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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11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兆金選任辯護人 簡詩家律師

李銘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104年度易字第46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5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甲、上訴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雖僅就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分別於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七月六日、七月十三日及七月二十日,向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價值分別為一百四十六萬九千二百三十四元、二百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一元、九十三萬零四百八十五元,及九十五萬零九百四十一元之矽鋼板予坤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認為諭知被告無罪之認事用法違誤提起上訴,惟公訴意旨係就全部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至同年七月二十日部分,認屬實質上一罪之詐欺犯嫌,原審亦認定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與未指明上訴之部分,除非本院認屬數罪併罰之關係,否則仍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係之部分」,仍應視為檢察官全部提起上訴,至多僅謂對於原審就其他部分事實之認事用法並無爭執,合先敘明。

乙、證據能力部分

一、最高法院嘗謂: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其理由為(略以):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等語(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惟按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處「判斷之依據」當不僅指有罪判決為限,而包括無罪判決在內,且立法者揭諸正是:「法院要判斷證據資料的證明力,應以具證據能力者為前提」。不論是消極的證據禁止或排除(狹義無證據能力),或者未經嚴格證明法則(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都是欠缺證據能力,而傳聞證據如非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自亦無證據能力,在未確定其是否有證據能力之前,法院根本無從提前判斷其證明力,更遑論在確定證據應禁止使用(即排除於審判程序之外)時,法院如無足夠的證據資料足以論斷證明力,自僅能為無罪判決。換言之,在法院論斷有無證據,及證據之證明力是否足以形成有罪心證前,必須先進行證據能力之判斷,始得確定審判程序尚有無足夠之證據可供判斷為心證之基礎,此乃邏輯之必然。從而,認為無罪判決可以無庸為證據能力之判斷,而無須於判決理由內論敘說明,顯有因果倒置、邏輯謬誤之嫌,是本院認仍應先為證據能力之判斷,始得進入證據證明力之論斷取捨,合先敘明。

二、被告審判外之陳述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係在保障被告陳述之「意志決定及意志活動自由」,如被告之陳述非屬自白之性質,而僅係不利,或甚至有利於被告之陳述,如檢察官提出作為證據,基於相同意旨,仍應受前述證據能力之限制。

(二)查被告不爭執公訴檢察官所提出警詢、偵查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足證檢、警機關於製作該等筆錄時,有對被告施以不正方法訊問製作之情事,是被告審判外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具證據能力。至原審程序所為陳述,被告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而認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其他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非屬供述證據之其他文書證據或物證,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係兼採直接審理原則及傳聞法則(立法理由參見),而「同意性法則」亦屬採直接審理原則國家之共通例例外法則,是類推上述同意性法則之意旨,當事人既不爭執,本院又認具證據能力不致侵害當事人權利,而具相當性者,同具證據能力。

(二)查被告對於檢察官所提出、原審判決所引用為證據方法之各證人於原審判決中、審判外之證(陳)述筆錄,及其他文書證據,如告訴人所提出之出貨清單統計、統一發票等文書,均不爭執證據力,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該等證據有不法取得之情事,致影響真實性,是該等審判外筆錄及文書具相當之可信性,依據及類推適用前述「同意性」之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其他文書均具證據能力。

貳、證明力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兆金為坤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揚公司)之負責人,亦為昭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昭記公司)、佶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佶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鍾兆金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間,明知坤揚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屢屢積欠貨款,已無清償貨款之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仍陸續於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至同年七月二十日向告訴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源公司)訂購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千四百六十六萬三千八百九十二元之鋼料,並連同九十九年一、二月間積欠之貨款,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四百二十一萬九千一百二十元及一百三十一萬六千八百九十八元之支票二紙(共計五百五十三萬六千零十八元,支票號碼各為0000000、0000000)與春源公司收執,藉以取信春源公司。致春源公司因此陷於錯誤,陸續依約交付矽鋼片等鋼料。後因春源公司受鍾兆金拖延給付貨款之影響,允許鍾兆金經營之坤揚公司之訂單,較平時出貨量減少約三成,鍾兆金明知不欲給付貨款,竟於九十九年四月、五月間向春源公司佯稱:春源公司對坤揚公司減少的三成訂單可與昭記公司、佶峰公司訂立買賣契約補足,並提供以坤揚公司名義簽發票面金額各為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七十八元及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元之支票二張擔保付款(支票號碼DD0000000、DD0000000),致春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提供價值約八百二十六萬四百零八元及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元之鋼料與昭記公司及佶峰公司。嗣因上開支票均遭退票,鍾兆金復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與昭記公司名義負責人鄭美鈴(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五六三號、一00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七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及許淑燕、王妙悅三人簽立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將坤揚公司之機器設備轉售與鄭美鈴、許淑燕、王妙悅,隨即於同年日二十七日無預警倒閉,且春源公司向坤揚公司請求清償貨款均遭拒絕,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公訴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述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鄭美玲、春源公司之代表人李文隆、證人即春源公司業務洪瑞鴻、證人即春源公司業務主管吳重寬、證人即坤揚公司員工葉月娥等於偵查中之證述,並有坤揚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告訴人春源公司統一發票、應收票據對應應收帳款、春源公司所開立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影本、春源公司出貨單等文件。據此認定被告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曾強調此一原則,足資參照。又按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之立法例後,特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再次強調謂:「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等語(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見)。此即學說所指基於嚴格證明法則下之「有罪判決確信程度」,對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據應證明至「無庸置疑」之程度,否則,於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自始被推定為無罪之人,對於檢察官所指出犯罪嫌疑之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證己罪原則」,而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檢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知被告無罪。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而各該行為及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為要件,若行為人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亦曾有此闡釋。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同此見解。此項證據法則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以及自訴案件之自訴人陳述時,亦應有其適用餘地。

四、訊據被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是因廠房失火、銀行資金緊縮而致週轉不靈,因而無法給付貨款,與鄭美鈴等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實為擔保債權,是希望能將資產變現後分配給所有債權人。被告另辯稱(略以):這不是我想要的結果,我從國中畢業就做這個,沒有人願意倒閉,這是父親留下來的公司,我維護要傳下去,不想敗在我手中,但還是敗在我手中,我盡一切力量,只是沒有去地下錢莊借錢來維護公司而已。我中間有過票,有兩、三千萬,我不知道如何重整公司,今天倒閉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我一直在反省,這也是我所有,我不知道如何去重整,也不知道如何跟銀行協商,剩餘的錢還是那些欠錢的廠商去分掉,房子後來拍賣三千多萬元,銀行對去中小企業沒有照顧很多,他們認為有風險就抽銀根,我們經營困難就是因為這樣,而且在鋼材波動的時候,(檢察官上訴所指)四筆的貨物,有一部分搬回春源公司,另外一部分七十幾噸那是材料,半成品的部分春源公司也搬回去了,如果銀行沒有抽銀根我就不會倒閉等語。經查被告除擔任坤揚公司之負責人,亦為昭記公司、佶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被告所不否認。春源公司於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所示發票日期出貨如附表所示之數量、單價之矽鋼板至坤揚公司,並於出貨當日即開立抬頭為坤揚公司、昭記公司、佶峰公司之如前述附表所示發票予坤揚公司收執,坤揚公司於收貨後,即簽發如附表二之(二)、附表三之(二)、附表四之(二)之支票,並分由昭記公司於附表三之(二)、佶峰公司於附表四之(二)之支票背書後,交予春源公司作為支付購貨之價金。惟上述支票經提示付款後,均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被告於其後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與昭記公司名義負責人鄭美鈴及許淑燕、王妙悅三人簽立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將坤揚公司之機器設備轉售與鄭美鈴、許淑燕、王妙悅,隨即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宣告倒閉等情,均為被告於原審中坦承,核與證人即春源公司業務洪瑞鴻、經理吳重寬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相符,亦與其等偵查中之證述筆錄相符。均據原審詳載在卷。

五、被告以坤揚公司名義購買如附表一所示總計五百五十三萬六千零十八元矽鋼板之部分:

固然告訴代理人提出春源公司帳款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為:「收款票期從出貨次月一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參見原審卷第一0八頁反面),惟查證人吳重寬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略以):被告於開票當下即有向之說明因公司財務狀況吃緊,得否開六到八個月之遠期票,經其同意始收受票據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正反面),核與證人洪瑞鴻於審理時結證證述(略以):收受長達八個月之遠期票,係屬異常狀況,會向主管吳重寬報告,經吳重寬同意後始收受票據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一四九頁)相符。是被告於開立如附表一之(二)之支票時,固有違反前揭春源公司帳款管理辦法之情,惟被告於開立前揭支票時,即已就坤揚公司財務吃緊,得否開立遠期票之事告知證人吳重寬,經證人吳重寬評估後,始由春源公司收受如附表一之(二)之遠期支票。而坤揚公司為被告之父所成立,與春源公司至少早在民國七十八年間即始終有生意往來,直至被告接手其父之公司仍持續至本案發生時,此為檢察官所不爭執,而吳重寬為被告之長輩,自小看被告長大,亦為被告自承在卷。是足見春源公司對於坤揚公司當時已有資金惡化,欲以遠期支票作為購貨資金之事,並非毫無所悉,不論吳重寬是基於為公司之利益或基於與被告之私人情誼,至少此等遠期支票開立之行為,均經吳重寬事前應允,是被告既未隱瞞坤揚公司資金嚴重短缺之情,春源公司主管吳重寬亦明知坤揚公司之經濟情況,其經考量而同意收受該等支票,屬春源公司衡量利害得失後之決定,難謂被告有施用詐術,更難據此認為春源公司陷於錯誤而願收受。正如原審所謂,商場上收受票據本即有相當風險,此屬收受票據人本應承擔之風險,縱其嗣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亦僅屬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尚難憑此即逕認被告於開立前述支票時即有何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之情事。

六、被告以坤揚公司名義於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至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購買三千九百十八萬九千零十一元矽鋼板之部分:

如附表二之交易,雖告訴代理人於原審中自陳,坤揚公司均未開立任何支票、信用狀。檢察官主張被告之公司於九十九年四月間發生大火,卻仍持續向春源公司進貨,顯然具備詐欺之犯意。惟查證人吳重寬於原審結證稱(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坤揚公司有開立信用狀及支票給春源公司收執,後來新聞雖報導被告公司遭受火災之事,但被告表示,發生火災的是昭記公司,損失約五、六百萬元,對營運並無影響,春源公司經評估後,即繼續與坤揚公司交易等語(參見原審卷第一五九頁正反面),經核與證人洪瑞鴻於原審所證(略以):因坤揚公司與銀行間有資金問題,所以當時有開信用狀及支票予春源公司,坤揚發生火災之事有聽主管提起等語(參見原審卷第一五二頁)相符。是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確有以坤揚公司名義開立信用狀、支票作為購貨擔保,並曾告知所經營之其他公司發生火災,請春源公司評估是否繼續為交易,堪以認定。另參酌證人吳重寬於原審所證稱(略以):春源公司於此期間因鋼材價格上漲,乃以總訂購金額作為管制訂購數量之方式,坤揚公司因為此政策而於此期間訂購數量反而下滑等語(參見原審卷第一五六頁),以及證人即春源公司員工葉月娥於偵查中所結證(略以):坤揚公司於此期間所訂購之數量均和往年相同,並無突然暴增之情(參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五六三號卷第七十五頁),可知坤揚公司於宣布倒閉前,並無異常增加訂貨數量,反係因應春源公司政策,不增反減,是坤揚公司並無超出自己能力範圍濫行訂貨,或利用春源公司物料另行圖利或加以他途使用之情。綜上所述,春源公司既就坤揚公司之信用、資產及被告名下其他公司曾發生火災等風險均充分掌握知悉,卻仍願繼續與坤揚公司交易,並收受坤揚公司所開立之信用狀及支票,自屬商場上基於自己盤算及評估的決定,自應負擔其所生風險,不能僅以事後坤揚公司所開立之信用狀及支票未能兌現,即遽認被告有何詐欺之情事。

七、被告以昭記公司、佶峰公司名義分別購買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總計八百二十六萬零四百零八元、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三百五十三元矽鋼板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九十九年四、五月間以昭記、佶峰公司名義購買上述價值之鋼料,卻僅簽發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七十八元及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元之支票二張擔保付款(支票號碼DD0000000、DD0000000),致春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所開立之支票復未能兌現,而構成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查昭記、佶峰公司所購該等價值之鋼料,其訂購期間係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二月八日止,有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所示各該發票日期及發票影本在卷可查。是公訴意旨指稱係於「九十九年

四、五月間」以昭記、佶峰公司名義訂購鋼材等情,即與卷內證據資料尚不相符。再查被告簽立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支票金額金額,與附表三之(一)編號13所示出貨金額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七十八元完全一致,足認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支票,即係作為支付附表三之(一)編號13該筆貨款之用,檢察官以此論據與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交易客觀上並無開立支票,或未開足支票,而不論主觀上是否經春源公司同意,或有無以其他付款或擔保方式,而以春源公司之片面否認為據,自嫌速斷。

至於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交易,被告究係透過何種方式加以支付,正如原審判決所敘明:卷內並無任何書面證據可資佐證,惟經證人洪瑞鴻於原審已證稱(略以):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交易,被告係以坤揚公司簽發支票後,再由昭記公司在支票後背書等語。是合理懷疑,被告就此部分亦係以坤揚公司開立支票、昭記公司背書之方式支付。

(二)而證人吳重寬於原審證述,亦對於被告何以另經由昭記、佶峰公司向春源公司訂貨,已有合理說明(略以):春源公司因鋼材價格不斷上漲,乃祭出以總訂購金額管制訂購數量之政策,坤揚公司因此無法購足足量之鋼材,為避免流失坤揚公司此一客戶,其乃主動向被告建議透過關係企業購買坤揚公司不足之鋼材,被告即以昭記、佶峰公司名義購買鋼材,並透過坤揚公司開立支票,昭記、佶峰公司背書之方式支付價款等語(參見原審卷第一五六頁以下)。而證人葉月娥亦於偵查中證稱(略以):被告透過昭記、佶峰公司所購鋼材數量並不多,所訂貨量均與往年相同,並沒有突然遽增之情等語(參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五六三號卷第七十五頁)相符。附表二所示春源公司所售鋼材單價由每公斤二萬七千一百元提升至每公斤三萬四千元,足認確有鋼材價格調高之情。是足認被告係聽從春源公司業務主管吳重寬之建議,始以昭記、佶峰公司名義向春源公司訂購坤揚公司所需但不足之鋼材,並非刻意以其他公司名義增加不合理之訂貨數量,而昭記、佶峰公司係坤揚公司之關係企業,並以坤揚公司開票、昭記及佶峰公司背書之方式給付貨款,此亦為春源公司業務主管吳重寬於交易時所明知。是既為商場上因應公司政策的交易手段,實難認被告以昭記、佶峰公司名義訂購鋼材,係施用詐術行為,更無致春源公司陷於錯誤之情,自不得驟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八、至公訴意旨末以被告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與昭記公司名義負責人鄭美鈴,及許淑燕、王妙悅三人簽立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將坤揚公司之機器設備轉售與鄭美鈴、許淑燕、王妙悅,隨即於同年日二十七日無預警宣告倒閉,以佐證被告有詐欺之主觀犯意。惟訊據被告坦承上情,並稱名為買賣,實為擔保各該債權,且被告於原審亦自陳其在七月二十一日即致電春源公司,告知其因週轉不靈,已無法償還所有積欠之債務,通知春源公司前往坤揚公司搬貨等語(參見原審卷第六十五頁反面),經核與證人吳重寬於原審所證(略以):被告有去電告知坤揚公司無法繼續營業之事,其隨即聯絡部門同事前往坤揚公司搬貨等語(參見原審卷第一五八頁)相符。而告訴代理人亦於原審提出至坤揚公司所搬運之設備明細表(參見原審卷第一0二頁)存卷可考,應堪採信。而被告自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止,以坤揚公司名義所開立共計三百九十五張支票,均告兌現,有永豐商業銀行一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支票兌付正反面影本在原審卷可證(參見原審「銀行函復資料卷」)。足見被告在九十九年上半年,固然慘淡經營,惟仍力圖振作,即使到七月間,仍戮力力求其所開具之支票能兌現而給付貨款,是被告所辯,若非銀行抽銀根,不願再為貸款給公司,其仍可以經營下去而不致倒閉,堪認可信。正如原審所稱,被告倘真於訂貨時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其大可於收貨後變賣貨物捲款潛逃,然被告不僅兌現所有倒閉前之票據,甚於倒閉前通知春源公司前往搬貨,是其辯稱欲變賣公司其餘機器設備以供償債,始簽立機器買賣契約書等情,並非全然不可採信。至於被告既有多位債權人,其選擇親疏或不得已的選擇先給予何人擔保,自屬商場上常情,自不能以被告先將廠房機器設備先擔保予他人,即謂被告對於春源公司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主觀犯意。

九、綜上所述,公訴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據方法,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對於被告是否犯本案犯行,已生被告主觀上無詐欺犯意,及告訴人不致陷於錯誤受有損害之合理懷疑,而檢察官未能說服本院消弭該等合理之懷疑。既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之主觀犯意,自應為無罪之認定。

十、上訴駁回之說明:

(一)檢察官上訴書及準備程序均表明僅就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分別於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七月六日、七月十三日及七月二十日,向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價值分別為一百四十六萬九千二百三十四元、二百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一元、九十三萬零四百八十五元,及九十五萬零九百四十一元之矽鋼板予坤揚工業股有限公司之部分,認為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認事用法違誤提起上訴。

(二)惟查此四筆款項業據原審說明,自卷證內並無任何發票、支票、出貨單、帳單等書面文件,足以證明春源公司有於該等時間出貨矽鋼板予坤揚公司之事,而不能單憑被告自白確有此四筆交易,即遽認有與春源公司所該筆交易存在。直至本院辯論終結,檢察官仍未能經由告訴人之協力提出其他書面證明以證其實。從而,原審判決理由如附表二未將此四筆交易列入,認事用法自無不合。即使如此,被告仍不否認確有此四筆交易,而檢察官據此推論,至少於七月份的此四筆交易,被告一反常態,未事先告知春源公司,銀行放款額度極端吃緊,公司已瀕臨破產程度,也未提及坤揚公司機器設備要轉售與被告有親戚關係之鄭美鈴等情,利用春源公司與其多年交易之信任,繼續出售矽鋼板,而認被告至少於此時已施用詐術使春源公司陷於錯誤等語。惟查坤揚公司名義於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至同年六月二十四向春源公司進貨價值已達三千九百十八萬九千零十一元(參見如附表二),而自七月二日起的四筆交易僅五百四十七萬四千八百八十一元,僅占上述數額的八分之一,更遑論自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止,被告以坤揚公司名義所開立共計三百九十五張支票,均告兌現,業如前述。換言之,被告於七月間仍勉力維持並力促其坤揚公司所開具支票兌現,實難謂被告自七月間開始有施用詐術之情,而檢察官所謂七月間未再向春源公司表明財務狀況吃緊,亦有強人所難之憾,蓋要間隔多久表示一次,要多麼強調自己的財務吃緊,強調到來往廠商,包括春源公司在內,都不敢出貨給被告的幾家公司?焉有如此經營事業之理。是不論僅端看該四筆交易,或放大在九十九年間的數十筆交易觀之,均可認本件純係被告的各公司與春源公司間的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行為,實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而對春源公司施用詐術。檢察官上訴所提出之推論,仍難證明被告犯行,原審所為無罪判決之調查證據及論據又無違誤,難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鳳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附表一:

一之(一):共計5,536,018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71號卷19至21頁)┌──┬─────┬────────┬──────┬─────┬───┬─────┬───────┬───────┬───────┬────────┐│編號│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民國)│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單價(新臺幣)│貨款(新臺幣)│稅額(新臺幣)│總額(新臺幣) │├──┼─────┼────────┼──────┼─────┼───┼─────┼───────┼───────┼───────┼────────┤│ 1 │JW00000000│98年12月28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01,416 │25.700 元 │2,606,394 元 │130,320 元 │2,296,892 元(沖││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公斤 │ │ │ │帳439,822 元) │├──┼─────┼────────┼──────┼─────┼───┼─────┼───────┼───────┼───────┼────────┤│ 2 │JW00000000│98年12月28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71,233公斤│25.700 元 │1,830,693 元 │91,535元 │1,922,228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 │KW00000000│99年2 月25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3,978公斤│27.100 元 │649,804元 │32,490元 │682,29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 │KW00000000│99年2 月26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2,302公斤│27.100 元 │604,385元 │30,219元 │634,60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一之(二):共計5,536,018元(見本院卷第105至106頁)┌──┬─────┬────────┬─────┬──────┬──────┬───────┐│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民國)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銀行 │金額(新臺幣)│├──┼─────┼────────┼─────┼──────┼──────┼───────┤│ 1 │AD0000000 │99年8 月31日 │坤揚工業股│春源鋼鐵工業│永豐銀行迴龍│4,219,120 元 ││ │ │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 2 │AD0000000 │99年10月10日 │坤揚工業股│春源鋼鐵工業│永豐銀行迴龍│1,316,898 元 ││ │ │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附表二:共計39,189,011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71號卷第22至45頁)┌──┬─────┬────────┬──────┬─────┬───┬─────┬───────┬───────┬───────┬────────┐│編號│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民國)│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單價(新臺幣)│貨款(新臺幣)│稅額(新臺幣)│總額(新臺幣) │├──┼─────┼────────┼──────┼─────┼───┼─────┼───────┼───────┼───────┼────────┤│ 1 │LW00000000│99年3 月3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2,055公斤│27.100 元 │597,691 元 │29,885元 │627,576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 │LW00000000│99年3 月5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2,863公斤│27.100 元 │619,588 元 │30,979元 │650,56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 │LW00000000│99年3 月12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3,911公斤│27.100 元 │647,989 元 │32,399元 │680,388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 │LW00000000│99年3 月12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40,534公斤│28.300 元 │1,147,114 元 │57,356元 │1,204,47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5 │LW00000000│99年3 月15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39,990公斤│28.300 元 │1,131,714 元 │56,586元 │1,188,30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6 │LW00000000│99年3 月16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2,995公斤│28.300 元 │650,758 元 │32,538元 │683,296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7 │LW00000000│99年3 月19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0,830公斤│28.300 元 │589,490 元 │29,475元 │618,965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8 │LW00000000│99年3 月20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4,141公斤│28.300 元 │683,190 元 │34,160元 │717,35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9 │LW00000000│99年3 月25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0,107公斤│28.300 元 │286,029 元 │30,573元 │642,042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10,170公斤│32,000 元 │325,440 元 │ │ │├──┼─────┼────────┼──────┼─────┼───┼─────┼───────┼───────┼───────┼────────┤│ 10 │LW00000000│99年3 月26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4,679公斤│28.300 元 │698,418 元 │34,921元 │733,33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LW00000000│99年3 月26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2,788公斤│28.300 元 │644,902 元 │32,245元 │677,14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LW00000000│99年3 月29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3,217公斤│28.300 元 │657,042 元 │32,852元 │689,89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LW00000000│99年4 月1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39,362公斤│28.300 元 │1,113,947 元 │55,697元 │1,169,64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LW00000000│99年4 月2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40,267公斤│28.300 元 │1,139,558 元 │56,978元 │1,196,536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5 │LW00000000│99年4 月6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4,598公斤│28.300 元 │696,124 元 │34,806元 │730,93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6 │LW00000000│99年4 月9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4,355公斤│28.300 元 │689,247 元 │34,462元 │723,70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7 │LW00000000│99年4 月14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758公斤│28.300 元 │559,151 元 │27,958元 │587,10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8 │LW00000000│99年4 月14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783公斤│28.300 元 │559,859 元 │27,993元 │587,852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19 │LW00000000│99年4 月14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190公斤│28.300 元 │543,077 元 │27,154元 │570,231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0 │LW00000000│99年4 月15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1,077公斤│28.300 元 │596,480 元 │29,824元 │626,30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1 │LW00000000│99年4 月15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946公斤│28.300 元 │564,472 元 │28,224元 │592,696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2 │LW00000000│99年4 月15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888公斤│28.300 元 │562,830 元 │28,142元 │590,972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3 │LW00000000│99年4 月15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941公斤│28.300 元 │564,332 元 │28,217元 │592,54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4 │LW00000000│99年4 月22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1,575公斤│31.400 元 │677,455 元 │33,873元 │711,328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5 │LW00000000│99年4 月22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1,573公斤│31.400 元 │677,391 元 │33,870元 │711,261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6 │MW00000000│99年5 月7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583公斤│31.400 元 │614,905 元 │30,745元 │645,65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7 │MW00000000│99年5 月7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991公斤│31.400 元 │627,717 元 │31,386元 │659,103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8 │MW00000000│99年5 月7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620公斤│31.400 元 │616,068 元 │30,803元 │646,871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29 │MW00000000│99年5 月7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615公斤│31.400 元 │615,911 元 │30,796元 │646,70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0 │MW00000000│99年5 月12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1,959公斤│31.400 元 │689,513 元 │34,476元 │723,98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1 │MW00000000│99年5 月13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80,628公斤│31.400 元 │2,531,719 元 │126,586 元 │2,658,305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2 │MW00000000│99年5 月20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4,114公斤│31.400 元 │757,180 元 │37,859元 │795,03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3 │MW00000000│99年5 月21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40,244公斤│31.400 元 │1,263,660 元 │63,183元 │1,326,843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4 │MW00000000│99年5 月27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99,774公斤│31.400 元 │3,132,908 元 │156,645 元 │3,289,553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5 │MW00000000│99年6 月1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5,795公斤│34.000 元 │877,030 元 │43,852元 │920,882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6 │MW00000000│99年6 月1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3,343公斤│34.000 元 │793,662 元 │39,683元 │833,345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7 │MW00000000│99年6 月7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1,748公斤│34.000 元 │739,432 元 │36,972元 │776,40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8 │MW00000000│99年6 月8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0,049公斤│34.000 元 │681,666 元 │34,083元 │715,74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39 │MW00000000│99年6 月8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0,178公斤│34.000 元 │686,052 元 │34,303元 │720,355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0 │MW00000000│99年6 月9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0,693公斤│34.000 元 │703,562 元 │35,178元 │738,74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1 │MW00000000│99年6 月9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0,437公斤│34.000 元 │694,858 元 │34,743元 │729,601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2 │MW00000000│99年6 月9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19,196公斤│34.000 元 │652,664 元 │32,633元 │685,29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3 │MW00000000│99年6 月9 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0,677公斤│34.000 元 │703,018 元 │35,151元 │738,16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4 │MW00000000│99年6 月11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3,582公斤│34.000 元 │801,788 元 │40,089元 │841,87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5 │MW00000000│99年6 月22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0,234公斤│34.000 元 │687,956 元 │34,398元 │722,35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46 │MW00000000│99年6 月24日 │春源鋼鐵工業│坤揚工業股│矽鋼板│24,362公斤│34.000 元 │828,308 元 │41,415元 │869,723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三:

三之(一):共計8,260,408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71號卷第46至54頁)┌──┬─────┬────────┬──────┬─────┬───┬─────┬───────┬───────┬───────┬────────┐│編號│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民國)│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單價(新臺幣)│貨款(新臺幣)│稅額(新臺幣)│總額(新臺幣) │├──┼─────┼────────┼──────┼─────┼───┼─────┼───────┼───────┼───────┼────────┤│ 1 │KW00000000│99年2 月2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2,963公斤│27.100 元 │622,298 元 │31,115元 │653,413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2 │KW00000000│99年2 月2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1,995公斤│27.100 元 │596,066 元 │29,803元 │625,869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3 │KW00000000│99年2 月4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077公斤│27.100 元 │544,087元 │27,204元 │571,291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4 │KW00000000│99年2 月4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017公斤│27.100 元 │542,461元 │27,123元 │569,58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5 │KW00000000│99年2 月4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061公斤│27.100 元 │543,654元 │27,183元 │570,83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6 │KW00000000│99年2 月4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621公斤│27.100 元 │558,829元 │27,941元 │586,77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7 │KW00000000│99年2 月6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19,836公斤│27.100 元 │537,556元 │26,878元 │564,43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8 │KW00000000│99年2 月6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626公斤│27.100 元 │558,966元 │27,948元 │586,914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9 │KW00000000│99年2 月8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530公斤│27.100 元 │556,364元 │27,818元 │584,182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10 │KW00000000│99年2 月8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591公斤│27.100 元 │558,016元 │27,901元 │585,91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11 │KW00000000│99年2 月8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280公斤│27.100 元 │549,588元 │27,479元 │577,067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12 │KW00000000│99年2 月8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0,439公斤│27.100 元 │553,897元 │27,695元 │581,592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13 │KW00000000│99年2 月8 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19,482公斤│27.100 元 │527,962元 │26,398元 │554,36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14 │KW00000000│99年1 月28日 │春源鋼鐵工業│昭記企業有│矽鋼板│22,779公斤│27.100 元 │617,312元 │30,866元 │648,178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三之(二):(見原審卷第86頁)┌──┬─────┬────────┬─────┬──────┬──────┬──────┬───────┐│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民國) │發票人 │受款人 │背書人 │付款銀行 │金額(新臺幣)│├──┼─────┼────────┼─────┼──────┼──────┼──────┼───────┤│ 1 │DD0000000 │99年9 月10日 │坤揚工業股│--- │昭記企業有 │華南商業銀行│648,178 元 ││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觀音分行 │ │└──┴─────┴────────┴─────┴──────┴──────┴──────┴───────┘附表四:

四之(一):共計2,316,353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71號卷第57至59頁)┌──┬─────┬────────┬──────┬────┬───┬─────┬───────┬───────┬───────┬────────┐│編號│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民國)│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單價(新臺幣)│貨款(新臺幣)│稅額(新臺幣)│總額(新臺幣) │├──┼─────┼────────┼──────┼────┼───┼─────┼───────┼───────┼───────┼────────┤│ 1 │KW00000000│99年2 月5 日 │春源鋼鐵工業│佶峰工業│矽鋼板│20,342公斤│27.100 元 │551,269 元 │27,563元 │578,832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2 │KW00000000│99年2 月5 日 │春源鋼鐵工業│佶峰工業│矽鋼板│20,674公斤│27.100 元 │560,267 元 │28,013元 │588,28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3 │KW00000000│99年2 月5 日 │春源鋼鐵工業│佶峰工業│矽鋼板│20,557公斤│27.100 元 │557,095元 │27,855元 │584,950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4 │KW00000000│99年2 月5 日 │春源鋼鐵工業│佶峰工業│矽鋼板│19,831公斤│27.100 元 │537,420元 │26,871元 │564,291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四之(二):(參見原審卷第87頁)┌──┬─────┬────────┬─────┬──────┬────┬──────┬───────┐│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民國) │發票人 │受款人 │背書人 │付款銀行 │金額(新臺幣)│├──┼─────┼────────┼─────┼──────┼────┼──────┼───────┤│ 1 │DD0000000 │99年8 月10日 │坤揚工業股│--- │佶峰工業│華南商業銀行│2,316,354 元 ││ │ │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觀音分行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