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7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7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玉友(KHEE YOKE YAU)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8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紀玉友( KHEE YOKE YAU)因不滿明錦醫美時尚診所醫師洪欣瑜為其進行眼皮整形之手術,並對其術後狀況置之不理之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0月18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公然在微博網站上發表「洪畜生」之訊息(詳如附件),足以貶損洪欣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洪欣瑜瀏覽網站,報警處理。

二、案經洪欣瑜提出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程序方面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據此,除有天災、事變、交通阻塞、個人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外,被告應準時到庭,參與辯論程序。

㈡本院105 年6 月15日審判期日通知,於同年4 月18日送達於

上訴人即被告紀玉友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陳振瑋律師,已酌留相當之就審期間,雖被告於105 年5 月20日具狀,請求將審理程序延至105 年12月間,然本院觀其所述「前因遭通緝致無法返回馬來西亞工作,實在不方便於短期內再申請休假,這樣會影響本人就職公司的操作,且本人在臺灣被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浪費了很多生活費和住宿費用,導致本人遭受金錢虧損,嚴重影響經濟狀況,本人實在無法在短期內撥出龐大的費用來臺灣出庭。」云云,此乃其個人之因素,因被告就其有何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並未提出確切證據釋明之,故本件無停止審判或延期審理之必要。

二、被告上訴要旨告訴人洪欣瑜於100 年間為被告進行雙眼皮整形手術,導致被告上眼瞼嚴重外翻,經其他醫師診斷,有乾眼症、結膜炎甚至失明之可能性,被告乃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投訴,告訴人所服務之明錦醫美時尚診所出面和解,告訴人卻堅持不肯負責,也避開本人。被告始將告訴人之惡行公諸於世,旨在警惕世人,並無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等語。

三、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就其於100 年間至明錦醫美時尚診所,由告訴人操刀,

為其進行雙眼皮整形手術,被告認手術結果失敗,多方交涉,因不滿告訴人事後不予聞問之態度,而於103 年10月18日後某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微博網站上、告訴人微博帳號所關注之「餃子眨一下」帳號,張貼「洪畜生」訊息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坦承在卷(偵緝卷第29頁反面- 第30頁、原審易字卷第66頁反面),核與告訴人指證情節相符(偵卷第43頁),並有微博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18頁)。

㈡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以行為人於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藉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有關「畜生」乙詞,依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其義為「罵人的話。指人無道德觀念,如同禽獸。」被告於104 年12月17日偵查庭亦供稱:「畜生我知道是罵人的話。」(偵緝卷第30頁反面),於105年2 月2 日審理程序表示:「我承認罵人是不對的。」(原審易字卷第87頁反面),因此,被告明確知悉「畜生」乙語有辱罵他人之意思。本件被告既明知「畜生」係貶損人格評價之負面用語,竟於公共得瀏覽之微博網站,張貼「洪畜生」,確足使一般人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觀感,而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造成相當貶抑,應構成公然侮辱告訴人之違法行為。㈢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

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倘係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之評論。本件被告將告訴人指為「畜生」,係對告訴人輕蔑、使其難堪之意思,客觀上已足使對方感到難堪與屈辱,尚難認為適當之評論。縱醫師之醫德為可受公評之事,然觀諸上開言詞內容,並非就具體事實予以適當評論,意在詆毀告訴人人格,已淪為宣洩情緒之單純謾罵,實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被告不得執為阻卻不法之事由。

四、論罪之說明被告在公眾得以點閱、瀏覽之微博網站,發表文章,以「洪畜生」辱罵告訴人,自屬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侮謾、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㈠檢察官起訴另指:被告因認告訴人整形失當,對告訴人心生

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附表所示方式,寄送、發布及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內容之郵件、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危害告訴人之自由安全,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5 、

7 至12部分,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就附表編號6 內容欄㈠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或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㈡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

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第644 號、第678 號解釋參照)。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又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 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

311 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惟言論內容究係客觀陳述事實或主觀表達意見,在諸多邊際案件中,欲加明確並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實屬不易,蓋二者兼有者所在多有。是在「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間,顯非可截然劃分,而有其模糊地帶之情形下,為防免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刑法自應本謙抑性格,在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並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而刑法第311 條既係規定於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誹謗罪之後,並未限定僅適用誹謗罪,且行為人基於善意所發表之言論,亦可能出於抽象之言詞或動作,倘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雖係公然侮辱,亦應認其出於善意而不罰。

㈢另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屬相當;倘非人類經驗所能支配掌控,亦非科學得以驗證之詛咒內容,與法律上所稱之「惡害」,尚屬有間。

㈣被告於原審坦認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

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情,然堅決否認有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辯稱:其以電子郵件及私訊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部分,並非公開為之;其餘文字均係針對自己醫療糾紛表達之內心感受及想法,乃依據事實所為之合理評論,雖有咒罵告訴人之內容,然僅屬詛咒用語,自不構成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㈤關於被告被訴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部分):

⒈有關附表編號1 、2 、8 、9 之內容欄㈣、㈤、10、12部分

,被告雖以該等言詞咒罵告訴人,但此為被告表達對告訴人之消極處理態度極度不悅,並詛咒告訴人將遭遇災禍,如前說明,難認為惡害通知,不該當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2.有關附表編號部分3 ,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有前揭醫療糾紛未能妥善解決,被告不滿告訴人始終避不見面之態度,始以電子郵件,寄送編號3 所示文字至告訴人信箱,表達會找到被告,因其言詞未有何具體明確欲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意思通知,客觀上尚難認足以構成威脅,至於所稱「斷手斷腳」、「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等語,亦僅屬詛咒之言詞,依前揭說明,不能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責相繩。

3.有關附表編號4 、5 、6㈡ 、9 之內容欄,該等內容,雖涉及批評告訴人醫德不佳,要告訴人退還手術費用等語,然均非屬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之惡害通知,亦無由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4.有關附表編號7 文字,因語言文字本有多義性,公開之語言文字,更兼具溝通觀念、針貶評論、型塑價值之功能,文字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文字前後脈絡,不得僅採取片段,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遽認定構成恐嚇。有關附表編號7 訊息內容,由整體文義觀之,被告係因告訴人術後處理態度消極,始以上開言論表達內心不滿,並認告訴人醫德不佳,不應繼續行醫,要將告訴人診所拆掉,其所為言論內容雖稍嫌激烈,惟仍與恐嚇他人之惡害通知有別,亦難論以恐嚇危害安全。

5.有關附表編號11內容欄㈠、㈡部分,繹其語意,或為被告表達不滿遭告訴人列為黑名單,或為表示告訴人若不歸還手術費用將遭致災禍之詛咒言詞,因前者所稱找出告訴人所為何事,客觀上語意尚有不明,後者亦難認被告已有傳達任何對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尚不得遽謂被告有何恐嚇不法犯行。

㈥關於被告被訴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除前揭論罪之附表編

號6 ㈠外,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所有言論)

1.有關附表編號1 至3 、11、12部分,被告雖有以電子郵件或微博私訊傳送相關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然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被告既僅傳送訊息至告訴人私人使用之信箱及微博帳號,該等文字內容僅存於被告與告訴人之間,非處於公然之狀態,被告此部分言論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相當。

2.有關附表編號4 、5 、6㈡ 、7 至10部分之內容欄,被告雖確有以「洪欣瑜根本就是披著醫生皮的畜生」、「騙錢毀容」、「醫德敗壞」、「這種黑心錢都敢賺」等語指摘告訴人,然本件確實肇因於雙方間醫療糾紛,則被告主觀上確信其所指摘告訴人手術結果不當等情為真,是其前開言詞,係基於醫療糾紛表達不滿所為之意見評論,雖有若干負面詞句,惟被告主觀上是否僅為單純謾罵而確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並非全然無疑。又本件係因被告及告訴人間之醫療糾紛而起,依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所通過之醫師倫理規範:「醫師以照顧病患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除維持專業自主外,當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方式執行醫療專業,以維繫良好的醫療執業與照顧病患的水準,除了考量對病人的責任外,同時也應確認自己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的責任,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醫師自律、自治,維護醫師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醫師除具有對病人之責任外,同時也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負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54號判決參看)。是以醫師之醫德,涉及國民身體、生命之健全及受醫療照護之完整性,自與公共利益相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再參諸被告於原審供稱:本件醫療糾紛發生後告訴人避不見面也不處理,才想要公開發文警惕世人等語(原審易字卷第66頁反面),被告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及價值判斷,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依前開言論脈絡及客觀爭執情狀整體觀察,難謂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無從認被告確具妨害名譽之故意。

㈦綜上,本件檢察官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形成被告此部分確有恐嚇及公然侮辱罪之心證。是依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存在,並未達於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上揭犯行,被告被訴恐嚇及公然侮辱罪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從而,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等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或有接續犯之關係,或有想像競合之關係,基於裁判不可分法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六、原判決之評斷本院與原審同此認定,認被告就附表編號6 ㈠公然侮辱部分,罪證明確,其餘公然侮辱及恐嚇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援引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論以公然侮辱罪後,審酌被告雖因醫療糾紛致不滿告訴人術後處理態度,然尚非不能循醫療調處或訴訟方式,循求理性解決,竟於網路上任意發表足以貶低告訴人人格評價之用語,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傷害,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行為確有不該,惟念被告於我國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兼衡其係因本件醫療糾紛,久未獲告訴人妥善回應,一時氣憤失慮所致,並考量其智識程度、經濟情狀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審量處量處罰金新臺幣5 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洵屬適法正當。被告上訴,否認有妨害名譽之惡意,本院業已指駁如上,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民國)│ 方式 │ 內容 │├──┼──────┼─────────────┼──────────────┤│ 1 │103 年7 月26│以「paullaw994@yahoo .com │「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你一定││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斷雙手,一輩子殘廢!!!!」││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 ││ │ │」、「beautyeric0800@gmail│ ││ │ │. com 」電子信箱 │ │├──┼──────┼─────────────┼──────────────┤│ 2 │103 年7 月27│以「paullaw994@yahoo .com │「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你一定││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死無全屍,死無葬身之地!!!││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 ││ │ │」、「beautyeric0800@gmail│ ││ │ │. com 」電子信箱 │ │├──┼──────┼─────────────┼──────────────┤│ 3 │103 年8 月30│以「paullaw994@yahoo .com │「你這只死畜生死去上海,我都││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會找到你這只死畜生!!!你這││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只死畜生應該斷手斷腳!!!!││ │ │」、「beautyeric0800@gmail│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 │. com 」電子信箱 │ │├──┼──────┼─────────────┼──────────────┤│ 4 │103 年10月13│以暱稱「洪欣瑜黑心醫生」於│㈠「如果洪畜生不是醫德如此敗││ │日 │微博張貼訊息 │ 壞,他的前女友也不會對他變││ │ │ │ 態的行徑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 │ │ │ ,而最後選擇揭發他的惡行,││ │ │ │ 把他控上法庭!!!!雖然最││ │ │ │ 後他被控不起訴,只能說明他││ │ │ │ 的惡行只是沒有嚴重到達犯罪││ │ │ │ 的地步,並不代表他的醫德醫││ │ │ │ 術沒有問題! ││ │ │ │ !!!」 ││ │ │ │㈡ 「如果這只畜生的醫德不是 ││ │ │ │ 極度敗壞,誰有空沒事幹, ││ │ │ │ 上網去揭發他的惡行?他醫 ││ │ │ │ 術醫德極度敗壞,把我手術 ││ │ │ │ 做失敗後,造成我的上眼瞼 ││ │ │ │ 嚴重外翻,事情發生在2011 ││ │ │ │ 年,至今這麼多年,即使已 ││ │ │ │ 經向台北衛生局投訴,這只 ││ │ │ │ 畜生堅持不顧我死活,還叫 ││ │ │ │ 診所不要管我,這是醫生還 ││ │ │ │ 是畜生????連診所也看 ││ │ │ │ 不過眼,把洪畜生…」 ││ │ │ │㈢「他非法赴中開刀,整壞陸女││ │ │ │ 鼻,全台和網上都有報導,洪││ │ │ │ 欣瑜這畜生不肯負責任,還狡││ │ │ │ 辯只是領薪水,不顧病人死活││ │ │ │ !!!!這種是醫生,還是畜││ │ │ │ 生,大家心中有數!!這只畜││ │ │ │ 生傷害的是你們中國人的同胞││ │ │ │ !!!!這只畜生的行為實在││ │ │ │ 使人憎恨!!!!如果這只畜││ │ │ │ 生不是醫德行徑極度敗壞,怎││ │ │ │ 麼會前後被多家醫院…」 ││ │ │ │㈣「洪欣瑜根本就是披著醫生皮││ │ │ │ 的畜生!!!!你們誰敢拿自││ │ │ │ 己冒險的,盡管管找他手術!││ │ │ │ 全台灣有誰不懂他偷拍病患裸││ │ │ │ 照和配上侮辱字眼!!!!全││ │ │ │ 台已經沒有診所敢聘請他了!││ │ │ │ !!!他前後已經被多家醫院││ │ │ │ 和診所開除,他在台灣的名聲││ │ │ │ 已經臭了,他才會轉戰上海,││ │ │ │ 上海人有難!!!!」 │├──┼──────┼─────────────┼──────────────┤│ 5 │103 年10月16│以暱稱「洪欣瑜手術失敗不負│「網上只要輸入洪欣瑜三個字,││ │日 │責任」於微博發表訊息 │洪畜生偷拍病患裸照被控上法庭││ │ │ │,是公認的事實!!!!不容得││ │ │ │洪畜生狡辯!!!!」 │├──┼──────┼─────────────┼──────────────┤│ 6 │103 年10月18│於「餃子眨一下」微博發表訊│㈠「洪畜生」 ││ │日以後之某時│息 │㈡「洪欣瑜(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洪畜生」,應予更正)騙錢││ │ │ │ 毀容,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退││ │ │ │ 還給我!!!!」 │├──┼──────┼─────────────┼──────────────┤│ 7 │103 年10月20│以暱稱「繁華都市夜景」於微│「麻煩轉告洪欣瑜,他在上海台││ │日 │博發表訊息 │北都要找他算帳!!!他在台北││ │ │ │的診所美仕媞,就算他不在台北││ │ │ │,我去到把他的診所拆掉!!!││ │ │ │!身為醫生,是要醫治病人,而││ │ │ │不是手術失敗後不顧病人死活!││ │ │ │!!!」 │├──┼──────┼─────────────┼──────────────┤│ 8 │103 年10月21│於「擋不住的許聖梅」微博發│「洪欣瑜畜生這種黑心錢都敢賺││ │日以後之某時│表訊息 │,他一定死無全屍,死無葬生之││ │ │ │地!!!!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 │ │ │退還給我!!!!」 │├──┼──────┼─────────────┼──────────────┤│ 9 │103年10月 │以暱稱「上海明珠台」於微博│㈠「洪畜生是否把手術費吃掉了││ │21、22日 │發表訊息 │ !!!!這種黑心錢都敢騙!││ │ │ │ !!!做的手術害死人!!!││ │ │ │ !洪畜生不顧病人死活!!!││ │ │ │ !」 ││ │ │ │㈡「洪欣瑜是畜生!!!!騙錢││ │ │ │ 毀容!不顧病人死活!!!!││ │ │ │ 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還給我!││ │ │ │ !!!」 ││ │ │ │㈢「洪欣瑜騙錢毀容,叫洪畜生││ │ │ │ 把手術費用退還給我!!!!││ │ │ │ 」 ││ │ │ │㈣「洪欣瑜這種黑心錢都敢賺,││ │ │ │ 洪欣瑜一定死無全屍,死無葬││ │ │ │ 生之地!!!!」 ││ │ │ │㈤「洪欣瑜騙錢毀容,洪欣瑜一││ │ │ │ 定不得好死!!!!」 │├──┼──────┼─────────────┼──────────────┤│ 10 │103 年10月23│以「夜裡蘇軾」暱稱於微博發│㈠「洪欣瑜畜生毀容騙錢!!!││ │日 │表訊息 │ !洪欣瑜畜生把手術費用退還││ │ │ │ 給我!!!!畜生,你把錢都││ │ │ │ 吃掉了!!!!洪畜生,這種││ │ │ │ 黑心錢你都敢賺,你必定死無││ │ │ │ 葬身之地,絕子絕孫,全家死││ │ │ │ 光光!!!!」 ││ │ │ │㈡「洪欣瑜畜生不顧病人死活,││ │ │ │ 洪欣瑜畜生醫德極其敗壞!!││ │ │ │ !!洪欣瑜黑心無良!!!!││ │ │ │ 洪欣瑜必定斷雙手!!!!洪││ │ │ │ 欣瑜畜生死無葬生之地!!!││ │ │ │ !洪欣瑜全家死光光!!!!││ │ │ │ 」 ││ │ │ │㈢「洪欣瑜畜生毀容騙錢,手術││ │ │ │ 失敗,不顧病人死活!!!!││ │ │ │ 洪欣瑜畜生斷雙手!!!!洪││ │ │ │ 欣瑜畜生全家死光光!!!!││ │ │ │ 」 │├──┼──────┼─────────────┼──────────────┤│ 11 │103 年10月29│以「夜裡蘇軾」暱稱於微博傳│㈠「畜生!!!!你在上海,我││ │日 │送私訊予洪欣瑜 │ 一定把你找出來!!!!你黑││ │ │ │ 名單我,我還有很多帳號!!││ │ │ │ !!」 ││ │ │ │㈡「你把騙了的手術費用還給我││ │ │ │ !!!!你要那些錢來買棺材││ │ │ │ ????」 │├──┼──────┼─────────────┼──────────────┤│ 12 │103 年10月29│以「茹世圖」暱稱於微博傳送│「你這只畜生黑名單我,我還有││ │日 │私訊予洪欣瑜 │很多帳號,我在你其他關注的人││ │ │ │或粉絲的微博評論和私信!!!││ │ │ │!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 │ │ │你一定不得好死!!!!死無全││ │ │ │屍!!!!死無葬身之地!!!││ │ │ │!你一定絕子絕孫!!!!」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