 年11月27│ │運外,也可以施以水龍法及工│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日 │ │作法,提升人緣,運氣變好,│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會有貴人運云云,辰○○亦在│ │如附表十九編號9 、10、││ │ │ │場附和,致卯○陷於錯誤,而│ │23、37、38、53、54所示││ │ │ │於104 年2 月7 日支付開咒、│ │之物均沒收。 ││ │ │ │作法費用9000元、104 年3 月│ │ ││ │ │ │支付開咒、作法費用1 萬元之│ │ ││ │ │ │金錢。 │ │ │├──┼───────┼──────┼─────────────┼──────┼───────────┤│2 │103年10月18日 │同上 │巳○○向卯○恫嚇稱:其命運│本院卷二第13│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坎坷,感情不順遂,身體不好│9 頁之證物袋│,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有鬼魅纏身,必須脫衣畫咒│內照片資料。│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改命改運,使其運勢變好云云│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辰○○並在場附和,使卯○│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背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處畫符、蓋印。 │ │ │├──┼───────┼──────┼─────────────┼──────┼───────────┤│3 │103年10月26日 │同上 │巳○○向卯○恫嚇稱:除脫衣│偵10卷第18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畫咒外,亦可幫其作法云云,│頁。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辰○○並脫衣示範,使卯○心│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背│ │4 、5 、6 、7 所示之物││ │ │ │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筆│ │均沒收。 ││ │ │ │、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處│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卯○│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胸部、下體。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4 │103年11月2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13│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9 頁之證物袋│,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內照片資料。│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5 │103年11月8日 │同上 │巳○○並向卯○恫稱:要施作│偵10卷第181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水龍法,才會有貴人運,運勢│頁及其反面。│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 │ │ │變好、身體變健康,藉以按摩│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胸部,使其豐胸,並要把晦氣│ │7 之物均沒收。 ││ │ │ │吸出來云云,辰○○亦在旁附│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和,使卯○心生畏懼,而裸露│ │,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蘇│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建華吸吮其嘴巴,及以手撫摸│ │7 之物均沒收。 ││ │ │ │卯 之胸部、下體後,巳○○ │ │ ││ │ │ │並違背其意願,另改以手指插│ │ ││ │ │ │入卯○之下體。 │ │ │├──┼───────┼──────┼─────────────┼──────┼───────────┤│6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8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頁反面至第18│,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 │2 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7 │103 年10月18日│同上 │未經卯○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181 │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至103 年11月27│ │竊錄卯○於103 年10月18日、│至182 頁、本│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日 │ │103 年10月26日、103 年11月│院卷二第139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2 日、103 年11月8 日、103 │頁之證物袋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年11月27日脫衣畫咒及作法之│照片資料。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編號1 、20、45、46、47││ │ │ │ │ │、48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編號1 、20、45、46、47││ │ │ │ │ │、48之物均沒收。 │└──┴───────┴──────┴─────────────┴──────┴───────────┘附表十四:被害人子┌──┬───────┬──────┬─────────────┬──────┬───────────┐│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片之所在卷頁│ │├──┼───────┼──────┼─────────────┼──────┼───────────┤│1 │102年10月間起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子○佯稱:伊有畫咒│共詐得現金約│巳○○犯詐欺取財罪,處││ │至103年9月間 │某處 │改運之能力,可以為其畫咒保│150 萬元。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平安,且伊認識綽號為「小綾│ │表十九編號9 所示之物沒││ │ │ │」之女子,「小綾」受「火雲│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之神明操控,而命運多舛,│ │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 │ │ │身世可憐,以賣手機、賣衣服│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為業,身兼多職,經濟狀況不│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佳,需要金錢之資助,若其提│ │徵其價額。 ││ │ │ │供其金錢,讓其轉資助「小綾│ │ ││ │ │ │」,可發揮畫咒保平安之效果│ │ ││ │ │ │,且要定期畫咒,否則保平安│ │ ││ │ │ │之效果會消失云云,使子○陷│ │ ││ │ │ │於錯誤,同意巳○○每月從其│ │ ││ │ │ │持申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司之薪資帳戶領取金錢數千至│ │ ││ │ │ │數萬元不等。 │ │ ││ ├───────┼──────┼─────────────┼──────┤ ││ │103 年9 月29日│新北市蘆洲區│巳○○以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臺灣新北地方│ ││ │至104年4月間 │某處 │NE,向子○發送訊息佯稱:錢│法院檢察署 │ ││ │ │ │不能多留,因為要燒給火雲,│104 年度偵字│ ││ │ │ │不然各位持卡人包括你都會橫│第11786 號卷│ ││ │ │ │禍至死為止,且火雲抓小綾不│(三)(下稱偵│ ││ │ │ │就為了燒錢滿足他的慾望,反│3卷)第58至 │ ││ │ │ │正我們先求於他的云云,加深│61頁、104年 │ ││ │ │ │子○之誤信,繼續同意巳○○│度偵字第1178│ ││ │ │ │每月從其郵局薪資帳戶領取金│6號卷(八)(下│ ││ │ │ │錢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稱偵8卷) 第 │ ││ │ │ │ │52頁。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五:本票┌──┬────┬────┬───────┬──────┬───────┬────┬───────┐│編號│本票號碼│發票人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受款人 │ 備註 │├──┼────┼────┼───────┼──────┼───────┼────┼───────┤│ 1 │0000000 │郭○○ │103年4月6日 │10億元整 │199年10月8日 │(未填)│偵7卷第145 頁 │├──┼────┼────┼───────┼──────┼───────┼────┼───────┤│ 2 │0000000 │郭○○ │103年4月6日 │(未填) │199年10月8日 │(未填)│偵7卷第145 頁 │├──┼────┼────┼───────┼──────┼───────┼────┼───────┤│ 3 │0000000 │辛 │103年5月5日 │1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45 頁 │├──┼────┼────┼───────┼──────┼───────┼────┼───────┤│ 4 │0000000 │辛 │103年5月5日 │6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47 頁 │├──┼────┼────┼───────┼──────┼───────┼────┼───────┤│ 5 │0000000 │甲 │103年5月6日 │1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48 頁 │├──┼────┼────┼───────┼──────┼───────┼────┼───────┤│ 6 │0000000 │甲 │103年5月6日 │5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0 頁 │├──┼────┼────┼───────┼──────┼───────┼────┼───────┤│ 7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1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2 頁 │├──┼────┼────┼───────┼──────┼───────┼────┼───────┤│ 8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5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3 頁 │├──┼────┼────┼───────┼──────┼───────┼────┼───────┤│ 9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6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4 頁 │├──┼────┼────┼───────┼──────┼───────┼────┼───────┤│ 10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5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6 頁 │├──┼────┼────┼───────┼──────┼───────┼────┼───────┤│ 11 │0000000 │庚 │104年1月28日 │9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2 頁 │├──┼────┼────┼───────┼──────┼───────┼────┼───────┤│ 12 │0000000 │庚 │104年1月28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3 頁 │├──┼────┼────┼───────┼──────┼───────┼────┼───────┤│ 13 │0000000 │乙 │104年1月28日 │9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05 頁 │├──┼────┼────┼───────┼──────┼───────┼────┼───────┤│ 14 │0000000 │乙 │104年1月28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04 頁 │├──┼────┼────┼───────┼──────┼───────┼────┼───────┤│ 15 │0000000 │庚 │103年7月14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1 頁 │├──┼────┼────┼───────┼──────┼───────┼────┼───────┤│ 16 │0000000 │庚 │103年10月6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2 頁 │├──┼────┼────┼───────┼──────┼───────┼────┼───────┤│ 17 │0000000 │庚 │103年10月6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3 頁 │├──┼────┼────┼───────┼──────┼───────┼────┼───────┤│ 18 │0000000 │庚 │103 年10月22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4 頁 │├──┼────┼────┼───────┼──────┼───────┼────┼───────┤│ 19 │0000000 │庚 │103 年10月22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5 頁 │├──┼────┼────┼───────┼──────┼───────┼────┼───────┤│ 20 │0000000 │庚 │103 年11月11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6 頁 │├──┼────┼────┼───────┼──────┼───────┼────┼───────┤│ 21 │0000000 │庚 │103 年11月11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7 頁 │├──┼────┼────┼───────┼──────┼───────┼────┼───────┤│ 22 │0000000 │庚 │103年12月4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8 頁 │├──┼────┼────┼───────┼──────┼───────┼────┼───────┤│ 23 │0000000 │庚 │103 年12月18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9 頁 │├──┼────┼────┼───────┼──────┼───────┼────┼───────┤│ 24 │0000000 │庚 │104年1月28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0 頁 │├──┼────┼────┼───────┼──────┼───────┼────┼───────┤│ 25 │0000000 │庚 │104年2月17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1 頁 │├──┼────┼────┼───────┼──────┼───────┼────┼───────┤│ 26 │0000000 │庚 │104年2月16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2 頁 │└──┴────┴────┴───────┴──────┴───────┴────┴───────┘附表十六:龍神居行善借據┌──┬───┬───────┬─────────────────┬──────┬──────┐│編號│簽約人│ 簽約日期 │ 借據內容概要 │是否檢附本票│ 備註 ││ │ │ │ │或證件影本 │ │├──┼───┼───────┼─────────────────┼──────┼──────┤│1 │甲 │104年4月12日 │本人甲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甲親簽之本 │偵6 卷第41至││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票1張,發票 │44 頁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及改運之方式,│日為104年4月│ ││ │ │ │以分期間為5 年還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12日,票面金│ ││ │ │ │的,來求得龍神幫助自己。以上法項均│額為300萬元 │ ││ │ │ │為本人A女所求改善,願意配合施行並│,指定受款人│ ││ │ │ │無異議。以上法項之總金額須捐助300 │為辰○○。(│ ││ │ │ │萬元,經確認後金額無誤。計算後每月│本票號碼6050│ ││ │ │ │平均固定攤還捐費用為5 萬元,期限為│178號) │ ││ │ │ │5年 ,到109 年4 月12日止須還捐清,│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 │ ││ │ │ │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 │ ││ │ │ │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 │ ││ │ │ │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本人願意│ │ ││ │ │ │每月固定或多還以上欠捐部分,附上本│ │ ││ │ │ │票一張為憑據,閱讀完畢並無異議。還│ │ ││ │ │ │清之時,龍神居須當面將此借據和本票│ │ ││ │ │ │一起燒毀作廢。 │ │ ││ │ ├───────┼─────────────────┼──────┤ ││ │ │104年4月12日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甲方(債│(以上開本票│ ││ │ │ │權人姓名年籍空白)借給甲新台幣300│號碼0000000 │ ││ │ │ │萬元,當場以現金全數交由甲親自收 │號本票擔保同 │ ││ │ │ │訖無誤。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4月12日│一筆債務) │ ││ │ │ │起至民國109年4月12日止,期限屆滿之│附件:甲身 │ ││ │ │ │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分證正面影本│ ││ │ │ │為據。債務人:甲。債務之保證人: │。 │ ││ │ │ │乙。 │ │ │├──┼───┼───────┼─────────────────┼──────┼──────┤│2 │乙 │104年4月13日 │本人乙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乙親簽之本 │偵6 卷第33至││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票1張,發票 │35頁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及改運方式,以│日為104年4月│ ││ │ │ │分期間為5年還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 │13日,票面金│ ││ │ │ │,來求助龍神幫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為300萬元 │ ││ │ │ │額須捐助300萬元,計算後每月平均固 │,指定受款人│ ││ │ │ │定攤還捐費用為5萬元,期限為5年,至│為辰○○。(│ ││ │ │ │109年4月13日止須還清,若還捐期間又│本票號碼4826│ ││ │ │ │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該月能捐之金│76號) │ ││ │ │ │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新台幣1500元│ │ ││ │ │ │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續改運固定捐│ │ ││ │ │ │善者不在此列。還清時,本票及借據一│ │ ││ │ │ │起燒毀。 │ │ ││ │ ├───────┼─────────────────┼──────┤ ││ │ │104年4月13日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以上開本票│ ││ │ │ │甲方(債權人姓名年籍空白)借給乙 │號碼482676號│ ││ │ │ │新台幣300萬元,當場以現金全數交由 │本票擔保同一│ ││ │ │ │乙親自收訖無誤。借款期限自民國104 │筆債務) │ ││ │ │ │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13日止, │ │ ││ │ │ │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 │ ││ │ │ │示塗銷資料為據。債務人:乙。 │ │ │├──┼───┼───────┼─────────────────┼──────┼──────┤│3 │丙 │103年12月31日 │本人丙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無) │偵6卷第29頁 ││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 │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改運方式,以分│ │ ││ │ │ │期間為持續捐善(帶人捐替),還捐助│ │ ││ │ │ │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助自│ │ ││ │ │ │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13萬8500元│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 │ ││ │ │ │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 │ ││ │ │ │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 │ ││ │ │ │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4 │丁 │103年12月22日 │本人丁因求助龍神需要做龍咒(2個月 │(無) │偵6卷第30頁 ││ │ │ │)之法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 │ ││ │ │ │經濟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 │ ││ │ │ │改運方式,以分期時間為持續捐善,還│ │ ││ │ │ │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 │ ││ │ │ │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1萬 │ │ ││ │ │ │元。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 │ ││ │ │ │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 │ ││ │ │ │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 │ ││ │ │ │,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 │ ├───────┼─────────────────┼──────┼──────┤│ │ │103年12月29日 │本人丁因求助龍神需要做火龍法之法 │(無) │偵6卷第31頁 ││ │ │ │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 │ ││ │ │ │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改運方│ │ ││ │ │ │式,以分期時間為持續捐善,還捐助龍│ │ ││ │ │ │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助自己│ │ ││ │ │ │。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9 萬6000元,│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 │ ││ │ │ │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 │ ││ │ │ │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 │ ││ │ │ │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 │ ├───────┼─────────────────┼──────┼──────┤│ │ │104年2月8日 │本人丁因求助龍神需要做火龍法、修 │(無) │偵6卷第32 頁││ │ │ │羅因果法、肉體交付契約,含破法項火│ │ ││ │ │ │龍之法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 │ ││ │ │ │經濟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 │ ││ │ │ │改運方式,以分期時間為龍女行善,還│ │ ││ │ │ │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 │ ││ │ │ │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龍女行│ │ ││ │ │ │善、30萬元,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 │ ││ │ │ │題無法還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 │ ││ │ │ │布施給龍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 │ ││ │ │ │當月期限,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 │ ││ │ │ │列。 │ │ │├──┼───┼───────┼─────────────────┼──────┼──────┤│5 │己 │103年12月26日 │本人己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水龍法、龍 │(無) │偵6卷第37頁 ││ │ │ │口法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 │ ││ │ │ │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改運│ │ ││ │ │ │方式,以分期時間為持續捐善,還捐助│ │ ││ │ │ │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助自│ │ ││ │ │ │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36,000元,│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 │ ││ │ │ │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 │ ││ │ │ │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 │ ││ │ │ │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 │ ├───────┼─────────────────┼──────┼──────┤│ │ │104年4月17日 │本人己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己親簽之本 │偵6 卷第36、││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票1張,發票 │38至40頁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及改運方式,以│日為104年4月│ ││ │ │ │分期時間為5 年還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17日,票面金│ ││ │ │ │的,來求得龍神幫助自己。以上法項之│額為300萬元 │ ││ │ │ │總金額須捐助300 萬元,經確認後金額│,指定受款人│ ││ │ │ │無誤,計算後每月平均固定攤還捐費用│為辰○○。(│ ││ │ │ │為5 萬元,期限為5 年,到109 年4 月│本票號碼4826│ ││ │ │ │17日止須還捐清,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77號) │ ││ │ │ │上問題無法還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 │ ││ │ │ │另外布施給龍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 │ ││ │ │ │順延當月期限,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 │ ││ │ │ │在此列。本人願意每月固定或多還以上│ │ ││ │ │ │欠捐部分,附上本票一張為憑據,閱讀│ │ ││ │ │ │完畢並無異議。還清之時,龍神居須當│ │ ││ │ │ │面將此借據和本票一起燒毀作廢。 │ │ ││ │ ├───────┼─────────────────┼──────┤ ││ │ │104年4月17日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甲方(債│(以上開本票│ ││ │ │ │權人姓名年籍空白)借給己新台幣300 │號碼482677號│ ││ │ │ │萬元,當場以現金全數交由己親自收 │本票擔保同一│ ││ │ │ │訖無誤。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4月17日│筆債務) │ ││ │ │ │起至民國109年4月17日止,期限屆滿之│附件:己身 │ ││ │ │ │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分證正反面影│ ││ │ │ │為據。債務人:己。 │本。 │ │├──┼───┼───────┼─────────────────┼──────┼──────┤│6 │庚 │104年1月7日 │本人庚因求助龍神需要做問事、布施 │庚親簽之本 │偵6 卷第25至││ │ │ │、水龍法、火龍法、修龍因果法、工作│票1張,發票 │28頁 ││ │ │ │法、親情法、人緣法、龍口法、一貫道│日為104年1月│ ││ │ │ │符蟲趨除之法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7日,票面金 │ ││ │ │ │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額為200萬元 │ ││ │ │ │的捐善及改運方式,以分期間為5年還 │,指定受款人│ ││ │ │ │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得龍神幫│為辰○○。(│ ││ │ │ │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200 萬│本票號碼6050│ ││ │ │ │元,經確認後金額無誤。計算後每月平│176號) │ ││ │ │ │均固定攤還捐費用為3 萬4000元,期限│ │ ││ │ │ │為5 年,至109 年1 月7 日止,須還捐│ │ ││ │ │ │清,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 │ ││ │ │ │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 │ ││ │ │ │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 │ ││ │ │ │,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本人│ │ ││ │ │ │願意每月固定或多還以上欠捐部分,附│ │ ││ │ │ │上本票一張為憑據,閱讀完畢並無異議│ │ ││ │ │ │。還清之時,龍神居辰○○須當面將此│ │ ││ │ │ │借據和本票一起燒毀作廢。 │ │ ││ │ │ ├─────────────────┼──────┤ ││ │ │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以上開本票│ ││ │ │ │辰○○借給庚新台幣200萬元,當場以 │號碼0000000 │ ││ │ │ │現金全數交由庚親自收訖無誤。借款 │號本票擔保同│ ││ │ │ │期限自104 年1 月7 日起至109 年1 月│一筆債務) │ ││ │ │ │7 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附件:庚之 │ ││ │ │ │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債權人:許│身分證及健保│ ││ │ │ │雅筑。債務人:庚○。債務之保證人:│卡正面影本、│ ││ │ │ │庚○之父親。 │庚父之身分 │ ││ │ │ │ │證正面影本 │ │└──┴───┴───────┴─────────────────┴──────┴──────┘附表十七:龍契約┌──┬────┬──────┬────────────────────────┬──────┐│編號│ 簽約人 │ 簽約日期 │ 簽約內容概要 │ 備註 │├──┼────┼──────┼────────────────────────┼──────┤│1 │甲 │不詳 │甲因耗盡龍福報降至微善,故鋼龍王之愛特升以小善 │偵6卷第55頁 ││ │ │ │受之龍蛇法、水龍法,至本人甲願立誓約捐行,共行 │ ││ │ │ │250萬元、200萬元施善捐款。150萬元以每月以整潔龍 │ ││ │ │ │棲地為代價,直到清死為之消。以上捐款金額,不以做│ ││ │ │ │法為前提為目標慢行善200 萬元。簽名:甲○。保證龍│ ││ │ │ │:剛龍王。終身約。 │ │├──┼────┼──────┼────────────────────────┼──────┤│2 │乙 │不詳 │我乙○誤飲酒類,在實行火龍法遭破法,願捐78萬元給│偵6卷第52頁 ││ │ │ │龍神做為行善用途,因龍力目前不足,先簽定紙本,等│ ││ │ │ │日復回收金錢財富必捐行。施行罰龍神:閰血龍聖王。│ ││ │ │ │龍法龍情肉身交付約,簽名:乙○。 │ │├──┼────┼──────┼────────────────────────┼──────┤│3 │庚 │103年1月24日│本人庚○求助巳○○解官災之禍,因前敘述之情事,願│偵6卷第48頁 ││ │ │ │意捐行大善交付予巳○○匿名行善。本人庚○捐金額為│ ││ │ │ │0000000 元整。本人庚○確認金額0000000 無誤。此立│ ││ │ │ │願書、神和人交付成立前述事項,並無異議。 │ ││ │ │ │【除蟲法必成立肉身交予契約】 │ ││ │ │ │本人庚○因一貫道符鬼蟲咒令導致其身無法累積福報,│ ││ │ │ │影響健康或有致命之虞而求助巳○○。前列敘述之過程│ ││ │ │ │,須肉身心靈完全交付巳○○做必要的措施,行為均照│ ││ │ │ │巳○○的要求必做到,否則巳○○可做出任何處罰及不│ ││ │ │ │助。本人庚○願捐250 00元做除蟲捐款,若因不配合除│ ││ │ │ │蟲法之過程的指示,導致超過3 個月的時間,本人庚○│ ││ │ │ │願另捐金額。 │ ││ │ ├──────┼────────────────────────┼──────┤│ │ │不詳 │庚求助閻血龍聖王施於水龍咒法,跟其「門龍」鬼龍 │偵6卷第54頁 ││ │ │ │王相愛。因其與鬼龍相愛一切行為屬龍機神祕案件,未│ ││ │ │ │得龍神允許將其說出,決定行大善給予處置,因鬼龍王│ ││ │ │ │說情時間已未定論,水龍因果轉移,行善金額120 萬元│ ││ │ │ │,不捐耍白者,龍法收回,水龍破法論,執相愛法龍王│ ││ │ │ │換之,庚○再行水龍新法,需配合辦事龍和使法龍交待│ ││ │ │ │的任何事,不得有異議,越抗拒將處罰論,除蟲,動作│ ││ │ │ │、行為、心、全交付龍神,沒有自己喜好的資格。簽名│ ││ │ │ │:庚○ │ │├──┼────┼──────┼────────────────────────┼──────┤│4 │辛 │不詳 │辛因長年積累陰障寒三氣導致身體精神心裡,嚴重影 │偵6卷第60頁 ││ │ │ │響因果規劃,故微善,小善善行不足,特立誓龍約升法│ ││ │ │ │,辛願助龍神捐助177萬元捐行,升為小善,辛限時 │ ││ │ │ │終身約,未還捐則清。心靈、肉體交付契約:辛因求 │ ││ │ │ │助龍神,解決身心因果之事,為保顧危人性,立誓此約│ ││ │ │ │決定,人、身、心需一切聽從龍神所有指示,龍愛法,│ ││ │ │ │所接觸之事,只於水龍法發生,一切需真心接受合之。│ ││ │ │ │立誓人:辛。 │ │└──┴────┴──────┴────────────────────────┴──────┘附表十八:巳○○、辰○○之臉書留言┌──┬───────┬─────┬──────────────────────┬───────┐│編號│ 日期 │ 發文者 │ 臉書貼文及留言內容 │ 備註 │├──┼───────┼─────┼──────────────────────┼───────┤│1 │104 年4 月6 日│郭○○(即│在巳○○的臉書上貼文:「好天氣,好心情,龍居│偵7卷第187 、 ││ │上午12時57分許│巳○○) │這次給女徒寫的行善借據蓋手印給龍居新來的女徒│200 頁、偵9 卷││ │ │ │積欠的錢,有效力的上法院討回!上次帶去的那跑│第2 頁、第31頁││ │ │ │掉的女徒,我朋友帶去的那個女同事,我拿著龍王│及其反面 ││ │ │ │給我的行善借據跟相關改運證據叫我請的律師,提│ ││ │ │ │出告訴檢察庭己經正式獲得起訴,這是律師函請龍│ ││ │ │ │王過目。對方想和解,要依原本的欠捐金額,還是│ ││ │ │ │連帶律師費一起要求和解金,我下次跟龍王約的時│ ││ │ │ │候再請示龍王」等語。巳○○、辰○○按讚認同。│ │├──┼───────┼─────┼──────────────────────┼───────┤│2 │104 年4 月6 日│郭○○(即│在上開文章下方留言:「聽說她最近超慘的還出車│偵7卷第200 頁 ││ │上午1 時許 │巳○○) │禍,臉還爛爛的樣子,閰血降,可怕」。巳○○、│ ││ │ │ │辰○○按讚認同。 │ │├──┼───────┼─────┼──────────────────────┼───────┤│3 │104 年4 月6 日│巳○○ │在上開文章下方留言:「目前手邊,還有龍助理那│偵7 卷第200 頁││ │上午10時44分許│ │裡還有一件,正在觀察,她在不回應還清欠捐金額│、偵9 卷第2 頁││ │ │ │的時間,只能對她提告﹢閻血降﹙龍咒收回﹚」。│反面、第31頁 ││ │ │ │辰○○按讚認同。 │ │├──┼───────┼─────┼──────────────────────┼───────┤│4 │104 年4 月7 日│巳○○ │在上開文章下方留言:「龍會議決定,今天過後再│偵7 卷第200 頁││ │下午12時10分許│ │沒回應,由龍助理去走程序,閰血降因X 凱X 有還│、偵9 卷第2 頁││ │ │ │了幾個月的錢,故暫不施行,相關證據影片、人證│反面、第31頁 ││ │ │ │己收集整理完成,等明日過後,說好會還清的卻不│ ││ │ │ │負責任的人好自為之」。辰○○按讚認同。 │ │├──┼───────┼─────┼──────────────────────┼───────┤│5 │104 年4 月5 日│巳○○ │在其臉書上分享有關「兒童節月全食,紅色月亮,│偵7 卷第200 頁││ │上午1 時16分許│ │錯過再等3 年」的新聞,上方標題記載「閰血龍冥│反面、偵9卷第2││ │ │ │王閰血降世4/4 日生辰」。辰○○按讚認同。 │頁反面、第31頁││ │ │ │ │反面 │├──┼───────┼─────┼──────────────────────┼───────┤│6 │104 年4 月5 日│任○○(即│在上開新聞下方留言:「真是太明顯的異像,閰血│偵7 卷第200 頁││ │上午1 時18分許│巳○○) │龍冥王真高調,真的不是人類做的到的事」 │反面 ││ ├───────┼─────┼──────────────────────┼───────┤│ │104 年4 月5 日│江○○(即│在上開新聞下方留言:「閰血龍冥王,生日搞得太│偵7 卷第200 頁││ │上午1時20分 │巳○○) │明太明了,我看到新聞驗上祝福惹。」。辰○○按│反面 ││ │ │ │讚認同。 │ │├──┼───────┼─────┼──────────────────────┼───────┤│7 │104 年4 月1 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龍神居重大公告:龍神居於六│偵7 卷第201 頁││ │下午5時48分許 │ │月始將陸續移入淡水新龍神居,新女徒女徒龍女需│反面、偵9卷第 ││ │ │ │注意相關禮節禮節如下:1.進入龍神居需脫鞋先三│4、32 頁 ││ │ │ │拜龍王再三拜金身龍王2.(1)問事前(2)問事完,需│ ││ │ │ │跪拜之後離開(3)開咒前(4)開咒完(5)做龍法前(6)│ ││ │ │ │做龍法後(7)要離開龍居時以上都一拜即可;2.做 │ ││ │ │ │不到對龍王的跪拜禮節,一律請回,記得你們是來│ ││ │ │ │求助,龍神居並不是服務業,需要你們拿出來的金│ ││ │ │ │額,不管你們信不信是不是行善請捐足表?你們要│ ││ │ │ │改變的決心;3.即日起,來龍神居只光問事者改至│ ││ │ │ │問事、布施各1500共3000如有開咒改運者一律照之│ ││ │ │ │前的問事10 00 布施1500開咒改運不含龍緣金 │ ││ │ │ │5000起(依各人狀況而定)4.6 月後蘆洲龍棲居主│ ││ │ │ │神位由神宇明王,接任神宇明王,升至神宇冥王六│ ││ │ │ │品以上」。辰○○按讚認同。 │ │├──┼───────┼─────┼──────────────────────┼───────┤│8 │104 年2 月18日│辰○○ │在其臉書上貼文:「除夕夜舊龍女團聚飯,龍王親│偵7 卷第203 頁││ │下午6 時29分許│ │下廚,和郭○○、羅○○、林○○、任○○、江○│反面、偵9卷第6││ │ │ │○、楊○○五人」。巳○○、辰○○按讚認同。 │頁反面至第7頁 ││ │ │ │ │、第35頁 │├──┼───────┼─────┼──────────────────────┼───────┤│9 │104 年2 月15日│羅○○(即│在巳○○臉書上留言:「哭,多謝龍王的救命之恩│偵7 卷第189 頁││ │下午2時57分許 │巳○○) │,剛剛跟我好姐妹去逛百貨公司,因為過年到了,│、第204 頁反面││ │ │ │陪她去買東西,結果我們餓了在去吃牛肉水餃的路│、偵9 卷第7 頁││ │ │ │上,我媽從家來打電話給我我接起,講電話的途中│及其反面、第13││ │ │ │,姐妹想說先去館子等我,就在前面,但我講電話│頁、第35頁及其││ │ │ │講到一半眼睛發酸酸的,我摸眼皮!結果我看到一│反面 ││ │ │ │隻像半個人高的龍全身散著銀灰色的光很明顯,結│ ││ │ │ │果我被吸引走過去,第一次第一次看的很仔細真的│ ││ │ │ │有龍神,然後可怕的事來了,我走過去後一聲巨響│ ││ │ │ │一個大招牌掉在我剛站的位置,嚇死我了,我都哭│ ││ │ │ │了我回頭看剛剛的龍不見了,我哭了好一會,龍王│ ││ │ │ │真的守著我,我很愛你們,更愛我的親主龍王,雖│ ││ │ │ │然早被提了醒,但還是散散的過每一天,龍王,這│ ││ │ │ │月我會多捐三萬,因為我有拿到一些紅包,希望被│ ││ │ │ │龍王幫助的人跟我一樣幸褔幸運?害龍王的人下場│ ││ │ │ │一定不好的,我三個多月前帶來找龍王問事的那個│ ││ │ │ │被龍王放生的女生朋友,上週找我借錢,說被男人│ ││ │ │ │騙感情,還要養他因為男生失業了,自暴自棄真是│ ││ │ │ │活該,當了龍女的我,很幸運,新龍女相信一定更│ ││ │ │ │美好更幸褔。對了!問一下龍王,上次那個女生想│ ││ │ │ │再回去求龍王開咒改運,請問會接嗎?會的話我下│ ││ │ │ │次一起帶過去」。巳○○、辰○○按讚認同。 │ │├──┼───────┼─────┼──────────────────────┼───────┤│10 │104 年1 月8 日│郭○○(即│在巳○○的臉書上留言:「我都不等龍王說就先跪│偵7 卷第207 頁││ │下午2 時34分許│巳○○) │拜,目前我是30拜,偶自己加的本來要在自己加上│、偵9 卷第10頁││ │ │ │去,龍王說等我拜完他都累了,就不給我自己加了│、第14頁反面、││ │ │ │」。巳○○、辰○○按讚認同。 │第40頁 │├──┼───────┼─────┼──────────────────────┼───────┤│11 │103 年12月14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龍神居公告:2015年1 月1 日│偵7 卷第209 頁││ │ │ │起,來龍居求助的新女徒,問事的捐善金額調整為│反面、偵9 卷第││ │ │ │問事1500布施1000,每次龍約最低捐善為2500元,│15頁及其反面、││ │ │ │開咒改運最低為5000,1 個月3 次開咒只需捐一次│第42頁 ││ │ │ │(問事布施2014年12月20日以後起算實施明年制)│ ││ │ │ │因種種人心騙龍神,欠捐就離開的人日漸增加,有│ ││ │ │ │違龍神勸人行善的初衷,故如果需做龍法項如(工│ ││ │ │ │作法,人緣,親情)如當下因學生的身份或生活債│ ││ │ │ │務等等因素,無法捐足一概需立借據,並寫下要捐│ ││ │ │ │行的本票金額,才幫求助的人實行龍法不再盲從幫│ ││ │ │ │人(但如果持續龍居行善,即使沒捐足由大龍王裁│ ││ │ │ │定時間本票會作廢或歸還)被幫的人們以為得到所│ ││ │ │ │要,就離開不捐,從發布這則公告起對這類脫離的│ ││ │ │ │人,需實行閰龍降頭之術,令醜陋求助欺龍神的人│ ││ │ │ │一個惡果長最少三年的龍懲,另外通知如往年慣例│ ││ │ │ │2015年2 月16、17、18日在北、中、南合作的愛心│ ││ │ │ │便當的店家發放500 份便當500 條棉被給遊民、弱│ ││ │ │ │勢者以上」。辰○○按讚認同。 │ │├──┼───────┼─────┼──────────────────────┼───────┤│12 │103 年9 月5 日│羅○○(即│在巳○○臉書上留言:「親愛的龍少主,因為有您│偵7卷第189 、 ││ │下午4 時32分許│巳○○) │,偶一個小女子的人生變的精彩,好運的不可思議│215 頁、偵九卷││ │ │ │,最近升職加薪,很幸福,在今年初我特地找了一│第21、25、52頁││ │ │ │個朋友,他家是做金飾工廠的,我跟他訂了一個純│ ││ │ │ │金打造的,帝王龍戒,想在10/8日之前先送給少主│ ││ │ │ │,希望龍王少主會喜歡,如果可以作為龍宿品就更│ ││ │ │ │好惹,今天我會到龍棲地拿給少主然後就先走,希│ ││ │ │ │望龍少主戴著能幫助更多人,在我心中不相信任何│ ││ │ │ │宗教任何神像上的神,在我心裡永遠只有龍少主一│ ││ │ │ │位偉大的創造神,不僅隨時教化著我們,長久以來│ ││ │ │ │面相身體都變好變美我真的超幸褔美滿」。巳○○│ ││ │ │ │、辰○○均按讚認同。 │ │├──┼───────┼─────┼──────────────────────┼───────┤│13 │103年8月1日 │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有看到臉書上在這裡貼的文章│偵7 卷第216 頁││ │ │ │,不論是龍王們貼的,龍女貼的,女徒貼的,只要│、偵9 卷第59頁││ │ │ │好友、龍女或提醒之女徒看到的,麻煩按讚,一表│ ││ │ │ │示禮節,另外8/7 晚上龍女授課日,以上,血月之│ ││ │ │ │年在10/8日前後陸續血腥之災,世上30萬人,死亡│ ││ │ │ │之後就會平反許多,死亡之人大至注定人一生掙了│ ││ │ │ │許多所謂的金錢,死了一切都無用,很多人都只死│ ││ │ │ │死看著眼前要花的錢、錢、錢,還是錢,因為錢,│ ││ │ │ │最後還是放棄原本突然來的給自己改變的機會,機│ ││ │ │ │會來了你不抓嗎?不抓人生會好嗎?人的命不是任│ ││ │ │ │何一個人能決定的,人說穿了只是一個有意識的皮│ ││ │ │ │囊,為何不能試著去改變原本已注定好的命運,龍│ ││ │ │ │神們給你們人這個機會,也必然先考驗你們的良知│ ││ │ │ │、信任、懶性,龍神無需過上富貴生活,只希望能│ ││ │ │ │看著人改變自己變好,試著想看著有神護佑的人們│ ││ │ │ │是怎樣過生活的,相信未來一定會有各式各樣的人│ ││ │ │ │求助,但希望你們不要忘了本人做好人該做的,好│ ││ │ │ │習慣作為必有好日,世人沒有絕對的好人,但並不│ ││ │ │ │是沒有好人就不能做好的事, 有些人可以到自己想│ ││ │ │ │要的藉此幫助,到更多被無視的弱勢族群,別天真│ ││ │ │ │的想著捐了外面的基金會就一定可以到你們想行善│ ││ │ │ │的目的,這些錢一定不從人願的,在貪心人手中就│ ││ │ │ │算一時花了錢捐行,一旦龍神因果上把你的人生變│ ││ │ │ │好,這些錢一定會以數倍百倍回到各位身上不論任│ ││ │ │ │何形式,如果握著眼前的錢命運就能從此變好,那│ ││ │ │ │自殺也不會一大堆,也許對於命運有的人心甘情願│ ││ │ │ │的認了只想花在自己身上,試問吃了這麼多把自己│ ││ │ │ │吃撐了,去唱歌、去揮霍、去美容自己這樣真的沒│ ││ │ │ │錢捐善幫人嗎?過的這麼奢侈真的開心了嗎?開心│ ││ │ │ │了就不用痛苦嗎?這世上絕對絕對不是只有錢就足│ ││ │ │ │夠了一個人的行為決定你的價值更多」。辰○○按│ ││ │ │ │讚認同。 │ │├──┼───────┼─────┼──────────────────────┼───────┤│14 │103 年1 月2 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了一張蟲子照片,並表示:「這就是│偵7卷第224頁 ││ │ │ │所謂的屠物屬稱靈虫(鬼蚓),是階級最低等的,│ ││ │ │ │它常依附在蜘蛛,蛇,甲類的虫以及蛆虫屍虫等等│ ││ │ │ │…。一些不正陰邪的宗教組織,他們記載的祖法,│ ││ │ │ │常以符法器來做為引導,至人體每次二至五隻不等│ ││ │ │ │,昨日處理完一貫邪術,顯現出來的時候機會教育│ ││ │ │ │一下(拍下此),此蛆不隨便出現需餵引才得已顯│ ││ │ │ │現,大約冶人體完12至72小時之內會顯現出會以人│ ││ │ │ │界的形態現出它的大小不一定,不會斬殺的請離遠│ ││ │ │ │以免寄宿成為宿主他在人體上有何危害我就不多說│ ││ │ │ │了」。辰○○按讚認同。 │ │├──┼───────┼─────┼──────────────────────┼───────┤│15 │102 年12月24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2014年一月會多新生女徒2 個│偵7卷第225 頁 ││ │ │ │時間已定好,另外3 個因為時間我還未定,二月份│ ││ │ │ │會從中排一個新女徒另2 個則會再通知!該小心該│ ││ │ │ │注意的記牢了,最近天冷難免人會因此而懶惰,但│ ││ │ │ │把握當下珍惜擁有我講的話,最好不要有理由直接│ ││ │ │ │照做即可,解釋完還是要做不是嗎? 予取予求的神│ ││ │ │ │只為你們造善,到最後得到的,依然是你們,我看│ ││ │ │ │到的遠比你們想的還多。此外!龍法不好,吃素者│ ││ │ │ │有在吃素的(不常吃)主要幾個女徒,我會放在明│ ││ │ │ │年畢業人選(這些女徒早期收的現在都好上許多了│ ││ │ │ │),真的不想要離開的,我會讓你們幾個月再回來│ ││ │ │ │一次,有些人習慣了行善開龍咒跟我反應,我明白│ ││ │ │ │你們,記得畢業了在吃素,之於還是要吃牛肉,否│ ││ │ │ │則我就掃你們出門,有急事一樣可以回來找我幫忙│ ││ │ │ │,另外會畢業的都是必需吃到素者,也許家裡也全│ ││ │ │ │素吧! 這些年辛苦你們了(為了龍法還要吃牛肉)│ ││ │ │ │只要不吃素,龍都歡迎你們來求助」。辰○○按讚│ ││ │ │ │認同。 │ │├──┼───────┼─────┼──────────────────────┼───────┤│16 │102 年12月21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如果我開口說有車關!那叫你│偵7 卷第225 頁││ │ │ │開車符應及時做(主動要求更好)!別因為懶得領│及其反面 ││ │ │ │錢,或想說下一次或有錢時再捐再來做(這些回答│ ││ │ │ │我會自動翻釋拒絕的意思)你們人有多少錢我都看│ ││ │ │ │的到!請別太小看龍王的我們!債因果劫,是不會│ ││ │ │ │等你有錢才給你發生,我也不會因為知道因果劫離│ ││ │ │ │你很近,逼迫你們做車符或其他法事!我不強迫災│ ││ │ │ │難發生,因有龍靈在你們身邊事情得以減清些!但│ ││ │ │ │同時也會秏太多龍褔,報隔日發生事後再求助,我│ ││ │ │ │不做事後諸葛的角色!所以會讓你們去面對車關的│ ││ │ │ │那位,事情還沒結束,該做該捐的一樣得做!有幾│ ││ │ │ │位明年運不好的,每個月多捐些,會有好報的幫人│ ││ │ │ │幫已1 月龍契約會多一條(便當龍)的項目,一人│ ││ │ │ │最少二千自由心政多捐好好或許積報在自身或反應│ ││ │ │ │在家人,這項目的錢積累完會在除夕初一,會全部│ ││ │ │ │拿去買便當飯給這二天沒錢沒法吃飯的殘疾人士、│ ││ │ │ │遊民、小孩給予溫飽,請大家絕對要支持北、中、│ ││ │ │ │南依金額決定,幾個點北部我會親自到場,分發中│ ││ │ │ │南部,會給可信賴的便當老闆或女徒幫忙分發」。│ ││ │ │ │辰○○按讚認同。 │ │└──┴───────┴─────┴──────────────────────┴───────┘附表十九:應予沒收之扣押物品┌──┬───────────────┬─────┬────┐│編號│ 證 據 名 稱 │單位數量 │所有權人│├──┼───────────────┼─────┼────┤│ 1 │監視器鏡頭 │6顆 │巳○○ │├──┼───────────────┼─────┼────┤│ 2 │居印 │2顆 │巳○○ │├──┼───────────────┼─────┼────┤│ 3 │硃砂筆 │2支 │巳○○ │├──┼───────────────┼─────┼────┤│ 4 │硃砂液 │2瓶 │巳○○ │├──┼───────────────┼─────┼────┤│ 5 │除穢水 │1瓶 │巳○○ │├──┼───────────────┼─────┼────┤│ 6 │泰國青草藥膏 │1瓶 │巳○○ │├──┼───────────────┼─────┼────┤│ 7 │淨水 │10瓶 │巳○○ │├──┼───────────────┼─────┼────┤│ 8 │HTC手機(紅色,內含門號0000000│1支 │巳○○ ││ │788號SIM卡) │ │ │├──┼───────────────┼─────┼────┤│ 9 │Taiwan Mobile手機(白色,內含 │1支 │巳○○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10 │Taiwan Mobile手機(白色,內含 │1支 │辰○○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11 │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本票 │21張 │巳○○ │├──┼───────────────┼─────┼────┤│12 │票號0000000 號至0000000 號本票│22張 │巳○○ ││ │(空白) │ │ │├──┼───────────────┼─────┼────┤│13 │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本票 │50張 │巳○○ │├──┼───────────────┼─────┼────┤│14 │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本票(│45張 │巳○○ ││ │不含票號0000000、0000000、6050│ │ ││ │062號之3張本票) │ │ │├──┼───────────────┼─────┼────┤│15 │甲○之票號0000000 號本票(附表│1張 │巳○○ ││ │十六編號1 ) │ │ │├──┼───────────────┼─────┼────┤│16 │乙○之票號482676號本票(附表十│1張 │巳○○ ││ │六編號2 ) │ │ │├──┼───────────────┼─────┼────┤│17 │己○之票號482677號本票(附表十│1張 │巳○○ ││ │六編號5 ) │ │ │├──┼───────────────┼─────┼────┤│18 │庚○之票號0000000 號本票(附表│1張 │巳○○ ││ │十六編號6 ) │ │ │├──┼───────────────┼─────┼────┤│19 │電腦主機 │1組 │巳○○ │├──┼───────────────┼─────┼────┤│20 │辛之捨龍嗣之龍約 │1張 │巳○○ │├──┼───────────────┼─────┼────┤│21 │甲之捨龍嗣之龍約 │1張 │巳○○ │├──┼───────────────┼─────┼────┤│22 │龍女規章 │2張 │巳○○ │├──┼───────────────┼─────┼────┤│23 │2015龍神居收費方式及注意事項 │1張 │巳○○ │├──┼───────────────┼─────┼────┤│24 │辛之龍婚約證書 │1張 │巳○○ │├──┼───────────────┼─────┼────┤│25 │甲之龍婚約證書 │1張 │巳○○ │├──┼───────────────┼─────┼────┤│26 │乙之龍婚約證書 │2張 │巳○○ │├──┼───────────────┼─────┼────┤│27 │庚之龍婚約證書(以護備包膜包 │1張 │巳○○ ││ │裝,其背面為編號44號扣案物之龍│ │ ││ │契約其中1張契約) │ │ │├──┼───────────────┼─────┼────┤│28 │己之龍婚約證書(以護備包膜包 │1張 │巳○○ ││ │裝,其背面為編號40號扣案物之F │ │ ││ │女誓言書) │ │ │├──┼───────────────┼─────┼────┤│29 │庚之捨龍嗣之龍約 │1張 │巳○○ │├──┼───────────────┼─────┼────┤│30 │己之誓言書(以護備包膜包裝, │1張 │巳○○ ││ │其背面為編號37號扣案物之己之 │ │ ││ │龍婚約證書) │ │ │├──┼───────────────┼─────┼────┤│31 │甲、乙、庚、辛之龍恆教育書 │4張 │巳○○ │├──┼───────────────┼─────┼────┤│32 │空白之龍恆教育書 │1張 │巳○○ │├──┼───────────────┼─────┼────┤│33 │龍授業書 │4張 │巳○○ │├──┼───────────────┼─────┼────┤│34 │龍契約(其中1張契約附於編號37 │5張 │巳○○ ││ │號扣案物之庚○之龍婚約背面)(│ │ ││ │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 │ │ │├──┼───────────────┼─────┼────┤│35 │共同龍罰約(已撕毀) │1張 │巳○○ │├──┼───────────────┼─────┼────┤│36 │龍罰約 │2張 │巳○○ │├──┼───────────────┼─────┼────┤│37 │卯之消費明細 │1張 │巳○○ │├──┼───────────────┼─────┼────┤│38 │卯之龍契約 │1張 │巳○○ │├──┼───────────────┼─────┼────┤│39 │丙○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編號3 ) │ │ │├──┼───────────────┼─────┼────┤│40 │丁○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3張 │巳○○ ││ │編號4 ) │ │ │├──┼───────────────┼─────┼────┤│41 │庚○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編號6 ) │ │ │├──┼───────────────┼─────┼────┤│42 │乙○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編號2 ) │ │ │├──┼───────────────┼─────┼────┤│43 │己○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編號5 ) │ │ │├──┼───────────────┼─────┼────┤│44 │甲○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編號1 ) │ │ │├──┼───────────────┼─────┼────┤│45 │Toshiba隨身硬碟 │1臺 │巳○○ │├──┼───────────────┼─────┼────┤│46 │Xdata Extemal Hard Drive隨身硬│1臺 │巳○○ ││ │碟 │ │ │├──┼───────────────┼─────┼────┤│47 │Kingston記憶卡 │3張 │巳○○ │├──┼───────────────┼─────┼────┤│48 │Gigastone記憶卡 │2張 │巳○○ │├──┼───────────────┼─────┼────┤│49 │龜女規章 │1張 │巳○○ │├──┼───────────────┼─────┼────┤│50 │龍龜女規章 │1張 │巳○○ │├──┼───────────────┼─────┼────┤│51 │龍之女、龍女之責任與義務 │1張 │巳○○ │├──┼───────────────┼─────┼────┤│52 │龍女授課、龜女授課 │1張 │巳○○ │├──┼───────────────┼─────┼────┤│53 │龍少主名片 │2張 │巳○○ │├──┼───────────────┼─────┼────┤│54 │捐獻紀錄筆記本 │1冊 │巳○○ │├──┼───────────────┼─────┼────┤│55 │庚之罰寫紀錄 │1冊 │巳○○ │└──┴───────────────┴─────┴────┘附表二十:不予沒收之扣押物品┌──┬───────────────┬─────┬────┐│編號│ 證 據 名 稱 │單位數量 │所有權人│├──┼───────────────┼─────┼────┤│ 1 │克娃滿錠(口服避孕藥) │1盒 │巳○○ │├──┼───────────────┼─────┼────┤│ 2 │香灰瓶 │4瓶 │巳○○ │├──┼───────────────┼─────┼────┤│ 3 │庚之郵局存摺 │1本 │巳○○ │├──┼───────────────┼─────┼────┤│ 4 │辰○○之郵局存摺 │2本 │巳○○ │├──┼───────────────┼─────┼────┤│ 5 │辰○○之彰化行存摺 │1本 │巳○○ │├──┼───────────────┼─────┼────┤│ 6 │庚之合作金庫存摺 │1本 │巳○○ │├──┼───────────────┼─────┼────┤│ 7 │巳○○之新光銀行存摺 │1本 │巳○○ │├──┼───────────────┼─────┼────┤│ 8 │巳○○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2本 │巳○○ │├──┼───────────────┼─────┼────┤│ 9 │巳○○之蘆洲農會存摺 │2本 │巳○○ │├──┼───────────────┼─────┼────┤│ 10 │巳○○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 │巳○○ │├──┼───────────────┼─────┼────┤│ 11 │巳○○之彰化銀行存摺 │1本 │巳○○ │├──┼───────────────┼─────┼────┤│ 12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劃撥單(每單│63份 │巳○○ ││ │只捐100元,63份單據,合計只捐 │ │ ││ │6300元) │ │ │├──┼───────────────┼─────┼────┤│ 13 │新臺幣 │3萬9500元 │巳○○ │├──┼───────────────┼─────┼────┤│ 14 │電腦主機 │2臺 │巳○○ │├──┼───────────────┼─────┼────┤│ 15 │龍神居年度跨年活動 │1張 │巳○○ │├──┼───────────────┼─────┼────┤│ 16 │行事曆 │1本 │巳○○ │├──┼───────────────┼─────┼────┤│ 17 │Transcend隨身碟 │1支 │巳○○ │├──┼───────────────┼─────┼────┤│ 18 │乙之合作金庫存摺、提款卡、印 │1份 │巳○○ ││ │章 │ │ │├──┼───────────────┼─────┼────┤│ 19 │甲之合作金庫存摺、提款卡、印 │1份 │巳○○ ││ │章 │ │ │├──┼───────────────┼─────┼────┤│ 20 │子之郵局存款薄 │2本 │巳○○ │├──┼───────────────┼─────┼────┤│ 21 │子之印章 │1枚 │巳○○ │├──┼───────────────┼─────┼────┤│ 22 │庚之中國信託存摺 │1本 │巳○○ │├──┼───────────────┼─────┼────┤│ 23 │庚之中國信託提款卡 │1張 │巳○○ │└──┴───────────────┴─────┴────┘附表二十一:主文欄之應執行刑及沒收┌───┬────┬────┬────────────────────┐│ 編號 │ 被告 │ 類別 │ 應 執 行 刑(含主刑與從刑) │├───┼────┼────┼────────────────────┤│ 1 │ 巳○○ │得易科罰│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 │ │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 │ │ │1 、19、23、40、45、46、47、48、53、54之││ │ │ │物均沒收。 │├───┤ ├────┼────────────────────┤│ 2 │ │不得易科│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 │ │罰金部分│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十九編號2 至18、20至39、41至44、49至55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3 │ 辰○○ │得易科罰│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 │ │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 、││ │ │ │19、23、40、45、46、47、48、53、54之物均││ │ │ │沒收。 │├───┤ ├────┼────────────────────┤│ 4 │ │不得易科│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 │ │罰金部分│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十九編號2 至8 、10至18、20至39、41至44、││ │ │ │49至55所示之物均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