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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訴字第 1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信龍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信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信龍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搶奪、竊盜前科,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乃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執行羈押,至同年 9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被告又有多項竊盜、搶奪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再為本案竊盜及加重搶奪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情形,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22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