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8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錦霞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紀卉芸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
208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19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曾錦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曾錦霞、鄭克敦、雷雲(下稱曾錦霞3 人;鄭克敦、雷雲均經原審發布通緝中)均明知所欲成立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下稱長照協會),無欲辦理愛心或公益等活動,除向會員收取會費及捐款外,並無任何收入可供會員終身免費用餐,亦無成立長期照顧中心、養生村、醫院之計畫與財源,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1 年2 月間起,利用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9 樓(京華城百貨公司)之「巨星世界尊爵會館」場地(下稱京華城9 樓),作為籌備成立長照協會之場所,由曾錦霞擔任籌備主任委員,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雷雲則主管財務,並利用該處餐廳提供會員及所帶同到場親友免費享用午、晚餐之機會,由曾錦霞或鄭克敦對到場用餐民眾佯稱:長照協會欲舉辦照顧老人等愛心公益活動,並計畫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等,如繳交新臺幣(下同)1 千元後即可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可終身至京華城9 樓餐廳免費用餐;成為普通會員後再繳交3 千元,可成為合格會員,具有投票選舉理、監事之資格;成為合格會員後再繳交1 萬元者,可成為榮譽會員,除前開權益外,並可在長照協會未來所成立之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等享有半價優惠等福利;同時以支持長照協會從事愛心公益活動、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為由,要求到場之會員或民眾踴躍捐款,以前揭方式招攬會員或民眾繳交會費或捐款,因而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自101年2 月間起至同年9 月間止,共計詐得357 萬3,500 元。
二、曾錦霞3 人欲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名稱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藉此取信於大眾以遂行詐騙犯行,乃於100年間共同成立長照協會之籌備會,由曾錦霞擔任籌備主任委員,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雷雲則協助籌備成立。嗣曾錦霞於100 年7 月11日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籌組長照協會,經內政部於100 年8 月16日函覆表示同意辦理;依人民團體法第9條第1 項、第10條之規定,渠等負責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並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立案,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渠等均明知長照協會於101 年5 月12日,在京華城9 樓召開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時,林智寬、張博仁、王聖龍等人均未於會議期間分別擔任紀錄、發票及唱票人員,且當日並無選舉第1 屆理監事,亦無討論、決議擬定協會章程草案、審查101 年度工作計畫案及101 年度收支預算表案,亦明知當日並無召開第1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並選舉第1 屆常務理監事、理事長;亦明知長照協會僱用之行政人員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到職日期依序為101 年6 月26日、4 或5 月及6 月24日,且王聖龍、張博仁在協會並非會計或出納人員。曾錦霞3 人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為順利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電腦繕打方式,接續製作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紀錄,並記載不實內容之「……紀錄:林智寬,十、討論提案:案由:擬定本會章程草案,提請討論。說明:本會章程草案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相關法令擬定,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 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討論。決議:通過。案由:審查101 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討論。說明: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 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討論。決議:通過。案由:審查101年度收支預算表案,提請討論。說明: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 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討論。決議:通過。……
十二、選舉第1 屆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務人員:監票:葉維德、發票:張博仁、唱票:王聖龍、計票:雷雲,當選理事計15人,結果如下:曾錦霞(80票)、黃玉馨(62票)、施純玲(60票)、白秀錦(55票)、林曾春英(51票)、宋傅燕雀(49票)、高王依蘭(41票)、石家珍(33票)、呂意揚(32票)、林翁時(29票)、高德碩(25票)、周天柱(25票)、林芸靚(24票)、洪麗美(23票)、林珪蓉(20票)。候補理事當選人:蘇鈺翔(19票)、楊明洲(17票)、劉益富(12票)、吳萬寶(10票)、阮威德(9 票)。當選監事人5 人,結果如下:王永康(75票)、葉阿妹(69票)、陳曾素英(63票)、李梅花(55票)、張金三(52票)。候補監事當選人:吳連昇(43票)。」並製作內容不實之第1 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即:「一、時間: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2日星期六上午11:00。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9 樓京華城百貨公司巨星世界尊爵會館。三、出席人員:20人,理事:曾錦霞、黃玉馨、施純玲、白秀錦、林曾春英、宋傅燕雀、高王依蘭、石家珍、呂意揚、林翁時、高德碩、周天柱、林芸靚、洪麗美、林珪蓉。監事:王永康、葉阿妹、陳曾素英、李梅花、張金三。四、列席人員:蘇鈺翔、楊明洲、劉益富、吳萬寶、阮威德、吳連昇、王聖龍、林智寬、張博仁、雷雲。五、主席:曾錦霞(籌備召集人)、紀錄:林智寬。六、選舉第1 屆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選務人員:監票:葉維德、發票:張博仁、唱票:王聖龍、計票:雷雲。1 、常務理事當選人:曾錦霞(8 票)、黃玉馨(5 票)、施純玲(5 票)、白秀錦(4 票)、林曾春英(3 票)。2 、常務監事:當選人王永康(5 票)。3 、理事長經出席15位理監事票選曾錦霞(15票)。」等不實內容之會議紀錄2 份,並在長照協會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登載王聖龍為會計人員、張博仁為出納人員,及在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上登載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到職日期依序為101 年2 月20日、2 月1 日、5 月18日;王聖龍、張博仁分別為協會會計、出納人員等不實內容,並由曾錦霞於
101 年7 月20日以長照協會長照社字第10100007201 號函檢附將上開會議紀錄2 份、長照協會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等資料發函內政部而行使之,經內政部於101 年7 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263835號函覆長照協會准予立案,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對人民團體管理之正確性。
三、嗣長照協會於101 年11月28日停止供餐,眾多會員始知遭騙,並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提出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張博仁、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張淑芬、吳周金貴、陳振福於偵查中經具結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立法者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但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非不得由被告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關於證人張博仁、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張淑芬、吳周金貴、陳振福於偵查中經具結證述之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曾錦霞及其辯護人固於本院審理時,以其等偵查中之供述未經交互詰問,而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78頁),惟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其對檢察官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並經具結以擔保真實性,無證據顯示渠等受到脅迫、誘導等不正取供之情形,衡酌上開證人筆錄作成之外部狀況為整體考量,認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偵訊筆錄製作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有證據能力。又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固係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指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訴訟上防禦權,然詰問權之行使,仍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得行使而不行使,自無不當剝奪其行使詰問權之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查證人張博仁、陳希平、韓聿媗、張淑芬於原審審理時已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而葉維德、吳周金貴、陳振福部分,曾錦霞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聲請傳喚其等到庭作證,屬得行使而不行使詰問權,是均已賦予曾錦霞行使對質詰問之機會,適切保障其反對詰問權,是以曾錦霞及其辯護人上揭所辯,洵屬對於證據適格與詰問權保障之混淆,要無可採。
二、有關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克敦、雷雲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及103 年度台上字第49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3 、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事訴訟法第
195 條之3 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鄭克敦、雷雲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曾錦霞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主張鄭克敦、雷雲2 人於偵查中所陳未經具結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四第76頁反面)。
惟查雷雲、鄭克敦2 人經本院傳拘均未到庭,且依序於10
2 年11月9 日及同年12月7 日出境,迄今仍無入境紀錄,並經原審於103 年4 月25日以103 北院木刑康緝字第226號、第227 號發布通緝,有本院傳票回證、拘提結果函覆、鄭克敦、雷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及原審核發前開通緝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一第204 至209 頁,本院卷二第97至100 頁、本院卷四第40至42、64至67頁)。是鄭克敦、雷雲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到庭陳述部分,係其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傳訊後訊問,渠等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因較未思索己身利害關係,且檢察官亦能遵守法律,不致違法取供,其信用性遠高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且鄭克敦、雷雲2 人供述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故均認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曾錦霞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5至78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至本判決並未引用鄭克敦、雷雲於調查時、及劉美蘭、王聖龍、林智寬於偵查中之證述,爰不就其等證據能力部分予以贅述。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曾錦霞固供認與鄭克敦、雷雲籌備成立長照協會,並於
101 年2 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在京華城9 樓餐廳免費招待會員及其帶來之親友用餐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講過有關繳付1 千元、3 千元及1 萬元有何會員權益的話,也沒有說過會員未來可以在長照協會成立之醫院、養生村享有半價優惠等話語;長照協會在籌備時都是鄭克敦及雷雲2 人負責處理,所收取會費、捐款等費用均是雷雲收的,再交給鄭克敦處理,伊均不知情,籌備過程中,他們的話語或行為,伊無法管理或掌控;伊成立長照協會之初衷,係基於老人需要更多妥善的照顧,希望正式立案後,可以培訓更多志工到私人長照中心作關懷,伊並無詐騙之犯意;另於101 年5 月12日在尊爵會館確實有召開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云云;辯護意旨略以:㈠興建長照中心、養生村等,純粹係長照協會創辦之遠期目標,概念上為願景,並非馬上即可實現,且長照協會會員,大多都有此認知,此經林智寬、黃玉馨、王沂婕於原審證述綦詳,況且長照中心之目標,並非自始不能達成,不能僅因協會倒閉,而認曾錦霞當初施用詐術。㈡長照協會之會員多數係他人介紹而自願加入,非曾錦霞主動招攬,此觀告訴人等證稱係由朋友介紹、鄭克敦、雷雲拉人而加入即明,且張淑芬、葉阿妹、鐘秀卿、黃寶滿、黃永煜、林彩霓、吳萬成於原審均證述上情綦詳。㈢曾錦霞若自始有意藉成立長照協會,向會員詐取財物,自無必要將會費及捐款用於供餐及其他協會必要開銷,且曾錦霞自掏腰包80萬元,亦有多名被害人表示當時吃飯已經吃回本了,可足證本案曾錦霞對於會費及捐款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㈣曾錦霞有依長照協會之任務與宗旨進行關懷老人與活動,此據林智寬、鄭其明、李梅花於原審證述在卷,曾錦霞並無詐欺之犯意。㈤曾錦霞並無權參與該協會之營運及決策,財務大權為鄭克敦、雷雲所掌握,此據陳希平、韓聿媗、吳周金貴、葉維德、王聖龍、張淑芬、鄭其明、黃玉馨、蕭勤於原審證述在卷,曾錦霞曾多次要求鄭克敦查帳,均遭其悍然拒絕,此據陳希平、張淑芬、王聖龍、蕭勤於原審證述在卷。是曾錦霞與鄭克敦及雷雲間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應不成立共同正犯。㈥長照協會內所有大小事均由鄭克敦及雷雲負責主導及處理,曾錦霞未曾經手會議紀錄等事項,主觀上亦不知悉該協會所登載之資料為不實,自無違反行使業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本院卷一第61至76、141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42頁)。經查:
一、詐欺取財部分:
(一)曾錦霞3 人於100 年間共同籌備成立長照協會,並於101年2 月間起,在京華城9 樓作為籌備成立長照協會之場所,提供加入長照協會之會員及所帶同到場之親友免費用餐,招攬會員入會,並於101 年5 月12日召開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由曾錦霞擔任理事長,鄭克敦擔任秘書長,嗣於同年11月28日止停止供餐等情,業據曾錦霞於調查及偵訊中供稱:伊於100 年間開始籌備成立長照協會,伊是召集人,鄭克敦、雷雲都是伊的左右手,是我們三人把協會籌備起來;我們招攬會員入會的方式為自101 年2 月起,在京華城9 樓提供免費中、晚餐,大家便一個拉一個來參加,伊與鄭克敦、雷雲分別輪流對來用餐的民眾宣揚理念,藉此招攬民眾入會。會員分為3 種,一般會員入會費為1000元,再繳交3000元常年會費成為合格會員,具選舉理監事之權利,再繳交1 萬元之贊助費,可成為榮譽會員;後來因為經費不足,停止供餐;伊於101 年5 月12日成立長照協會,並擔任理事長等語在卷(調查卷第1 頁反面、
2 頁反面、3 頁反面,他字卷第54頁),並據鄭克敦於偵訊時證稱:長照協會是伊與曾錦霞共同成立,於101 年5月12日成立大會,伊在協會擔任秘書長,曾錦霞是理事長,負責會務全盤性的規劃與討論,並親自領導所有會員辦理活動,伊是執行之人;協會交1 千元可以成為會員,3千元是長年年費,具有選舉權,1 萬元是指捐款的榮譽會員;伊有在台上希望會員可以踴躍捐款;從101 年2 月間至同年11月28日,有在京華城9 樓提供午餐、晚餐給會員使用等語(他字卷第61頁),及雷雲於偵查中證稱:長照協會的會務主要執行人是曾錦霞,協會籌備期間,鄭克敦負責協助宣揚協會理念,成立後擔任秘書長等語(他字卷第65頁),且有曾錦霞提出之長照協會創辦人簡介、曾錦霞公益事蹟簡介、宗旨、協會主軸、長照協會理事長的話等資料可稽(調查卷第62頁反面至65頁),及用餐簽到簿10本等扣案可佐(外放證物)。另長照協會除收取會費及捐款外,並無其他收入或資金來源,且長照協會迄今並未成立長期照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之事實,亦迭據曾錦霞於調查、偵查及本院供述在卷(調查卷第3 頁,他字卷第54至55頁,本院卷二第62頁反面)。
(二)曾錦霞3 人,有於前揭時、地,以詐術向民眾或會員詐得會費及捐款之事實,迭經證人證述在卷,且有相關證據資為補強:
⒈證人即被害人、長照協會員工林智寬於原審證稱:伊有於
長照協會任職,鄭克敦付伊薪水,理事長曾錦霞有告知伊榮譽會員、普通會員、合格會員的權益,伊有加入會員,並繳交會費與曾錦霞,她有開單據給伊。曾錦霞有跟伊介紹會員權益:繳1 千元可以免費用餐,再繳3 千元成為合格會員,擁有投票權可以投票選理監事,再繳1 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將來長照協會辦了醫院、養生村可以享半價權益;伊也有聽曾錦霞講未來要蓋長照中心;曾錦霞、鄭克敦都有上台介紹長照協會以後規劃等語(原審卷三第19至25頁)。
⒉證人即長照協會員工張博仁於偵查、原審證稱:伊於101
年6 月間至長照協會應徵任職,由理事長曾錦霞面試,薪水是曾錦霞支付給伊的,長照協會還有擔任顧問的鄭克敦,雷雲是京華城9 樓餐廳董事長;長照協會的會員或所帶來的朋友,可以到京華城9 樓餐廳免費用餐,在用餐期間曾錦霞與鄭克敦會上台講話,希望大家可以加入會員,鄭克敦還有講到要蓋長照中心,用餐完畢後,會員會帶朋友進入辦公室,由曾錦霞介紹長照協會的宗旨,希望可以捐款,會員帶來的朋友如果認為是做善事,則會當場交會費給曾錦霞,伊與林珪蓉有依曾錦霞、鄭克敦的指示開收據給繳會費的人;加入長照協會會員是繳1 千元,之後繳3千元可以成為正式會員,繳1 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伊有看過曾錦霞跟會員收款,也曾在曾錦霞的辦公室內看過曾錦霞跟會員或民眾說明如何加入協會,繳交多少會費可以成為會員、正式會員及榮譽會員之權益等,長照協會的會務主要由鄭克敦及曾錦霞在處理。伊在協會內約有2 個月時間有開車載送曾錦霞上下班等語(他字卷第77至78頁,原審卷二第74至79頁)。
⒊證人即被害人、長照協會員工王聖龍於原審證述:伊於10
1 年6 月26日至長照協會應徵,由曾錦霞負責面試後任職;曾錦霞說要在長照協會工作都要加入會員,會費是1 千元,會員權益每天可以吃飯,因此伊有加入會員,繳1 千元會費給曾錦霞,伊也有看到其他會員交錢給曾錦霞,曾錦霞收費後會交給鄭克敦;伊在協會現場服務時,有看到曾錦霞上台講話,說一些長期照顧的理念,並說明一般會員、正式會員、榮譽會員的差別,還提到蓋養生村,鄭克敦還說在臺灣哪些地方建長照中心、興建養生村,鄭克敦說如果繳交1 萬元變成榮譽會員,可以享有優惠;伊任職期間是曾錦霞直接拿現金給伊付伊薪水等語(原審卷二第79頁反面至第83頁反面)。
⒋證人即被害人、長照協會志工林珪蓉於原審證稱:伊有加
入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因伊母親是重症患者,住在護理之家,費用很高,他們說加入長照協會榮譽會員,以後可以優惠價格入住協會的機構,所以伊才加入榮譽會員,且伊弟弟曾出車禍,身體不好,想說多1 個名額,才繳2 萬元加入長照協會榮譽會員,當時是在京華城9 樓將現金2萬元繳付給曾錦霞;伊在協會擔任志工時,協會並沒有落實當初講的內容,比如對老人的活動,只有去宜蘭一次做老人機構交流,沒有具體活動,只有吃飯;曾錦霞還會指示伊收錢及開收據,伊所收取款項也是交給曾錦霞;鄭克敦有講會員可以到京華城9 樓用餐,榮譽會員可以優惠住養生村等語(原審卷四第38頁反面至第48頁)。
⒌證人即被害人、長照協會員工施純玲於原審證稱:伊因朋
友黃玉馨介紹去長照協會,先繳一千元入會,因為鄭克敦在台上及私底下說可以做公益、做愛心,伊想自己是單身,以後也可以住那邊,這樣很好,所以伊才繳1 萬元,後來鄭克敦一直遊說,伊還用兒子蘇鈺翔的名義繳款,陸續共繳付31萬元,有些錢交給曾錦霞,曾錦霞、雷雲都有開收據給伊;伊在協會當志工時,是幫老人盛飯、服務,用餐期間鄭克敦和曾錦霞會上台講為何要成立長照協會,鄭克敦還有講買下新竹火車站附近一間大樓,以後要做長照中心之用,曾錦霞也有附和;鄭克敦也說交1 千元就成為會員,可以終身在京華城9 樓用餐,再繳交3 千元就可以投票選理監事,交1 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可以享有長照協會成立的醫院、養生村五折優惠,這些內容曾錦霞也都有講;鄭克敦有說到要規劃養生村、醫院的事,鄭克敦還說要帶我們去看新竹那塊地,結果並沒有,雖然大部分都是鄭克敦在帶頭,但曾錦霞和雷雲都會附和鄭克敦所講的話等語(原審卷三第124 頁反面至126 、128 、130 至
131 頁)。⒍證人即被害人陳希平於偵查、原審證稱:伊於101 年2 月
18日加入長照協會,鄭克敦說交1 千元就成為會員,可以在京華城9 樓永遠吃飯,再繳交3 千元就可成為有投票權的會員,可以投票選理監事,交1 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以後住長照協會的養生村可以以半價入住;伊交了1 萬
4 千元給鄭克敦,伊同時具備上面三種會員的資格;鄭克敦在台上講捐款、蓋養生村這些話時,有時曾錦霞在場,並在台上講養生村的宗旨,伊也曾看到曾錦霞會在餐桌旁勸其他人加入會員;雷雲負責收錢、記帳、管財務,等於是財務總管等語(他字卷第29至31頁,原審卷二第45至49頁反面)。
⒎證人即被害人韓聿媗於偵查、原審證稱:是雷雲叫伊加入
長照協會,雷雲在長照協會是負責收錢、管財務,鄭克敦說交1 千元可以成為會員,在京華城9 樓永遠吃飯,再交
3 千元可以成為投票會員,投票選理監事,交1 萬元的榮譽會員可以半價入住養生村;伊聽鄭克敦說要蓋養生村,伊就以伊與兒子名義捐款,款項交給鄭克敦,鄭克敦交給雷雲;伊與兒子偶而會至京華城9 樓吃飯,鄭克敦有在台上講說要蓋養生村,會員可以打折住進去,但都沒有實現,曾錦霞是理事長,鄭克敦在台上講話時曾錦霞就站在旁邊,有人交錢時,雷雲就去收錢,當鄭克敦說協會要蓋養生村時,曾錦霞就會補充說明養生村要如何成立之宗旨,曾錦霞也會講說要成立協會,要請大家贊助,也有講請大家贊助興建養生村,伊也曾看過曾錦霞帶來用餐的客人到餐廳旁的辦公室內,跟客人談如何加入長照協會、繳錢、協會成立的事情,曾錦霞在長照協會是全盤處理,曾錦霞
3 人都是在一起做事等語(他字卷第31至34頁,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
⒏證人即被害人葉維德於偵查證稱:伊經朋友介紹加入長照
協會,跟伊接洽的是鄭克敦,伊繳了3 萬4 千元,除了入會的1 萬4 千元外,2 萬元是捐款,因鄭克敦表示繳1 千元可以成為會員,在京華城9 樓餐廳永遠吃飯,再繳3 千元就可以成為投票會員,可以投票選理監事,交1 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協會要在林口、新竹、深坑等處蓋養生村,榮譽會員可以以半價入住,所以伊共交了1 萬4 千元會費給鄭克敦,同時具備上面三種會員資格。雷雲是負責收錢、管財務,曾錦霞是協會擔任理事長的等語(他字卷第37至38頁)。
⒐證人張淑芬於偵查、原審證稱:是曾錦霞、鄭克敦鼓吹伊
加入長照協會,雷雲擔任記帳、財務,是財務總管;會員權益是可以吃一輩子的飯,將來有養生村;曾錦霞有跟伊介紹招攬會員的制度,鄭克敦、雷雲也過來跟伊講;用餐時曾錦霞、鄭克敦2 人會在台上演講,他們就會講養生村怎樣,感覺像在唱雙簧,說將來有房子可以住養生村,兩人好像在台上演戲,雷雲在下面推波助瀾;曾錦霞是理事長,伊帶人去就看到曾錦霞在跟人家講這個有多好多好,鄭克敦、雷雲在收錢等語(他字卷第39至40頁,原審卷三第25頁反面至第28頁反面)。
⒑證人即被害人葉阿妹於原審證稱:長照協會理事長是曾錦
霞、秘書長是鄭克敦,伊在京華城用餐時,鄭克敦會上台介紹會員權益,曾錦霞則在一個小房間裡見第1 次來的客人,並曾經在旁邊房間裡告訴伊有關會員權益;伊於101年4 月10日繳1 萬元,是因鄭克敦說要在林口開養老院,需要贊助費,所以就繳1 萬元贊助費給曾錦霞;於101 年
8 月9 日又繳交1 萬元贊助費,這也是贊助養老院,並說伊以後有資格可以去住,所以伊也繳交1 萬元給曾錦霞;同日另繳交2 萬元,是說蓋養生村需要經費,由曾錦霞陪伊去銀行提款,伊提領出現金後在銀行內將款項交給曾錦霞;長照協會以後要蓋養生村之類的話是鄭克敦說的,曾錦霞多少也有講一點等語(原審卷三第67至71頁)。
⒒證人即被害人吳萬成於原審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繳
1 千元成為一般會員,繳1 萬元成為榮譽會員,除用餐外,年老後住長照村只要一半的費用就好,比其他機構都還優惠,會員權益都是鄭克敦講的,伊繳交的費用是交給鄭克敦;曾錦霞和鄭克敦都有上台講話,鄭克敦說協會發展養生村、醫院,說花蓮、臺北、高雄都要有一些點,曾錦霞是講一些感性的話,讓大家感動,希望大家多找一些會員、志工進來這樣,但所講的都沒有落實等語(原審卷四第48至51頁)。
⒓證人即被害人黃玉馨於原審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當
時鄭克敦、曾錦霞都有宣揚長照協會的理念,伊認為很好就加入會員也捐款,多少錢已經不是很清楚,費用是繳給鄭克敦,是鄭克敦跟伊談加入及捐款的事情;用餐時鄭克敦、曾錦霞會上台講話,說明長照協會規劃養生村、醫院等,鄭克敦講比較多;會員有不同等級,繳交1 千元可以成為普通會員,終身可以享用京華城9 樓午晚餐,繳交1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享有養生村等權益。但後來沒有實行什麼計畫等語(原審卷三第75頁反面至76頁反面、79頁)。
⒔證人即被害人蕭勤於原審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繳付
1 千元給雷雲,去京華城9 樓餐廳可以免費吃飯,吃飯時有看過鄭克敦、曾錦霞都會上台講話等語(原審卷三第
115 頁反面至116 頁)。⒕證人即被害人吳周金貴於偵查證稱:鄭克敦鼓吹伊加入長
照協會,伊付了1 千元,鄭克敦說交1 千元成為會員,可以在京華城9 樓永遠吃飯,再交3 千元可以成為投票會員,可以投票選理監事,交1 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可以半價入住養生村,但都是騙人的。鄭克敦常常在台上鼓吹大家要捐錢,會費要拿來蓋養生村;曾錦霞是協會理事長等語(他字卷第41至42頁)。
⒖證人即被害人陳振福於偵查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鄭
克敦說交1 千元成為會員,可以在京華城9 樓永遠吃飯,再交3 千元可以成為投票會員,可以投票選理監事,交1萬元是當榮譽會員,以後可以以半價入住養生村。鄭克敦有說會員繳的費用是要蓋養生村;曾錦霞在協會擔任理事長等語(他字卷第42至44頁)。
16.證人即被害人鐘秀卿於原審證述:伊是經由朋友黃玉馨、施純玲介紹加入長照協會,說是要做長期照顧,做善事幫助老人,也有說伊繳1 萬元加入會員可以免費用餐,伊想說這是愛心,幫助人家,所以有捐款1 萬元,伊所捐的錢應該是繳給在庭的曾錦霞等語(原審卷三第121 至124 頁反面)。
17.證人即被害人黃寶滿於原審證稱:林珪蓉跟伊說會員可以在京華城9 樓免費用餐,且以後協會要成立安養中心,如果是會員的直系親屬入住會有折扣,所以才加入會員,繳付1 萬元給林珪蓉代繳給協會等語(原審卷三第149 頁反面至151 頁)。
18.證人即被害人曹翔峻(原名曹以樂)於原審證稱:伊在藥局工作,因鄭克敦、曾錦霞2 人都是伊藥局的顧客,本來就認識該2 人,之後曾錦霞有介紹長照協會給伊,曾錦霞說這是她的協會,是幫助老人、照顧老人做愛心的,所以伊是基於做好事、做善事所以捐款1 萬元給曾錦霞,錢是拿到京華城9 樓一間辦公室拿給曾錦霞的等語(原審卷三第146 至149 頁)。
19.證人即被害人黃永煜於原審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有一般會員、榮譽會員資格,可以去用餐不需另外支付費用,還可以申請什麼照顧之類的;吃飯時常有人在台上講話,包括曾錦霞,她是長照協會理事長;曾錦霞、鄭克敦都有講過養生村等語(原審卷三第190 頁反面至192 頁)。
20.證人即被害人王沂婕於原審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的會員,也有幫兒子黃永煜繳1 萬元,1 千元會員權益就是免費吃飯,1 萬元榮譽會員權益除了免費吃飯,還可以長照醫療、優先登記住養生村;曾錦霞是理事長,曾錦霞有在台上講長照協會的理念,照顧人,以後可以優先辦理養生村,住宿可以打折,願景很好伊才加入會員等語(原審卷三第194 頁反面至198 頁反面)。
21.證人即被害人林彩霓於原審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伊會捐款是因為在協會擔任志工的林珪蓉說長照協會要蓋醫院或什麼的,也有說加入長照協會1 千元是普通會員,3千元是合格會員具有投票權,再繳交1 萬元可以在長照協會成立養生村、醫院享半價優惠等語(原審卷四第34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
22.證人即被害人鄭其明於原審證稱:人家說京華城9 樓那邊有在辦愛心活動,伊就過去看看,中午過去吃飯,伊有加入長照協會,會費繳給鄭克敦等語(原審卷三第32頁反面至33頁)。
23.證人即被害人李梅花於原審證稱:伊有加入長照協會,一共繳了1 萬元的贊助費,會員權益就是以後我們也有優惠;伊去京華城9 樓吃飯的時候,曾錦霞有在現場,她擔任理事;鄭克敦在台上有講有規劃要蓋長照老人之家,曾錦霞偶爾也說等語(原審卷三第71至75頁)。
24.依卷附之長照協會宗旨及任務記載:「協會之宗旨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愛心關懷熱心公益幫助需要長期照顧之身心靈障礙者獲得持續性照顧與服務,以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昇生活品質為宗旨。任務:1、協助需要長期照顧者接受妥善照顧,爭取合理權益及福利。2、定期到長期照顧中心關懷問候及督導。3、提供家庭照顧者諮商及喘息服務。4、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法令。5、結合長期照顧相關資源建構理想之體系。6、促進長期照顧專業之發展。」等內容;且協會主軸內容亦載明:「主軸一:建構理想之模範長照體系,就是協會最大的抱負,他的一樓要有急救設施以及家醫各科門診,受照顧者需分門別類,需要醫療輔助器材維生的是一個區塊,行動不便的是一個區塊,最主要行動自如,小孩不在身邊的頤養天年的在一區,我們的照顧人員充足,醫療區由一個護理人員照顧三個人,其他各類也由一個居家照顧員服務三個人,住在其中有人性尊嚴,有家庭溫暖,彷彿人間天堂。本單位來自各地的贊助款,凡新臺幣1 萬元皆發榮譽委員狀,凡持有榮譽狀者,認狀不認人可未雨綢繆,也可以捐給清寒家庭使用,享受市價對折優惠,單位第一個模範長照中心預定為林口,即以前的林口渡假村現將更名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等情,有上開協會宗旨、任務及協會主軸資料附卷可佐(調查卷第64頁正反面),可知長照協會以愛心關懷熱心公益幫助需要長期照顧之身心靈障礙者獲得持續性照顧與服務為宗旨,並擬建立長照養生村,捐款1 萬元之榮譽會員可享有對折之優惠。
25.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有繳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亦有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入會申請表、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處收據存根聯在卷可稽(外放證物),辯護人亦表示已經核對無誤,對此部分並不爭執等語(本院卷四第2 頁反面)。
26.此外,復有榮譽會員葉阿妹、陳白萍、吳元豪、邱睿哲、陳秀玉、陳振福等人之長照協會感謝狀、曾錦霞提出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總分類帳(101 年1 月至11月)、在卷可憑(原審卷一第249 至250 、257 至259 頁,調查卷第55至60頁)。
27.綜上事證,前揭證人或為長照協會員工、志工,或為長照協會會員,與曾錦霞3 人無故舊恩怨,且渠等於偵查或原審審理時均經具結擔保其證詞之可信性,亦有卷存各該證人結文可憑,衡情當無甘冒偽證風險,捏造不實情事構陷曾錦霞3 人之理;且觀渠等證述內容,就曾錦霞、鄭克敦如何宣揚協會理念、欲從事愛心公益活動及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說明不同會員權益招攬會員、要求捐款給協會、收取會費及捐款、雷雲主管協會財務等節,均證述明確,並無明顯矛盾或不合理之處;且上開證人所證內容,有前揭渠等之長照協會入會申請表、長照協會籌備處收據存根聯可稽,亦與前開卷附長照協會宗旨、任務及協會主軸所載之內容相符,是上開證人所為證述自屬可信。
(三)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乃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構成要件,所謂詐術行為,係指行為人就交易上重要之事項,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為反於真實之虛偽表現之謂,而所謂交易上重要之事項,乃指相對人倘知悉該事項之真實情形,即不會為財產處分行為之謂,是否為交易上重要事項,應依交易之客觀性質、雙方當事人之主觀交易目的,依社會通念具體決定之。依前開證人證述等事證,可知長照協會並無任何收入可供會員終身免費用餐,亦無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之計畫與財源,且長照協會除曾至宜蘭老人機構進行交流之零星活動外,並無實際從事愛心公益活動,曾錦霞
3 人明知上情,卻利用「中華民國長期照護關懷協會」名義,藉承租京華城9 樓餐廳提供會員或會員親友餐點之機會,由曾錦霞、鄭克敦向會員、民眾用餐時宣揚協會理念,訛稱協會欲從事愛心活動及成立養生村,並招攬加入長照協會,佯稱:繳付1 千元成為一般會員可以在該餐廳終身免費用餐,繳付3 千元成為合格會員則在協會具有投票權,再繳付1 萬元成為榮譽會員則可以在長照協會設立之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等優惠入住、醫療等,並鼓勵捐款支持,致民眾、會員陷於錯誤而繳交會費、捐款,長照協會卻於101 年11月28日突然停止供餐,亦未見從事愛心活動、進行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之規劃。綜上各情,足認曾錦霞佯以上開情詞,足已影響被害人是否繳交會費或捐款給之意願,即屬施用詐術,且曾錦霞不法取得會費及捐款,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是曾錦霞所為應構成詐欺取財罪。
(四)辯護意旨雖稱:興建長照中心、養生村等,係長照協會之遠期目標,會員大多都有此認知,且亦非自始不能達成,不能僅因協會倒閉,而認曾錦霞當初施用詐術云云。惟查,曾錦霞於調查時供稱:長照協會目前有籌劃養生村等語(調查卷第4 頁反面),惟其始終無法說明籌畫中養生村之地點及經費來源為何,嗣於審理時改口稱:係遠期目標等語,所述已有可疑。且長照協會如欲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衡情需支出鉅額之費用購買或承租房地或與他人合作興建,然長照協會除會員之會費及捐款外,並無其他收入或財源等情,已如前述,且依曾錦霞所提出之長照協會總分類帳(101 年1 至11月,調查卷55至60頁)之記載,協會收入來源之會費及捐款,每月用於餐費、辦桌費、車馬費、人事費用後,所剩已不多,後期甚至有透支之情形(101 年7 至11月),且上開經費支出中,僅見長照協會將會費及捐款主要用於提供餐點及會員招攬之車馬費推薦獎金(詳後述),未見有何與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成立有關之費用支出,依其財務狀況顯無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之可能。此外,本案復查無曾錦霞3 人有何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之具體規劃或財源。綜上各情,曾錦霞既明知長照協會實際上並無任何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之規劃與財源,仍向民眾訛稱協會計畫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成為榮譽會員將來可享優惠半價,致使民眾陷於錯誤而繳交會費或捐款,所為自構成詐欺取財之犯行。是此部分辯護意旨,難認可採。
(五)辯護意旨復稱:長照協會之會員多數係他人介紹而自願加入,非曾錦霞主動招攬,此觀張淑芬等證人證述係由朋友介紹、鄭克敦、雷雲拉人而加入即明云云。惟查,曾錦霞確有於京華城9 樓餐廳台上或辦公室內向到場之人佯稱長照協會計畫成立成立養生村、醫院等,協會會舉辦愛心公益活動,及介紹不同等級會員之權益,而招攬會員繳交會費及捐款等情,已如前述,是辯護意旨所稱協會會員並無曾錦霞招攬而入會云云,已與事實不符。且縱有被害人係因親友之介紹而自願加入,然依前開事證,被害人亦係因親友帶至京華城9 樓用餐時,經曾錦霞或鄭克敦當場訛稱上情而加入,業經張淑芬、鄭其明證述明確。況長照協會制度中,榮譽會員招攬他人入會,可向協會領取車馬費之推薦獎金等情,業據韓聿媗、葉維德、張淑芬於偵訊、葉阿妹、林珪蓉、吳萬成於原審證述在卷(他字卷第32至33、38至41頁,原審卷三第68頁反面至69頁反面,原審卷四第40頁反面至44頁、46頁反面、49至51頁),且觀之長照協會會務異動公告影本之記載(調查卷第54頁):「一、成為長照協會榮譽會員後,取得推廣會務之資格,享有車馬費之獎勵。……三、榮譽會員凡推廣入會、會員、團體會員或捐助款,享車馬費百分之三十之獎勵。」是曾錦霞
3 人透過此種推薦獎金制度激勵榮譽會員招攬會員,將親友帶至京華城9 樓用餐時,由曾錦霞或鄭克敦宣揚協會理念並訛稱上情,致使到場之人陷於錯誤而繳交會費或捐款,曾錦霞自難解免其刑責。是此部分辯護意旨,亦難認可採。
(六)辯護意旨復稱:曾錦霞若自始有意藉成立長照協會,向會員詐取財物,無必要將會費及捐款用於供餐及其他協會必要開銷,曾錦霞自掏腰包80萬元作為開辦費,亦有多名被害人表示當時吃飯已經吃回本了,足證曾錦霞對於會費及捐款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惟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即成犯,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已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時,即應構成犯罪。準此,縱曾錦霞事後將詐得之款項用於協會之支出,或被害人已多次免費用餐,均不影響曾錦霞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再者,長照協會在京華城9樓免費提供會員或其所帶親友餐點,於用餐過程中曾錦霞、鄭克敦會上台宣揚協會理念,藉此實施前述詐術,且繳交1千元之一般會員即可終身免費在京華城9樓用餐,均如前述,則長照協會持續提供免費餐點,乃其實施詐術之手段之一,換言之,協會如未提供免費餐點,則難以吸引人到場並加入協會。從而,曾錦霞將收取之會費及捐款用於協會供餐及必要開銷,仍無礙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至曾錦霞固稱:其自掏腰包80萬元作為協會之開辦費,然據其調查時供稱:伊先墊支80萬元作為協會開辦費云云(調查卷第2頁),難認該80萬元係曾錦霞捐贈給協會之款項。況該開辦費乃成立長照協會以遂行其詐欺犯行之必要成本,自難執此為有利於曾錦霞之認定。是此部分辯護意旨,亦無足採。
(七)按詐欺取財罪屬即成犯,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事後將部分犯罪所得用於行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據此,曾錦霞於詐得財物後,雖有以長照協會名義贊助宜蘭縣南陽義學推廣協會興學基金、書籍、茶葉、參訪費等,有曾錦霞提出之宜蘭縣南陽義學推廣協會所出具之收據影本
4 紙可稽(原審卷一第124 至125 頁反面),惟曾錦霞既持詐得之款項為之,且捐款價值總計約3 萬0,650 元(原審卷一第123 頁捐款明細說明),占所詐得之款項比例甚低,依前開說明,惟仍無解於曾錦霞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是上開收據4 紙,尚難資為有利於曾錦霞之認定,併此說明。
(八)至於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張淑芬、鄭其明、蕭勤、吳周金貴、陳振福等人先後雖證稱:曾錦霞在長照協會僅是一個人頭,之前曾錦霞做過公益,所以鄭克敦、雷雲就請曾錦霞來協會擔任理事長,事實上曾錦霞沒有任何權利,真正掌權是鄭克敦;曾錦霞僅是傀儡,生性軟弱、不適合當理事長,適合當義工,有關要詐騙要蓋養生村之事與曾錦霞無關,曾錦霞本意善良、無法分辨善惡,鄭克敦說什麼她就什麼等語云云。惟查,曾錦霞明知協會並無營利收入,且無欲辦理愛心活動,亦無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或醫院之規劃與財源,卻在京華城9 樓台上或辦公室內,向到場用餐之會員或民眾宣揚協會理念,並告知協會將辦理愛心公益活動、成立養生村等,復說明不同等級會員享有不同權益,鼓吹到場之人加入協會繳付會費、捐款,並向會員及民眾收取會費或捐款,曾錦霞亦面試協會應徵者,給付員工薪資。綜上各情,堪認曾錦霞在長照協會具有重要之地位、角色,且已從事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難認僅係人頭,遭鄭克敦、雷雲所控制利用。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尚難資為有利於曾錦霞之認定。
(九)至辯護意旨雖稱:曾錦霞有依長照協會之任務與宗旨進行關懷老人與活動,此據林智寬於原審證稱:老人來協會這邊吃飯很快樂,可以互相聊天,及鄭其明於原審證稱:曾錦霞幫伊按摩、陪伊去醫院,做牛肉麵給一個阿姨吃,有關心我們;及李梅花於原審證述:曾錦霞去送上萬元的床、買襯衫給那家的人等語,是曾錦霞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惟長照協會提供免費餐點,係其招攬會員入會繳費及捐款之手段,已如前述,難認係從事關懷老人之服務。又依前所述,曾錦霞既已從事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則其所為前述關懷會員、老人之舉,並無礙於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尚難資為有利於曾錦霞之認定。
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一)曾錦霞3 人於100 年間起共同籌組長照協會,籌備期間曾錦霞擔任主任委員、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雷雲則協助籌備成立,由曾錦霞於100 年7 月11日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籌組長照協會,內政部於100 年8 月16日以台內社字第1000158496號函覆曾錦霞表示同意辦理,並說明於6 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即廢止許可;曾錦霞復於101 年2 月間以長照協會名義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延期成立,經內政部於101年2 月29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110370號函准予備查,並說明於101 年5 月16日前完成籌備事宜並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許可等情,業據曾錦霞於偵查中供稱:伊於100 年間就開始籌備,伊是召集人,鄭克敦、雷雲都是伊的左右手,是我們三人把協會籌備起來等語在卷(他字卷第54頁),且有上開內政部函文影本2 份在卷可稽(調查卷第35至36頁)。
(二)長照協會於101 年5 月12日在京華城9 樓召開第1 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林智寬、張博仁、王聖龍等人均未於會議期間分別擔任紀錄、發票及唱票人員,且無選舉第1屆理監事,亦無討論、決議協會章程草案、審查101年度工作計畫案及101年度收支預算表案,且並無召開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及選舉第1屆常務理監事、理事長;另長照協會僱用之行政人員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到職日期依序為101年6月26日、4或5月、6月24日,且王聖龍、張博仁在協會並非會計或出納人員等情,業據曾錦霞於本院供承:5月12日當日並沒有決議通過長照協會章程、工作計畫案及收支預算表案等語(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至64頁),並有以下證人之證述可資證明:
⒈張博仁於原審證稱:伊沒有參與101 年5 月12日長照協會
的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一直到離職,伊不知有開會員大會這件事;伊在長照協會任職期間,沒有做過出納,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經費收支決算表、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所載伊是出納是不實在,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所載伊到職日也不對,伊到職日應該是101 年4 、5 月左右等語(原審卷二第74至75、78頁)。
⒉王聖龍於原審證述:伊於101 年6 月26日才去長照協會應
徵,不可能參加101 年5 月12日長照協會舉辦的第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也沒參與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將伊列為唱票人員是子虛烏有;是曾錦霞拿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經費收支決算表給伊簽名,伊並沒有在協會擔任會計,實際上伊也不會做會計等語(原審卷二第80頁正反面、82頁正反面)。
⒊林珪蓉於原審證稱:伊有參加長照協會會員大會,就是吃
飯而已,並沒有看見選舉理、監事,沒有選舉的過程,伊也不知伊有當選理事,也不知有幾票,伊也沒有開理、監事會議等語(原審卷四第42頁正反面)。
⒋施純玲於原審證稱:101 年5 月12日長照協會有辦一個活
動,像是成立的慶祝大會,當天也沒有選舉理監事的動作,沒有任何投票、監票、唱票、表決等過程,常務理事、監事都是內定好的,就由鄭克敦在台上宣布理監事名單,伊當常務理事,因為伊捐款金額高,這些事情都是曾錦霞
3 人在決定等語(原審卷三第127 頁反面至128 、131 頁)。
⒌陳希平於原審證稱:伊有參加101 年5 月12日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那天吃飯時間是12點,鄭克敦在台上講話講到1 點半,故意讓大家餓肚子,到了1 點半的時候,他提出全部協會理監事的名單,請大家鼓掌通過,根本沒有經過投票,曾錦霞當天從頭到尾都在場;當日11點沒有開理監事會議,鄭克敦有說他是寫會議紀錄的專家,有沒有開不重要等語(原審卷二第50頁正反面)。
⒍張淑芬於原審證稱:伊有參加101 年5 月12日上午11點會
員大會,但當天鄭克敦一直不選理監事,直到晚上吃飯時說理監事已經選好了;會員大會是曾錦霞3 人主持,當日沒有選舉理監事、唱票計票、討論提案,也沒有開理監事會議等語(原審卷三第27頁反面至28、31頁正反面)。
⒎葉阿妹於原審證稱:伊有於101 年5 月12日去參加會員大
會,伊不知悉伊有當選監事,當日沒有選舉理監事,伊有幾十票根本不知道等語(原審卷三第68頁正反面)。⒏黃玉馨於原審證稱:伊有參與101 年5 月12日的活動,但
當日沒有選舉投票,鄭克敦有內定由捐款較多的人擔任理、監事,是鄭克敦跟伊講以捐款多的人擔任等語(原審卷三第77頁反面)。
⒐林智寬於偵訊證稱:長照協會會務人員待遇表記載伊是10
1 年5 月18日任職,但伊記得是101 年6 月24日至長照協會上班等語(他字卷第78頁)。
(三)曾錦霞於101 年7 月20日以長照協會理事長身分,以長照協會長照社字第10100007201 號函發函內政部,並檢附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紀錄、第1 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第1 屆理事移交清冊目錄、章程、101 年度工作計畫書、經費收支決算書、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常務理事及理事人員簡歷冊、候補理事人員簡歷冊、監事及候補人員簡歷冊、「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成立大會議程表、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度工作計畫書、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會員名冊、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等資料,向內政部申請立案,經內政部於101 年7 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263835號函准予立案,並核發當選證明書及圖記等情,業據曾錦霞於調查、偵查中供承:長照協會有將前開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紀錄、第1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等送至內政部申請立案;伊是長照協會理事長等語(調查卷第2 頁,他字卷第53頁),且有內政部101 年11月20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364718號函檢送長照協會立案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調查卷第31至53頁),復觀諸上開長照協會101 年7 月20日長照社字第10100007201 號函,曾錦霞有於該函文內理事長簽名欄內簽名。
綜上各情,堪認曾錦霞有以長照協會理事長身分,以上開長照協會函文檢附前揭會議紀錄2 份、長照協會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等資料,發函向內政部申請人民團體立案。
(四)依前開事證,可知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在協會到職日期依序為101 年6 月26日、4 或5 月及6 月24日,且王聖龍、張博仁在協會並非擔任會計或出納人員,惟觀諸長照協會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卻登載王聖龍為會計人員、張博仁為出納人員,及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上卻登載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到職日期依序為101 年2 月20日、2 月1 日、5 月18日、王聖龍、張博仁分別為協會會計、出納人員等不實內容。又長照協會召開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時,林智寬、張博仁、王聖龍等人均未分別擔任紀錄、發票及唱票人員,且當日並無選舉第1 屆理監事,亦無討論、決議擬定協會章程草案、審查101 年度工作計畫案及收支預算表案,惟觀諸前揭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紀錄,卻登載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紀錄、發票及唱票人員、討論提案及決議、選舉第1 屆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等議案等不實事項;另同日並無召開第1 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並選舉第1屆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惟觀之第1 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卻登載如事實欄二所載開會之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列席人員、主席、紀錄、發票及唱票人員、選舉第1屆常務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案等不實事項,足認前揭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紀錄、第1 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長照協會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均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五)綜上,審酌曾錦霞3 人共同籌組長照協會,籌備期間曾錦霞擔任主任委員、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雷雲則協助籌備成立,由曾錦霞於100 年7 月11日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籌組長照協會,經內政部函覆同意辦理;依人民團體法第9 條第1 項、第10條之規定,渠等負責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並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立案,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曾錦霞於101年2 月間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延期成立,並於同年5 月12日召開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復於同年7 月20日檢附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紀錄、第1 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向內政部申請人民團體立案,綜上各情,堪認上開內容不實之文書係曾錦霞3人因籌組、成立長照協會所登載製作,並向內政部提出行使之。是曾錦霞自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曾錦霞3 人明知所成立長照協會,並無欲辦理愛心或公益等活動,除會員會費及捐款外,並無任何營利收入,亦無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之計畫與與財源,卻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名義,除向內政部申請立案外,並採用會員制,藉用餐期間向到場用餐之人宣揚協會理念,佯稱將辦理愛心活動、成立養生村等,不同等級會員享有不同權益,鼓吹到場之人加入協會,繳付1 千元的普通會員可終身免費用餐,再繳付3 千元的合格會員,則具有選舉權,再繳付1 萬元的為榮譽會員,在未來所成立之養生村、醫院享有半價優惠入住權益,並以愛心、做公益等為由鼓吹捐款,使不知情之民眾、會員陷於錯誤,而繳交會費及捐款,曾錦霞亦有面試協會應徵者,給付員工薪資;而曾錦霞、鄭克敦並分別擔任長照協會籌備期間之主任委員、執行秘書,雷雲則協助籌備成立,長照協會成立後曾錦霞並擔任理事長,雷雲則主管協會成立前後之財務,且曾錦霞於100 年7 月11日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籌組長照協會,復於101 年2 月間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延期成立,而於10
1 年5 月12日召開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惟當日並未討論議決議案及辦理選舉理監事,復未召開理監事會議,曾錦霞3 人卻於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議紀錄等文書持向內政部申請立案等情,事證均如前述,已足認曾錦霞與鄭克敦、雷雲共同參與本件利用長照協會詐騙、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分工,並依照內部分工情形,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共同犯罪之目的,其等既各自分擔整體犯罪過程,依前揭說明,自應就對全部結果,負共同正犯刑責。是曾錦霞及辯護人辯稱本案乃鄭克敦、雷雲之行為,曾錦霞並無參與協會營運與決策,亦未經手會議紀錄等文書,僅為掛名理事長,曾錦霞並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與鄭克敦、雷雲無共同之犯意聯絡云云,屬卸責之詞,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曾錦霞前揭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曾錦霞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曾錦霞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生效。而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而曾錦霞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已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對曾錦霞較為有利。
二、核曾錦霞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曾錦霞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曾錦霞與鄭克敦、雷雲間就所犯上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應依接續犯論以實質一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3782、45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曾錦霞所犯事實欄一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所為,各舉動均係基於單一詐取財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詐騙手段實施,可認該多次詐騙行為間之獨立性極微薄弱;及曾錦霞於密接時間內犯事實欄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前揭長照協會會員大會紀錄、理監事會議紀錄、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
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就刑法之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五、按刑法牽連犯廢除後,行為人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僅一行為,或即便於自然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但有部分合致,且目的單一者,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1 個犯罪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並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仍係予以綜合為單一評價,較之對其個別評價而論以數罪為合理,以避免對行為人之犯罪行為過份評價、處罰,而有違刑罰之謙抑原則。是在刑法修正後,關於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之概念,宜配合法律之修正而為適當之變更、擴張,即擴張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概念,認係「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藉以區分「自然概念之一行為」。查曾錦霞利用長照協會向民眾行詐騙之行為,並持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長照協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紀錄等資料,向內政部申請長照協會立案,欲辦理法人登記以達到取信於民眾,且其所為詐取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之時間,均係在成立長照協會籌備期間及成立長照協會之後所為,是曾錦霞所為,均係出於為達使被害人誤認而陷於錯誤,藉此從中謀得不法財物之同一不法目的,僅係為達到取信於民眾之意思,而為各個舉動,依一般社會通念,法律上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此際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是曾錦霞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曾錦霞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應予分論並罰,尚有未洽,附此說明。
肆、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曾錦霞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本案依卷內事證,尚有如附表編號77-1、92-1、168-1 、270-1 、321-1 、337-1 、431-1 、484-1 、562-1 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原審漏未論及,其事實認定,尚有違誤。②附表編號318 、337 、342 、348 、371、466 、669 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原審認定有誤(詳附表各該編號),有各該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入會申請表、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處贊助費收據存根聯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亦有違誤。③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葉維德於101 年3 月18日繳交入會費1000元,有協會入會申請表影本、協會籌備處贊助費收據存根聯影本可憑,惟原審就此部分犯罪金額於原判決附表編號82重複列計,亦有未洽。④本件起訴意旨認曾錦霞以前揭詐騙手法共詐得一般會員約1,000 餘人、合格會員101 人、榮譽會員100 餘人,惟本案依現存卷證資料,僅能證明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是本件附表所示被害人以外其餘經起訴之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原審對此已經檢察官起訴請求之犯罪事實,漏未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亦有未洽。⑤本件曾錦霞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與鄭克敦及雷雲間有犯意之聯絡,均為共同正犯,已如前述,原審並未論雷雲為共同正犯,尚有未洽。⑥曾錦霞持向內政部申請人民團體立案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除長照協會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紀錄、第1 屆第1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外,尚包括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1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及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事證已如前述,原審漏論行使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收支決算表2 份及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亦有未洽。
曾錦霞及辯護人上訴否認犯行所指摘各節,均經本院詳予論述如何憑以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辯解不採納之理由,已如前述,曾錦霞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量刑:爰審酌曾錦霞為圖私利,以加入長照協會會員可終身免費用餐、優惠使用將來成立之長照中心、養生村、醫院等服務及協會從事愛心公益活動等名義,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中老年人繳交會費及捐款,受害對象甚多,與原審相較有所增減,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會議紀錄等文書,所為非是,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罹患重度憂鬱症(本院卷二82-2之陳述、82-12 頁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及被害人有關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曾錦霞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業經修正,並於000 年0月0 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經同步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沒收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
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
104 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訊據曾錦霞堅決否認有分得任何會員繳交之會費或捐款,辯稱:伊不管財務,會員繳交之費用都是鄭克敦、雷雲收走,伊並沒有分到錢,且協會支出人事費、餐費、車馬費等後,僅剩一點錢等語(本院卷一第144 頁,調查卷第4 頁反面)。經查,王聖龍於原審證稱:曾錦霞收到錢都把錢交給鄭克敦等語(原審卷二第81頁);韓聿媗、葉維德於偵查中均證稱:雷雲在長照協會負責收錢,管財務等語(他字卷第32、38頁);張淑芬於偵查、原審證稱:雷雲在長照協會擔任記帳、財務及發車馬費,等於是財務總管;伊看過曾錦霞錢就交給雷雲等語(他字卷第39至40頁,原審卷三第28頁反面);陳希平於偵查中證稱:雷雲負責收錢、記帳、管財務,等於是財務總管等語(他字卷第30至31頁);林智寬於原審證稱:曾錦霞沒有經手長照協會財務收支等語(原審卷三第22頁反面)。據此,足認長照協會係由雷雲負責管理財務事宜,曾錦霞向會員所收款項應係交給鄭克敦或雷雲處理,則曾錦霞前揭所辯,尚非無據。另依曾錦霞所提出之長照協會總分類帳(101 年
1 月至11月),依該分類帳記載,協會所收取之會費、捐款,用於餐費、人事費、車馬費等,至11月底僅餘38,447元。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證明曾錦霞有分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基於罪疑惟輕原則,難認曾錦霞有犯罪所得。依前揭說明意旨,不能證明曾錦霞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無從為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諭知,附此敘明。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本件公訴意旨另略以:曾錦霞於前開時間、地點,以前揭不法手法,共募得一般會員約1,000 餘人、合格會員101 人、榮譽會員100 餘人,因認上開會員中除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外,對其餘被害人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曾錦霞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曾錦霞之供述、證人之證述、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入會申請表、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處收據存根聯等資料,為主要論據。訊據曾錦霞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經查,本案依卷存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入會申請表、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處收據存根聯等資料,僅足認曾錦霞有對附表所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行,尚難認除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外,曾錦霞尚有對其他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有檢察官所指該部分犯行,認不能證明犯罪,惟此部分犯嫌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詐之欺取財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 │被害人 │ 日 期 │名 稱 │金額(新臺幣││ │ │ │ │) │├───┼─────┼─────┼─────┼──────┤│ 1 │上官百成 │101.02.12 │入會費 │1千元 │├───┼─────┼─────┼─────┼──────┤│ 2 │鄧凱文 │101.02.12 │入會費 │1千元 │├───┼─────┼─────┼─────┼──────┤│ 3 │陳希平 │101.02.18 │常年會費 │3千元 │├───┼─────┼─────┼─────┼──────┤│ 4 │鄒有富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5 │張惠美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6 │黃滿惠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7 │陳清波 │101.02 │入會費 │1千元 │├───┼─────┼─────┼─────┼──────┤│ 8 │李花英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9 │高芳蘭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10 │林采霓 │101.02.18 │入會費、常│5千元 ││ │ │ │年會費、捐│ ││ │ │ │款 │ │├───┼─────┼─────┼─────┼──────┤│11 │柯水發 │101.02.20 │入會費、常│4千元 ││ │ │ │年會費 │ │├───┼─────┼─────┼─────┼──────┤│12 │林明美 │101.02.21 │入會費 │1千元 │├───┼─────┼─────┼─────┼──────┤│13 │蕭慶賡 │101.02.21 │入會費、常│4千元 ││ │ │ │年會費 │ │├───┼─────┼─────┼─────┼──────┤│14 │韓聿媗 │101.02.21 │入會費 │1千元 │├───┼─────┼─────┼─────┼──────┤│15 │劉美蘭 │101.02.21 │入會費、常│5千元 ││ │ │ │年會費 │ ││ │ │101.02.25 │入會費 │ │├───┼─────┼─────┼─────┼──────┤│16 │詹巧薇 │101.02.22 │入會費 │1千元 │├───┼─────┼─────┼─────┼──────┤│17 │方智 │101.02.23 │入會費 │1千元 │├───┼─────┼─────┼─────┼──────┤│18 │陳貴祁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19 │程克勤 │101.02.24 │入會費 │1千元 │├───┼─────┼─────┼─────┼──────┤│20 │李雲蘭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1 │李木平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2 │林姿吟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3 │柯麗雪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4 │彭玉泉 │101.02.26 │入會費 │1千元 │├───┼─────┼─────┼─────┼──────┤│25 │王子豪 │101.02.26 │入會費 │1千元 │├───┼─────┼─────┼─────┼──────┤│26 │盧秀珠 │101.02.27 │入會費 │1千元 │├───┼─────┼─────┼─────┼──────┤│27 │林鳳梅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28 │周家玲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29 │李芸樺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0 │邢春金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1 │張明煌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2 │黃國騰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3 │富桂芬 │101.02.28 │入會費 │5百元 │├───┼─────┼─────┼─────┼──────┤│34 │周曼萍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5 │鄒明玉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6 │呂意揚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7 │張泉鳳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8 │賴信雄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9 │曾來興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40 │林孝宏 │101.03.01 │入會費 │1千元 │├───┼─────┼─────┼─────┼──────┤│41 │徐彩萍 │101.03.01 │入會費 │1千元 │├───┼─────┼─────┼─────┼──────┤│42 │曾以潔 │101.03.02 │入會費 │1千元 │├───┼─────┼─────┼─────┼──────┤│43 │許小蘭 │101.03.05 │入會費 │1千元 │├───┼─────┼─────┼─────┼──────┤│44 │蔡金壁 │101.03.06 │入會費 │1千元 │├───┼─────┼─────┼─────┼──────┤│45 │程美珠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6 │黃琬媚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7 │黃國華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8 │王堯弘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9 │張錫志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0 │李秀英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1 │周天柱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2 │石家珍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3 │李路得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4 │鄭借妹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5 │王孟石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6 │鄧婉廷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7 │林輝發 │101.03.10 │入會費 │1千元 │├───┼─────┼─────┼─────┼──────┤│58 │杜華莉 │101.03.10 │入會費 │1千元 │├───┼─────┼─────┼─────┼──────┤│59 │鄭其明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0 │周林麗華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1 │吳明燦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2 │彭英樺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3 │丁紫湄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4 │鍾秀吟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5 │高芳英 │101.03.13 │入會費 │1千元 │├───┼─────┼─────┼─────┼──────┤│66 │王平芳 │101.03.14 │入會費 │1千元 │├───┼─────┼─────┼─────┼──────┤│67 │馬培華 │101.03.14 │入會費 │1千元 │├───┼─────┼─────┼─────┼──────┤│68 │黃玉馨 │101.03.14 │入會費 │1千元 │├───┼─────┼─────┼─────┼──────┤│69 │梁鴻 │101.03.15 │贊助費 │1萬元 │├───┼─────┼─────┼─────┼──────┤│70 │黃泳霈 │101.03.15 │贊助費 │1萬元 │├───┼─────┼─────┼─────┼──────┤│71 │陳希平 │101.03.15 │贊助費 │1萬元 │├───┼─────┼─────┼─────┼──────┤│72 │張金三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3 │陳惠玉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4 │高德碩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5 │林家傑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6 │張巧妍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7 │謝煥蘭 │101.03.17 │入會費 │1千元 │├───┼─────┼─────┼─────┼──────┤│77-1 │王春美 │101.03.17 │入會費 │1千元 │├───┼─────┼─────┼─────┼──────┤│78 │葉維德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79 │吳仁德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80 │鐘辛金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81 │顧乃玲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82 │(原判決此編號將編號78葉維德於101.03.18 繳交入會││ │費1 千元部分重複列計) │├───┼─────┬─────┬─────┬──────┤│83 │林素梅 │101.03.19 │入會費 │1千元 │├───┼─────┼─────┼─────┼──────┤│84 │李次郎 │101.03.19 │入會費 │1千元 │├───┼─────┼─────┼─────┼──────┤│85 │柯竣勝 │101.03.19 │贊助費 │1萬元 │├───┼─────┼─────┼─────┼──────┤│86 │高德碩 │101.03.19 │贊助費 │1萬元 │├───┼─────┼─────┼─────┼──────┤│87 │楊蓮青 │101.03.20 │入會費 │1千元 │├───┼─────┼─────┼─────┼──────┤│88 │丁原琲 │101.03.20 │入會費 │1千元 │├───┼─────┼─────┼─────┼──────┤│89 │何旭東 │101.03.20 │入會費 │1千元 │├───┼─────┼─────┼─────┼──────┤│90 │林英美 │101.03.21 │入會費 │1千元 │├───┼─────┼─────┼─────┼──────┤│91 │林真玉 │101.03.21 │入會費 │1千元 │├───┼─────┼─────┼─────┼──────┤│92 │徐吳阿桂 │101.03.21 │入會費 │1千元 │├───┼─────┼─────┼─────┼──────┤│92-1 │鄭森豪 │101.03.21 │入會費 │1千元 │├───┼─────┼─────┼─────┼──────┤│93 │許春子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4 │曾玟寧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5 │陳庥妘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6 │徐春妹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7 │趙雅華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8 │陳巧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99 │徐月嬌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0 │廖惠芬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1 │邱英治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2 │羅秀旭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3 │陳薰風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4 │吳連昇 │101.03.23 │贊助費 │2千元 │├───┼─────┼─────┼─────┼──────┤│105 │蔡志宜 │101.03.24 │入會費 │1千元 │├───┼─────┼─────┼─────┼──────┤│106 │葉春榮 │101.03.24 │入會費 │1千元 │├───┼─────┼─────┼─────┼──────┤│107 │楊璧穗 │101.03.25 │入會費 │1千元 │├───┼─────┼─────┼─────┼──────┤│108 │魏秀鳳 │101.03.25 │入會費 │1千元 │├───┼─────┼─────┼─────┼──────┤│109 │鄧陳枝妹 │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0 │宋宏毅 │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1 │王素真 │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2 │曹榮華 │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3 │黃貴花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4 │鄭玉英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5 │陳靜容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6 │林延築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7 │周愛玲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18 │朱其燊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19 │李端麗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0 │陳寶蓮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1 │郭珈君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2 │胡林靜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3 │李梅花 │101.03.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3.30 │ │ │├───┼─────┼─────┼─────┼──────┤│124 │張金三 │101.03.28 │捐 款 │2千元 │├───┼─────┼─────┼─────┼──────┤│125 │陳鵬宇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26 │黃泰瑞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27 │莊美淑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28 │施純玲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129 │張博仁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30 │戴何鳳嬌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31 │韓聿媗 │101.03.29 │贊助費 │1萬元 │├───┼─────┼─────┼─────┼──────┤│132 │阮威德 │101.03.29 │贊助費 │1萬元 │├───┼─────┼─────┼─────┼──────┤│133 │王子豪 │101.03.29 │贊助費 │2萬元 │├───┼─────┼─────┼─────┼──────┤│134 │黃玉馨 │101.03.29 │贊助費 │1萬元 │├───┼─────┼─────┼─────┼──────┤│135 │劉玉華 │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6 │陳芳華 │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7 │陳佳敏 │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8 │黃陳碧珠 │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9 │劉許滿英 │101.03.31 │入會費 │2千元 │├───┼─────┼─────┼─────┼──────┤│140 │葉麗珠 │101.03.31 │入會費 │1千元 │├───┼─────┼─────┼─────┼──────┤│141 │侯月女 │101.03.31 │贊助費 │1萬元 │├───┼─────┼─────┼─────┼──────┤│142 │周天柱 │101.03.31 │贊助費 │1萬元 │├───┼─────┼─────┼─────┼──────┤│143 │鐘秀卿 │101.03.31 │贊助費 │1萬元 │├───┼─────┼─────┼─────┼──────┤│144 │陳曾素英 │101.03.31 │捐款 │1萬元 │├───┼─────┼─────┼─────┼──────┤│145 │傅淑惠 │101.04.01 │入會費 │1千元 │├───┼─────┼─────┼─────┼──────┤│146 │林樹興 │101.04.02 │贊助費 │5千元 │├───┼─────┼─────┼─────┼──────┤│147 │李純 │101.04.03 │入會費 │1千元 │├───┼─────┼─────┼─────┼──────┤│148 │石家珍 │101.04.03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4.06 │ │ │├───┼─────┼─────┼─────┼──────┤│149 │程克勤 │101.04.03 │贊助費 │4千元 │├───┼─────┼─────┼─────┼──────┤│150 │葉阿妹 │101.04.04 │入會費 │1千元 │├───┼─────┼─────┼─────┼──────┤│151 │顧雅芳 │101.04.04 │入會費 │1千元 │├───┼─────┼─────┼─────┼──────┤│152 │林采霓 │101.04.05 │贊助費 │3萬元 │├───┼─────┼─────┼─────┼──────┤│153 │林珪蓉 │101.04.05 │贊助費 │2萬元 │├───┼─────┼─────┼─────┼──────┤│154 │陳冠紘 │101.04.06 │入會費 │1千元 │├───┼─────┼─────┼─────┼──────┤│155 │楊仲康 │101.04.06 │入會費 │1千元 │├───┼─────┼─────┼─────┼──────┤│156 │鄭旻泰 │101.04.06 │入會費 │1千元 │├───┼─────┼─────┼─────┼──────┤│157 │陳效武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58 │張晨卿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59 │蕭錦坤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60 │吳台秀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61 │鈕沛豐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62 │林曾春英 │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3 │白秀錦 │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4 │高王依蘭 │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5 │宋傅燕雀 │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6 │李桂枝 │101.04.09 │入會費 │1千元 │├───┼─────┼─────┼─────┼──────┤│167 │張徽貞 │101.04.09 │入會費 │1千元 │├───┼─────┼─────┼─────┼──────┤│168 │林榮徵 │101.04.09 │入會費 │1千元 │├───┼─────┼─────┼─────┼──────┤│168-1 │林榮徵 │101.04.09 │贊助費 │1萬元 ││ │ │ │ │ │├───┼─────┼─────┼─────┼──────┤│169 │陳汪貴英 │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0 │吳周金貴 │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1 │林翁時 │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2 │章乃靖 │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3 │葉阿妹 │101.04.10 │贊助費 │1萬元 │├───┼─────┼─────┼─────┼──────┤│174 │沈陳治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5 │陳美玉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6 │吳昆華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7 │郭紫燕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8 │陳海泉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9 │林翁時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0 │蘇鈺翔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1 │張孟星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2 │郭治銘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 │悅富盛事業│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3 │有限公司(│ │ │ ││ │蕭川棋) │ │ │ ││ │ │ │ │ │├───┼─────┼─────┼─────┼──────┤│184 │黃金月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5 │周玉梅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6 │郭振國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87 │曾文聖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88 │張內利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89 │陳寶村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0 │黃文安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1 │呂意揚 │101.04.14 │贊助費 │1萬元 │├───┼─────┼─────┼─────┼──────┤│192 │蔡玉真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3 │楊憲恩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4 │楊瑞珠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5 │陳一鵬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6 │李錦雲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7 │潘建誠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8 │紀彰龢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101.05.11 │贊助費 │1萬元 ││ │載為紀鶾】│ │ │ │├───┼─────┼─────┼─────┼──────┤│199 │蘇鈺翔 │101.04.15 │贊助費 │1萬元 │├───┼─────┼─────┼─────┼──────┤│200 │李美純 │101.04.16 │入會費 │1千元 │├───┼─────┼─────┼─────┼──────┤│201 │邱研庭 │101.04.16 │入會費 │1千元 │├───┼─────┼─────┼─────┼──────┤│202 │邱英治 │101.04.16 │贊助費 │1萬元 │├───┼─────┼─────┼─────┼──────┤│203 │劉月娥 │101.04.16 │贊助費 │1萬元 │├───┼─────┼─────┼─────┼──────┤│204 │廖再添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5 │許達權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6 │蔡安姬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7 │羅大人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8 │林明仁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9 │邹宏銘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邵宏銘│ │ │ ││ │】 │ │ │ │├───┼─────┼─────┼─────┼──────┤│210 │洪麗美 │101.04.18 │入會費 │1千元 │├───┼─────┼─────┼─────┼──────┤│211 │邱悅震 │101.04.18 │入會費 │1千元 │├───┼─────┼─────┼─────┼──────┤│212 │許婉琳 │101.04.18 │入會費 │1千元 │├───┼─────┼─────┼─────┼──────┤│213 │王永康 │101.04.18 │贊助費 │1萬元 │├───┼─────┼─────┼─────┼──────┤│214 │林翁時 │101.04.18 │贊助費 │5千元 │├───┼─────┼─────┼─────┼──────┤│215 │劉少玉 │101.04.20 │入會費 │1千元 │├───┼─────┼─────┼─────┼──────┤│216 │徐道坤 │101.04.20 │入會費 │1千元 │├───┼─────┼─────┼─────┼──────┤│217 │陳效武 │101.04.20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4.30 │ │ │├───┼─────┼─────┼─────┼──────┤│218 │張嘉玲 │101.04.21 │入會費 │1千元 │├───┼─────┼─────┼─────┼──────┤│219 │陳岳彤 │101.04.22 │贊助費 │1萬元 │├───┼─────┼─────┼─────┼──────┤│220 │高志成 │101.04.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千元 │├───┼─────┼─────┼─────┼──────┤│221 │雷冬芝 │101.04.23 │入會費 │1千元 │├───┼─────┼─────┼─────┼──────┤│222 │簡美慧 │101.04.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萬元 │├───┼─────┼─────┼─────┼──────┤│223 │范良玉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4 │李淑春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5 │蔡美玉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6 │盧秀呅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盧秀文│ │ │ ││ │】 │ │ │ │├───┼─────┼─────┼─────┼──────┤│227 │曾劉妙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8 │范桂琴 │101.04.25 │入會費 │1千元 │├───┼─────┼─────┼─────┼──────┤│229 │劉幼菊 │101.04.25 │入會費 │1千元 ││ │ │ │ │ │├───┼─────┼─────┼─────┼──────┤│230 │李愛珠 │101.04.25 │入會費 │1千元 │├───┼─────┼─────┼─────┼──────┤│231 │徐鄒春芳 │101.04.25 │贊助費 │1萬元 │├───┼─────┼─────┼─────┼──────┤│232 │洪麗美 │101.04.25 │贊助費 │1萬元 │├───┼─────┼─────┼─────┼──────┤│233 │范若秦 │101.04.26 │入會費 │1千元 │├───┼─────┼─────┼─────┼──────┤│234 │林建龍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5 │陳永魁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6 │張美惠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7 │張寶蘭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8 │邱成淵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9 │周徐美玉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40 │黃秋月 │101.04.2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4千元 │├───┼─────┼─────┼─────┼──────┤│241 │趙旻韜 │101.04.2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242 │羅克強 │101.04.30 │入會費 │1千元 │├───┼─────┼─────┼─────┼──────┤│243 │傅雪美 │101.04.30 │入會費 │1千元 │├───┼─────┼─────┼─────┼──────┤│244 │張碧玉 │101.04.3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2千元 │├───┼─────┼─────┼─────┼──────┤│245 │黃寶滿 │101.05.01 │入會費 │1千元 │├───┼─────┼─────┼─────┼──────┤│246 │林瑞雲 │101.05.01 │入會費 │1千元 │├───┼─────┼─────┼─────┼──────┤│247 │宋宏毅 │101.05.01 │贊助費 │1萬元 │├───┼─────┼─────┼─────┼──────┤│248 │馬培華 │101.05.01 │贊助費 │1萬元 │├───┼─────┼─────┼─────┼──────┤│249 │趙志榮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0 │錢碧絹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1 │許貴雪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252 │詹文欽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3 │陳誌霞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4 │劉秀群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5 │范桂芬 │101.05.02 │贊助費 │1萬元 │├───┼─────┼─────┼─────┼──────┤│256 │梁博文 │101.05.02 │贊助費 │1萬元 │├───┼─────┼─────┼─────┼──────┤│257 │楊慧敏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58 │劉益成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59 │鄭惠中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0 │李英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1 │劉淑慧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04 │贊助費 │1萬元 │├───┼─────┼─────┼─────┼──────┤│262 │劉永年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3 │彭鳳玲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4 │林明仁 │101.05.03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22 │ │ │├───┼─────┼─────┼─────┼──────┤│265 │盧淑花 │101.05.04 │入會費 │1千元 │├───┼─────┼─────┼─────┼──────┤│266 │蔡承容 │101.05.04 │入會費 │1千元 │├───┼─────┼─────┼─────┼──────┤│267 │高光楣 │101.05.05 │入會費 │1千元 │├───┼─────┼─────┼─────┼──────┤│268 │陳白萍 │101.05.0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10 │贊助費 │1萬元 │├───┼─────┼─────┼─────┼──────┤│269 │李淑春 │101.05.05 │贊助費 │1萬元 │├───┼─────┼─────┼─────┼──────┤│270 │黃寶滿 │101.05.05 │贊助費 │1萬元 │├───┼─────┼─────┼─────┼──────┤│270-1 │黃秋月 │101.05.05 │贊助費 │6千元 │├───┼─────┼─────┼─────┼──────┤│271 │黃貴美 │101.05.06 │入會費 │1千元 │├───┼─────┼─────┼─────┼──────┤│272 │蘇秀珠 │101.05.06 │入會費 │1千元 │├───┼─────┼─────┼─────┼──────┤│273 │傅李秀治 │101.05.06 │入會費 │1千元 │├───┼─────┼─────┼─────┼──────┤│274 │林基成 │101.05.07 │入會費 │1千元 │├───┼─────┼─────┼─────┼──────┤│275 │江招治 │101.05.07 │入會費 │1千元 │├───┼─────┼─────┼─────┼──────┤│276 │徐碧玉 │101.05.08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11 │贊助費 │1萬元 │├───┼─────┼─────┼─────┼──────┤│277 │林天平 │101.05.08 │入會費 │1千元 │├───┼─────┼─────┼─────┼──────┤│278 │程宏辰 │101.05.09 │入會費 │1千元 │├───┼─────┼─────┼─────┼──────┤│279 │陳武揚 │101.05.09 │入會費 │1千元 │├───┼─────┼─────┼─────┼──────┤│280 │李明奎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281 │許麗虹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2 │翁敏智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3 │郭澤芳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4 │楊誠業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5 │吳萬成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6 │蔡福臻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7 │蔡春雄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8 │朱素慧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9 │俞黃玉鸞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0 │游葆錠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1 │張鴻興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2 │傅競慧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3 │彭武雄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4 │黃燕光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5 │黃芷薰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6 │李榮華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297 │陳弄月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8 │吳招英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9 │陳睦天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0 │蔡曾懿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1 │葉昌宏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2 │徐尚文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3 │吳英星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4 │林瑞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5 │蔡道源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06 │葉炳榮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7 │藍小英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8 │林隆妹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9 │馬振彬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0 │吳鳳仙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1 │陳小鳳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2 │吳榮娟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3 │胡蘭香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4 │楊涼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5 │賴昱綸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316 │馮茂英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7 │彭英樺 │101.05.12 │贊助費 │2萬元 │├───┼─────┼─────┼─────┼──────┤│318 │楊慧敏 │101.05.12 │贊助費 │1萬元 ││ │ │ │ │【原判決誤認││ │ │ │ │為1 千元】 │├───┼─────┼─────┼─────┼──────┤│319 │楊誠業 │101.05.12 │贊助費 │1萬元 │├───┼─────┼─────┼─────┼──────┤│320 │施純玲 │101.05.14 │贊助費 │1萬元 │├───┼─────┼─────┼─────┼──────┤│321 │黃玉馨 │101.05.14 │贊助費 │1萬元 │├───┼─────┼─────┼─────┼──────┤│321-1 │陳明 │101.05.14 │贊助費 │1萬元 │├───┼─────┼─────┼─────┼──────┤│322 │李木平 │101.05.14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5.19 │贊助費 │1千元 │├───┼─────┼─────┼─────┼──────┤│323 │張碧真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4 │莊伯桃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5 │楊德川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6 │簡金鶯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7 │史玉玲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8 │許惠美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9 │陳秀秀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30 │陳麗心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31 │潘朱迪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32 │林秀美 │101.05.16 │入會費 │1千元 │├───┼─────┼─────┼─────┼──────┤│333 │任敦標 │101.05.16 │入會費 │1千元 │├───┼─────┼─────┼─────┼──────┤│334 │任楊雪娥 │101.05.16 │入會費 │1千元 │├───┼─────┼─────┼─────┼──────┤│335 │黃秋月 │101.05.16 │贊助費 │2萬元 │├───┼─────┼─────┼─────┼──────┤│336 │蘇鈺翔 │101.05.16 │贊助費 │1萬元 │├───┼─────┼─────┼─────┼──────┤│337 │梁博文 │101.05.16 │贊助費 │2萬元 ││ │ │ │ │【原判決誤認││ │ │ │ │為1 萬元】 │├───┼─────┼─────┼─────┼──────┤│337-1 │施純玲 │101.05.16 │贊助費 │3萬元 │├───┼─────┼─────┼─────┼──────┤│338 │易潤卿 │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339 │張黃阿梅 │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40 │梁以平 │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341 │王一金 │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342 │黃玉馨 │101.05.17 │贊助費 │4萬元 ││ │ │ │ │【原判決誤認││ │ │ │ │為1 萬元】 │├───┼─────┼─────┼─────┼──────┤│343 │楊林淑蘭 │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344 │徐家鳳 │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345 │徐嘉鞠 │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346 │王煥中 │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47 │蔡曾懿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348 │鐘辛金 │101.05.19 │贊助費 │1千元 ││ │ │ │ │【原判決誤認││ │ │ │ │為1 萬元】 │├───┼─────┼─────┼─────┼──────┤│349 │葉滿妹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350 │林翁時 │101.05.19 │贊助費 │2萬元 │├───┼─────┼─────┼─────┼──────┤│351 │高芳蘭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22 │ │ ││ │ │101.05.23 │ │ │├───┼─────┼─────┼─────┼──────┤│352 │高芳英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23 │ │ │├───┼─────┼─────┼─────┼──────┤│353 │夏邦勝 │101.05.2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2千元 │├───┼─────┼─────┼─────┼──────┤│354 │梁樹芳 │101.05.20 │入會費 │1千元 │├───┼─────┼─────┼─────┼──────┤│355 │王亮閒 │101.05.2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356 │胡黃貴美 │101.05.20 │贊助費 │2萬元 │├───┼─────┼─────┼─────┼──────┤│357 │李 英 │101.05.20 │贊助費 │1萬元 │├───┼─────┼─────┼─────┼──────┤│358 │張泉鳳 │101.05.20 │贊助費 │1萬元 │├───┼─────┼─────┼─────┼──────┤│359 │劉永勝 │101.05.21 │入會費 │1千元 │├───┼─────┼─────┼─────┼──────┤│360 │徐嘉鞠 │101.05.21 │贊助費 │1萬元 │├───┼─────┼─────┼─────┼──────┤│361 │徐家鳳 │101.05.21 │贊助費 │1萬元 │├───┼─────┼─────┼─────┼──────┤│362 │鄭美美 │101.05.22 │入會費 │1千元 │├───┼─────┼─────┼─────┼──────┤│363 │周法公 │101.05.22 │入會費 │1千元 │├───┼─────┼─────┼─────┼──────┤│364 │黃嘉盛 │101.05.22 │入會費 │1千元 │├───┼─────┼─────┼─────┼──────┤│365 │王永康 │101.05.22 │贊助費 │3萬元 │├───┼─────┼─────┼─────┼──────┤│366 │巫美霞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67 │萬志良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368 │張賴款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369 │馬如明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70 │孟寶華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371 │劉吉人 │101.05.23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 │ │ │ │【原判決誤認││ │ │ │ │贊助費1 萬3 ││ │ │ │ │千元】 │├───┼─────┼─────┼─────┼──────┤│372 │劉益成 │101.05.23 │贊助費 │1萬元 │├───┼─────┼─────┼─────┼──────┤│373 │胡進益 │101.05.24 │入會費 │1千元 │├───┼─────┼─────┼─────┼──────┤│374 │李美粧 │101.05.24 │入會費 │1千元 │├───┼─────┼─────┼─────┼──────┤│375 │蔡培根 │101.05.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76 │陳美蓁 │101.05.25 │入會費 │1千元 │├───┼─────┼─────┼─────┼──────┤│377 │邱淑芬 │101.05.25 │入會費 │1千元 │├───┼─────┼─────┼─────┼──────┤│378 │胡禛德 │101.05.25 │贊助費 │1萬元 │├───┼─────┼─────┼─────┼──────┤│379 │傅淑惠 │101.05.25 │贊助費 │1萬元 │├───┼─────┼─────┼─────┼──────┤│380 │黃泳霈 │101.05.25 │贊助費 │2萬元 │├───┼─────┼─────┼─────┼──────┤│381 │張本聖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2 │王葆華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3 │柯碧雲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4 │劉英明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85 │李水添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6 │丁麗美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7 │曾馨慧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8 │陳百萍 │101.05.26 │贊助費 │1萬元 │├───┼─────┼─────┼─────┼──────┤│389 │呂意揚 │101.05.26 │贊助費 │2萬元 │├───┼─────┼─────┼─────┼──────┤│390 │溫桂秀 │101.05.27 │入會費 │1千元 │├───┼─────┼─────┼─────┼──────┤│391 │宋何秀葉 │101.05.28 │入會費 │1千元 │├───┼─────┼─────┼─────┼──────┤│392 │白秀錦 │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3 │宋傅燕雀 │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4 │林曾春英 │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5 │高王依蘭 │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6 │顧雅芳 │101.05.28 │贊助費 │3千元 │├───┼─────┼─────┼─────┼──────┤│397 │賴美齡 │101.05.2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千元 │├───┼─────┼─────┼─────┼──────┤│398 │陳范桂娥 │101.05.29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30 │贊助費 │2千元 │├───┼─────┼─────┼─────┼──────┤│399 │呂玉嬌 │101.05.2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400 │吳萬成 │101.05.29 │贊助費 │1萬元 │├───┼─────┼─────┼─────┼──────┤│401 │周林來春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2 │彭葉愛子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3 │林美含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4 │湯振安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5 │紀元安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6 │林國強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7 │黃崇哲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8 │周筱燕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5千元 │├───┼─────┼─────┼─────┼──────┤│409 │朱華京 │101.05.30 │贊助費 │2千元 │├───┼─────┼─────┼─────┼──────┤│410 │雷淑珍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黃淑珍│ │ │ ││ │】 │ │ │ │├───┼─────┼─────┼─────┼──────┤│411 │黃惠仙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2 │鍾仲威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3 │林麗美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4 │陳麗英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5 │廖淑女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6 │吳林隆妹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17 │洪麗美 │101.05.31 │贊助費 │2萬元 │├───┼─────┼─────┼─────┼──────┤│418 │陳振亮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19 │柯碧雲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20 │黃玉馨 │101.05.31 │贊助費 │8萬元 │├───┼─────┼─────┼─────┼──────┤│421 │王建群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萬元 │├───┼─────┼─────┼─────┼──────┤│422 │胡毅生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423 │呂意揚 │101.05.31 │贊助費 │4萬元 │├───┼─────┼─────┼─────┼──────┤│424 │蔡金壁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25 │石家珍 │101.05.31 │贊助費 │2萬元 │├───┼─────┼─────┼─────┼──────┤│426 │林麗美 │101.06.01 │贊助費 │1萬元 │├───┼─────┼─────┼─────┼──────┤│427 │張春枝 │101.06.01 │贊助費 │1萬元 │├───┼─────┼─────┼─────┼──────┤│428 │李鍾秀吟 │101.05.30 │贊助費 │7千元 ││ │ │101.06.02 │贊助費 │3千元 ││ │ │101.07.21 │常年會費 │3千元 │├───┼─────┼─────┼─────┼──────┤│429 │曾玉美 │101.06.02 │贊助費 │1千元 │├───┼─────┼─────┼─────┼──────┤│430 │陳范桂娥 │101.06.02 │贊助費 │8千元 │├───┼─────┼─────┼─────┼──────┤│431 │賴美齡 │101.06.02 │贊助費 │7千元 │├───┼─────┼─────┼─────┼──────┤│431-1 │朱華椋 │101.06.02 │贊助費 │3千元 │├───┼─────┼─────┼─────┼──────┤│432 │李文 │101.06.04 │贊助費 │1萬元 │├───┼─────┼─────┼─────┼──────┤│433 │馬美藍 │101.06.04 │贊助費 │1萬元 │├───┼─────┼─────┼─────┼──────┤│434 │吳元豪 │101.06.04 │贊助費 │1萬元 │├───┼─────┼─────┼─────┼──────┤│435 │陳白萍 │101.06.04 │贊助費 │2萬元 │├───┼─────┼─────┼─────┼──────┤│436 │周筱燕 │101.06.04 │贊助費 │5千元 │├───┼─────┼─────┼─────┼──────┤│437 │顏寶泉 │101.06.05 │贊助費 │2千元 │├───┼─────┼─────┼─────┼──────┤│438 │馬潤卿 │101.06.05 │贊助費 │1萬元 │├───┼─────┼─────┼─────┼──────┤│439 │顧乃玲 │101.06.06 │贊助費 │1萬元 │├───┼─────┼─────┼─────┼──────┤│440 │葉林明 │101.06.07 │贊助費 │1千元 │├───┼─────┼─────┼─────┼──────┤│441 │施純玲 │101.06.08 │贊助費 │7萬元 │├───┼─────┼─────┼─────┼──────┤│442 │張完密 │101.06.08 │贊助費 │1萬元 │├───┼─────┼─────┼─────┼──────┤│443 │蘇鈺翔 │101.06.08 │贊助費 │1萬元 │├───┼─────┼─────┼─────┼──────┤│444 │莊瑞子 │101.06.09 │入會費 │1千元 │├───┼─────┼─────┼─────┼──────┤│445 │許麗慧 │101.06.09 │贊助費 │1萬元 │├───┼─────┼─────┼─────┼──────┤│446 │王美惠 │101.06.11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李美惠│ │ │ ││ │】 │ │ │ │├───┼─────┼─────┼─────┼──────┤│447 │羅素美 │101.06.11 │入會費 │1千元 │├───┼─────┼─────┼─────┼──────┤│448 │傅李秀治 │101.06.11 │贊助費 │1萬元 │├───┼─────┼─────┼─────┼──────┤│449 │吳玉霞 │101.06.11 │贊助費 │1萬元 │├───┼─────┼─────┼─────┼──────┤│450 │葉林明 │101.06.11 │贊助費 │9千元 │├───┼─────┼─────┼─────┼──────┤│451 │徐碧玉 │101.06.11 │贊助費 │2萬元 │├───┼─────┼─────┼─────┼──────┤│452 │羅素美 │101.06.11 │贊助費 │1萬元 │├───┼─────┼─────┼─────┼──────┤│453 │趙菊英 │101.06.13 │入會費 │1千元 │├───┼─────┼─────┼─────┼──────┤│454 │虞守庾 │101.06.13 │入會費 │1千元 │├───┼─────┼─────┼─────┼──────┤│455 │張閃 │101.06.13 │入會費 │1千元 │├───┼─────┼─────┼─────┼──────┤│456 │胡毅生 │101.06.13 │贊助費 │2萬元 │├───┼─────┼─────┼─────┼──────┤│457 │魏黃秀雲 │101.06.13 │贊助費 │2千元 │├───┼─────┼─────┼─────┼──────┤│458 │柯碧雲 │101.06.13 │贊助費 │2萬元 │├───┼─────┼─────┼─────┼──────┤│459 │劉宇乏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0 │洪河萍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1 │葉松茂(松│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茂投資公司│ │ │ ││ │) │ │ │ │├───┼─────┼─────┼─────┼──────┤│462 │張蔡飛燕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15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7.11 │贊助費 │1千元 │├───┼─────┼─────┼─────┼──────┤│463 │李鴛鴦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4 │陳塗水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5 │鄭秀群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6 │周林玉女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 │ │ │ │【原判決誤認││ │ │ │ │為1 萬元】 │├───┼─────┼─────┼─────┼──────┤│467 │何之霖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15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07 │贊助費 │5千元 ││ │ │101.07.14 │贊助費 │4千元 │├───┼─────┼─────┼─────┼──────┤│468 │張碧玉 │101.06.14 │贊助費 │8千元 ││ │ │101.06.20 │ │ │├───┼─────┼─────┼─────┼──────┤│469 │黃廖正琴 │101.06.14 │贊助費 │1萬元 │├───┼─────┼─────┼─────┼──────┤│470 │朱華椋 │101.06.14 │贊助費 │5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朱華京│ │ │ ││ │】 │ │ │ │├───┼─────┼─────┼─────┼──────┤│471 │熊利民 │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07 │贊助費 │1萬元 │├───┼─────┼─────┼─────┼──────┤│472 │陳秋香 │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473 │陳李淑靜 │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474 │張瓊文 │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21 │贊助費 │1萬元 │├───┼─────┼─────┼─────┼──────┤│475 │郭碧豔 │101.06.15 │贊助費 │5千元 ││ │ │101.06.27 │贊助費 │5千元 │├───┼─────┼─────┼─────┼──────┤│476 │葉林明 │101.06.15 │贊助費 │2萬元 │├───┼─────┼─────┼─────┼──────┤│477 │慈恩生命事│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 │業有限公司│ │ │ ││ │(陳榮耀)│ │ │ ││ │ │ │ │ │├───┼─────┼─────┼─────┼──────┤│478 │鍾向柏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479 │顏秀緞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480 │張惠媖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張惠英│ │ │ ││ │】 │ │ │ │├───┼─────┼─────┼─────┼──────┤│481 │陳榮耀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482 │蘇八達 │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483 │史玉玲 │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484 │張碧真 │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484-1 │周筱燕 │101.06.16 │贊助費 │2萬元 │├───┼─────┼─────┼─────┼──────┤│485 │王奎英 │101.06.17 │入會費 │1千元 │├───┼─────┼─────┼─────┼──────┤│486 │稅康 │101.06.17 │入會費 │1千元 │├───┼─────┼─────┼─────┼──────┤│487 │鄭其明 │101.06.17 │贊助費 │3千元 │├───┼─────┼─────┼─────┼──────┤│488 │張志鵬 │101.06.18 │入會費 │1千元 │├───┼─────┼─────┼─────┼──────┤│489 │王美玲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0 │謝國樞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1 │侯琳生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2 │謝麗花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3 │吳貴梅 │101.06.19 │贊助費 │1萬元 │├───┼─────┼─────┼─────┼──────┤│494 │楊林淑蘭 │101.06.19 │贊助費 │1萬元 │├───┼─────┼─────┼─────┼──────┤│495 │施純玲 │101.06.19 │贊助費 │16萬元 │├───┼─────┼─────┼─────┼──────┤│496 │施登福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497 │黃麗雲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498 │龐人豪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499 │張公偉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500 │傅怡臻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501 │曾玉美 │101.06.20 │贊助費 │9千元 │├───┼─────┼─────┼─────┼──────┤│502 │蔡碧雲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3 │陳松檎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4 │劉志超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5 │林瑞玲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6 │高杰榮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7 │葉順興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08 │張志禮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09 │唐英隆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26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7.02 │贊助費 │2萬元 │├───┼─────┼─────┼─────┼──────┤│510 │辜燕鵻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11 │王萬松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12 │程祿富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513 │張芝生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贊助費 │1千元 ││ │載為張其生│ │ │ ││ │】 │ │ │ │├───┼─────┼─────┼─────┼──────┤│514 │毛美華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14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7.24 │贊助費 │6千元 │├───┼─────┼─────┼─────┼──────┤│515 │林智寬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516 │梁海倫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17 │許書珊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18 │陳遵瑜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9 │贊助費 │1萬元 │├───┼─────┼─────┼─────┼──────┤│519 │鄭耀宗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20 │林健境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21 │宋邱瑞芳 │101.06.25 │贊助費 │1萬元 │├───┼─────┼─────┼─────┼──────┤│522 │熊保岷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23 │王聖龍 │101.06.26 │入會費 │1千元 │├───┼─────┼─────┼─────┼──────┤│524 │童本娣 │101.06.26 │贊助費 │1萬元 │├───┼─────┼─────┼─────┼──────┤│525 │韋光蘋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6 │陳美珠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7 │蔡美華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8 │曹龍翔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9 │林許阿梅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30 │周國隆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31 │林榮展 │101.06.29 │入會費 │1千元 │├───┼─────┼─────┼─────┼──────┤│532 │林翁時 │101.06.29 │贊助費 │2萬元 │├───┼─────┼─────┼─────┼──────┤│533 │楊麗珠 │101.06.30 │入會費 │1千元 │├───┼─────┼─────┼─────┼──────┤│534 │吳錦媛 │101.06.30 │入會費 │1千元 │├───┼─────┼─────┼─────┼──────┤│535 │卓月嬌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6 │卓來好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7 │林采靚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8 │何美芳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9 │宋健弘 │101.07.03 │入會費 │1千元 │├───┼─────┼─────┼─────┼──────┤│540 │ANA PARAS │101.07.03 │入會費 │1千元 │├───┼─────┼─────┼─────┼──────┤│541 │鄭其明 │101.07.03 │贊助費 │3千元 ││ │ │101.07.10 │贊助費 │4千元 │├───┼─────┼─────┼─────┼──────┤│542 │葉維德 │101.07.03 │贊助費 │3萬元 │├───┼─────┼─────┼─────┼──────┤│543 │蔡謝碧蘭 │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4 │涂詩婷 │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5 │謝春 │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6 │蔡明龍 │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7 │周欣靜 │101.07.05 │入會費 │1千元 │├───┼─────┼─────┼─────┼──────┤│548 │鄧芳世 │101.07.06 │入會費 │1千元 │├───┼─────┼─────┼─────┼──────┤│549 │陳興榮 │101.07.06 │入會費 │1千元 │├───┼─────┼─────┼─────┼──────┤│550 │譚乃盛 │101.07.06 │入會費 │1千元 │├───┼─────┼─────┼─────┼──────┤│551 │林秀英 │101.07.06 │贊助費 │1萬元 │├───┼─────┼─────┼─────┼──────┤│552 │涂經中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553 │宋玉芝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554 │閔新民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555 │梁麗華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56 │楊海漪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557 │張名吟 │101.07.09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6 │贊助費 │1萬元 │├───┼─────┼─────┼─────┼──────┤│558 │傅薇真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萬元 │├───┼─────┼─────┼─────┼──────┤│559 │劉秉松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560 │胡夏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561 │莊如蘭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562 │劉志豔 │101.07.12 │入會費 │1千元 │├───┼─────┼─────┼─────┼──────┤│562-1 │石榮麗 │101.07.12 │入會費 │1千元 ││ │【收據之繳│ │ │ ││ │款人係記載│ │ │ ││ │張敏哲】 │ │ │ │├───┼─────┼─────┼─────┼──────┤│563 │吳勝裕 │101.07.12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8 │贊助費 │1萬元 │├───┼─────┼─────┼─────┼──────┤│564 │陳曾素英 │101.07.12 │贊助費 │8千元 ││ │ │101.07.13 │ │2千元 │├───┼─────┼─────┼─────┼──────┤│565 │廖素英 │101.07.13 │入會費 │1千元 │├───┼─────┼─────┼─────┼──────┤│566 │姚世煌(為│101.07.14 │常年會費 │3千元 ││ │張瓊文所更│101.08.08 │贊助費 │1萬元 ││ │名) │ │ │ │├───┼─────┼─────┼─────┼──────┤│567 │曾秀枝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68 │黃馨嬋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69 │陳裕仁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70 │呂邁麟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71 │李宏仁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6 │贊助費 │1萬元 │├───┼─────┼─────┼─────┼──────┤│572 │吳禹辰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573 │黃雅涵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74 │蔡曾懿 │101.07.14 │常年會費 │3千元 │├───┼─────┼─────┼─────┼──────┤│575 │蔡梁鴻 │101.07.14 │常年會費 │3千元 │├───┼─────┼─────┼─────┼──────┤│576 │譚乃盛 │101.07.14 │贊助費 │1萬元 │├───┼─────┼─────┼─────┼──────┤│577 │鄧芳世 │101.07.14 │贊助費 │1萬元 │├───┼─────┼─────┼─────┼──────┤│578 │林莊如蘭 │101.07.14 │贊助費 │1萬元 │├───┼─────┼─────┼─────┼──────┤│579 │史玉玲 │101.07.16 │常年會費 │3千元 │├───┼─────┼─────┼─────┼──────┤│580 │張連璧 │101.07.16 │入會費 │1千元 │├───┼─────┼─────┼─────┼──────┤│581 │楊焱蘭 │101.07.16 │贊助費 │1萬元 │├───┼─────┼─────┼─────┼──────┤│582 │郭志宏 │101.07.16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8.03 │ │8千元 │├───┼─────┼─────┼─────┼──────┤│583 │林豐隆 │101.07.17 │入會費 │1千元 │├───┼─────┼─────┼─────┼──────┤│584 │曾華昌 │101.07.17 │入會費 │1千元 │├───┼─────┼─────┼─────┼──────┤│585 │錢民雄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586 │李玲吟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李玲玲│ │ │ ││ │】 │ │ │ │├───┼─────┼─────┼─────┼──────┤│587 │蔡曾珍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588 │林玉琴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589 │陳美月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590 │杜華莉 │101.07.18 │贊助費 │4千元 ││ │ │101.07.20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4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591 │陳裕仁 │101.07.08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8.09 │ │8千元 │├───┼─────┼─────┼─────┼──────┤│592 │尚漢瞻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93 │傅燕雀 │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4 │林曾春英 │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5 │白秀錦 │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6 │高依蘭 │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7 │吳虔英 │101.07.19 │入會費 │1千元 │├───┼─────┼─────┼─────┼──────┤│598 │施純玲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599 │陳效武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600 │蘇鈺翔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601 │劉雲荷 │101.07.20 │入會費 │1千元 │├───┼─────┼─────┼─────┼──────┤│602 │陳冠蓉 │101.07.20 │贊助費 │1萬元 │├───┼─────┼─────┼─────┼──────┤│603 │鍾靜蘭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604 │鄭梅枝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05 │洪麗月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06 │管覓星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07 │李莉生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08 │陳束員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09 │楊秀媛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3 │贊助費 │4千元 ││ │ │101.07.25 │ │6千元 │├───┼─────┼─────┼─────┼──────┤│610 │劉宜珊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1 │林宏益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2 │黃齡儀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3 │黃玉馨 │101.07.21 │常年會費 │3千元 │├───┼─────┼─────┼─────┼──────┤│614 │陳振福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5 │劉吉人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616 │洪愛 │101.07.23 │入會費 │1千元 │├───┼─────┼─────┼─────┼──────┤│617 │游寶生 │101.07.23 │入會費 │1千元 │├───┼─────┼─────┼─────┼──────┤│618 │程克勤 │101.07.23 │常年會費 │3千元 │├───┼─────┼─────┼─────┼──────┤│619 │張允驤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620 │彭水吉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621 │蔡麗明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622 │曹以樂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23 │江松發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24 │陳秀玉 │101.07.25 │入會費 │1千元 │├───┼─────┼─────┼─────┼──────┤│625 │趙喜蓮 │101.07.25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26 │林彩靚 │101.07.25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27 │贊助費 │9千元 │├───┼─────┼─────┼─────┼──────┤│627 │周其道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28 │蔡佳玲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29 │黃阿敏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0 │廖文麗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1 │黃清香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2 │彭詩妤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3 │劉志剛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4 │侯明德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5 │劉秋祉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6 │劉秋菊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7 │林滿櫻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8 │石家珍 │101.07.28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31 │ │9千元 │├───┼─────┼─────┼─────┼──────┤│639 │楊昭雄 │101.07.30 │入會費 │1千元 │├───┼─────┼─────┼─────┼──────┤│640 │毛仁儉 │101.07.30 │入會費 │1千元 │├───┼─────┼─────┼─────┼──────┤│641 │楊雅蘭 │101.07.30 │入會費 │1千元 │├───┼─────┼─────┼─────┼──────┤│642 │張秀枝 │101.07.31 │入會費 │1千元 │├───┼─────┼─────┼─────┼──────┤│643 │林琮舜 │101.07.31 │入會費 │1千元 │├───┼─────┼─────┼─────┼──────┤│644 │宋登鳳 │101.08.0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45 │蔡淑如 │101.08.02 │贊助費 │5千元 │├───┼─────┼─────┼─────┼──────┤│646 │王銘期 │101.08.02 │入會費 │1千元 │├───┼─────┼─────┼─────┼──────┤│647 │吳清綉 │101.08.02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 │ ││ │載為吳清秀│ │ │ ││ │】 │ │ │ │├───┼─────┼─────┼─────┼──────┤│648 │陳國明 │101.08.02 │入會費 │1千元 │├───┼─────┼─────┼─────┼──────┤│649 │歐陽偉國 │101.08.03 │入會費 │1千元 │├───┼─────┼─────┼─────┼──────┤│650 │陳淑真 │101.08.03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8.06 │贊助費 │3萬元 │├───┼─────┼─────┼─────┼──────┤│651 │蔡富元 │101.08.03 │入會費 │1千元 │├───┼─────┼─────┼─────┼──────┤│652 │童賀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3 │胡筱玲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4 │陳和妹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5 │葉淑滿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6 │施麗香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7 │鍾麗英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8 │曲丕梓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9 │黃寶彩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0 │余月香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1 │蔡玉子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2 │傅美枝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3 │張世書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4 │翁榮聰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5 │張瑞明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6 │田其嶺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7 │劉思忠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8 │黃桂甫 │101.08.06 │入會費 │1千元 │├───┼─────┼─────┼─────┼──────┤│669 │黃麗雲 │101.08.06 │贊助費 │9千元 ││ │ │ │ │【原判決誤認││ │ │ │ │為1 萬元】 │├───┼─────┼─────┼─────┼──────┤│670 │鈞捷國際有│101.08.07 │入會費 │1千元 ││ │限公司(陳│ │ │ ││ │昱均) │ │ │ │├───┼─────┼─────┼─────┼──────┤│671 │魏三郎 │101.08.07 │入會費 │1千元 │├───┼─────┼─────┼─────┼──────┤│672 │王沂婕 │101.08.08 │入會費 │1千元 │├───┼─────┼─────┼─────┼──────┤│673 │涂詩婷 │101.08.08 │捐款 │2萬元 │├───┼─────┼─────┼─────┼──────┤│674 │鄒有富 │101.08.08 │贊助費 │1萬元 │├───┼─────┼─────┼─────┼──────┤│675 │鄒忠華 │101.08.08 │贊助費 │1萬元 │├───┼─────┼─────┼─────┼──────┤│676 │崔詩畫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677 │林志華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678 │黃永煜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79 │陳幸桂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8.27 │常年會費 │3千元 │├───┼─────┼─────┼─────┼──────┤│680 │陳秀玉 │101.08.09 │贊助費 │1萬元 │├───┼─────┼─────┼─────┼──────┤│681 │邱睿哲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82 │李莉生 │101.08.09 │贊助費 │1萬元 │├───┼─────┼─────┼─────┼──────┤│683 │魏黃秀雲 │101.08.09 │贊助費 │8千元 │├───┼─────┼─────┼─────┼──────┤│684 │葉阿妹 │101.08.09 │贊助費 │3萬元 │├───┼─────┼─────┼─────┼──────┤│685 │鄭文夫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86 │丁紫湄 │101.08.09 │贊助費 │7千元 │├───┼─────┼─────┼─────┼──────┤│687 │王朝正 │101.08.1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88 │陳吾翹 │101.08.11 │入會費 │1千元 │├───┼─────┼─────┼─────┼──────┤│689 │陳光鑫 │101.08.11 │入會費 │1千元 │├───┼─────┼─────┼─────┼──────┤│690 │楊雅蘭 │101.08.11 │贊助費 │1萬元 │├───┼─────┼─────┼─────┼──────┤│691 │陳春成 │101.08.14 │入會費 │1千元 │├───┼─────┼─────┼─────┼──────┤│692 │馮雪華 │101.08.15 │入會費 │1千元 │├───┼─────┼─────┼─────┼──────┤│693 │林麗美 │101.08.15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94 │林靜芳 │101.08.16 │入會費 │1千元 │├───┼─────┼─────┼─────┼──────┤│695 │陳福田 │101.08.16 │入會費 │1千元 │├───┼─────┼─────┼─────┼──────┤│696 │周旭盈 │101.08.1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97 │翁榮聰 │101.08.17 │贊助費 │1萬元 │├───┼─────┼─────┼─────┼──────┤│698 │呂素慎 │101.08.1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99 │陳吾翹 │101.08.17 │贊助費 │1萬元 │├───┼─────┼─────┼─────┼──────┤│700 │吳孟樺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1 │陳長虹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2 │黃呂牙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3 │鄧良運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4 │徐英惠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5 │張國利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6 │段吟芬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7 │蒲維誠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8 │林芸家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9 │周健琴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10 │富盈神采企│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 │業社(楊瓊│ │ │ ││ │珠) │ │ │ │├───┼─────┼─────┼─────┼──────┤│711 │陳品全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12 │閔新民 │101.08.18 │贊助費 │1萬元 │├───┼─────┼─────┼─────┼──────┤│713 │翁聰明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714 │陳錦榮 │101.08.20 │入會費 │1千元 │├───┼─────┼─────┼─────┼──────┤│715 │黃清仁 │101.08.20 │入會費 │1千元 │├───┼─────┼─────┼─────┼──────┤│716 │李小萱 │101.08.20 │入會費 │1千元 │├───┼─────┼─────┼─────┼──────┤│717 │郭容容 │101.08.21 │入會費 │1千元 │├───┼─────┼─────┼─────┼──────┤│718 │楊富棋 │101.08.23 │入會費 │1千元 │├───┼─────┼─────┼─────┼──────┤│719 │張泉湧 │101.08.2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9.21 │常年會費 │3千元 │├───┼─────┼─────┼─────┼──────┤│720 │官子雲 │101.08.25 │入會費 │1千元 │├───┼─────┼─────┼─────┼──────┤│721 │宋俐瑢 │101.08.25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722 │吳碩勳 │101.08.27 │入會費 │1千元 ││ │【原判決誤│ │常年會費 │3千元 ││ │載為吳雲勳│ │ │ ││ │】 │ │ │ │├───┼─────┼─────┼─────┼──────┤│723 │林揚洲 │101.08.27 │入會費 │1千元 │├───┼─────┼─────┼─────┼──────┤│724 │連黠儀 │101.08.27 │入會費 │1千元 │├───┼─────┼─────┼─────┼──────┤│725 │王國柱 │101.08.2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726 │林美君 │101.09.01 │入會費 │1千元 │├───┼─────┼─────┼─────┼──────┤│727 │林春枝 │101.09.01 │入會費 │1千元 │├───┼─────┼─────┼─────┼──────┤│728 │王俊仁 │101.09.03 │入會費 │1千元 │├───┼─────┼─────┼─────┼──────┤│729 │齊國良 │101.09.04 │入會費 │1千元 │├───┼─────┼─────┼─────┼──────┤│730 │江彥震 │101.09.05 │入會費 │1千元 │├───┼─────┼─────┼─────┼──────┤│731 │林錦龍 │101.09.05 │入會費 │1千元 │├───┼─────┼─────┼─────┼──────┤│732 │雷宛庭 │101.09.07 │入會費 │1千元 │├───┼─────┼─────┼─────┼──────┤│733 │盧秀鳳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4 │王幸玲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5 │黃欣薈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6 │許美惠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7 │壹灣富百億│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 │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何│ │ │ ││ │注駿) │ │ │ ││ │ │ │ │ │├───┼─────┼─────┼─────┼──────┤│738 │劉毓鎮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9 │呂意揚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0 │葉維德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1 │趙偉雲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2 │蔡曾珍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3 │王永康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4 │鄭芳芸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45 │蓋如九 │101.09.10 │入會費 │1千元 │├───┼─────┼─────┼─────┼──────┤│746 │林武 │101.09.10 │入會費 │1千元 │├───┼─────┼─────┼─────┼──────┤│747 │張仁俊 │101.09.10 │入會費 │1千元 │├───┼─────┼─────┼─────┼──────┤│748 │吳清正 │101.09.14 │入會費 │1千元 │├───┼─────┼─────┼─────┼──────┤│749 │盧明麗 │101.09.15 │入會費 │1千元 │├───┼─────┼─────┼─────┼──────┤│750 │賴麗娟 │101.09.15 │入會費 │1千元 │├───┼─────┼─────┼─────┼──────┤│751 │簡惠芳 │101.09.17 │入會費 │1千元 │├───┼─────┼─────┼─────┼──────┤│752 │高銘鴻 │101.09.17 │入會費 │1千元 │├───┼─────┼─────┼─────┼──────┤│753 │江信雄 │101.09.19 │入會費 │1千元 │├───┼─────┼─────┼─────┼──────┤│754 │劉俊傑 │101.09.19 │入會費 │1千元 │├───┼─────┼─────┼─────┼──────┤│755 │江根發 │101.09.21 │常年會費 │3千元 │├───┼─────┼─────┼─────┼──────┤│756 │張碧真 │101.09.21 │常年會費 │3千元 │├───┼─────┼─────┼─────┼──────┤│757 │王肅南 │101.09.24 │入會費 │1千元 │├───┼─────┼─────┼─────┼──────┤│758 │吳明芬 │101.09.26 │入會費 │1千元 │├───┼─────┼─────┼─────┼──────┤│759 │史明玲 │101.09.28 │入會費 │1千元 │├───┼─────┼─────┼─────┼──────┤│760 │林清 │101.09.29 │入會費 │1千元 │├───┴─────┴─────┴─────┴──────┤│ 共計詐得357 萬3,5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