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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8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875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劉 英自訴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黃渝清律師被 告 許聖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81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聖梅(下稱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5日在三立電視台「54新觀點」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中,傳述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自訴人劉英(下稱自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系爭節目104年5月5日節目錄影檔案、簡略文字稿、蘋果日報104年5月4日A1頭條、A2要聞整版報導、TVBS新聞台104年5月4日新聞報導錄影檔案、TVBS新聞台104年5月5日新聞報導錄影檔案、錢櫃公司98、99年年報節本、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源昱公司出售忠孝東路大樓新聞、其他摘自網路之新聞、文章為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有何誹謗犯行,辯稱:㈠被告與自訴人素不相識,雙方亦無任何結怨或糾紛,並無惡

意誹謗自訴人之動機、必要及故意,伊縱有口誤,而讓觀眾誤認自訴人於系爭節目播出當時仍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最大股東乙節,惟此僅屬誤會,且與錢櫃KTV遭傳播業者入侵或自訴人有無藉此營利並無關係,被告亦無談及自訴人與錢櫃公司染黃有關。

㈡被告係依照製作單位給予之討論主題,自行上網搜尋補充資

料後,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簡要之陳述與評論,伊談論之內容確屬有據,且系爭節目內容並非就特定司法案件之完整過程進行評論或論述,各參與來賓談論之時間亦有限,是被告不因未說明自訴人嗣後被判無罪即有誹謗故意云云。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五、又按名譽權與生命權、財產權同為刑法所保障之個人法益,故刑法第310條第1項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下略)。」,該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則為「誹謗故意(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有所認識猶決意為之)」及「散布於眾之不法意圖」,凡有上開行為及主觀之犯意,即已該當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然相對於名譽之保障,個人依其自由意志,將所知所思以言語或其他形式表現於外之所謂「表見自由(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傳播、討論、評論自由在內)」,同為憲法、法律所應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況發表言論非但係一種個人之自由權,甚且可進而維護公共利益,惟行使表見自由時,往往不免侵害他人之名譽,在表見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障出現利益衝突時,法律不可一昧為保障個人名譽而犧牲表見自由,亦不可一昧為保障表見自由而犧牲個人名譽之保障,必須依比例原則權衡二個法益,劃定表見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適當界限,此即憲法第23條規定之旨,且在行使表見自由而侵害個人名譽,而需討論是否適用刑罰予以處罰時,基於刑罰之謙抑性、最後手段性,更應避免過度侵害表見自由之情形出現;基此之故,就某一事實之指摘或傳述,刑法第310條第3項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縱客觀上不能證明其為真實,然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欠缺認識時,仍得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行為人於其言論中主張某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而進行指摘傳述時,究竟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有無故意,不能片面由行為人或被誹謗人之立場觀察,且因意念係存於個人心中,並非審判者所能直接探知,故僅能觀察行為人係本於何種依據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易言之,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於行為時係有相當依據為本者,即無誹謗之故意可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謂:「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同斯旨,另美國在憲法言論自由議題上所發展「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中所指「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或出諸不論真實與否之未必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行為人是否依其能力所及,已踐行合理之查證(但不以與事實相符為必要),可作為行為人是否基於善意發表言論之判斷基準」,其理亦同;此外,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對於純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無從要求較高程度之查證義務,固不待言;即因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具有相當影響力之傳播方式,於發表言論之前,當經善意篩選,而應有較高程度之查證義務,始得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然倘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仍難遽認其為有惡意。

六、經查:㈠自訴意旨指述被告在系爭節目中評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

容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節目錄影及如附件所示文字稿在卷可佐,此部分堪認屬實,合先認定。

㈡關於自訴意旨指述被告評論自訴人為錢櫃公司最大個人股東

,錢櫃公司染黃與自訴人藉此營利有關(即附表編號1)部分:

綜觀自訴人提出之如附件文字稿(即自證四)可知,系爭節目係以「宛如"人肉市場"!傳播妹明目張膽攻佔KTV背後門神?!」、「商場如戰場?!一場KTV易主掀起的腥風血雨…」之不同主題方式進行討論,就有關錢櫃染黃即上述關於傳播妹攻佔KTV部分,主要係主持人與系爭節目之另名來賓羅友志對談,且在58:24以前討論之內容,均僅涉及當時各大媒體報導之新聞時事,並未涉及自訴人,與自訴人有關之討論,乃起於58:24之後,主持人另外開啟討論主題即有關錢櫃KTV經營權之爭時,被告回應主持人之提問,明確答稱「自訴人為錢櫃公司最大個人股東」等語,依此前後情節綜合研判,尚難認被告此部分傳述,係在於影射錢櫃公司染黃與自訴人藉此營利有關,且縱與事實不符,亦不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是被告就此部分,辯稱其未評論自訴人與錢櫃KTV染黃有關,無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等語,要非無據,而堪採信。

㈢關於自訴意旨指述被告評論自訴人為出售忠孝東路大樓予錢

櫃公司,先取得源昱公司股份,藉左手賣給右手而獲利,經練台生告發自訴人背信(即附表編號2);及自訴人因設立星聚點KTV,遭練台生等人解除董事職務,憑出售忠孝東路大樓之資金成立星聚點KTV與錢櫃公司競爭,對錢櫃公司背信(即附表編號3)部分:

⒈經核上開被告所言之內容,陳述自訴人就忠孝東路大樓交易

為左手賣給右手涉非常規交易、及自訴人將錢櫃公司之高級幹部挖角,另外成立星聚點KTV,被錢櫃公司解職等節,固足以使人產生自訴人有背信情事,將使收看系爭節目之人對於自訴人經營生意之誠信產生負面印象,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

⒉惟查:

⑴被告在系爭節目中談論如附表編號2、3之內容,核與被告所

提今周刊於98年12月間之報導內容「11月23日,臺北市○○○路○段上的錢櫃忠孝店(下稱系爭大樓),以近30億元的高價出售,這棟十年來,每晚提供許多臺北人歌舞歡唱的夜生活重要據點,背後隱藏台灣KTV大亨間的恩怨情仇,隨著大樓的出售,正式引爆。」、「11月21日,北縣板橋中山路上,距離錢櫃板橋店不到50公尺的地方,一間嶄新的KTV新開幕,名為【星聚點】。輝煌閃亮的大廳,聚集的人潮,活脫就是錢櫃的翻版。沒錯,這間【星聚點】的幕後老闆,正是錢櫃的創辦人劉英。兩天後,系爭大樓宣布以29‧9億元高價出售,震驚地產界!賣方昱源視聽的主要經營者,也是劉英。在賣出大樓後,劉英現金滿滿,【星聚點】蓄勢待發,間間都將緊貼著錢櫃點開,一場堪稱台灣KTV史上最激烈的商業大戰,已經悄悄開戰。」、「自己打自己?仍是錢櫃的最大股東」、「儘管【星聚點】正式開幕,但截至目前為止,劉英其實還沒有與錢櫃畫清界線。他個人除了是這次忠孝店屋主源昱視聽的最大股東外,至今也還是錢櫃最大個人股東,」、「今年錢櫃股東會,就發生這樣的事;而解任的對象,就是大股東劉英與其弟劉明,還有和劉英關係良好的監察人陳祿榮,總共二董一監。由此可知,劉英與目前當家作主的練台生嫌隙多深。據股東會會議紀錄記載,這一天的承認及討論事項第六案,就是【解任董事劉英案】,原因是劉英利用公司網路,以不實言論指摘經營階層,動搖員工士氣,並且設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公司(指星聚點),極力挖取公司相關員工,欲影響公司經營,損害股東利益,被認定有不適任之虞。這道金牌,形同把當年一手創造

KTV、創辦錢櫃的劉英直接趕出錢櫃董事會、也趕出了錢櫃,劉、練兩大股東正式決裂。解任的股東會後不到五個月,【星聚點】的第一家店就選在板橋中山路上、錢櫃板橋店旁邊開幕,緊接著,第二個點則在12月上旬,要在台北市○○路上開幕,距離錢櫃西門旗艦店不過2百公尺左右,兩邊戰火已經是一觸即發。除了兩邊據點接近之外,過去錢櫃在劉英時代的幾位大將,包括中國營運長孫華一、台灣營運長張嘉芸,都已經到【星聚點】報到,更將戰情急速拉高。這場撤換劉英的股東會,不過是多年積壓的爆發,根據前錢櫃高層透露,劉、練兩人之間,早就冰凍三尺,彼此之間還有官司纏訟,練台生告劉英【非常規交易】,而這場官司,也與這次出售的忠孝店有關。今年五月,練台生領銜的錢櫃向北機組提出告訴,表示劉英任董事長時,以錢櫃名義向這次忠孝店的屋主源昱視聽股東購買股權,而源昱名下最重要的資產就是這棟大樓,也因此,買源昱股權就等於買大樓。根據錢櫃表示,當時劉英主導下的購買程序可能有許多瑕疵,包括價格的認定、董事會的決議都有問題。而且賣方還包括劉英的個人投資公司,更平添關係人交易的複雜性。目前,這件官司北機組已簽結到局本部,順利的話可能年底就會移送地檢署。此外,更早之前,錢櫃也曾經因故告劉英背信,而劉英也不甘示弱,告練台生侵占與偽造文書,總之,練、劉之間的恩怨情仇,簡直可以出書了。但無論官司纏訟如何,如今大樓順利易主,成交價高達近三十億元,劉英無疑是最大贏家。」等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232至234頁),足認被告此部分所述,並非全無依據。

⑵自訴人確曾因忠孝東路大樓之買賣涉嫌非常規交易及背信,

而遭當時同為錢櫃公司股東之練台生提出刑事告發並經檢察官起訴。雖此訴訟經本院於101年5月15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諭知自訴人無罪,嗣經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8至195頁)。衡以系爭節目性質係針對當時新聞延伸談論,與專業新聞節目仍屬有別,雖該節目經由電視媒體傳播具有相當影響力,惟觀諸被證一之文字資料已標明出處即今周刊上開報導,復核與上開今周刊報導內容相符,審酌被告供稱系爭節目係下午5點左右錄影,通常在下午1點左右會給伊1個標題,伊於下午4點到節目現場錄影時,才給予被證一文字資料等語(見原審卷第216頁反面),可知被告準備時間短暫,而被告非法律專業人士,且自訴人獲判無罪之原因多端,被告未在短時間內查閱判決並瞭解其內容,尚無違事理,是要難認被告有故意迴避合理查證義務之處,從而被告縱有疏予查證並說明判決結果之疏失,惟仍難認其有誹謗自訴人之真實惡意。

七、綜上,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誹謗罪嫌,其所憑之積極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何自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條文及判例意旨,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八、上訴駁回之理由:㈠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系爭節目大肆談論錢櫃公司KT

V染黃新聞之際,無端誣指自訴人仍為錢櫃公司最大個人股東之不實情事,自有影射自訴人與錢櫃公司染黃有關並以此營利,且被告原為新聞從業人員,於散布力強大之系爭節目發表談論,負有更高之查證義務,其復可於網站上輕易查知公司資訊、相關判決,並於被告所提自行上網搜尋相關資料中即有正確報導,仍重大輕率而未加仔細查證,無端影射自訴人藉包庇色情營利,並對錢櫃公司有背信情事,其惡害性指摘及傳述,已使自訴人在社會上人格、聲譽及地位受到貶損,其行為業已該當誹謗罪云云。

㈡惟查,綜觀附件之系爭節目內容,主要係藉由桃園錢櫃KTV

因其外有傳播妹招攬顧客進入KTV包廂陪唱,遭警方大規模臨檢之新聞加以延伸討論,其查證義務自與負高度查證義務專業新聞節目有別,而被告之談論主題在於錢櫃KTV易主掀起KTV大戰之緣由,並無誣指自訴人與染黃有關之動機及言論,且被告準備及談論時間甚短,談論內容有上開今周刊報導為據,雖有未完整查證之疏失,惟仍難認其有誹謗自訴人之真實惡意,俱如前述,是自訴人上訴意旨,並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徒以就上述已明白論斷之部分再事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附表:

┌─┬───────┬────────────────────────┐│編│上訴人自訴被告│ 節目內容 ││號│傳述不實內容 │ │├─┼───────┼────────────────────────┤│ │ │主題三:商場如戰場?!一場KTV易主掀起的腥風血雨… ││ │ │(00:52:44~01:05:38) ││ │ │ ││ │ │(00:52:44-00:58:24) ││ │ │最近桃園錢櫃KTV門外有上千傳播妹,宛如人肉市場, ││ │ │如同酒店選妃的模式,公開向錢櫃消費的顧客遞送名片││ │ │,以供顧客挑選、聯絡進入包廂陪唱,引起桃園警方全││ │ │面採取包廂臨檢方式,避免因取締產生誤會或投訴。而││ │ │KTV列入八大行業,背後多有「門神」。 ││ │ │(00:55:50)休息 │├─┼───────┼────────────────────────┤│1 │自訴人為錢櫃錢│(00:58:24) ││ │櫃公司最大個人│主持人:「好,不過可以想見,最近應該會掀起一場腥││ │股東,錢櫃公司│ 風血雨的KTV大戰。因為錢櫃一旦被臨檢之後呢, ││ │染黃與自訴人藉│ 誰最開心?星聚點最開心,而且觀眾朋友,不曉得││ │此營利有關 │ 有沒有注意到,幾乎很多錢櫃的店,隔不到50米就││ │ │ 有一家星聚點,就開在隔壁。那大家就很奇怪,因││ │ │ 為星聚點的老闆叫劉英,以前的老闆叫劉英,就是││ │ │ 創辦人叫劉英。而且他現在好像,我不知道他現在││ │ │ 還是不是錢櫃KTV的股東。」 ││ │ │許聖梅:「是。」 ││ │ │主持人:「如果還是的話」 ││ │ │許聖梅:「還是。」 ││ │ │主持人:「那不得了了,那是不是劉英打劉英,自己人││ │ │ 打自己人,因為都開在隔壁,還拼成這樣。」 ││ │ │許聖梅:「而且兩家其實追著打。各位記不記得其實新││ │ │ 北市板橋的那個中山路上,其實只要錢櫃蓋了一間││ │ │ 在這裡,另外一家星聚點一定是距離大概50公尺就││ │ │ 一家。而且,這一次桃園的這個錢櫃被大臨檢的時││ │ │ 候,還有那些傳播妹講說他們還有分的,因為星聚││ │ │ 點一般來說學生比較多,那錢櫃什麼人比較多呢?││ │ │ 阿娟,你知道嗎?我以前還在當狗仔的時候,我每││ │ │ 個禮拜六跟禮拜天,我都會去一個地方,那就是忠││ │ │ 孝東路四段的錢櫃KTV。」(後講述錢櫃的設備適 ││ │ │ 合媒體跟拍) ││ │ │ ││ │ │(01:05:03) ││ │ │許聖梅:「...那阿娟剛剛講了,好妙歐,這是一個, ││ │ │ 哪一招啊?因為你剛剛還在問說,劉英現在是不是││ │ │ 錢櫃的股東,對,而且是個人最大股東,等於是自││ │ │ 己打自己,自己又打回自己,相互在競爭,不過在││ │ │ 商場這種情況常常見啦,因為最後的贏家都是他們││ │ │ 。」 ││ │ │主持人:「好,不過當然一個是股份,一個是全部都自││ │ │ 己的,那不一樣,所以最近錢櫃KTV應該會被臨檢 ││ │ │ 得很厲害,所以劉英應該很開心,因為他就有可能││ │ │ 因此而漁翁得利。」 │├─┼───────┼────────────────────────┤│2 │自訴人為出售忠│(01:01:43) ││ │孝東路大樓予錢│許聖梅:「那我們今天要講,為什麼星聚點就跟著要跑││ │櫃公司,先取得│ 呢?那是因為其實2003年,你說的劉英我稍微介紹││ │源昱公司股份,│ 一下,這個人很特別,劉英跟劉明是兄弟,早年是││ │藉左手賣給右手│ 送錄影帶的,在台灣現在影視界大亨,很多都是做││ │而獲利,經練台│ 錄影帶起家對不對,很多電視台的老闆早年就做錄││ │生告發自訴人背│ 影帶,那劉英、劉明也是,但是他們不是做錄影帶││ │信 │ ,他們只是送錄影帶的小弟,小弟可以做到2003年││ │ │ 他創辦了忠孝東路這家錢櫃KTV,厲害吧?好,那 ││ │ │ 錢櫃KTV它是一個連鎖店,因為他要擴張,所以他 ││ │ │ 找了誰?他找了練台生先生、富邦集團一起入股,││ │ │ 我們就把餅做大。」 ││ │ │主持人:「所以是劉英找練台生,找富邦進來的?」 ││ │ │許聖梅:「好,那就成立了,變成了錢櫃這樣的一個王││ │ │ 國,很好對不對。2008年爆發一個很嚴重的糾紛,││ │ │ 為什麼呢?先講劉英的經營手法,各位,錢櫃KTV ││ │ │ 我剛剛講忠孝東路四段那一整棟樓呢,2008年到 ││ │ │ 2009年間他賣出去了30億,30億,賣給誰呢?就妙││ │ │ 了,那一棟樓屬於源昱影視,就是一個影視公司,││ │ │ 這個劉英多聰明,他是一個生意人,他先入股了這││ │ │ 個源昱影視,這樣你懂嗎?源昱影視是這一個KTV ││ │ │ 的房東,對不對?我是不是你的房客,我是你的房││ │ │ 客,我是錢櫃的股東,最大的股東,但是我先去買││ │ │ 你的股份,我買了之後,劉英也成為這個源昱影視││ │ │ 的大股東,那他本身又是錢櫃的大股東,這樣大家││ │ │ 聽懂了,錢櫃是跟源昱租這個房子,好,這是不是││ │ │ 左手賣給右手,現在他要錢櫃就拿30億,跟源昱買││ │ │ 這棟樓,這樣你懂,就是左手賣給右手,都是一樣││ │ │ ,因為股東都是劉英,都是劉英,那練台生他們就││ │ │ 會覺得,你這個是非常軌的一個交易,不對嘛,因││ │ │ 為我們是錢櫃的股東對不對,我們大家是錢櫃的股││ │ │ 東,那你又是房東,又是房客。我剛剛講,左手又││ │ │ 賣給右手30億,這不對嘛,所以練台生當時就跟北││ │ │ 機組告發,說這個交易是違反正常的這個程序的,││ │ │ 所以告來告去,劉英也告了練台生,好,不管,到││ │ │ 最後我們要講的簡單一點。」 │├─┼───────┼────────────────────────┤│3 │自訴人因設立星│(承上) ││ │聚點KTV ,遭練│主持人:「劉英、練台生然後互相告來告去就對了。」││ │台生等人解除董│許聖梅:「最簡單講就是2008年,練台生集合其他的股││ │事職務,憑出售│ 東開了一個股東大會,然後解職,把劉英、劉明,││ │忠孝東路大樓之│ 跟一個監察人叫陳祿榮解職,兩個董事加上一個監││ │資金成立星聚點│ 察人,把這三個人解職,解職的原因原來,其實練││ │KTV 與錢櫃公司│ 台生已經發現劉英要做什麼,原來他就把我們錢櫃││ │競爭,對錢櫃公│ 裡面的資源,一些高級幹部挖走,要去成立其他的││ │司背信 │ 星聚點,這樣你了解,對練台生來說,他說我是錢││ │ │ 櫃的股東,你現在從我這裡面挖走資源、再去成立││ │ │ 另外一個KTV,然後星聚點再跟錢櫃互打,這是甚 ││ │ │ 麼情況.」 ││ │ │主持人:「而且都開在隔壁。」 ││ │ │許聖梅:「這是甚麼情況,所以他們把他解職之後,那││ │ │ 沒有關係,因為劉英,我剛剛講了,那一棟樓就賣││ │ │ 了30億,他抱著30億的現金對不對,被解職也沒關││ │ │ 係,我立刻就去開了星聚點,然後錢櫃在哪裡開,││ │ │ 我就在哪裡開,錢櫃在哪裡開,我就在哪裡開。那││ │ │ 阿娟剛剛講了,好妙歐,這是一個,哪一招啊?因││ │ │ 為你剛剛還在問說,劉英現在是不是錢櫃的股東,││ │ │ 對,而且是個人最大股東,等於是自己打自己,自││ │ │ 己又打回自己,相互在競爭,不過在商場這種情況││ │ │ 常常見啦,因為最後的贏家都是他們。」 ││ │ │主持人:「好,不過當然一個是股份,一個是全部都自││ │ │ 己的,那不一樣,所以最近錢櫃KTV應該會被臨檢 ││ │ │ 得很厲害,所以劉英應該很開心,因為他就有可能││ │ │ 因此而漁翁得利。」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