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侵抗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抗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陳佳偉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月18日所為延長羈押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4月21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7月21日、9月21日、11月21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上開羈押期間將屆,經原審於105年1月13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5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且經警傳喚到案後,以至104年1月6日遭法院裁定羈押,期間1年多均配合警檢調查,並主動提供或指明相關證物,態度良好,並無逃亡或逃亡之虞,實難僅因被告涉犯重罪即認有逃亡之高度風險及可能性,原審未說明被告有何逃匿可能之事實,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縱被告有羈押原因,惟衡諸羈押之最後手段性、有無羈押必要係考量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證據或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自應選擇其他手段,不得以羈押相繩,是被告應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 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以對於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既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又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認仍原羈押原因尚存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自得依上開規定裁定延長羈押。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訊問結果,僅坦認部分事實,惟否認有加重強制猥褻及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然依證人B、C及告訴人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

0 等人所為之證述內容,佐以卷附猥褻被害人之彩色照片、列印電腦畫面等證據,並有被告持有使用之電腦硬碟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之1條等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其中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罪嫌,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判斷,衡諸重罪嫌疑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況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有其他不動產出租,其係1 人獨自居住在臺北市○○路○段○○號7樓之4 ,但在為警查獲前,被害人父親曾率眾到其上開住處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73頁反面、第76頁),則被告若獲保釋在外,未必會在原居所繼續居住而有搬遷他處之可能,亦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本案顯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再參酌本案被告除涉犯對未滿14歲之人為加重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行外,更對未滿18歲之人拍攝猥褻、裸露照片,所為嚴重危害他人之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戕害年幼被害人身心健康,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以及本案現仍由原審法院審理中,為使本案後續之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得以順利進行,避免被告惡意規避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認無法尚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應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綜上所述,原審經斟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被告自 105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被告已無羈押原因及無羈押之必要性云云任意爭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