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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訴字第 24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清井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王淑美

王盛隆前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被 告 呂清雲

徐智芳邱玉娥張吉盛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被 告 卓德泰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林哲安律師詹奕聰律師被 告 陳怡臻選任辯護人 湯 偉律師

李德正律師被 告 湯永銘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1035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5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壬○○部分撤銷。

壬○○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褫奪公權貳年;又犯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壬○○自民國89年6 月1 日起,即在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已改制為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下均仍以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之舊制稱之)臨時雇用人員,於行政室(改制前為秘書室)任職期間,除負責一般行政、文書及檔案管理、總使用之機車及配屬於各機車之中油車隊卡(其上印製有卡號及配置公務車之車牌號碼,作為公務車至中國石油公司特約加油站加油時刷卡簽帳之用,其費用由特約加油站向中國石油公司請款後,再由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負擔),並負責觀音鄉公所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所整理之各中油車隊卡加油之數量、金額之明細對帳單,查核每一中油車隊卡允准之補助限額內(27至31公升),如數給付予中油公司,以此為其主管之事務,明知配屬於各機車之中油車隊卡僅供配給之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人員供公務使用,未經申請配給之中油車隊卡自不得使用,由其負責保管,詎竟利用其上開主管事務之機會,違背其職務,持未經申請配給,暫由其保管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原應分別搭配車牌號碼000- 000、N6B-09

0 、MNH- 677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竟各持卡於分別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時、地,接續加油至自己駕駛之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供己使用;另其除擔任總機、行政業務,偶而亦經指示於假日期間對於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就此等交辦事務,應依規定使用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配發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機車中油車隊卡,不得持以加油以供私用,竟仍就配發使用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公務機車中油車隊卡,於未有外出勤務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時、地,加油至自己駕駛之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供己使用。壬○○持卡加油後,嗣均彙整各中油車隊卡之加油明細,依卡別呈由不知情之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承辦公務油料核銷之承辦人員以公務用油料核銷,因而對於主管事務,取得以加油卡加油而以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公用油料名目核銷之不法利益(各別加油卡所獲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另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取得以加油卡加油而以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公用油料名目核銷之不法利益(所獲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嗣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坦承全部犯行,自首接受偵訊及裁判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二、案經壬○○自首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壬○○及辯護人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即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

311 頁至第319 頁),復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225 頁至第289 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證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壬○○自白不諱,復有下列相關證據可以佐證:

㈠關於被告壬○○自民國89年6 月1 日起,即在桃園縣觀音鄉

公所擔任臨時雇用人員,並以事實欄所示為其工作範圍及主管事項,此有桃園縣觀音鄉公所106 年1 月13日函及所附服務證明書、保險資料表、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臨時人員年終考核表(原審卷㈥第73頁至第78頁)、臨時人員僱用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卷㈠第400頁至第413頁),並據證人李淑琴證述在卷(原審卷㈥第10頁)。雖被告壬○○關於保管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分別搭配車牌號碼000- 000、N6B-090、MNH-677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之事務,並非因有何明確執掌規定(原審卷㈥第15頁),僅係其協助行政室之總務事務所屬業務範圍而為其事實上之執掌,然仍無礙此為其主管之事務。

㈡又「中油車隊卡」其上印製有卡號及配置公務車之車牌號碼

(樣張見他字第2822號卷㈡第152 頁),作為公務車至中國石油公司特約加油站加油時刷卡簽帳之用,其費用由特約加油站向中國石油公司請款後,再由中國石油公司出具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之各中油車隊卡加油之數量、金額之明細對帳單,向由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請款。桃園縣觀音鄉公所除如數給付外,其中倘經查核超逾每一中油車隊卡於允准之補助限額者,則另向超逾之中油車隊卡配屬之人收取費用,此亦有桃園縣政府101 年6 月22日府民自字第1010139694號函檢附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中央各機關(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除外)、學校、國營事業等油品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存卷可按(見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92頁至第109頁),復經證人李淑琴證述在卷(原審卷㈥第10頁),並有觀音區公所97年1 月至100 年4 月份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見他字卷㈠第47頁至第216 頁)、桃園縣觀音鄉公所101 年6月29日桃觀鄉政字第1010012871號函暨所附96年至100 年車輛汽油使用額度及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中油公司有關於中油車隊卡行銷簡訊(見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60頁至第85頁)在卷可稽。

㈢另並非配屬被告壬○○,僅暫由其保管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原應分別搭配車牌號碼000- 000、N6B-090 、MNH-677 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卻於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時、地,由被告壬○○持以加油至其不詳之自用小客車而供己使用,再由不知情之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承辦公務油料核銷之承辦人員以公務用油料核銷之事實,則有卷附觀音區公所民國97年

1 月至100 年4 月份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見他字卷㈠第47頁至第216 頁)在卷可稽。

二、至被告壬○○持配屬使用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搭配車牌號碼000- 000號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於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時、地加油,亦有卷附觀音區公所民國97年1 月至100 年

4 月份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見他字卷㈠第47頁至第216 頁)在卷可稽。被告壬○○就此部分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此部分犯行,係為執行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之職務,因安全及方便考量,多是以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執行,並提出其自己記載之96年11月至99年間之每日工作明細表(見原審卷㈣第4 頁至第444 頁),並以證人李淑琴、證人林裕順之證詞為據。惟查:

㈠被告壬○○之工作範圍,係總機及協助各項事務工作等內部

性行政事務,有其僱用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406 頁),其工作內容原非外勤性質,自不可能專任執行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之職務。

㈡又被告壬○○雖提出其自己記載之96年11月至99年間之每日

工作明細表(見原審卷㈣全卷),然其上僅載行程,並非均記載由被告壬○○前往婚喪喜慶場合執行職務之內容。揆之其工作內容原就包括登載鄉長行程,自難認其上所有關於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之工作均由其本人執行。況此一有利被告之事證,雖經本院函請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就現有資料予以查核,然亦經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以106年1月13日桃市觀人字第1060001094號函復稱:陳員在本公所行政室任職期間負責一般行政、文書及檔案管理之業務,工作項目包括總機及協助各項事務工作。其次,本公所未有陳員任職本公所期間每日工作明細之相關紀錄文件,尚難查證陳員提出之每日工作明細表是否屬實(見本院卷㈠第400頁),亦徵其上所載外勤行程僅能認係「由被告壬○○登錄」,與「該等行程係由被告壬○○親自外出處理」不同。

㈢再證人李淑琴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問:壬○○在秘

書室從事何工作?)協助秘書室總務之各項雜務。」「(問:具體雜務為何?)電話總機、協助油料明細登入、臨時交辦去送中堂輓聯之類。」「(問:你剛剛有說壬○○有去臨時交辦事項送輓聯,是誰交辦?)算秘書室主任,因為人家送的紅白帖會比較急,我們會請她去送。」「(問:你所謂秘書室主任是指何人?)要看時任是誰,我知道曾經擔任秘書室主任的有劉奕發、劉奕田等。」「(問:你有無被交代過送中堂輓聯?)我有被交代過,但我會轉指示給壬○○,指示她本人去送。」等語(原審卷㈥第11頁、第14頁反面),然其係自103年11月起,始調至桃園縣觀音鄉公所秘書室服務(原審卷㈥第7頁),其於案發時亦非與壬○○同在秘書室服務,所證僅得佐證壬○○在秘書室所從事之工作,慣例上確包含「依交辦送中堂輓聯之類」,而非專任此一外勤職務。

㈣而證人林裕順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於85、86年即調到

秘書室服務,一直做到96、97年退休。秘書室後來編制上改成行政室,只是名稱相同,工作內容不變。秘書室有主任秘書、秘書、兩個工作人員即壬○○、李淑琴,三個工友及一位司機,及我擔任課員,沒有課長。觀音鄉長收到紅白帖這類事務,由秘書室的壬○○登記,人手不夠時,壬○○要去幫忙送紅白帖,也要去幫忙活動。我們都要去幫忙,包括我、李淑琴,不只壬○○。人家送來紅白帖後,我們要去參加儀式,需要帶喜幛、輓聯、禮品等。大型禮品由車輛送,由於車輛不多,壬○○有時候就自己開車去,即使上班時間也這樣。假日時活動比較多,人手不夠,要請別人幫忙,壬○○跑比較多。至於壬○○請產假時,她人在醫院則不會由她送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㈡第218 頁至第223 頁)。則被告壬○○縱有時亦負責外出致送中堂輓聯、喜幛、禮品,然此等事務顯非由其專責,僅於人力不足時,始偶有臨時依指示為之,且此等雜務亦同由林裕順、其他同事共同分擔。尤徵被告壬○○之工作內容雖然包含外出致送中堂輓聯、喜幛、禮品,然該等外勤業務除被告壬○○外,他人亦會幫忙,尤無可能於被告壬○○請娩假、補假、休假之時,猶責令被告壬○○返回公所執行此一非其專責之外勤職務之理。

㈤準據上述,本院因認被告壬○○持搭配車牌號碼000-000 號

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於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加油站加油並由不知情之觀音鄉公所人員予以核銷之紀錄,其中各有下列情事,應認被告壬○○此部分加油核銷部分,確有不法意圖:

⒈娩假期間加油,該段期間明確經證人林裕順證稱不可能由被

告執勤外出致送中堂輓聯、喜幛、禮品,甚且於被告提出之日誌影本中,除97年6 月27日晚上8 時11分、97年6 月30日下午6 時20分有手寫日誌,但無法證明係被告壬○○出勤外,餘則查無手寫日誌記載(詳如附表一之二各該部分「當日行程」欄所示本院查核結果);⒉於農曆除夕、清明假期等長假之初加油,甚且所加油料為98

無鉛汽油,顯然係加入自己車輛使用;於被告提出主張之日誌中,亦查無手寫行程記載(詳如附表一之二各該部分「當日行程」欄所示本院查核結果);⒊於喪假、補假、休假期間加油,且被告雖陳報加油後之行程

,惟查對被告提出之日誌影本,卻無相應之手寫記載(詳如附表一之二各該部分「當日行程」欄所示本院查核結果);⒋綜上,被告壬○○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加油紀錄,應認有不法所有意圖至明,該等核銷之油料確係供私用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於85年10月

23日、90年11月7 日、98年4 月22日先後修正公布;85年10月23日修正時,其構成要件修正,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90年11月7 日修正為「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98年4 月22日之修正則係針對關於違背法令之「法令」予修正,其立法理由謂: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等語,是以98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為實務見解之明文化,其新舊法之構成要件及處罰輕重相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08號判決參照);被告壬○○各罪所為接續犯行均跨越98年4月22日,要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次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10

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上開第一款前段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二款稱為「委託公務員」。身分公務員著重於服務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蓋其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如具有法定之職務權限,即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自為公務員,反之,如無法令執掌權限者,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述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非公務員。身分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係經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又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以及機關內發布之行政規章等所定之職務,皆包括在內,凡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且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包括在內。而賦與該職務權限之方式,亦非必以書面派令為限,機關長官基於事務分配權責,以口頭命令分配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參照)。被告壬○○於行政室任職期間,雖係依「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臨時僱用人員勞動契約書」受僱之臨時人員,依契約所載之工作項目為「總機及協助各項事務工作」,然其實際執掌範圍,包括一般行政、文書及檔案管理、總機之業務、協助各項事務工作,依指示對於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暨負責保管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尚未經申請使用之機車及配屬於各機車之中油車隊卡,並負責觀音鄉公所依中油公司所整理之各中油車隊卡加油之數量、金額,查核每一中油車隊卡允准之補助限額內,如數給付予中油公司,揆之最高法院前引判決意旨,自屬身分公務員無訛。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主觀上係以「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要件。該構成要件迭經修正,其旨係在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並限定「法令」之類型,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藉以特定「圖利行為」之可罰不法範圍。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中油車隊卡(分別搭配車牌號碼000- 000、N6B-090 、MNH-677 公務機車使用)並非配屬被告,僅因原配屬之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人員離退而暫由其負保管之責,自不得由被告任意使用;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搭配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雖係配屬被告壬○○使用,然僅供公務之用,不得公器私用,不問係持該等中油加油卡使用,將油品加入自己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或按中油加油卡之使用規定,加入搭配使用之公務機車,都是如此。此一「不得持用並非配屬自己之中油車隊卡加油私用」、「不得持配屬自己供公務使用之中油車隊卡私用」之誡命,雖未經「桃園縣政府車輛使用管理要點」,或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車輛管理部分、油料管理部分所預見而納為規範,但顯然是因此等行為已涉入刑事不法之範疇,而非事務管理之規範事項。以其刑事不法性以觀,被告壬○○既係為桃園縣觀音區公所處理事務,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其不法性已相當於刑法背信罪。另就其配屬之搭配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其不得供私用,卻持以供私用,亦同。被告明知所為違背法律而具刑事不法性,仍以此方式圖自己之利益。又被告事實上執掌保管上開未經申請使用之中油車隊卡之責,並非對此事務僅有影響力而已,卻持以加油,實際上各以搭配車牌號碼000-000 、N6B-090 、MNH-677 公務機車之中油車隊卡,分別圖得附表一之一「詐取油量總數」所示之油料之核銷利益(各為新台幣9101 元、710 元、3379元,合計新台幣13,590元),自已該當前揭要件。至配屬被告壬○○搭配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然依檢察官之舉證,至少如附表一之二所示部分,應堪認係供私用無訛,其亦圖得附表一之二「詐取油量總數」所示之油料之核銷利益(合計新台幣5,782 元)。核被告所為,關於搭配車牌號碼000- 000、N6B-090 、MNH-677 公務機車之中油車隊卡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關於搭配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卡部分,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又其雖分別持搭配車牌號碼000-000 、N6B-090 、MNH-67 7號公務機車使用之中油車隊加油卡加油圖得不法利益,其分別持用各該中油車隊卡之各次加油行為,應係基於同一不法意圖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足。至其所保管之不同中油車隊卡,自應各別論罪。另其就配屬之搭配車號000-000使用之中油車隊卡,所為如附表一之二各次犯行,則應與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分論併罰。上開所犯四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自應分論併罰。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壬○○分別持搭配車牌號碼000-000 、N6

B-090 、MNH-677 公務機車之中油車隊卡共各加油46次,其中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計46罪云云。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係指公務員為圖取不法所得,而假藉其職務上之機會,以欺罔等不誠實之方法,獲取不應或不能取得之財物。是以,行為人雖利用加油卡圖得油料使用,惟其取得者乃加油後經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核銷之不法「利益」,並非「財物」即油料本身,自無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告壬○○係身分公務員,對於其所主管保管尚未經申請使用之中油加油卡之事務,明知應謹慎從事,不得供自己或他人私用,倘予私用,縱非公務員,其本質實具背信之不法性,詎仍為之,而圖自己之不法利益,並實際因而獲得利益,應分別就其有無主管之事務,分別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業如前述,則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壬○○所犯罪名(見本院卷㈡第214 頁),爰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

五、刑之減輕事由: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

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必須所犯係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而同時具備「情節輕微」暨「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二項條件者,始可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所謂「所得財物」,係指實際所得之財物;而所謂「所圖得財物」,則係指意圖所得而尚未取得之財物而言。是倘所圖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而所得竟在五萬元以上時,固以實際所得之財物為準;但如所圖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上,而實際所得卻在五萬元以下時,則應以其所圖得之財物為準,而非以其實際所得為據,此時所犯之罪,縱屬情節輕微,亦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減刑。至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壬○○所圖得之利益,加計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圖得之不法利益,共計19,372元,各罪均在五萬元以下。其因一時失慮而起貪念,利用主管事務之便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公務車輛管領鬆散之機會,從中得利,固有未當,然衡之其犯罪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狀,情節尚屬輕微,所為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犯第四條

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對自首及在偵查中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分採「減輕或免除其刑」、「減輕其刑」之立法,僅就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亦得免除其刑。依立法者之預設,由於自首已包含自白,此兩種減輕在本質上不能同時並用。查被告壬○○於偵查權限之人發覺前,即自首犯罪,除犯罪事實欄所載圖得之不法利益外,連同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部分,已全數繳回計63,425元,此有桃園縣觀音鄉公庫繳款書存卷可按(他字卷第12頁),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㈢又按刑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

少之數減輕之。同法第66條復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 分之2 。」被告壬○○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之罪,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依刑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自先應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減輕後,遞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減輕之。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之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其法定最輕本刑至多可減為2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再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遞減其刑,依法至多得遞減至3 分之2 ,其最輕本刑應可遞減至10月以上有期徒刑,附此敘明。

六、就壬○○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附表一之三所示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係觀音鄉公所約僱人員,係依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負責保管使用鄉公所管理之如附表一之三所示車牌號碼之機車供公務使用。渠等均明知公務車油料須覈實核銷,竟分別於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時間,持該卡至如附表一之三所示加油站加油,將所得汽油供作個人私用,嗣再向觀音鄉公所偽稱公務汽、機車因公務在觀音鄉內行車,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予以核銷油料,各共詐得如附表一之三所示數量之汽油,因認被告壬○○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㈢查被告壬○○依其與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訂定之契約內容,固

以內勤任務為主,惟其亦依指示負責執行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之職務,因安全及方便考量,並提出其自己記載之96年11月至99年間之每日工作明細表(見原審卷㈣第4 頁至第444 頁),此部分亦經證人林裕順、李淑琴分別證述在卷,確非無憑。而細繹該案發期間之日誌內容,雖係影本,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47頁),復無從經桃園縣觀音鄉公所確認其詳細內容是否屬實。惟對照其他日誌原本之內容,及證人林裕順、李淑琴所證,仍不能排除被告壬○○確有執行日誌上所載部分外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之職務之事實。而此部分之事實細節如何,既有未明,本院審酌如附表一之三各次加油紀錄,日誌中均得查對相關手寫紀錄之記載,暨雖係假日,然此等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之職務,原不能排除假日為之,且當日加油亦不能排除稍後執行勤務之可能性,因認依卷存證據,仍應為有利被告壬○○之認定。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附表一之二部分具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至被告壬○○雖自首全部犯行,其自首及繳回之犯罪所得,

且亦含經檢察官查證後未予起訴部分,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稱「我都坦承交代,請給我最有利的認定」(本院卷㈠第

306 頁)。惟細繹其所為如附表一之三部分之自首,既仍有上開疑義,並曾聲請調查證據置辯,自不得逕以其曾自首及自白,即認定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附此敘明。

七、撤銷原判決關於壬○○部分之理由暨量刑、定應執行刑:㈠原判決關於壬○○有罪部分,認其罪證明確,而論以修正前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一罪;另關於壬○○如附表一之二部分,亦同與附表一之三部分同為無罪之諭知,均非無見。惟查:①原判決關於壬○○有罪部分,認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無非係以被告壬○○不具公務員身分,渠以配屬車牌號碼000-000 、N6B-

090 、MNH-677 、QG8-138 號重型機車中油車隊卡加油,使各該中油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而未收取原判決附表一所加油料之油資,為其主要論據。然被告壬○○係刑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業如前述,原判決此部分所論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②又被告壬○○既係持中油車隊卡加油,則其必出示該卡予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加油站員工為憑,而各該加油站員工亦必已得見其上登載之車號,既已知加入汽油之自用小客車車號與被告壬○○所出示之卡片所載車號不符,仍予加油,亦難認係因被告壬○○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交付汽油。倘被告壬○○確係持卡加油至各開中油車隊卡所配屬之車牌號碼000-000、N6B-090、MNH-67 7、QG8-138號重型機車,則各該加油站員工亦僅得審核卡片上所載車號與實際加油之車號是否相同,審核範圍亦不及於該等加油卡或公務機車是否的確經申請配發予被告壬○○使用,尤非因其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始未予收取汽油油資。另倘原判決所指詐得之「財物」係指使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誤認被告壬○○申請核銷之油料均供公用,而陷於錯誤准予核銷,則該等不應核銷而核銷之油料,亦係不法利益,亦非「財物」。是被告壬○○所為而圖得者,實係事後經不知情之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承辦公務油料核銷之承辦人員以公務用油料核銷之利益。③至原判決關於壬○○如附表一之二部分,亦同為其無罪諭知,顯係未察致誤認其此部分圖得之核銷利益亦係供公用,亦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關於壬○○有罪部分,誤認其非公務員;另認原判決關於附表一之二部分,誤依被告壬○○之辯詞為其有利之認定,同為被告壬○○無罪之諭知部分,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壬○○為謀一己私利,明知所為具刑事不法性,

仍利用事實上執掌保管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未經申請使用之中油車隊卡之責,持以搭配車牌號碼000- 000、N6B-090、MNH-677公務機車之中油車隊卡加油,圖得如附表一之一「詐取油量總數」所示之油料之核銷利益;持搭配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機車之中油車隊卡加油,圖得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油料之核銷利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其犯後即自首犯行並繳回觀音鄉公所墊付之油資,此有觀音鄉公庫繳款書在卷可考(見他字卷㈡第12頁),且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雖係身分公務員,然僅為臨時人員,所為就公務之正潔性侵害之程度、因一時貪念致有此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判意旨)。查被告壬○○於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犯罪時間,持其保管或配屬其供公務用之中油車隊卡加油供己私用,圖得不法利益,雖涉不同之中油車隊卡,然其不法意圖則一,各該中油車隊卡且復均由其保管持有,輪替使用,犯行時間相近,並均利用其主管保管未經申請之中油車隊卡、配屬公用之中油車隊卡之機會為之,各行為侵害同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之財政法益,並再參酌被告所犯4罪所致犯罪損害業經其填補,復已悔悟深切而展現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爰就被告壬○○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3罪、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㈣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

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對褫奪公權之期間則無明文,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又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褫奪公權之期間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爰審酌上開一切情狀,就被告壬○○所犯各罪均為褫奪公權之宣告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又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 款定有明文,爰僅執行其中最長期間者,附此敘明。

㈤又被告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責,惟犯後均能坦承面對,知所悔悟,經此偵查、審理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對被告壬○○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5 年。另依刑法第74條第5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主文欄自應就緩刑之宣告置於褫奪公權之前,使緩刑宣告之效力依法不及於褫奪公權之記載。

八、無庸宣告沒收之理由:㈠沒收之相關法律修正:

⒈被告壬○○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關於沒收規定,業於

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2 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新修正之沒收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⒉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

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⒊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關於相關特別法將

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第10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1 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第2 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第3 項)。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4 項)。」修正後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此乃因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文第1 項及第3 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及為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4 項,回歸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

⒋綜觀前述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之修正,貪污治罪

條例僅就肅貪政策有必要為特別規定部分,另設特別法,餘仍均回歸適用刑法。是關於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是符合上開規定之犯罪,自應就犯罪所得財物,諭知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無例外,以澈底剝奪貪污犯罪之所得財物。至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或被告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有不法所得者,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利偵查、審判,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與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自應一併適用,不可混淆。是被告犯上述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貪污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此固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著有明文。然此一見解既係以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就扣案之犯罪所得指揮執行恐缺乏依據,易滋生疑義為其論據,則於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而無待檢察官指揮執行者,其案型自有不同,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壬○○已將自桃園縣觀音鄉圖得之不法利益,全部繳回予觀音鄉公所,並有觀音鄉公庫繳款書在卷可稽(見他字卷㈡第11-12 頁),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據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各減輕其刑,其效果上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無異,依前引說明,自無庸再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原係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主任秘書;被告丙○○、甲○○、庚○○、己○○、乙○○係觀音鄉公所村幹事;被告丁○○係觀音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被告辛○○係觀音鄉公所約僱人員;被告癸○○則係觀音鄉公所人事管理員,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負責保管使用鄉公所管理之如附表二所示車牌號碼之汽、機車供公務使用。渠等均明知公務車油料須覈實核銷,竟利用自96年間起保管該公所向中油公司所申辦「中油車隊卡」之機會,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該卡至如附表二所示加油站加油,將所得汽油供作個人私用,嗣再向觀音鄉公所偽稱公務汽、機車因公務在觀音鄉內行車,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予以核銷油料,各共詐得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汽油,因認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等人之供述、中油公司出具觀音鄉公所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觀音鄉公所桃觀鄉政字第1010022246號函及其所附差勤紀錄影本、觀音鄉公所桃觀鄉政字第1010021978號函及其附件為其主要論據;並於上訴理由書補充略以:

㈠被告等執以置辯之內政部92年之函文係明示以「油摺」為對

象,本不及於被告等持以加油之「加油卡」;又依證人即觀音區公所人員李淑琴於原審所證、證人即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庶務科科員朱育慧,及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科員陳威吉所證,持加油卡加入非加油卡上所限制之車號車輛內即屬非法。

㈡被告戊○○部分:被告戊○○於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情形,除

在假日所為,且短時間兩次加油,並超出所配屬公務車之油箱容量,該等油料顯係供私人玩樂之用無訛。

㈢被告丙○○、甲○○、庚○○、己○○、乙○○部分:

⒈被告丙○○、甲○○、庚○○、己○○、乙○○於附表二所

示之加油情形,均超出所配屬機車之油箱容量,渠等並釋稱係因將汽油加入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或加入自備油所致。然汽油易燃,若遇火或周圍熱度較高或火星即會立刻燃燒甚且爆炸,依經驗法則,亦未見公家機關人員或司機攜帶油桶到處走動執行公務者,所辯違反經驗法則。

⒉又原審以被告丙○○負責觀音村、白玉村、三和村,被告甲

○○負責草漯村、塔腳村,被告乙○○負責樹林村、富林村,被告庚○○負責大潭村、保生村、武威村,被告己○○負責廣興村、新興村、坑尾村,而被告丙○○自其辦公室出發,至其服務之觀音村、白玉村、三和村,距離為18.6公里;被告甲○○至其負責之草漯村、塔腳村,為14公里;被告乙○○至其負責之樹林村、富林村亦為14公里;被告庚○○至其負責之大潭村、保生村、武威村為20公里;被告己○○至其負責之廣興村、新興村、坑尾村為16公里(google地圖),分別推算渠等每月因執行公務至少須行駛308 公里至440公里。惟此等數據、地圖之依據為何?未據敘明。又證人李淑琴業已明確證述該油卡僅是「定額配給」業如前述,即無「是否足以供渠等執行村幹事公務」之問題。

⒊再依車輛管理手冊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相關車

輛之用油已合理評估需油量而編列,況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在假日超額加油(如被告甲○○於98年4 月12日星期日加油36.91 公升,遠大於機車油箱之5 公升;被告庚○○於98年3 月28日星期六加油12.29 公升,遠大於機車油箱之5 公升,而該超過油箱可盛裝以外之7.29公升、被告庚○○於98年5 月10日星期日超額加油11.81 公升、於98年5 月23日星期六超額加油11.49 公升;被告己○○於98年3 月22日星期日超額加油12.56 公升;被告乙○○於97年5 月31日星期六超額加油20公升、98年5 月2 日星期六超額加油34.41 公升、於98年8 月8 日星期六超額加油29.82 公升、於98年9 月

5 日星期六超額加油29.51 公升、於98年12月19日星期六超額加油29.01 公升、於99年10月10日星期日同時也是國慶假日,超額加油29.11 公升,詳見附表二),亦非在上班時間所為。

⒋另被告丙○○、甲○○、庚○○、己○○、乙○○所持加油

卡上均印有相應之車號,證人即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庶務科科員朱育慧,及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科員陳威吉均證稱:桃園市政府對於因公務使用車輛之公務員,於持加油卡加油時,實際加油之車輛車號,必須與加油卡之車號0致,始得加油,油料一定要加入車輛的油箱裡面,並無例外規定。中油公司必須稽核,如果實際上不符,不能核銷等語(見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116 至119 頁),被告等明知此節猶仍為之,主觀上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⒌況且被告己○○於98年3 月22日並無上班亦無簽到;被告乙

○○於98年9 月整個月均在受訓期間,此有中華民國98年下半年職員簽到(退)簿可考(參見原審卷㈡第6 頁),顯見該加至私家車或油桶之油料乃私人使用。

㈣被告丁○○、辛○○、癸○○部分:

被告丁○○、辛○○、癸○○所辯係因機車老舊,油表失準,為預防斷油而以油桶加油,始造成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加油量超出機車油箱量等語,顯然違背經驗法則。又97年2 月23日並無被告丁○○所稱「擴大人員就業方案」,其竟於97年

2 月23日星期六,於同一日內2 次均超出油箱容量之超額加油各10.9公升、12.71 公升,一日加油達23.61 公升。以機車汽油一公升可行駛約35公里來計算,該日加油得以行駛

826.35公里顯係供私用玩樂。至辛○○所辯巡視公墓路徑何以達42.6公里?癸○○所辯查勤路徑範圍,可達17.2公里、

43.7公里,並無精確之計算依據可按;又被告丁○○、辛○○、癸○○加油時,實際加油之車輛車號,必須與加油卡之車號0致,始得加油,被告等明知此節猶仍為之,主觀上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又被告癸○○98年4 月5 日及98年

9 月6 日加油,渠並未上班亦未簽到,則如何可認所加油料係供公用?亦有疑義。

四、訊據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固均坦承各申請使用如附表二所示車牌號碼之公務機車使用,並持配屬各該公務車之中油車隊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分別辯述如下:

㈠被告戊○○辯稱:當時我是鄉公所的主任秘書,我有申請如

附表二所示戊○○保管的6658-NM 公務車及加油卡,這部車是鄉長坐車,該車很舊,所以我上任時,鄉長說這台車給主任秘書用,將加油卡、行照及鑰匙交給我,我在職期間,我用這台車及加油卡,這部是國產老車,我跑行程時,我都用私人車,百分之八十我都用自己的車。99年8 月8 日我參加消防隊的防溺演練,我那天三分鐘內加油兩次,是因為我大約8 月8 日前幾天有先以公務車加油,加油站的讀卡機壞了,要我下次加油再一起補刷,第一筆是47.45 公升,第二筆是當天開我自己的車補刷上次的及當天加油的,亦即70.1公升,這是加到我的車上面。公所內辦的活動大部分都是假日,假日公所還是很多人在值勤,包含村幹事及秘書室等等,假日是特別忙的時間。公務車很舊,我長期使用我自己的車子,私人車子用公家油料,我沒有詐取財物的犯意。辯護人則為其辯稱:①被告戊○○雖於99年8 月8 日之假日將油加入私人車輛,但被告戊○○當日實參加觀音鄉的防溺演練,出席活動有行程紀錄、照片佐證(偵字第5559號卷㈡第192-195頁)。而活動時間與加油時間雖有差異,但車是因參加活動耗用油料後才加油,不因加油時間非在活動當時就影響那天因為公務使用車輛的事實。②92年內政部對於公務油可否加入私人車輛爭議已有函釋,觀音鄉公所將內政部油摺擴及油卡,是因應事實所需,與時俱進,因為中油公司在98年已公布停止油摺之使用。

㈡被告丙○○辯稱:當時我是觀音鄉公所的村幹事。附表二所

示超過機車的容量及假日加油的情形是因99年12月是10年一次的人口大普查,還有12月份要送兩千本的農民曆,每個月額度有850 元,我用了500 元,因為12月份都是公假,我們需要做人口普查,去一次人都不一定在,需要利用下班或假日才有辦法找到里民完成工作。我有去里長那,里長可以證明,我也有送農民曆去給村長,月底很趕,工作沒有做完會被處分,長官只是事情做完考績才會甲等,工作沒有做完會被處分也會拿乙等,我全年的油沒有超過一萬元,考績甲等乙等會差1 萬元,我很努力的工作,我們是責任制,如果假日不做被處分,會划不來。我整個月都在送農民曆可村長及人口普查,我全天候都要跑,我會把公務油加在油桶,放在機車上。由於當月都是人口普查的公假,我要參加我姑丈喪禮,當天是先坐親戚的車,地點是在桃園。當月整個月都是公假,我要處理自己的事,所以我請補休假。參加完喪禮是下午,我開我的車去送農民曆給村長,然後再去我分配到的普查區,大約四、五點我再開自己的自小客車去中壢工二站加油站加油。執行公務用到自小客車是很平常的事情,開會時曾說執行公務額度內使用都可以,我處理這麼多事情不可能騎機車去送,所以我是開自用小客車處理我的公務。

㈢被告庚○○辯稱:當時我是鄉公所的村幹事,附表二所示超

出機車容量及假日加油的情形是因為,加油卡是用這個機車加油,我上班或利用假日上班時,機車沒有油我去加油,順便利用油桶加油至10公升的油桶放在辦公室的儲藏室,以備急需使用,情形如我先前提出之照片可以佐證。98年3 月28日、98年5 月10日、98年5 月23日都是如此。另也可能是因為我服務的村里靠近海邊,風大雨大,都是利用自己的轎車執行公務。我的加油額度全年度有一萬多元,但我的加油紀錄每年度只有3000多元,其中有半年期間沒有加油紀錄,表示我並無不法意圖。

㈣被告己○○辯稱:當時我是鄉公所的村幹事,附表二所示超

出機車容量的油及假日加油的情形是,我於98年3 月22日假日下午六點要去查看新華路到○○路區段○○○道路。因為這裡沒有路燈照明。我騎公務車看完之後,就去隔壁的新屋加油站加油,我有帶空桶放在機車坐墊順便加油,超過機車的油箱容量,就是因為將汽油加在6 公升的加油桶內。執行公務完我就騎機車及將油桶帶回辦公室,觀音鄉沿海,加油站不普遍,汽油加入油桶可以節省往返時間。

㈤被告辛○○辯稱:我是鄉公所的約僱人員,負責10個公墓管

理,附表二所示超出機車容量的油及假日加油的情形,是因為我管理的10個公墓位置很鄉下,沒有加油站。我有一次沒有油,要拉機車拉很遠,我才會拿油桶備份。後來實施公墓禁葬,管的很嚴,所以假日要出門,我也有加油有加到自己的自用車且喪事都是假日比較多。

㈥被告丙○○、庚○○、己○○、辛○○共同選任辯護人則為

渠等辯稱:被告丙○○、庚○○、己○○、辛○○並無詐取財物的不法意圖,此從渠等每月加油量是300-500 元,遠低於觀音鄉公所預算額度亦可佐證。依被告丙○○、庚○○、己○○其等任村幹事外勤職務之油耗量,以及被告辛○○所負責之觀音鄉十座公墓及範圍距離之遙,亦可推知被告丙○○、庚○○、己○○、辛○○有些時候為完成職務,根本沒有使用配給之公務機車及加油卡。另92年內政部的函釋雖然只允許油摺得加入自備之機車、自用小客車以利執行職務,但觀音鄉公所已就該行政規則擴張、補充,只要不影響財政負擔,亦得擴及油卡,觀音鄉公所本得本於權責核處。被告等依觀音鄉上開便箋,使用油卡加入自備機車、自用小客車或其他容器執行公務,並不具違法性等語。

㈦被告乙○○辯稱:我是鄉公所的村幹事,附表二所示FM7-43

9 及8FW-337 機車及配有加油卡共兩台均由其申請。超出機車容量的油及假日加油的情形是因為我是用自己的自用車做為上下班及執行職務的交通工具。我都是在額度內使用,沒有多加一滴油。我的工作特殊,才會需要假日加班,村幹事的人員都差不多,村里長可以證明這件事情。上班時間出去執行職務,大家都在上班,常常需要跑兩趟,油料會加倍,資料若以GOOGLE地圖換算這樣不合理,我們在大街小巷穿梭,再怎麼加油都是850 元,我們沒有這個犯意。又我家在桃園市○鎮區○○路,離台66線不到一公里,我上班的路線都是利用台66線,直接到觀音,這條路線最節省時間,○○○鎮○○○路加油站離我家很近,也是我上下班的必經之路,所以選擇這個加油站加油。98年9 月間我的確人在受訓,受訓期間是上午8 點到下午5 點,我是通勤沒有住宿,下課後我還是會處理事情。受訓前,主管就跟我當面告知我受訓一個月的期間,公所無法指派代理人,所以我的工作要先請同事及村里長幫忙,如果無法處理,我仍必須用下課時間或假日完成工作,因此雖然我在受訓,但仍然有執行公務。

㈧被告甲○○辯稱:當時我是鄉公所的村幹事,附表二所示超

出機車容量的油及假日加油的情形是,我服務的地方很偏僻,大部分的時間都用自己的轎車執行公務。附表二98年4月12日及98年5月29日在觀音加油站新坡加油站都是開我自己的轎車,持中油卡加油,假日加油是因為假日也要從事公務。

㈨被告乙○○、甲○○選任辯護人則為其等辯稱:證人子○○

已經證明被告乙○○受訓時都要利用假日去村里服務,因此雖然在受訓期間,也需要加油;又被告乙○○執行公務,亦不排除假日期間;縱在假日期間加油,亦不能排除嗣後供公務使用。另從內政部92年函釋及觀音鄉公所的便箋,亦容許村幹事利用私人車輛執行公務得使用加油卡加油,被告乙○○、甲○○所為與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或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要件不符。

㈩被告丁○○辯稱:我是鄉公所的清潔隊員,附表二所示超出

機車容量及假日加油的情形,是因為我負責車輛管理及違規廣告拆除的業務。97年2 月25日週一時,有臨時人員要進來執行拆除廣告及街道清潔的工作。桃園縣觀音鄉的占地範圍很大,中油加油站只有三個,機車老舊也會有斷油的情況,所以我才在97年2 月23日時騎機車準備油桶備油,讓3 位臨時人員備用。臨時人員不是本地人不熟悉路況,讓他們帶著備份油桶出去。我有管理五台車,也有五張加油卡。附表二我只分別持792BPS跟793BPS兩張卡加油。檢察官上訴理由書稱97年2 月23日沒有所謂的擴大人員方案,是因為先前因時間久了記錯了,當時的任務應如偵㈠卷第160-161 頁所附觀音鄉公所環保局函之清淨家園計畫,辦理拆除廣告及街道清潔。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稱:公訴人以被告丁○○加油超逾公務機車油箱容量之異常,以及假日加油之事實認定被告圖利犯嫌,惟使用油桶在觀音鄉地區相當普遍;又被告丁○○已就97年2 月23日加油異常情形,及所供之公務內容提出說明,指渠係利用兩台機車先於當日上、下午各自加油備油,以便97年2 月25日臨時人員執行拆除廣告及街道清潔的公務順利執行,亦有相關事證可佐其加油確係供公用等語。

被告癸○○辯稱:我在觀音鄉公所是人事管理員。附表二所

示假日加油及超過機車油量,是因為我假日加班。98年4 月

5 日及同年9 月6 日兩次加油,都是為抽查公所人員麥呂國治於鄉立圖書館假日加班之情形,而為此公務而加油。我配發的機車車齡已10年以上很老舊,會漏油,加油站又少,途中可能會缺油。我的作法是在腳踏板會綁一個8 公升油桶,我每次都加6 公升,沒有加滿。有兩次假日加油是因為機車有問題,機車漏油油表不準,不確定油箱有多少油。加油站會核對我的機車車號,我都騎乘公務車,加油地點都是我查勤員工加班是否屬實的路線,有縣政府的公文規定,為了執行公務,才會綁油桶;伊係內勤人員,假日時並無簽到簿可供其查勤簽到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①被告癸○○於98年4 月5 日、98年9 月6 日假日加油,是該兩日確實有觀音鄉公所的人員加班,為執行查勤職務所需。又被告是將油加入油桶並非加入私人汽車,加入油桶是因為機車老舊,怕執行過程中機車故障,才會用油桶備油,兩次加油均供公用,並未造成公所財產法益損害,亦並無貪污之意圖。②觀音鄉公所迄101 年才修訂「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增列第9 點而規定「公務車輛應以所發給之加油卡(摺)加油。除臨時卡外,非屬加油卡(摺)上所標示車牌號碼之公務車輛不得使用油卡加油。油料以供公務車輛之使用為限,不得加到其他容器,或其他非公務車輛作為他用。」依98年行政院頒佈的車輛管理手冊及桃園縣政府車輛管理要點都未明定禁止加入油桶。被告癸○○於公訴人所指日期加油,均供公用,不得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相繩等語。

五、經查: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8FW-351 號普通重型機車、8FW-330 號普通重型機車、8FW-321 號普通重型機車、8FW- 320號普通重型機車、FM7-439號 普通重型機車、8FW-337 號普通重型機車、792-BPS 號普通重型機車、QG8-

138 號普通重型機車、FM 7-439號普通重型機車、MNJ-080號普通重型機車均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所有,就上開車輛,觀音鄉公所與中油公司簽訂車隊卡作業協議書,約定上開車輛至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只須出示車隊卡供加油站人員查核即可加油,車輛保管人再於簽單上簽名確認,不須支付現金,中油公司會於隔月統計前月所有車輛加油之數量、金額,並開立發票向觀音鄉公所請款,觀音鄉公所承辦人員收到中油公司之請款資料後,會先查核所有車輛之加油情形是否有超出各車編列之預算額度,倘無超出,則按其實際加油數量與中油結算油費,倘有超出,就超出部分則會先向車輛保管人收取超出部分之油資後,再連同未超出部分,一併交與中油等情,業據承辦人員即共同被告壬○○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一台車是配1 張加油卡,加油時就要出示加油卡給加油站員工看,不用給他錢,是月結的,壹個月的額度大約850 元,假如當月加油加到1000元,當場不用給超出的150 元之現金,我們是月結的,中油會將單據寄給我們,讓我們知道我們超出補助額度的金額,總務再跟油卡保管人講超出之部分,要當事人補現金,我們跟中油都是總結的,只要超過總補助的金額對於差額我們都要再結算給中油,例如有十張卡總補助款為8500元,可是如果加油到1 萬元,我們就要再給中油1500元,對於超出補助款部分,我們要保管人自付差額,如補助額是850 元,如保管人加油到1000元,我們會要保管人自付150 元,但是如果低於補助額的話,如保管人只加油

600 元,我們就是用600 元結算,不會再額外退250 元,假如全部加油量少於補助款的額度時,與中油的結算金額是實際上加油金額為準,例如補助款是8500元,而實際上總共只有加油8200元,我們會跟中油結算8200元等語(見原審卷㈤第75頁背面至第77頁),核與證人即觀音鄉公所秘書室技工即負責油料核銷之李淑琴於原審具結證稱:中油向觀音鄉公所請款是實報實銷,加油卡加油多少錢就必須支付給中油多少錢,至於汽油在使用上是依照桃園市預算編列標準,每年編列額度都不一樣,但是不會差太多,以105 年來說是每月是26公升,假如有人超過這個額度,超過部分我們會向他收錢後再交給中油,我們會依照中油明細表去計算,例如A 車使用40公升,B 車使用10公升,我們就A 車部分是以26公升為計算,B 車為00公升為計算,加起來36公升之油費開支票,至於A 車超出之14公升收取現金後向中油結算之情相符(見原審卷㈥第9 頁至第10頁),復有觀音鄉公所97年1 月至

100 年4 月份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見他字卷㈠第47頁至第216頁)、桃園縣觀音鄉公所101年6月29日桃觀鄉政字第1010012871號函暨所附96年至100年車輛汽油使用額度及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中油公司有關於中油車隊卡行銷簡訊(見偵字卷㈠第60頁至第8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檢察官不論認其等係犯詐欺得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或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均以證明該等油料非供公用等攸關被告等主觀上是否具不法所有、圖得利益之意圖等待證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茲一一審究如下。

六、關於被告丙○○、甲○○、庚○○、己○○、乙○○部分:㈠被告丙○○、甲○○、庚○○、己○○、乙○○於案發時係

擔任觀音鄉公所之村幹事(見原審卷㈠第271 頁至第274 頁)。又被告丙○○、甲○○、庚○○、己○○、乙○○就附表二所示有分別保管車牌號碼00-000普通重型機車、8FW-

330 普通重型機車、8FW-321 普通重型機車、8FW-320 普通重型機車、FM7-439 普通重型機車、8FW-337 普通重型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不爭執,是起訴書附表所載有關被告丙○○、甲○○、庚○○、己○○、乙○○有以配屬於上開機車之加油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情,亦堪認定。

㈡又證人即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庶務科科員朱育慧,及桃園市政

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科員陳威吉均證稱:桃園市政府對於因公務使用車輛之公務員,於持加油卡加油時,實際加油之車輛車號,必須與加油卡之車號0致,始得加油,油料一定要加入車輛的油箱裡面,並無例外規定。中油公司必須稽核,如果實際上不符,不能核銷等語(見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

116 至119 頁),同旨亦有桃園縣政府101 年6 月22日府民自字第1010139694號函可稽(見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92頁),該函並以桃園縣政府所採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第9 條第

3 項關於加油卡之約定內容為據。惟除該供應契約外,細繹相關規定,其中,99年12月31日修訂之桃園縣政府車輛管理要點(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93頁至第94頁)第1 點,該要點係依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部分規定訂定。惟桃園縣政府車輛管理要點並未就加油卡或油摺之使用設有明確規範,僅得依該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即「其他未盡事宜,依中央訂定車輛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本縣市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辦理。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並依桃園縣政府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定有「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其第一點並規定「觀音鄉公所及所屬機關為有效管理公務車輛,並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見偵字第5559號卷㈡第186 頁反面以下),並未就油摺或中油車隊卡之使用定有明確規範。迄案發後,始增訂第9 點,規定「公務車輛應以所發給之加油卡(摺)加油。除臨時卡外,非屬加油卡(摺)上所標示車牌號碼之公務車輛不得使用油卡加油。油料以供公務車輛之使用為限,不得加到其他容器,或其他非公務車輛作為他用。」而於101 年4 月6 日以桃觀鄉行字第1010006632號函抄送中油公司,請該公司確實加強觀音鄉公所公務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控管核對,如非屬加油卡上所標示車牌號碼之公務車輛不得使用油卡加油,亦不得加到油箱以外之器物,有該函存卷可按(偵字第5559號卷㈡第186頁反面)。則在此之前,是否得以被告等加油違反上開「桃園縣政府所採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第9 條第3 項關於加油卡之約定內容而使用加油卡之情節,認被告等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法令」,尚非無疑。又在此之前,僅有內政部92年1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393號函,即內政部就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村(里)幹事配有公務機車其為公服務之油料補助費,如村(里)幹事因業務需要或機車老舊另以自備汽車為公服務時,可否在原補助額度內使用油摺加油」乙案,釋稱:「查本部92年10月6 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8032號函為村幹事以自備汽車取代自備機車為公服務者,得否在原補助額度內用油摺加油,僅是交通工具替代不同,並不增加財政負擔,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核處在案。本案請照上開函示意旨,在不增加財政負擔原則下,可在原補助內使用油摺加油。」(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43頁至第44頁),此函經由桃園縣政府轉觀音鄉公所後,由當時之承辦人村幹事李菊桂於觀音鄉公所便箋上簽擬「經討論決議,村幹事依各別需要辦理油摺或油卡加油,惟必須在補助額度內使用。」主計室主任會簽意見則以「請控管預算經費於預算額度內核銷」時任鄉長張永輝則批示「同意主計室意見」,有該便箋可稽。嗣該等內政部函示見解,並未另為釋示,亦未廢止或變更,亦有內政部101 年4 月26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797號函存卷可考(見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48頁)。則內政部92年1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393號函雖僅就油摺為釋示,然上開觀音鄉公所便箋已將之擴張至中油車隊卡,使村幹事亦得在補助額度內,就油摺及中油車隊卡均得以公務車以外之自備機車或汽車為公服務。至該等見解固與中油車隊卡之使用規定有所扞格,然畢竟該等使用規定僅係契約,應以觀音鄉公所、內政部101 年4 月26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797號函始為判斷具村幹事本案行為適法性之準據。況揆之內政部函釋意旨,無非係因村幹事多以外勤為業務,使用交通工具有其必要性,惟公部門預算與資源卻無法總是提供適切執行勤務之自用小客車或汰換已不堪用之公務車輛,始有此權宜之計。而允許將公款核銷之汽油加入自備機車、自備汽車之結果,因村幹事駕駛自備機車、自備汽車,顯然不可能限定其僅得供公用之用途,如此一來,勢必造成公、私不分之情形。內政部92年1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393號函、92年10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8032號函顯然亦已審酌及此,但顯已權衡相關利害後始為此一政策判斷。畢竟,公共行政之目的仍在有效推動施政,並非在簡省財政負擔,財政毋寧僅係工具。甚且,村幹事既以外勤為主要工作內容,依其工作內容亦可推論其執行公務使用之油料耗用情形,倘妥為管控補助油料上限,並以施政成果為管理之指標,則此一權宜措施甚且亦無肇致財政虧損之弊害,反可節省公帑並避免不必要之管制成本,並非毫無正當性。再油摺、中油車隊卡之區別,無非係油摺所得加之油量係定額,中油車隊卡則無油量之限制,且限制得加油之車號。然此二點差異,有關油量定額乙節,已據證人李淑琴證稱係於核銷時管控,另向超額之使用人收取現金後支付中油公司;後者雖有違中油車隊卡之使用規定,然依實際操作,竟仍可行,亦據被告等供明在卷。則雖內政部前開函文僅就油摺釋示,惟經觀音鄉公所鄉長核示擴及「油卡」,惟被告丙○○、甲○○、庚○○、己○○、乙○○主張其仍得資為以油卡加入其上所載車號以外車輛或容器之依據,尚非無憑。

㈢而查,被告丙○○、甲○○、庚○○、己○○、乙○○於案

發時係擔任觀音鄉公所之村幹事,業如前述,而村幹事之工作內容包括負責村里基層工作查報及驗收、役男兵籍、體檢、抽籤、體判書、徵集令送達、民防、天然災害、登革熱、狂犬病、高風險家庭查報、選務工作、投票通知單、選舉公報、防賄選文宣、村里鄰長研習活動、其他自治業務等工作、模範父、母親選拔查報、金婚、長青、敬老楷模查報、各項社會福利宣導、低收、中低、中老、兒少、特境、殘障生活補助查訪及複查、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查報、路燈故障新設、水溝阻塞、路面坑洞、工廠校正、休耕轉作勘查、紅火蟻、狂犬病、口啼疫及各項疫情防治及宣導、農作物天然災害查報、家、野鼠防治及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宣導、鄉鎮期刊、村鄰長年節紀念品發放、政令宣導人口普查等業務,有桃園市觀音鄉公所102 年9 月30日桃觀鄉民字第1020023170號函暨所附村幹事職務說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71 頁至第274 頁;原審卷第㈥第191頁);另依「臺灣省村幹事服務要點貳、六」所載,亦以村幹事上午集中鄉鎮市公所辦公,下午分赴村、里辦公處所辦公為原則(原審卷㈠第161 頁)。是村幹事性質上屬外勤之人員,須常外出執行公務,至堪認定。

㈣又觀音鄉公所就所屬機車之油料預算,96年、97年是每月31

公升,98年、99年為28公升,100 年則為27公升,此有桃園縣觀音鄉公所101年6月29日桃觀鄉政字第1010012871號函暨所附96年至100年車輛汽油使用額度及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在卷可佐(見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60頁至第84頁),將該等預算之編列,以及村幹事業務係採責任制,許多工作如役男徵集令、役男各項通知書、選舉投票通知單送達、公共設施損害查報等且有時效性,且亦須於上班時間外執行公務(見本院卷㈠第305頁反面被告丙○○供述、原審卷㈥第191頁所附之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村幹事負責各項業務證明),並綜合上開觀音鄉公所便箋及內政部92年1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393號函、92年10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8032號函,准就村幹事使用油卡加入自備汽車、機車之內規,應推定村幹事倘為完成上開任務,所需耗用之油料應大於該等油料補助限額。況且,桃園縣觀音鄉幅員廣大,面積達87.98平方公里(見本院卷㈠第384頁),被告丙○○負責觀音村、白玉村、三和村,被告甲○○負責草漯村、塔腳村,被告乙○○負責樹林村、富林村,被告庚○○負責大潭村、保生村、武威村,被告己○○負責廣興村、新興村、坑尾村,自應由公訴人就附表二所示異常加油情形均供私用等待證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而查:

⒈被告丙○○就其外勤工作範圍,供稱:我所負責的觀音村、

白玉村、三和村每天都要到,我都會從觀音聯合辦公室出發,先到三個村的村辦公處,再到轄區;村辦公處原則上是設在村活動中心內,如果該村沒有村里活動中心,就是村長家。我的順序是先從鄉公所到白玉村,再到觀音村,之後到三和村,再回觀音聯合辦公室(原審卷㈠第279 頁反面至第

280 頁)。依其陳報,詳細之路線係從桃園縣○○鄉○○路○ 號、桃園縣○○鄉○○村00000 號、桃園縣○○鄉○○村

0 鄰00巷0 號、桃園縣○○鄉○○路○○段、桃園縣○○鄉○○路○ 段、桃園縣○○鄉○○村0 鄰00號、桃園縣○○鄉○○路○ 號,其每日繞行上開固定路程約18.6公里。則倘以每月22日工作日計算,每月約至少須行駛409.2 公里。

⒉被告甲○○就其外勤工作範圍,供稱:我從觀音鄉聯合辦公

處,先去草漯區村聯合辦公室,再去塔腳村,再回觀音鄉聯合辦公處(原審卷㈠第280 頁)。依其陳報、估算之每月外勤工作里程數及耗油量,倘僅以每月固定業務即收發公文、社福案件、其他交辦事項計,須往返觀音鄉公所與草漯區村聯合辦公室(相距約7 公里,來回計14公里以每月上班日22計算)、草漯區村聯合辦公室與草漯村辦公處(400 公尺,來回計800 公尺)、草漯村聯合辦公室與塔腳村辦公處(相距約1.3 公里,來回計2.6 公里),倘以每月工作日數22日計算,其固定往返地點之每月行駛公里數即為384 公里(見原審卷㈥第193 頁、第194 頁)。

⒊被告庚○○就其外勤工作範圍,供稱:我從觀音鄉聯合辦公

室,先去大潭村,再去武威村,最後去保生村(原審卷㈠第

280 頁反面)。依其陳報,詳細之路線係桃園縣○○鄉○○路○ 號、桃園縣大潭村濱海武威段、桃園縣○○鄉○○村0鄰00號、桃園縣○○鄉○○村○ 鄰○○路○○○ 號、桃園縣○○鄉○○村○○路、桃園縣觀音鄉保生村11鄰對面厝59號、桃園縣○○鄉○○路○ 號(google map路線及里程估計,見原審卷㈠第301 頁),其每日繞行上開固定路程約20公里。

則倘以每月22日工作日計算,每月約至少須行駛440 公里。

⒋被告己○○就其外勤工作範圍,供稱:我從觀音鄉聯合辦公

處依序去廣興村、坑尾村、新興村(原審卷㈠第280 頁反面)。依其陳報,詳細之路線係觀音鄉聯合辦公室(桃園縣○○鄉○○路○ 號)往返廣興村村長服務處(桃園縣○○鄉○○村○○鄰○○路○○號)、坑尾村村長服務處(桃園縣○○鄉○○村○ 鄰○○路○○段○○號)、新興村村長服務處(桃園縣○○鄉○○村○○路○○段○○○ 號)(google map路線及里程估計,見原審卷㈠第299 頁),其每日固定路程約16公里。則倘以每月22日工作日計算,每月約至少須行駛352 公里。

⒌被告乙○○就其外勤工作範圍,供稱:我的辦公室在草漯區

村聯合辦公室,依序去樹林村、富林村,再回草漯區村聯合辦公室(原審卷㈠第280 頁反面)。依其陳報,詳細之路線係桃園縣觀音鄉草漯區村聯合辦公室至觀音鄉公所(相距約

7 公里,來回計14公里)、草漯區村聯合辦公室與樹林村辦公處(相距約3.1 公里,來回計6.2 公里)、草漯村聯合辦公室與富林村辦公處(相距約3.1 公里,來回計6.2 公里),倘以每月工作日數22日計算,其固定往返地點之每月行駛公里數約為580 公里(見原審卷㈥第204 頁、第212 至第

215 頁)。至98年9 月間,被告乙○○雖然在受訓期間,然其所辯受訓期間並無代理人,其工作除請同事及村里長幫忙外,仍於受訓上課即上午8 點至下午5 點以外之時間自行處理等語,復經證人即98、99年間擔任樹林村村長之子○○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略以:乙○○在98年、99年每兩三天都會去我那裡,乙○○辦公室到我家大概三公里,觀音區鄉公所到乙○○草漯區聯合辦公室來回大概八公里以上,乙○○到我那裡,不一定每次都送公文,送的公文有貧戶補助、身家調查之兵役通知,其餘我不太清楚。沒有送公文時,也會瞭解村民動向而來我那裡找我。乙○○受訓那段期間,也有利用星期六、日,送有需要送的公文。乙○○去我那邊,如果是白天偶爾騎機車,如果是下雨或是傍晚都都開車等語(本院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則依其所證,被告乙○○確有以自備小客車從事公務,受訓期間亦偶有公務行程,應堪認定。況縱係受訓期間加油,油料亦可能供假日補送重要公文使用,尚不得以其加油期間有在受訓期間內,即遽為不利被告乙○○之判斷。

⒍又被告丙○○、甲○○、庚○○、己○○、乙○○等,既任

村幹事,每日固定行駛公里數雖如上述,惟倘加計每月非固定業務(事務費核章、委託協辦業務),繞行村里巷路之間,顯不僅止於此。而如因業務需要,須以自備自用小客車執行業務者,以每公升行駛10公里計算,每月油料補助28至31公升,亦僅得供行駛310公里。綜上亦堪認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就所屬機車之油料預算,約在27至31公升之間,以供公用,此一推定尚稱合理,以上開准就村幹事使用油卡加入自備汽車、機車之觀音鄉公所便箋及內政部92年1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393號函、92年10月6 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8032號函等內規,應推定村幹事倘為完成上開任務,所需耗用之油料大於該等油料補助限額,應認檢察官以持加油卡加入非加油卡上所限制之車號車輛內即屬非法,至少就上開函釋所及範圍,被告丙○○、甲○○、庚○○、己○○、乙○○而言,尚嫌速斷,亦不得以其持加油卡加入自己自用小客車或機車,即認其等客觀上所為不法;被告丙○○、甲○○、庚○○、己○○、乙○○主觀上亦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七、關於被告戊○○、丁○○、辛○○、癸○○部分:㈠被告戊○○時為鄉公所之主任秘書、丁○○時為鄉公所之清

潔隊員、辛○○時為鄉公所之約僱人員、癸○○時為人事管理員,雖均非在上開內政部92函及觀音鄉公所便箋之適用範圍,無從執以為其等有利之認定。然渠或持加油卡將汽油加入配屬公務車油箱以外之容器,或加入自己之機車、自用小客車,致無從區別公私。然不論詐欺得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或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均以該等油料非供公用為其要件。渠等雖均違反中油加油卡之使用規定,惟均以係供公用置辯,自應由公訴人就附表二所示異常加油情形均供私用之待證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茲一一審究如下。

㈡被告戊○○部分:被告戊○○於99年8 月8 日下午1 時16分

許,以配置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之加油卡加油,於短時間兩次加油,加油總量且逾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油箱容量。公訴人進而以其如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時間恰為假日,且加油數量超過其所持加油卡配屬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之油箱容量等節,進而推論該等油料必係供私人玩樂。惟此節已據被告戊○○辯述如上;且查,被告戊○○於案發時係擔任觀音鄉公所主任秘書,職務上並未配置公務車,然時任鄉長之歐炳辰將本屬鄉長之座車6658-NM 自用小客車交與其使用乙情,亦經證人即案發時擔任觀音鄉長之歐炳辰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現在是擔任觀音鄉鄉長,自99年

3 月1 日至今,戊○○是擔任主任秘書,主要工作是綜理公所內外所有的工作,有必要外出或使用到公務車,觀音鄉公所有壹台車號0000-00 的車,原本是鄉長的座車,然因主任秘書的工作有很多縣政府的會議,工程會勘、查核還有活動參與,外出的機率滿大的,所以我就將這部車給主任秘書使用,這部車有配置固定的加油卡也交給主任秘書,我沒有特別跟戊○○說油卡的使用方式或限額,就我所知鄉長的座車,應該沒有油量的限制。戊○○他自己有車,因他只是領薪水而已,而且他的工作使用車輛的頻率很高,他都開自己的車會划不來,所以我才想說把配給鄉長的座車給戊○○用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㈤第87頁至第89頁),可知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是配屬觀音鄉長之座車,供鄉長使用,然於案發時,時任鄉長的歐炳辰認為擔任主任秘書之被告戊○○必須經常外出,如駕駛自己自用小客車執行公務,對其不公平,因此將6658-NM 自用小客車及配屬該車之加油卡交由被告戊○○使用,是被告戊○○使用6658-NM 自用小客車及以配屬該車之加油卡加油,係有得鄉長歐炳辰之同意,洵堪認定。從而,被告戊○○在證人歐炳辰同意下,使用6658 -NM自用小客車,或以配屬該車之加油卡加油。檢察官雖又以被告戊○○如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時間恰為假日,且加油數量超過其所持加油卡配屬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車之油箱容量,進而推論該等油料必係供私人玩樂。惟此節已據被告戊○○否認在卷,所辯當日確有消防局防溺演練之行程,亦據其提出當日行程記錄及照片為佐證(偵字第5559號卷㈡第192頁至第195 頁)。而其加油時點雖與參與活動之時點存有時間差,然當日所加油料,依罪疑惟輕原則觀之,或可能填補先前之油耗,或供上班日後公務行程使用,渠復就當天加油超過配屬車輛油箱容量,且密集加油之情釋稱:我那天三分鐘內加油兩次,是因為我大約8 月8 日前幾天有先以公務車加油,加油站的讀卡機壞了,要我下次加油再一起補刷,第一筆是47.45 公升,第二筆是當天開我自己的車補刷上次的及當天加油的,亦即70.1公升,這是加到我的車上面等語,亦未據檢察官反證推翻,亦不足以此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況該等油料縱係加入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亦未必即僅供私用。公訴人單以加油時間係假日、加油數量超逾油箱容量,或可推論被告戊○○違反中油車隊卡之使用規定,將汽油加入自己之自用小客車,然尚不足以推論該等油料必係供私用。

㈢被告丁○○部分:被告丁○○有保管附表二所示之車牌號碼

000-000 、793-BPS 普通重型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不爭執(97年2 月23日至觀音三和站加油站加油之車輛為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起訴書附表記載792-BPS 顯係誤載,應予更正),應堪認定。至於被告丁○○於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情形,為何會超出所配屬機車之油箱容量?此迭據被告丁○○供述略以:案發時擔任觀音鄉公所之清潔隊員,負責拆除違規廣告,及保管清潔隊之垃圾車、資源回收車,並保管車牌號碼000-000 號、793-BPS 號、978-BSK 號、PF3-408 號、PF3- 409號等重型機車,其中重型機車是用來拆除違規廣告。幾乎每天都要出去拆除違規廣告,環保局有行文要求每天都要去,觀音鄉是分3 個區域執行,每一個區域一個人騎機車去執行,所以一天有三人去分別執行三個區域,車騎出去繞回來,大約1 天要100 公里左右。被起訴的97年2 月23日是週六,因為下週有擴大就業的人會進來,隊長有交代準備車輛工具,那天我預防斷油情形,就攜帶油桶去加油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6 頁至第149 頁)。經查:

⒈被告丁○○所辯渠於97年2 月23日加油,係為預備97年2 月

25日之勤務,該勤務進用計80名臨時人員,其中三名即張文鎮、黃貽存、李嘉宸之工作地點確為觀音鄉,上工日期確為97年2 月25日,此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7年2 月21日桃環衛字第0970900957號函存卷可按(偵字第5559號卷㈠第

160 頁至第162 頁)。⒉另觀音鄉清潔隊拆除廣告業務範圍是分為觀音區、新坡區及

草漯區○○區○○區○○路線不○○○區○○路線,新坡區○○鄉○○○○○路一段、經桃97道金橋路、返回中山路一段、桃99道金華路、返回中山路一段、桃97道大湖路、返回中山路一段、桃84縣道新華路、返回中山路一段、桃83道新富路、返回中山路一段、桃85道忠富路、返回中山路、桃84道新華路、66號快速道、66號快速道與中壢交界處、折返至桃84道新華路、中山路一段。上開路程計129.761 公里;觀音區部分,則自鄉公所、桃32道、返鄉公所、經中興路至61快速道路、沿61快速道路至工業二路、返至中興路、至桃38道、返至中興路、至信義路、濱海路15線至保生村與新竹縣交界處、返至仁愛路桃89道、至新屋鄉交接處、返回桃115線、至文化路桃115 道、至新屋鄉交界處○○○鄉○○○○○路程計77.411公里。草漯區部分,則自鄉公所出發,經文林路桃37道、大觀路、民族路桃36道、返回大觀路漯、至新生路、新生路桃35道、折返至福山路、福山路桃35-1道、折返至廣大路、廣大路桃40道、沿桃40-1道至大觀路、至大園鄉交界處、折返至忠孝路、走忠孝路桃35道、折返至成功路、經大觀路○○鄉○○○○○路程約74.471公里。其詳細路線圖並有被告丁○○所提出觀音鄉休閒荈園農場導覽圖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㈤第46頁)。是清潔隊員騎乘機車出外執行拆除廣告業務,每次騎乘之距離確實非近,倘未注意油表內之汽油量,或多繞其他道路,或停車次數過多,或因機車老舊油表失準,初招聘上工之臨時人員不熟悉作業與路況,確有可能造成臨時必須加油阻礙工作進度,或油箱內汽油用完,而發生斷油情事。又審酌得使用中油車隊卡加油之中油桃園縣觀音鄉內所設加油站,確僅新坡站(桃園縣○○鄉○○里○○路○段○○○ 號)、觀音站(桃園縣○○里○○路○段

000 號)、觀音三和站(桃園縣○○鄉○○里○○路○○段○ 號)等三站,此有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105 年11月1 日銷零發字第10502132670 號函(本院卷㈠第

220 至222 頁)可按,因認被告丁○○辯稱:因為臨時人員不熟悉路況、預防斷油而以油桶加油,預為準備,因而造成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加油量超出機車油箱量等語,應非無稽。公訴人雖以攜帶備油油箱上路行駛之舉匪夷所思,認有違經驗法則。惟此等作法前亦據證人即為共同被告癸○○維修其所配屬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之業者余能展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在卷(見他字卷㈡第164 頁)。另偵查檢察官對同經移送偵辦之桃園縣觀音鄉人員柳麗雲,亦採信其此辯解,而處分不起訴,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另此一攜帶備用油桶之情狀,復據被告提出照片為佐,尚難認全無可採。至檢察官上訴理由書又以被告丁○○所辯97年2 月23日並無所謂擴大人員方案,質疑其所辯不實。惟此節已據被告丁○○釋明先前偵訊時可能因時間久遠記錯了,當時的任務應如偵㈠卷第160-161 頁所附觀音鄉公所環保局函之清淨家園計畫,辦理拆除廣告及街道清潔才對,自已失其依據。

㈣被告辛○○部分:被告辛○○於92年2 月17日至97年5 月1

日止,在桃園縣觀音鄉擔任臨時人員,負責管理該鄉10處公墓,業務內容主要係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 條第2 項第3 款第

3 目,以及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之規定,查報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此有桃園縣觀音鄉公所102 年11月18日桃關鄉民字第1020026683號函檢附被告辛○○擔任公墓管理員期間之職務說明可按(原審卷㈤第13至14頁)。而被告辛○○有保管附表二所示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坦承在卷,是起訴書附表所載有關被告辛○○有以配屬於上開機車之加油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情,應堪認定。又被告辛○○就其如附表二所示之加油超出所配屬機車之油箱容量乙情,釋稱:其負責管理觀音鄉內10座公墓,因巡視公墓所需而配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其巡視10座公墓所行駛之距離約為42.6公里等情,有被告辛○○陳報之google地圖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㈤第16頁),其路線係自觀音鄉公所出發(桃園縣○○鄉○○路○ 號),至桃園縣○○鄉○○村○○路○○路一段桃32鄉道、桃園縣○○鄉○○村○○路○○路一段桃32鄉道、桃園縣○○鄉○○村○○路桃67鄉道、桃園縣○○鄉○○村○○路、桃園縣塔腳村桃40-1鄉道、桃園縣新坡村新生路桃35鄉道、桃園縣大崛村觀音大湖路二段鍾家花園休閒農場、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上大國小、桃園縣○○鄉○○村○○○鄉道、桃園縣○○鄉○○村○○○鄉道,再返回公所。以上路程計57.6公里,應非無憑。而其所保管之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確已老舊,已於101 年1 月6 日報廢,亦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紙存卷可按(原審卷㈤第15頁),堪認被告辛○○因管理公墓之職,有巡視觀音鄉10座公墓之必要,參其巡視10座公墓所行駛之距離約為42.6公里;得使用中油車隊卡加油之中油桃園縣觀音鄉內所設加油站,確僅新坡站(桃園縣○○鄉○○里○○路○段○○○ 號)、觀音站(桃園縣○○里○○路○段000 號)、觀音三和站(桃園縣○○鄉○○里○○路○○段○ 號)等三站,此有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05 年11月1 日銷零發字第10502132670 號函(本院卷㈠第220 至222 頁)可按,其執行勤務亦有可能發生如清潔隊員拆除違規廣告沒有汽油之情,是其騎駛配屬之FM7-439 普通重型機車加油,再自備汽油桶加油,以備不時之需,確非無憑,亦不能單以被告辛○○分別於96年12月30日、97年4月22日加油數量超出配屬機車之汽油箱容量,即遽為不利被告辛○○之認定。至公訴人指所辯以機車搭載用油桶不合經驗法則云云,已據指駁如前,尚不能以此逕認所辯不實。

㈤被告癸○○部分:

⒈被告癸○○有保管附表二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

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不爭執,是起訴書所載有關被告癸○○有以配屬於上開機車之加油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情,應堪認定。

⒉至於被告癸○○所辯於附表二所示加油係為抽查公所加班情

形等節,查被告癸○○為觀音鄉公所人事室課員,兼任人事管理員,負責人事管理遷調、銓審、員工出勤管理、勤務抽查、加班管制查察、辦理休假補助、人事資訊管理,及各鄉立圖書館、清潔隊、鄉立托兒所、聯合辦公處等地之查勤工作,因須抽查假日加班情形而配有車牌號碼00 0-000普通重型機車及加油卡,有桃園縣政府98年3月9日府人給字第0980081971號函可按(原審卷㈠第111頁),可佐被告癸○○負抽查職務之事實。

⒊而附表二所載被告分別於98年4月5日、98年9月6日假日加油

,單就當日抽查業務而言,當日鄉公所員工麥呂治國有申請8時至12時共4小時加班,故前往抽查,始有於上開2日使用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及加油卡加油之情,有桃園縣政府人事室89年12月2日八九桃縣人一字第四五八號令、桃園縣觀音鄉公所98年4月份員工申請加班預定名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98年9月份員工申請加班預定名冊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㈤第18頁、原審卷㈠第114頁、第118頁)。

⒋又被告癸○○復就其查勤騎駛機車行經路線及里程數,陳報其巡查路途及里程數略以:

⑴就圖書館而言,觀音鄉有觀音鄉立圖書館及新坡分館、草漯

分館共三處,查勤路線約17.2公里。其途經路線,係自新坡分館至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再至草漯分館,並返回新坡分館(google map所示路程見原審卷㈠第119頁)。

⑵另觀音鄉立托兒所(本所、崙坪、草漯共3 所)及各村聯合

辦公處(觀音、新坡、草○○○ 區○○○路線之距離,與查勤圖書館路線距離亦約17.2公里。

⑶又98年4 月、9 月間,亦有清潔隊員假日加班(見原審卷㈤

第25頁至第37頁)。被告癸○○查勤之路線係:①觀音鄉公所經桃8○○○鄉道○○路(靠近新屋線界)(此段約5.9 公里);②觀音鄉公所經112 縣道中山路、○○○鄉道○○路(此段約11.2公里);③觀音鄉公所經112 縣道中山路、○○○鄉道○○路(靠近中壢線界)(此段約10.4公里);④觀音鄉公所經台15線大觀路、成功路、大觀路、桃3○○○鄉道○○路約16.2公里。以上共計43.7公里(google map所示路程見原審卷㈤第38至43頁)。

⑷則被告癸○○於98年4 月間騎駛公務機車外出查勤之里程數

約為312.4 公里【計算式:(17.2×4 )+(17.2+43.7)×4 =312.4 公里】;被告癸○○於98年9 月間騎駛公務機車外出查勤之里程數約為【計算式:(17.2×5 )+(17.2+43.7)×4 =329.6 公里等語,尚非無憑。⒌被告癸○○另就何以兩次加油之油量超逾配屬公務機車油箱

容量,釋稱:車牌號碼000-000 公務機車油錶故障,無法顯示實際油量,為避免執勤半途,因機車油量不足而受困,遇公務機車需加油時,癸○○除將公務機車加油外,亦將備用油桶加油約一半容量之情,業據被告癸○○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維修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之業者余能展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認識被告癸○○,他是來我店裡修車認識的,他自96年間起迄今都有在我店內修車,他都是騎固定的壹台機車來我店內修車,他說是市公所的車子,一般都是車子保養,換輪胎等等,我記得是紅色、三陽100cc ,車號末三碼是080 ,被告將機車騎去店內修理時,腳踏板有放裝油的塑膠桶子,他說因車子油錶故障,油錶不準,觀音鄉下地方,他害怕跑起來的時候油量會不夠,他字卷㈡第102 頁至第103 頁照片所示之機車及塑膠容器就是被告騎來維修的車,且掛勾是我裝的等語(見他字卷㈡第164 頁),且有行照、照片在卷可佐(見他字卷㈡第101 頁至第103 頁),該部機車嗣因老舊報廢,亦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 紙存卷可按,堪認被告癸○○所辯因所保管機車老舊,油表不準確,擔心沒油受困半路,因而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備油桶內,亦不能如檢察官所言,遽認違反經驗法則而不採。

⒍綜上以觀,依上開被告癸○○所陳於98年4 月、98年9 月間

騎駛上開機車出外查勤之資料,在不考慮其他汽油耗費之情形,依98年觀音鄉公所提發之機車油料預算每月為28公升計算,該28公升之汽油,是否足以供被告癸○○執行上開查勤公務?並非無疑。因認被告癸○○所辯其主觀上無何不法所有意圖,尚非無憑。依卷內所示證據,尚難認被告癸○○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置MNJ-080 重型機車之加油卡加油以供私用。

八、綜上所述,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雖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或自備油桶內,但渠等所辯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係供執行公務之權宜措施等語,尚非無憑。檢察官或以其加油時間係假日、加油數量超逾配給之公務車油箱容量,尚不足以遽認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等人如附表二所示加油並核銷之油料均供私用,尚難謂已就被告等犯罪嫌疑事實完全排除合理之可疑,除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外,亦無從變更法條以同條例第6 條第

1 項5 款規定,以非主管事務圖利罪論處,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九、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之理由:原審關於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部分,均同此認定,而為其無罪之諭知,其證據取捨並無瑕疵。檢察官就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部分,執前揭情詞上訴,主要係以:①渠等加油時間係在假日、②加油數量超逾油箱容量,被告等所辯自備油桶加油以防斷油云云,違反經驗法則,不可採信;倘係加入自用小客車,亦違反中油加油卡之規定,因而推論被告戊○○、丙○○、甲○○、庚○○、己○○、乙○○、丁○○、辛○○、癸○○如附表二所獲核銷油料之利益均係供私用而不法,為其主要論旨。然加油期間縱在假日,亦不能排除嗣後於上班日使用該等油料執勤;被告並已各別釋明其等何以有檢察官所指異常加油情事,既非無憑,自應再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該等油料確供私用,檢察官尚不得以其已指出此等異常情事,即認已盡其舉證責任,而將證明無罪之責任轉換由被告等負擔。況被告丙○○、甲○○、庚○○、己○○、乙○○均為村幹事,依其職務性質,行為時適用之油料核銷規定另得執內政部92年1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393號函、92年10月6 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8032號函及時任鄉長張永輝於觀音鄉公所便箋同意將上開內政部函釋得自備汽機車執行公務之範圍擴張至「油卡」,並「控管預算經費於預算額度內核銷」。被告等所為縱有違背中油車隊卡之使用規定,然該等規定之性質究僅係契約,而與拘束被告等之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有別,則猶難認檢察官就等渠等所為之不法性已盡說服責任。此外,其餘所執並據本院一一指駁說明如前,均無理由,應駁回檢察官關於此部分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8 條第1 項、第12條第1 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8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依妥速審判法第9條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徐薇涵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被告壬○○保管未經申請之中油車隊卡加油核銷部

分┌────┬──────┬─────┬─────────┬──────┬───────┐│車牌號碼│加油日期 │加油地點 │加油之種類及數量 │核銷金額 │卷證出處 ││ │(民國) │ │ │(新台幣) │ │├────┼──────┼─────┼─────────┼──────┼───────┤│JM7-407 │97年2月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22 │他字第2822號卷│○ ○ ○鄉○○路2 │ │ │㈡第19頁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2月1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22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4月4日 │桃園縣觀音│95無鉛汽油10公升 │307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5月8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03 公│323 │ │○ ○ ○鄉○○路2 │升(起訴書記載為10│ │ ││ │ │號「觀音三│公升,應予更正)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6月12日 │桃園縣音鄉│98無鉛汽油10公升 │361 │ ││ │晚上8時12分 │濱海路威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6月27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339 │ ││ │晚上8時1○○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6月30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61 │ ││ │下午6時1○○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7月10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76 │ ││ │上午9時4○○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7月21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76 │ ││ │下午5時2○○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7月2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76 │ ││ │下午1時3○○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9月8日下│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41 │ ││ │午6時52○○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10月4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17 │ ││ │下午2時5○○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10月25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60 │ ││ │上午9時1○○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10月30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02 公│261 │ ││ │下午4時1○○○鄉○○路2 │升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11月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52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97年11月28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2.01 公│275 │他字第2822號卷│○ ○ ○鄉○○路2 │升 │ │㈡第20頁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7年12月8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27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1月27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221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2月3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43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2月13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46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3月7日上│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01 公│231 │ ││ │午9時16○○ ○鄉○○路2 │升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7月6日上│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8 │ ││ │午9○○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7月29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98 │ ││ │上午9時6○○○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8月4日中│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5 │ ││ │午12時8○○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8月25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9 │ ││ │上午9時4○○○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10月3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276 │ ││ │上午10時5○○○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11月15日│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302 │ ││ │上午11時3○○○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11月19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24 │ ││ │上午8時3○○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98年11月28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22 │他字第2822號卷││ │上午10時2○○○鄉○○路2 │ │ │㈡第21頁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9年5月15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20 │ ││ │上午11時2○○○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以上車牌號碼000-000部分,合計新台幣9,101元 │├────┬──────┬─────┬─────────┬──────┬───────┤│N6B-090 │98年1月27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221 │他字第2822號卷│○ ○ ○鄉○○路2 │ │ │㈡第24頁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2月3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43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2月13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46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以上車牌號碼000-000部分,合計新台幣710元 │├────┬──────┬─────┬─────────┬──────┬───────┤│MNH-677 │98年3月31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66 │他字第2822號卷││ │晚上8時4○○ ○鄉○○路2 │ │ │㈡第22頁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3月31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66 │ ││ │晚上8時5○○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5月20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260 │ │○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6月13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273 │ ││ │10時2 ○○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7月6日上│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8 │ ││ │午上午8時○○ ○鄉○○路2 │ │ │ ││ │分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7月29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298 │ ││ │上午9時4○○○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8月25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9 │ ││ │上午9時○○ ○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9月27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283 │ ││ │上午7時4○○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8年10月3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公升 │276 │ ││ │上午10時5○○○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9年5月15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20 │ ││ │上午11時2○○○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9年7月31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9 │ ││ │晚上8時4○○ ○鄉○○路2 │ │ │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99年8月28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7 │他字第2822號卷││ │中午12時○○ ○鄉○○路2 │ │ │㈡第23頁 ││ │許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99年9月5日上│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公升 │304 │ ││ │午11時22○○○鄉○○路2 │ │ │ ││ │ │號「觀音三│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以上車牌號碼000-000部分,合計新台幣3,379元 │├──────────────────────────────────────────┤│核銷金額總計:13,590元 │└──────────────────────────────────────────┘附表一之二:被告壬○○持配屬加油卡加油供私用部分┌────┬──────┬─────┬──────┬──────┬─────────────┬──────┐│配發使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詐取汽油數量│核銷金額 │當日行程 │卷證出處 ││之機車牌│(民國) │ │ │(新台幣) │ │ ││照號碼 │ │ │ │ │ │ │├────┼──────┼─────┼──────┼──────┼─────────────┼──────┤│QG8-138 │97年2月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22 │(註:無電腦打字及手寫日誌│他字第2822號││ │(農曆除○○○鄉○○路2 │公升 │ │記載) │卷㈡第15頁 ││ │(星期三) │號「觀音三│ │ │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 │ │ │ │ ││ ├──────┼─────┼──────┼──────┼─────────────┼──────┤│ │97年4月4日 │桃園縣觀音│95無鉛汽油10│307 │1.送4/6 黃公盛謙先生(廣福│他字第2822號││ │(清明假○○○鄉○○路2 │公升 │ │ 村)、張媽葉孺人(觀音村│卷㈡第15頁、││ │ │號「觀音三│ │ │ )、羅公明堂先生(藍埔村│原審卷㈣第65││ │ │和站加油站│ │ │ )之輓聯、小花圈。 │頁 ││ │ │」 │ │ │2.送4/11喜宴家楊武將娶媳(│ ││ │ │ │ │ │ 樹林村)之中堂喜幛。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6月12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61 │1.送6/13喪家呂媽巫孺人(草│他字第2822號││ │晚上8時1○○ ○鄉○○路2 │公升 │ │ 漯村)、徐公阿斗先生(白│卷㈡第15頁、││ │(娩假) │號「觀音三│ │ │ 玉村);6/15徐公潤昌先生│原審卷㈣第 ││ │(星期四) │和站加油站│ │ │ (觀音村);6/19許媽宋夫│91頁 ││ │ │」 │ │ │ 人(新興村)、呂媽羅孺人│ ││ │ │ │ │ │ (廣福村);6/23徐公逢日│ ││ │ │ │ │ │ 先生(觀音村);6/25倪公│ ││ │ │ │ │ │ 稅先生(大同村)之輓聯、│ ││ │ │ │ │ │ 小花圈。 │ ││ │ │ │ │ │2.送6/15喜宴家黃金雲先生娶│ ││ │ │ │ │ │ 媳(富林村)、朱榮基先生│ ││ │ │ │ │ │ 娶媳(富源村)、黃森煙先│ ││ │ │ │ │ │ 生娶媳(富源村)、廖運標│ ││ │ │ │ │ │ 先生娶媳(白玉村)、葉細│ ││ │ │ │ │ │ 鳳女士娶媳(三和村)、周│ ││ │ │ │ │ │ 德裕先生千金文定(新坡村│ ││ │ │ │ │ │ );6/21林益謙先生娶媳(│ ││ │ │ │ │ │ 上大村);6/22高信安先生│ ││ │ │ │ │ │ 娶媳(觀音村)、鷗鴻集先│ ││ │ │ │ │ │ 生娶媳(新興村)、蔡清熙│ ││ │ │ │ │ │ 先生生日(觀音村)、劉康│ ││ │ │ │ │ │ 永先生娶媳(武威村)之中│ ││ │ │ │ │ │ 堂喜幛。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6月27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339 │1.送6/28喜宴家陳順來先生千│他字第2822號││ │晚上8時1○○ ○鄉○○路2 │公升 │ │ 金文定(藍埔村)、廖會文│卷㈡第15頁、││ │(娩假) │號「觀音三│ │ │ 先生娶媳(武威村);6/30│原審卷㈣第 ││ │(星期五) │和站加油站│ │ │ 劉吉雄先生娶媳(觀音村)│98、100頁 ││ │ │」 │ │ │ 之中堂喜幛。 │ ││ │ │ │ │ │(註:另有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6月30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61 │1.送7/1 喪家游公禎品先生(│他字第2822號││ │下午6時2○○ ○鄉○○路2 │公升 │ │ 上大村)、姜公阿農先生(│卷㈡第15頁、││ │許(娩假) │號「觀音三│ │ │ 新興村);梁公京棠先生(│原審卷㈣第 ││ │(星期一) │和站加油站│ │ │ 崙坪村);7/5 陳公允台先│99、101頁 ││ │ │」 │ │ │ 生(大同村)之輓聯、小花│ ││ │ │ │ │ │ 圈。 │ ││ │ │ │ │ │2.出席蓮花季開幕活動。 │ ││ │ │ │ │ │3.送7/6 李樹林先生娶媳(草│ ││ │ │ │ │ │ 漯村)之喜幛。 │ ││ │ │ │ │ │(註:另有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7月10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 │376 │1.送7/11喪家黃公福來先生(│他字第2822號││ │上午9時4○○ ○鄉○○路2 │10.01公升 │ │ 樹林村)、羅公秀生先生(│卷㈡第15頁、││ │許(娩假) │號「觀音三│ │ │ 新屋);7/13黃媽賴夫人(│原審卷㈣第 ││ │(星期四) │和站加油站│ │ │ 崙坪村)、劉媽盧夫人(草│103頁 ││ │ │」 │ │ │ 漯村);7/14宋媽葉夫人(│ ││ │ │ │ │ │ 藍埔村);7/20廖公錦彩先│ ││ │ │ │ │ │ 生(三和村)、管公雲光先│ ││ │ │ │ │ │ 生(藍埔村)、王君前烊先│ ││ │ │ │ │ │ 生(觀音村)之輓聯、小花│ ││ │ │ │ │ │ 圈。 │ ││ │ │ │ │ │2.送7/13喜宴家卓聖灣先生娶│ ││ │ │ │ │ │ 媳(上大村)、黃廉富先生│ ││ │ │ │ │ │ 千金文定(藍埔村)之中堂│ ││ │ │ │ │ │ 喜幛。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7月21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76 │1.送7/23喪家廖媽朱夫人(觀│他字第2822號││ │下午5時2○○ ○鄉○○路2 │公升 │ │ 音村);羅公信夫先生(崙│卷㈡第15頁、││ │許(娩假) │號「觀音三│ │ │ 坪村)、李媽楊孺人(草漯│原審卷㈣第 ││ │(星期一) │和站加油站│ │ │ 村)、李媽楊孺人(草漯村│106頁 ││ │ │」 │ │ │ );7/26謝媽葉孺人(保生│ ││ │ │ │ │ │ 村)、廖公運健先生(武威│ ││ │ │ │ │ │ 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2.參加7/23廖媽朱夫人之告別│ ││ │ │ │ │ │ (中壢御奠園殯儀館)。 │ ││ │ │ │ │ │3.送7/26喜宴家徐登旺先生新│ ││ │ │ │ │ │ 居落成(樹林村)之中堂。│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9月8日晚│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41 │1.送9/11江謝媽梁孺人(崙坪│他字第2822號││ │上6時50○○ ○鄉○○路2 │公升 │ │ 村);9/17莊公福清先生富│卷㈡第15頁、││ │(休假) │號「觀音三│ │ │ 林村、曾溫公榮禮先生(觀│原審卷㈣第 ││ │(星期一) │和站加油站│ │ │ 音村)、徐媽羅孺人(大潭│127頁 ││ │ │」 │ │ │ 村)、施公朝順先生(草漯│ ││ │ │ │ │ │ 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2.參加9/12中秋節聯歡晚會活│ ││ │ │ │ │ │ 動。 │ ││ │ │ │ │ │3.送9/13陳榮富先生千金文定│ ││ │ │ │ │ │ (廣福村)、徐金溪先生娶│ ││ │ │ │ │ │ 媳(白玉村)、陳萬吉先生│ ││ │ │ │ │ │ 千金文定(富林村)、吳健│ ││ │ │ │ │ │ 忠先生千金文定(草漯村)│ ││ │ │ │ │ │ 之中堂喜幛。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11月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52 │1.送11/8喜宴家許武俊先生娶│他字第2822號││ │(休○○ ○鄉○○路2 │公升 │ │ 媳(黃興村)、黃再發先生│卷㈡第15頁、││ │(星期四) │號「觀音三│ │ │ 娶媳(崙坪村)、李福財先│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生(富林村)、黃慶文先生│150頁 ││ │ │」 │ │ │ 千金文定(富林村);11/9│ ││ │ │ │ │ │ 魏忠進先生娶媳(樹林村)│ ││ │ │ │ │ │ 、徐袁妙麗娶媳(觀音村)│ ││ │ │ │ │ │ 、曾慶昌先生新居落成(草│ ││ │ │ │ │ │ 漯村)之中堂喜幛。 │ ││ │ │ │ │ │2.送11/10 喪家楊公忠坤先生│ ││ │ │ │ │ │ (塔腳村)、張媽許孺人(│ ││ │ │ │ │ │ 樹林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7年12月8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27 │1.送12/10 喪家陳媽卓孺人(│他字第2822號││ │(休○○ ○鄉○○路2 │公升 │ │ 大同村)、鍾君錦昌先生(│卷㈡第16頁、││ │(星期一) │號「觀音三│ │ │ 藍埔村)、林媽玉珠夫人(│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保障村)、李公阿吳先生(│163 頁 ││ │ │」 │ │ │ 草漯村);12/11 吳公盆先│ ││ │ │ │ │ │ 生(保生村);12/16 袁公│ ││ │ │ │ │ │ 芳杰先生(新興村)、彭公│ ││ │ │ │ │ │ 發民先生(觀音村)、連公│ ││ │ │ │ │ │ 忠汶先生(藍埔村); │ ││ │ │ │ │ │ 12/21 許媽梁孺人(廣福村│ ││ │ │ │ │ │ );12/22 陳公秋桐先生(│ ││ │ │ │ │ │ 大同村)、范公清先生(藍│ ││ │ │ │ │ │ 埔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2.送12/15 喜宴家林萬寶先生│ ││ │ │ │ │ │ 娶媳(上大村)12/21 賴葉│ ││ │ │ │ │ │ 嬌蓉女士娶媳(三和村)、│ ││ │ │ │ │ │ 許隆夫先生娶媳(新坡村)│ ││ │ │ │ │ │ 之中堂喜幛。 │ ││ │ │ │ │ │3.至花店聯繫於12/16 黃媽張│ ││ │ │ │ │ │ 孺人告別式送花籃等事宜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8年1月27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221 │1.參加農民節活動(新坡農會│他字第2822號││ │(農曆春○○○鄉○○路2 │公升 │ │ )。 │卷㈡第16頁、││ │(星期二) │號「觀音三│ │ │2.送1/22喪家許公來枝先生(│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塔腳村)、徐公常三先生(│179頁 ││ │ │」 │ │ │ 藍埔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3.送1/22喜宴家張文鎮娶媳(│ ││ │ │ │ │ │ 新坡村)之中堂喜幛。 │ ││ │ │ │ │ │4.協助送鄉內村長及代表春節│ ││ │ │ │ │ │ 禮品等事宜。 │ ││ │ │ │ │ │5.送崙坪村觀摩活動送水。 │ ││ │ │ │ │ │6.送1/31喪家彭媽宋孺人(上│ ││ │ │ │ │ │ 大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7.參加1/31桃園燈會開幕活動│ ││ │ │ │ │ │ 。 │ ││ │ │ │ │ │(註:上開行程包含「98年1 │ ││ │ │ │ │ │月21日星期三」,惟並無手寫│ ││ │ │ │ │ │日誌記載) │ ││ ├──────┼─────┼──────┼──────┼─────────────┼──────┤│ │98年2月3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43 │1.送2/6喪家吳媽張孺人(大 │他字第2822號││ │(喪○○ ○鄉○○路2 │公升 │ │ 同村)、許公振連先生(崙│卷㈡第16頁、││ │(星期二) │號「觀音三│ │ │ 坪村)之輓聯、小花圈。 │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2.參加2/9 桃園燈會閉幕晚會│184頁 ││ │ │」 │ │ │ (桃園)。 │ ││ │ │ │ │ │3.送2/9 藍埔福德宮、樹林協│ ││ │ │ │ │ │ 天宮、保障松柏會元宵晚會│ ││ │ │ │ │ │ 之摸彩品。 │ ││ │ │ │ │ │4.送2/12喪家簡公玉坤先生(│ ││ │ │ │ │ │ 崙坪村)、黃媽許孺人(白│ ││ │ │ │ │ │ 玉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8年2月13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46 │1.送2/21喜宴家許再春先生娶│他字第2822號││ │(喪○○ ○鄉○○路2 │公升 │ │ 媳(廣福村)、葉阿火先生│卷㈡第16頁、││ │(星期五) │號「觀音三│ │ │ 娶媳(觀音村)、鄭文祥先│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生娶媳(富源村)、黃學秋│188頁 ││ │ │」 │ │ │ 先生娶媳(上大村)之中堂│ ││ │ │ │ │ │ 喜幛。 │ ││ │ │ │ │ │2.送2/21喪家黃媽宋孺人(廣│ ││ │ │ │ │ │ 興村)、詹君前程先生(崙│ ││ │ │ │ │ │ 坪村);2/26鄒公元煌先生│ ││ │ │ │ │ │ (廣福村)、楊媽郭孺人(│ ││ │ │ │ │ │ 塔腳村)、許公玉金先生(│ ││ │ │ │ │ │ 富林村)、蔡君耀冬先生(│ ││ │ │ │ │ │ 保障村)、王媽郭孺人(草│ ││ │ │ │ │ │ 漯村)、江翊禎小姐(金湖│ ││ │ │ │ │ │ 村)、徐公聰壬先生(觀音│ ││ │ │ │ │ │ 村)、林媽陳孺人(大堀村│ ││ │ │ │ │ │ );2/27丁媽許孺人(樹林│ ││ │ │ │ │ │ 村)、陳媽楊孺人(大園鄉│ ││ │ │ │ │ │ )、黃公興井先生(大堀村│ ││ │ │ │ │ │ )、張媽侯孺人(新坡村)│ ││ │ │ │ │ │ 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3.送2/26崙坪忠愛莊福德宮神│ ││ │ │ │ │ │ 比賽之獎牌等事宜。 │ ││ │ │ │ │ │4.送2/28喜宴家理清松先生(│ ││ │ │ │ │ │ 新坡村)、葉黃水妹女士娶│ ││ │ │ │ │ │ 媳(保生村);3/1 李阿明│ ││ │ │ │ │ │ 先生娶媳(新坡村)之中堂│ ││ │ │ │ │ │ 喜幛。 │ ││ │ │ │ │ │5.送3/2 喪家洪媽郭孺人(新│ ││ │ │ │ │ │ 坡村)、黃陳媽羅孺人(藍│ ││ │ │ │ │ │ 埔村)、曾媽沈孺人(保障│ ││ │ │ │ │ │ 村)、羅君盛輝先生(上大│ ││ │ │ │ │ │ 村);3/3 徐媽黃孺人(保│ ││ │ │ │ │ │ 障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註:上開行程包含「98年2 │ ││ │ │ │ │ │月19日星期四」,惟並無手寫│ ││ │ │ │ │ │日誌記載) │ ││ ├──────┼─────┼──────┼──────┼─────────────┼──────┤│ │98年3月31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66 │1.送4/3 陳吳公清修先生(崙│他字第2822號││ │晚上8時4○○ ○鄉○○路2 │公升 │ │ 坪村)、廖媽葉孺人(廣興│卷㈡第16頁、││ │許(補假) │號「觀音三│ │ │ 村);4/7 郭君建平先生(│原審卷㈣第 ││ │(星期二) │和站加油站│ │ │ 塔腳村)、劉媽黃孺人(藍│204頁 ││ │ │」 │ │ │ 埔村)、滕公建華先生(富│ ││ │ │ │ │ │ 源村);4/9 李媽朱孺人(│ ││ │ │ │ │ │ 草漯村)、姜媽羅孺人(新│ ││ │ │ │ │ │ 屋鄉)、梁公思鎮先生(大│ ││ │ │ │ │ │ 堀村);4/10姜公禮生先生│ ││ │ │ │ │ │ (富林村)、翁媽曾孺人(│ ││ │ │ │ │ │ 大同村)、李公清雄先生(│ ││ │ │ │ │ │ 樹林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2.送4/7 喜宴家許進魏先生娶│ ││ │ │ │ │ │ 媳(大同村)之中堂喜幛。│ ││ │ │ │ │ │(註:上開行程包含「98年3 │ ││ │ │ │ │ │月30日星期一」,惟並無手寫│ ││ │ │ │ │ │日誌記載) │ ││ ├──────┼─────┼──────┼──────┼─────────────┼──────┤│ │98年7月6日上│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08 │1.辦理98年工廠校正暨營運調│他字第2822號││ │午8時59○○ ○鄉○○路2 │公升 │ │ 查工作:依據桃園縣政府 │卷㈡第16頁、││ │(休假) │號「觀音三│ │ │ 98年3 月6 日府商登字第 │原審卷㈣第 ││ │(星期一) │和站加油站│ │ │ 0000000000號辦理。 │248頁 ││ │ │」 │ │ │2.送7/8 喪家彭媽陳孺人(大│ ││ │ │ │ │ │ 潭村)、邱公武吉先生(大│ ││ │ │ │ │ │ 潭村)、羅媽趙孺人(大潭│ ││ │ │ │ │ │ 村);7/14翁公廷茂先生觀│ ││ │ │ │ │ │ 音村);許公坤漢先生(新│ ││ │ │ │ │ │ 興村);7/18高公天慶先生│ ││ │ │ │ │ │ (保障村)、廖登翊先生、│ ││ │ │ │ │ │ 陳穎萱小姐(觀音村)、林│ ││ │ │ │ │ │ 媽陳吳孺人(大同村); │ ││ │ │ │ │ │ 7/20謝媽莊孺人(坑尾村)│ ││ │ │ │ │ │ 、曾媽范孺人(廣興村);│ ││ │ │ │ │ │ 7/21徐公永身先生(大潭村│ ││ │ │ │ │ │ )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3.送7/8 喜宴家蕭興井先生娶│ ││ │ │ │ │ │ 媳(廣福村);7/21徐公永│ ││ │ │ │ │ │ 身先生(大潭村)之輓聯、│ ││ │ │ │ │ │ 小花圈。 │ ││ │ │ │ │ │4.出席7/18、19、25、26蓮花│ ││ │ │ │ │ │ 季活動之工作。 │ ││ │ │ │ │ │5.7/26喪家胡媽徐孺人(富源│ ││ │ │ │ │ │ 村)、賴媽謝孺人(中壢市│ ││ │ │ │ │ │ );7/27王媽黃孺人(新坡│ ││ │ │ │ │ │ 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8年7月29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98 │1.送8/1 喪家高公阿祿先生(│他字第2822號││ │上午9時○○ ○鄉○○路2 │公升 │ │ 觀音村)、徐公逢宗先生(│卷㈡第16頁、││ │(補假) │號「觀音三│ │ │ 觀音村)之輓聯、小花圈。│原審卷㈣第 ││ │(星期三) │和站加油站│ │ │2.送8/2 喜宴家曾繁景先生娶│256頁 ││ │ │」 │ │ │ 媳(金湖村)、葉進通先生│ ││ │ │ │ │ │ 千金文定(保障村)之中堂│ ││ │ │ │ │ │ 喜幛。 │ ││ │ │ │ │ │3.出席8/1 、2 蓮花季活動之│ ││ │ │ │ │ │ 工作。 │ ││ │ │ │ │ │(註:上開行程包含「98年7 │ ││ │ │ │ │ │月27日星期一」,惟並無手寫│ ││ │ │ │ │ │日誌記載) │ ││ ├──────┼─────┼──────┼──────┼─────────────┼──────┤│ │98年8月4日中│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05 │1.送8/5 喪家楊君立行先生(│他字第2822號││ │午12時10○○○鄉○○路2 │公升 │ │ 保障村)、羅君喬先生(藍│卷㈡第16頁、││ │(休假) │號「觀音三│ │ │ 埔村);8/8 楊媽孺人(樹│原審卷㈣第 ││ │(星期二) │和站加油站│ │ │ 林村)、劉媽歐孺人(塔腳│258頁 ││ │ │」 │ │ │ 村)、黃公仁震先生(保生│ ││ │ │ │ │ │ 村);8/11許公文王先生(│ ││ │ │ │ │ │ 新坡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2.出席8/8 、9 蓮花季活動之│ ││ │ │ │ │ │ 工作。 │ ││ │ │ │ │ │3.送8/9 徐永金代表進香活動│ ││ │ │ │ │ │ 用水。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 ├──────┼─────┼──────┼──────┼─────────────┼──────┤│ │98年8月25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09 │1.送8/26喪家姜公阿來先生(│他字第2822號││ │上午9時3○○○鄉○○路2 │公升 │ │ 上大村)、吳公火福先生(│卷㈡第16頁、││ │(休假) │號「觀音三│ │ │ 廣興村);8/27葉媽徐孺人│原審卷㈣第 ││ │(星期二) │和站加油站│ │ │ (樹林村);8/30薛公乾來│265頁 ││ │ │」 │ │ │ 先生(樹林村)之輓聯、小│ ││ │ │ │ │ │ 花圈。 │ ││ │ │ │ │ │2.送富源輪值中元神豬比賽、│ ││ │ │ │ │ │ 白玉萬善爺閹雞比賽、草漯│ ││ │ │ │ │ │ 保障宮之輪值中元神豬獎牌│ ││ │ │ │ │ │ 等事宜。 │ ││ │ │ │ │ │3.送9/1 喪家廖公經振先生(│ ││ │ │ │ │ │ 觀音村);9/4 謝公金潤先│ ││ │ │ │ │ │ 生(保生村)、蕭公家銖先│ ││ │ │ │ │ │ 生(崙坪村)、李公平生先│ ││ │ │ │ │ │ 生(富林村)、黃公遠木先│ ││ │ │ │ │ │ 生(白玉村);9/7 吳公照│ ││ │ │ │ │ │ 郎先生(廣興村);9/11謝│ ││ │ │ │ │ │ 媽溫孺人(白玉村)之輓聯│ ││ │ │ │ │ │ 、小花圈。 │ ││ │ │ │ │ │(註:上開行程包含「98年8 │ ││ │ │ │ │ │月29日星期六」,惟並無手寫│ ││ │ │ │ │ │日誌記載) │ ││ ├──────┼─────┼──────┼──────┼─────────────┼──────┤│ │98年11月19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24 │1.送11/21 喜宴家江文仕先生│他字第2822號││ │上午8時3○○ ○鄉○○路2 │公升 │ │ 娶媳(崙坪村)、李如循先│卷㈡第17頁、││ │許(休假) │號「觀音三│ │ │ 生娶媳(新興村)、賴武強│原審卷㈣第 ││ │(星期四) │和站加油站│ │ │ 先生娶媳(保障村); │313頁 ││ │ │」 │ │ │ 11/27 許應章先生娶媳(新│ ││ │ │ │ │ │ 坡村)之中堂喜幛。 │ ││ │ │ │ │ │2.送11/21 喪家陳媽盧孺人(│ ││ │ │ │ │ │ 藍埔村);11/27 李媽巫孺│ ││ │ │ │ │ │ 人(富林村)、曾媽張孺人│ ││ │ │ │ │ │ (上大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 │ ││ │ │ │ │ │(註:惟無手寫日誌記載) │ │├────┴──────┴─────┴──────┴──────┴─────────────┴──────┤│核銷金額總計:5,782元 │└────────────────────────────────────────────────────┘附表一之三:就被告壬○○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配發使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詐取汽油數量│核銷金額 │被告主張之公務外勤行程 │卷證出處 ││之機車牌│(民國) │ │ │(新台幣) │ │ ││照號碼 │ │ │ │ │ │ │├────┼──────┼─────┼──────┼──────┼─────────────┼──────┤│QG8-138 │97年2月1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22 │1.參加元宵燈謎晚會、甘泉寺│他字第2822號││ │(星期○○ ○鄉○○路2 │公升 │ │ 。 │卷㈡第15頁、││ │ │號「觀音三│ │ │2.送2/21藍埔村福德宮、樹林│原審卷㈣第46││ │ │和站加油站│ │ │ 協天宮、大同永興宮元宵摸│頁 ││ │ │ │ │ │ 彩之禮品。 │ ││ │ │ │ │ │3.送喜宴家2/23徐麒峻先生新│ ││ │ │ │ │ │ 居落成(三和村);2/24香│ ││ │ │ │ │ │ 廚庭園開幕(新屋鄉)、王│ ││ │ │ │ │ │ 仕記先生娶媳(草漯村)、│ ││ │ │ │ │ │ 徐偉博先生之娶媳(廣興村│ ││ │ │ │ │ │ )之中堂喜幛。 │ ││ ├──────┼─────┼──────┼──────┼─────────────┼──────┤│ │97年5月8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22 │1.送5/9 喪家江媽張孺人(新│他字第2822號││ │(補○○ ○鄉○○路2 │公升 │ │ 坡村)、張許媽許孺人(草│卷㈡第15頁、││ │(星期四) │號「觀音三│ │ │ 漯村)、周公廷義先生(崙│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坪村);5/10曾公立旺先生│77、78頁 ││ │ │ │ │ │ (坑尾村)、劉公明章先生│ ││ │ │ │ │ │ (白玉村)、葉媽賴孺人(│ ││ │ │ │ │ │ 大同村;5/13許媽鄒孺人(│ ││ │ │ │ │ │ 廣福村);5/15叢公樹山先│ ││ │ │ │ │ │ 生(白玉村)之輓聯、小花│ ││ │ │ │ │ │ 圈。 │ ││ │ │ │ │ │2.送5/10喜宴家彭桂香女士娶│ ││ │ │ │ │ │ 媳(觀音村)、黃志明先生│ ││ │ │ │ │ │ 娶媳(藍埔村)、彭羅菊英│ ││ │ │ │ │ │ 女士娶媳(觀音村);5/15│ ││ │ │ │ │ │ 張春田先生娶媳(廣福村)│ ││ │ │ │ │ │ ;5/16卓遵熀先生娶媳(上│ ││ │ │ │ │ │ 大村)之喜幛。 │ ││ │ │ │ │ │3.送匾額至新坡村傅醫師。 │ ││ ├──────┼─────┼──────┼──────┼─────────────┼──────┤│ │97年7月26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76 │1.參加6/26、27及8/2 、3 蓮│他字第2822號││ │下午1時4○○ ○鄉○○路2 │公升 │ │ 花季活動。 │卷㈡第15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2.送7/29喪家王媽邱孺人(草│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漯村);7/31吳媽莊夫人(│108、109 頁 ││ │ │」 │ │ │ 保障村)、鍾公享浪先生(│ ││ │ │ │ │ │ 新坡村)、黃君恩平先生(│ ││ │ │ │ │ │ 金湖村)、戴公慕賢先生(│ ││ │ │ │ │ │ 崙坪村);8/4李公萬來先 │ ││ │ │ │ │ │ 生(草漯村);8/6宋公隆 │ ││ │ │ │ │ │ 源先生(崙坪村)、李媽王│ ││ │ │ │ │ │ 孺人(富林村);8/11陳公│ ││ │ │ │ │ │ 良正先生(大堀村);8/13│ ││ │ │ │ │ │ 范姜公統先生(新興村)之│ ││ │ │ │ │ │ 輓聯、小花圈。 │ ││ │ │ │ │ │3.至花店聯繫於7/6 鄭媽詹孺│ ││ │ │ │ │ │ 人告別式送籃等事宜。 │ ││ ├──────┼─────┼──────┼──────┼─────────────┼──────┤│ │97年10月4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17 │1.參加10/4、5 辦理97年度高│他字第2822號││ │下午2時5○○ ○鄉○○路2 │公升 │ │ 中以上獎助學金發放:依據│卷㈡第15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社會課簽呈辦理。 │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2.送10/9喪家李公阿乾先生(│136、137頁 ││ │ │」 │ │ │ 草漯村)、簡君守宏先生(│ ││ │ │ │ │ │ 崙坪村):10/12 楊媽吳孺│ ││ │ │ │ │ │ 人(新坡村);12/17 馮公│ ││ │ │ │ │ │ 堯寬先生(富源村); │ ││ │ │ │ │ │ 10/18 李公進登先生(上大│ ││ │ │ │ │ │ 村)、邱媽徐孺人(草漯村│ ││ │ │ │ │ │ )、彭公細班先生(觀音村│ ││ │ │ │ │ │ )、高公春長先生(新坡村│ ││ │ │ │ │ │ );10/21 鄧公登賢先生(│ ││ │ │ │ │ │ 塔腳村)、邱媽劉孺人(崙│ ││ │ │ │ │ │ 坪村)、李公其清先生(樹│ ││ │ │ │ │ │ 林村)、謝媽劉孺人(草漯│ ││ │ │ │ │ │ 村);10/24 楊公木吉先生│ ││ │ │ │ │ │ (保障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 │ ││ │ │ │ │ │3.送10/10 喜宴家曾炳春先生│ ││ │ │ │ │ │ (大堀村);10/11 黃學誠│ ││ │ │ │ │ │ 先生娶媳(崙坪村)、謝琳│ ││ │ │ │ │ │ 慶先生娶媳(廣興村)林裕│ ││ │ │ │ │ │ 團先生娶媳(廣興村); │ ││ │ │ │ │ │ 10/12 黃勢景先生娶媳(廣│ ││ │ │ │ │ │ 福村)、梁興純先生娶媳(│ ││ │ │ │ │ │ 崙坪村)、吳餘章先生娶媳│ ││ │ │ │ │ │ (金湖村);10/18 陳自安│ ││ │ │ │ │ │ 先生娶媳(廣福村);安克│ ││ │ │ │ │ │ 攻先生娶媳(樹林村)、卓│ ││ │ │ │ │ │ 劉桂英女士娶媳(崙坪村)│ ││ │ │ │ │ │ 之中堂喜幛。 │ ││ ├──────┼─────┼──────┼──────┼─────────────┼──────┤│ │97年10月25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60 │1.送10/27 喪家謝公志堯先生│他字第2822號││ │上午9時1○○ ○鄉○○路2 │公升 │ │ (富源村)、劉媽洪孺人(│卷㈡第15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富源村);10/29 楊公技千│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先生(樹林村)、黃媽徐孺│143、144頁 ││ │ │」 │ │ │ 人(保生村);10/30 卓公│ ││ │ │ │ │ │ 謝淦先生(上大村)、許媽│ ││ │ │ │ │ │ 邱孺人(金湖村)之輓聯、│ ││ │ │ │ │ │ 小花圈。 │ ││ ├──────┼─────┼──────┼──────┼─────────────┼──────┤│ │97年10月30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260 │1.送11/1喜宴家許金和先生娶│他字第2822號││ │下午4○○ ○鄉○○路2 │公升 │ │ 媳(草漯村)、范揚松先生│卷㈡第15頁 ││ │(休假) │號「觀音三│ │ │ 娶媳(崙坪村)、黃副豪先│原審卷㈣第 ││ │(星期四) │和站加油站│ │ │ 生娶媳(觀音村);11/2陳│146、147頁 ││ │ │」 │ │ │ 詩海先生娶媳(崙坪村)、│ ││ │ │ │ │ │ 江清池先生娶媳(富源村)│ ││ │ │ │ │ │ 、彭李秀蘭娶媳(富林村)│ ││ │ │ │ │ │ 、陳徐桂香女士娶媳(藍埔│ ││ │ │ │ │ │ 村)、江柏鴻先生娶媳(崙│ ││ │ │ │ │ │ 坪村)之中堂喜幛。 │ ││ │ │ │ │ │2.送11/2喪家姜公水先生(新│ ││ │ │ │ │ │ 興村)、吳公耀鴻先生(富│ ││ │ │ │ │ │ 源村)、顏公水山先生(大│ ││ │ │ │ │ │ 潭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97年11月28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 │229 │1.送11/29 喜宴家曾增杰先生│他字第2822號││ │(休○○ ○鄉○○路2 │10.01公升 │ │ 娶媳(上大村)、彭武先先│卷㈡第16頁、││ │(星期五) │號「觀音三│ │ │ 生娶媳(樹林村)、楊滿雄│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先生娶媳(樹林村)、陳福│160、161頁 ││ │ │」 │ │ │ 成先生娶媳(廣福村); │ ││ │ │ │ │ │ 11/30 黃夢麟先生娶媳(坑│ ││ │ │ │ │ │ 尾村)、袁春生先生娶媳(│ ││ │ │ │ │ │ 藍埔村)、楊啟仁先生娶媳│ ││ │ │ │ │ │ (草漯村);12/5李全成先│ ││ │ │ │ │ │ 生娶媳(新坡村)、蕭輔水│ ││ │ │ │ │ │ 先生娶媳(草漯村);12/7│ ││ │ │ │ │ │ 吳仲興先生娶媳(草漯村)│ ││ │ │ │ │ │ 、張萬福先生娶媳(新坡村│ ││ │ │ │ │ │ )、謝光先生娶媳(新坡村│ ││ │ │ │ │ │ )、宋時男先生(保障村)│ ││ │ │ │ │ │ 、王阿坤先生娶媳(塔腳村│ ││ │ │ │ │ │ )、黃運進先生(觀音村)│ ││ │ │ │ │ │ 、羅文生先生娶媳(保障村│ ││ │ │ │ │ │ )、李神寶先生娶媳(富林│ ││ │ │ │ │ │ 村)、呂賴彩雲女士娶媳(│ ││ │ │ │ │ │ 崙坪村)之中堂喜幛。 │ ││ │ │ │ │ │2.送11/29 喪家陳公寶珍先生│ ││ │ │ │ │ │ (新坡村);11/30 楊公清│ ││ │ │ │ │ │ 為先生(新坡村);12/5黃│ ││ │ │ │ │ │ 媽吳孺人(藍埔村)、張公│ ││ │ │ │ │ │ 文治先生(新坡村);12/6│ ││ │ │ │ │ │ 謝公維彬先生(新坡村)、│ ││ │ │ │ │ │ 王公寶年先生(草漯村)之│ ││ │ │ │ │ │ 輓聯、小花圈。 │ ││ ├──────┼─────┼──────┼──────┼─────────────┼──────┤│ │98年3月7日上│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231 │1.送3/8 喜宴家黃玉埧先生娶│他字第2822號││ │午9時17○○ ○鄉○○路2 │公升 │ │ 媳(崙坪村)、余聲安先生│卷㈡第16頁、││ │(星期六) │號「觀音三│ │ │ 娶媳(金湖村)、謝榮坤先│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生娶媳(觀音村)之中堂喜│194、196頁 ││ │ │」 │ │ │ 幛。 │ ││ │ │ │ │ │2.送3/10喪家張媽廖孺人(樹│ ││ │ │ │ │ │ 林村);3/14簡君銘辰先生│ ││ │ │ │ │ │ (崙坪村);3/15廖媽黃孺│ ││ │ │ │ │ │ 人(觀音村)、王媽楊孺人│ ││ │ │ │ │ │ (草漯村);3/16范媽王孺│ ││ │ │ │ │ │ 人(新坡村)之輓聯、小花│ ││ │ │ │ │ │ 圈。 │ ││ │ │ │ │ │3.送3/15喜宴家卓聖境娶媳(│ ││ │ │ │ │ │ 崙坪村)、許時賢先生媳(│ ││ │ │ │ │ │ 大同村);3/21廖會文先生│ ││ │ │ │ │ │ 千金文定(觀音村)之中堂│ ││ │ │ │ │ │ 喜幛。 │ ││ │ │ │ │ │4.送3/22喪家宋媽黃孺人(上│ ││ │ │ │ │ │ 大村)、楊公木火先生(樹│ ││ │ │ │ │ │ 林村)、梁公修炎先生(崙│ ││ │ │ │ │ │ 坪村)、袁公益全先生(大│ ││ │ │ │ │ │ 堀村);3/23徐媽鄧孺人(│ ││ │ │ │ │ │ 新坡村);3/26梁公文榮先│ ││ │ │ │ │ │ 生(崙坪村)之輓聯、小花│ ││ │ │ │ │ │ 圈。 │ ││ │ │ │ │ │5.送3/28喜宴家廖振謙先生媳│ ││ │ │ │ │ │ (三和村)、黃和奉先生娶│ ││ │ │ │ │ │ 媳(大潭村)、許清讚先生│ ││ │ │ │ │ │ 娶媳(大同村)之中堂喜幛│ ││ │ │ │ │ │ 。 │ ││ │ │ │ │ │6.送3/28喪家袁公明泃先生(│ ││ │ │ │ │ │ 保生村)、黃公溪河先生(│ ││ │ │ │ │ │ 白玉村)、陳公深根先生(│ ││ │ │ │ │ │ 富源村)、黃媽胡孺人(保│ ││ │ │ │ │ │ 生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98年6月13日 │桃園縣音鄉│92無鉛汽油10│273 │1.辦理98年工廠校正暨營運調│他字第2822號││ │上午10時26分│濱海路威2 │公升 │ │ 查工作:依據桃園縣政府98│卷㈡第16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年3 月6 日府商登字第 │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0000000000號辦理。 │236、237頁 ││ │ │」 │ │ │2.送6/14喪家彭媽邱孺人(觀│ ││ │ │ │ │ │ 音村)、黃公福秀先生(新│ ││ │ │ │ │ │ 坡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3.送6/14喜宴家李德星先生娶│ ││ │ │ │ │ │ 媳(藍埔村)、葉進通先生│ ││ │ │ │ │ │ 千金文定(保障村)之中堂│ ││ │ │ │ │ │ 喜幛。 │ ││ ├──────┼─────┼──────┼──────┼─────────────┼──────┤│ │98年9月27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283 │1.參加9/27辦理98年度高中職│他字第2822號││ │上午7時4○○ ○鄉○○路2 │公升 │ │ 以上獎助學金發放:依據社│卷㈡第17頁、││ │許(星期日)│號「觀音三│ │ │ 會課簽呈辦理。 │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286、285頁 ││ │ │」 │ │ │ │ ││ ├──────┼─────┼──────┼──────┼─────────────┼──────┤│ │98年10月3日 │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276 │1.送10/4喜宴家葉斯麗先生娶│他字第2822號││ │上午10時5○○○鄉○○路2 │公升 │ │ 媳(觀音村)、黃運流先生│卷㈡第17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娶媳(白玉村);10/6陳文│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德先生娶媳(廣福村)、葉│289、292頁 ││ │ │」 │ │ │ 倫龍先生娶孫媳(金湖村)│ ││ │ │ │ │ │ ;10/10 黃錦龍先生新居落│ ││ │ │ │ │ │ 成(大同村);10/16 林清│ ││ │ │ │ │ │ 水先生媳(金湖村); │ ││ │ │ │ │ │ 10/17 梁修朗先生(崙坪村│ ││ │ │ │ │ │ )之中堂喜幛。 │ ││ │ │ │ │ │2.送10/4胡公秋勇生(坑尾村│ ││ │ │ │ │ │ );10/6袁公詞鑑先生(上│ ││ │ │ │ │ │ 大村)、宋媽黃孺人(富源│ ││ │ │ │ │ │ 村);10/7莊媽曾孺人(藍│ ││ │ │ │ │ │ 埔村)、江媽楊孺人(廣福│ ││ │ │ │ │ │ 村)、沈公東福先生(大同│ ││ │ │ │ │ │ 村);10/12 賴公金松先生│ ││ │ │ │ │ │ (三和村)、羅公貴和先生│ ││ │ │ │ │ │ (崙坪村);10/13 游公大│ ││ │ │ │ │ │ 華先生(新坡村);10/16 │ ││ │ │ │ │ │ 邱公欽源先生(崙坪村);│ ││ │ │ │ │ │ 10/18 廖媽黃孺人(觀音村│ ││ │ │ │ │ │ )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3.參加10/10 、11辦理98年度│ ││ │ │ │ │ │ 高中職以上獎助學金發放:│ ││ │ │ │ │ │ 依據社會課簽呈辦理。 │ ││ │ │ │ │ │4.至花店聯繫於10/16 李公添│ ││ │ │ │ │ │ 華先生告別式及新坡、上大│ ││ │ │ │ │ │ 國小家長會長交接典禮之花│ ││ │ │ │ │ │ 籃等事宜。 │ ││ │ │ │ │ │5.送10/19 喪家邱媽陳孺人(│ ││ │ │ │ │ │ 大堀村)、呂公萬發先生(│ ││ │ │ │ │ │ 草漯村)之輓聯、小花圈。│ ││ ├──────┼─────┼──────┼──────┼─────────────┼──────┤│ │98年11月15日│桃園縣觀音│92無鉛汽油10│302 │1.出席上大國小運動大會活動│他字第2822號││ │上午11時3○○○鄉○○路2 │公升 │ │ 。 │卷㈡第17頁、││ │許(星期日)│號「觀音三│ │ │2.送11/18 喪家莊公清灶先生│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保障村)、黃公謀水先生│311、310頁 ││ │ │」 │ │ │ (白玉村)、陳公盛章先生│ ││ │ │ │ │ │ (富源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 │ ││ ├──────┼─────┼──────┼──────┼─────────────┼──────┤│ │98年11月28日│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22 │1.出席海區社福中心- 社區鄉│他字第2822號││ │上午10時1○○○鄉○○路2 │公升 │ │ 親作夥來活動(樹林正隆休│卷㈡第17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閒農場)。 │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2.送11/29 喪家林君峻佑先生│314、316頁 ││ │ │」 │ │ │ (崙坪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 │ ││ ├──────┼─────┼──────┼──────┼─────────────┼──────┤│ │99年5月15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20 │1.送5/16喜宴家吳家奎先生娶│他字第2822號││ │上午11時2○○○鄉○○路2 │公升 │ │ 媳(保生村)、廖雲達先生│卷㈡第17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娶媳(武威村)、許木春先│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生娶媳(大同村)廖葉細鳳│380、381頁 ││ │ │」 │ │ │ 女士娶媳(三和村)、陳雲│ ││ │ │ │ │ │ 福先生娶媳(富源村)之中│ ││ │ │ │ │ │ 堂喜幛。 │ ││ │ │ │ │ │2.送5/20喪家黃公盛炎先生(│ ││ │ │ │ │ │ 塔腳村)、湯公集梅先生(│ ││ │ │ │ │ │ 新興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3.至花店聯繫於5/21觀音工業│ ││ │ │ │ │ │ 區廠商協進會理事長交接典│ ││ │ │ │ │ │ 禮送之花籃等事宜。 │ ││ │ │ │ │ │4.送5/22喜宴家詹益修先生千│ ││ │ │ │ │ │ 金文定(崙坪村)之中堂喜│ ││ │ │ │ │ │ 幛。 │ ││ │ │ │ │ │5.送5/22喪家林媽楊孺人(草│ ││ │ │ │ │ │ 漯村)、莊媽王孺人(塔腳│ ││ │ │ │ │ │ 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6.送5/23喜宴家彭柏銓先生千│ ││ │ │ │ │ │ 金文定(大潭村)、徐金龍│ ││ │ │ │ │ │ 先生千金文定(保生村)、│ ││ │ │ │ │ │ 鄒警辛先生娶媳(廣福村)│ ││ │ │ │ │ │ 、謝萬年先生娶媳(富源村│ ││ │ │ │ │ │ )、徐乾先生娶媳(藍埔村│ ││ │ │ │ │ │ )之中堂喜幛。 │ ││ │ │ │ │ │7.送5/23喪家張媽楊孺人(草│ ││ │ │ │ │ │ 漯村)、范姜公德富先生(│ ││ │ │ │ │ │ 新屋鄉)之輓聯、小花圈。│ ││ │ │ │ │ │8.送5/24喪家俞媽李孺人(廣│ ││ │ │ │ │ │ 興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 │9.至花店聯繫5/22樹林村、 │ ││ │ │ │ │ │ 5/23金湖村長候選人競選總│ ││ │ │ │ │ │ 部成立送花籃盆景等事宜。│ ││ ├──────┼─────┼──────┼──────┼─────────────┼──────┤│ │99年7月31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09 │1.參加8/1蓮花季活動。 │他字第2822號││ │晚上8時4○○ ○鄉○○路2 │公升 │ │2.送8/1 喜宴家劉家賢先生(│卷㈡第18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金湖村)之中堂喜幛。 │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3.參加8/1 村長就職典禮活動│412、413頁 ││ │ │」 │ │ │ 。 │ ││ │ │ │ │ │4.送8/2 喪家張君凱禾先生(│ ││ │ │ │ │ │ 廣福村)、廖媽魏先生(保│ ││ │ │ │ │ │ 生村);8/6 黃公勝樺先生│ ││ │ │ │ │ │ (草漯村)、陳媽林孺人(│ ││ │ │ │ │ │ 大堀村)之輓聯、小花圈。│ ││ │ │ │ │ │5.參加8/6 父親節表揚活動及│ ││ │ │ │ │ │ 8/7 騎鐵馬自由行開幕活動│ ││ │ │ │ │ │ 。 │ ││ │ │ │ │ │6.送8/9 喪家陳媽邱孺人(廣│ ││ │ │ │ │ │ 福村)、黃媽梁孺人(保生│ ││ │ │ │ │ │ 村)、林媽吳孺人(新坡村│ ││ │ │ │ │ │ );8/13徐公金龍先生(金│ ││ │ │ │ │ │ 湖村);8/14鍾公金全先生│ ││ │ │ │ │ │ (富源村)、周公景春先生│ ││ │ │ │ │ │ (草漯村);8/15李公村先│ ││ │ │ │ │ │ 生(富源村)之輓聯、小花│ ││ │ │ │ │ │ 圈。 │ ││ │ │ │ │ │7.參加8/15蓮花季活動(樹林│ ││ │ │ │ │ │ 村)。 │ ││ ├──────┼─────┼──────┼──────┼─────────────┼──────┤│ │99年8月28日 │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07 │1.參加保障村慶讚中元。 │他字第2822號││ │中午12時○○ ○鄉○○路2 │公升 │ │2.送8/30喪家羅公殿璽先生(│卷㈡第18頁、││ │許(星期六)│號「觀音三│ │ │ 廣興村)、郭公金振先生(│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富林村)之輓聯、小花圈。│422、423頁 ││ │ │」 │ │ │3.送9/2 喪家黃媽吳孺人(上│ ││ │ │ │ │ │ 大村)、陳媽張孺人(藍村│ ││ │ │ │ │ │ )、黃媽宋孺人(白玉村)│ ││ │ │ │ │ │ 、羅媽張孺人(保障村)之│ ││ │ │ │ │ │ 輓聯、小花圈;9/3 許公雲│ ││ │ │ │ │ │ 汴先生(新興村)之輓聯、│ ││ │ │ │ │ │ 小花圈。 │ ││ ├──────┼─────┼──────┼──────┼─────────────┼──────┤│ │99年9月5日上│桃園縣觀音│98無鉛汽油10│304 │1.松柏會理事長盃槌球錦標賽│他字第2822號││ │午11時21○○○鄉○○路2 │公升 │ │ 開幕式。 │卷㈡第18頁、││ │(星期日) │號「觀音三│ │ │2.工業區福德祠慶讚中元普渡│原審卷㈣第 ││ │ │和站加油站│ │ │ 祈福法會。 │426頁 ││ │ │」 │ │ │3.六桂宗親會觀音分會會員大│ ││ │ │ │ │ │ 會。 │ │├────┴──────┴─────┴──────┴──────┴─────────────┴──────┤│核銷金額總計:5,013元 │└────────────────────────────────────────────────────┘附表二:

┌────┬────┬──────┬─────────┬──────┐│被告 │保管之汽│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詐取汽油量 ││ │、機車牌│ │ │ ││ │照號碼 │ │ │ │├────┼────┼──────┼─────────┼──────┤│戊○○ │6658-NM │99年8月8日下│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16分許 │大潭段300號「統一 │70.41公升 ││ │ │ │精工觀音站加油站」│ │├────┼────┼──────┼─────────┼──────┤│丙○○ │8FW-351 │99年12月28日│桃園縣中壢市○○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4時10分 │號「中壢工二站加油│11.35公升 ││ │ │許 │站」 │ │├────┼────┼──────┼─────────┼──────┤│甲○○ │8FW-330 │98年4月12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1時31分 │號「觀音站加油站」│36.91公升 ││ │ │許 │ │ ││ │ ├──────┼─────────┼──────┤│ │ │98年5月29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號「新坡站加油站」│18.66公升 │├────┼────┼──────┼─────────┼──────┤│庚○○ │8FW-321 │98年3月28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 ││ │ │上午9時10分 │300號「統一精工觀 │12.29公升 ││ │ │許 │音站加油站」 │ ││ │ ├──────┼─────────┼──────┤│ │ │98年5月10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 ││ │ │ │號「觀音站加油站」│11.81公升 ││ │ ├──────┼─────────┼──────┤│ │ │98年5月23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 ││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1.49公升 ││ │ │ │油站 │ │├────┼────┼──────┼─────────┼──────┤│己○○ │8FW-320 │98年3月22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6時6分許│新屋站加油站」 │12.56公升 │├────┼────┼──────┼─────────┼──────┤│乙○○ │FM7-439 │97年5月31日 │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20││ │ │ │「南東路站加油站」│公升 ││ ├────┼──────┼─────────┼──────┤│ │8FW-337 │98年5月2日 │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 │「南東路站加油站」│34.41公升 ││ │ ├──────┼─────────┼──────┤│ │ │98年7月13日 │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晚上9時21分 │「南東路站加油站」│30.79公升 ││ │ │許 │ │ ││ │ ├──────┼─────────┼──────┤│ │ │98年8月8日上│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午9時許 │「南東路站加油站」│29.82公升 ││ │ ├──────┼─────────┼──────┤│ │ │98年9月5日下│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55分許 │「南東路站加油站」│29.51公升 ││ │ ├──────┼─────────┼──────┤│ │ │98年12月19日│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上午10時1分 │「南東路站加油站」│29.01公升 ││ │ │許 │ │ ││ │ ├──────┼─────────┼──────┤│ │ │99年10月10日│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6時32分 │「南東路站加油站」│29.11公升 ││ │ │許 │ │ │├────┼────┼──────┼─────────┼──────┤│丁○○ │792-BPS │97年2月23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號「觀音站加油站」│10.9公升 ││ ├────┼──────┼─────────┼──────┤│ │793-BPS │97年2月23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2.71公升 ││ │ │ │油站 │ │├────┼────┼──────┼─────────┼──────┤│辛○○ │FM7-439 │96年12月30日│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北海加油站」 │16.93公升 ││ │ ├──────┼─────────┼──────┤│ │ │97年4月22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北海加油站」 │16.28公升 │├────┼────┼──────┼─────────┼──────┤│癸○○ │MNJ-080 │98年4月5日下│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12分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0.52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9月6日下│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32分許 │「聖豐高加油站」 │11.29公升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