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建銘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林柏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4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建銘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5年4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