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宇誠選任辯護人 熊賢安律師
李佳翰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314 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290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宇誠前自民國90年8 月10日起至98年5 月31日止,任職於元茂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茂達公司),期間自90年
8 月10日至96年7 月31日止係擔任元茂達公司之經理,負責系統設計及程式撰寫,自96年8 月1 日至98年5 月31日止則經元茂達公司派駐至大陸川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奇光電公司)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後自98年6 月1 日起至99年
6 月30日止,改任職於川奇光電公司並擔任資訊處處長,再自99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3 月26日止,改任職於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太科技公司),並經元太科技公司派駐於川奇光電公司擔任資訊處處長(業已離職),期間徐宇誠曾於99年11月17日向川奇光電公司領用廠牌為HP之筆記型電腦1 臺(電腦序號:CNU0110JY8)至102 年1 月3 日為止。
二、緣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0月18日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餘公司)於93年10月8日與元茂達公司簽訂「永豐餘郵件過濾系統與訊息平台系統功能更新建置合約書」,約定並委託元茂達公司執行「永豐餘OA4.0 訊息平台郵件過濾系統及系統功能更新計劃」,並由當時任職元茂達公司之經理徐宇誠負責開發「Office Armada4.0」郵件系統(下稱「Armada郵件系統」),徐宇誠因而知悉得以進入永豐餘公司所有「Armada郵件系統」使用者介面及管理者介面之漏洞及永豐餘公司內部網路之某不明特定網址,且明知其自98年6月1日起任職於川奇光電公司後,已改由元茂達公司之專案經理吳尤秀負責上開郵件系統之維護,永豐餘公司集團亦由該公司資訊人員李其明負責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被告已無任何權限可自行登入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如未獲永豐餘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維護郵件系統為由登入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或以使用者帳號「SC」(即永豐餘公司董事何壽川所使用之郵件信箱帳號,此部分未據何壽川告訴)登入該郵件系統之使用者介面閱覽郵件,竟未經永豐餘公司或何壽川之同意或授權,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暫存檔建立時間,在中國大陸地區某處,使用上開筆記型電腦,以瀏覽器輸入永豐餘公司內部網路之某不明特定網址,先至「Armada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並執行該郵件系統管理者介面中如附表一所示主檔名為「mailmanage 〔1〕至
〔4〕」之應用程式,登入並瀏覽主檔名為「mailmanage〔1〕至〔4〕 」應用程式於該郵件系統中相對應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其上有下載信件、更換信件欄位),進而侵入該郵件系統伺服器,且因瀏覽器本身運作之機制,同時在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產生如附表一所示檔名為「mailmanage〔1〕至〔4〕.htm 」之暫存檔;復承前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登入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我國臺灣地區或中國大陸地區某處,使用上開筆記型電腦,以瀏覽器輸入「oa.yfy.com」網址至「Armada郵件系統」之使用者登入介面,再於該使用者登入介面之「Username」欄輸入「SC」,並利用該郵件系統之漏洞輸入任意密碼後,執行該郵件系統使用者介面中主檔名為「MailBoxlist〔1〕」之應用程式,登入並瀏覽使用者帳號為「SC」之「郵件檢視」網頁,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郵件暫存檔建立時間(與存取、修改時間均相同),在上開「郵件檢視」網頁上點選並閱覽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進而侵入該郵件系統伺服器,且因瀏覽器本身運作之機制,同時在其使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產生檔名為「MailBoxlist〔1〕.htm」之暫存檔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暫存檔,以上開方式利用「Armada郵件系統」之漏洞,無故入侵該郵件系統之伺服器,均足生損害於永豐餘公司對該郵件系統之資安維護與管理(無故取得該郵件系統之郵件電磁紀錄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嗣因永豐餘公司之資訊人員於101年12月24日發現上開使用者帳號為「SC」之電子郵件信箱疑似遭人入侵,經比對「Armada郵件系統」伺服器之登入紀錄,並由永豐餘公司之稽核人員林哲正於102年1月3 日派員取回徐宇誠所領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等物,再送交鑒真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鑒真公司)鑑定,其中發現該筆記型電腦內之使用者帳號「07g0007 」資料夾內,存有檔名為「MailBoxlist〔1〕.htm」之暫存檔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暫存檔,始悉上情。
三、案經永豐餘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徐宇誠前於99年11月17日向元茂達公司所屬之川奇光電公司領用、廠牌HP之筆記型電腦1 臺(電腦序號:CNU0110JY8)內,至102 年1 月3 日由告訴人公司取回時止,上開筆記型電腦內之電磁紀錄有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所定得為證據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係因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並無日後作為訴訟證據之預見,虛偽之可能性甚小,又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之辯護人雖主張上開筆記型電腦內之電磁紀錄無證據能
力云云。惟上開筆記型電腦係被告任職於川奇光電公司領用,被告並負責開發「Armada郵件系統」,而該系統伺服器軌跡紀錄、告訴人公司申請之IP位址、被告申請之IP位址對應之登入紀錄、暫存資料等紀錄,顯屬於被告從事業務過程中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因被告係入侵告訴人公司郵件系統伺服器,其登入紀錄本需自該筆記型電腦中之紀錄中取得,而具有不可代替性。另參酌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
104 年9 月25日鑑定報告、證人即調查局負責鑑識被告本件所領用筆記型電腦之鑑定人劉秉昕於原審之證述可知,就電腦技術上而言,電磁紀錄雖有遭事後偽造或植入之可能性,然本件證人劉秉昕依照如附表一、二所示暫存檔之檔名編排順序、建立時間、存放路徑等資訊,依其專業知識判斷上開暫存檔應排除係遭他人偽造而植入電腦之可能性(詳如後述),故本件上開筆記型電腦內之電磁紀錄均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應合於前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辯護人爭執主張無證據能力,即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至上開筆記型電腦內所顯示之電磁紀錄等資料之證明力之強弱,則與證據能力係屬二事。
二、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其他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徐宇誠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徐宇誠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辯稱:「因為川奇光電公司於100 年間涉及人民幣1 億元以上的海關稅務走私弊案,必須送往北京處理,所以由北京海關總署派隊查扣川奇光電公司的相關電腦及各種資料,並要求所有主管提供電腦的帳號密碼,伊的電腦一定有被查閱,查閱時有要求所有的人離開,說實在伊真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永豐餘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從來沒有跟伊聯絡過,洵無無故利用電腦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犯行。」等語;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①主檔名為「MailBoxl
ist 〔1 〕」之程式是『Armada郵件系統』正常功能程式,並非後門程式,該主檔名為『MailBoxlist 〔1 〕』之程式,是使用者登入該郵件系統後讀取信箱之主程式,其功能與所有郵件系統之收件匣、寄件備份匣等並無差別,且依元茂達公司負責後續維護「Armada郵件系統」之專案經理吳尤秀於審理時之證詞,可知該郵件系統之使用者介面有帳戶及密碼之管制,只有告訴人公司內部具有直接存取伺服器高階權限及有解密權限者始得知悉,被告自無可能不輸入任何密碼或任意密碼即可進入該郵件系統讀取信件;②主檔名為『mailmanage〔1 〕至〔4 〕』之程式是郵件管理者正常使用的程式,並非後門程式,依照告訴人公司所提出之『數位辦公室管理介面使用說明』,可知下載郵件之『郵件檢視管理』介面並非後門程式;③被告於101 年12月27日、28日之MSN聊天訊息,係因告訴人公司追查來自元太科技公司揚州廠之IP異常紀錄及郵件登入失敗紀錄,進而懷疑係被告所為,然被告認為此種推斷實屬荒謬,便請MSN 上之友人協助,輸入正確帳號及錯誤密碼,欲證實該郵件系統是未成功登入才會有紀錄;④被告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07g0007 』係被告之員工帳號,並非他人之帳號,被告身居資訊處長職務,同時管理告訴人公司集團中川奇光電、華夏光電、尚揚電子、永道科技等多家公司之資訊系統,且在人事、總務主管出缺時,暫代人事、總務主管職務,並奉董事長之命調查弊案及處理關務帳目,在告訴人公司集團之資訊、人事、總務、財務等公文傳簽暨相關電子郵件,均有相當高之閱覽權限,並無必要入侵或取得電磁紀錄,起訴書稱被告以『07g0007 』帳戶登入後門程式,顯有違誤;⑤告訴人公司集團及元太科技公司集團所使用之電子郵件系統均可將他人間之電子郵件以夾檔方式傳送予被告,被告若點閱(未下載)該電子郵件夾檔,電腦會自動產生一暫存檔,但被告之姓名當然不會出現在郵件之收件人處,若他人彼此間傳送電子郵件,並以被告為密件副本收件人,被告亦當然不會出現在郵件之收件人處,遑論告訴人公司提出之鑒真數位鑑識報告中,被告為部分電子郵件眾多收件人之一;⑥被告係於102 年1 月4 日(應為102 年1 月3 日之誤)交出其使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然告訴人公司遲至103 年1 月21日才將該筆記型電腦交予新北地檢署扣押,則告訴人公司持有該筆記型電腦超過1 年,已可對該筆記型電腦進行後製作業,例如可將該電腦的系統時間往前或往後調整至告訴人公司欲指訴之時間,然後設定被告帳號及權限,連接告訴人公司之上開郵件系統,或將其他電腦中之電磁紀錄移至被告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又被告所使用筆記型電腦使用者帳號『07g0007 』之產生日期,應是領用該筆記型電腦之日即99年11月17日,然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鑑定報告卻顯示該『07g0007 』帳號係建立於10
0 年7 月5 日,且被告自101 年3 月26日起改調至川岳科技揚州有限公司,並以使用者帳號『ty12i0001 』工作,故自
101 年3 月26日起,『07g0007 』帳號內應不會再產生任何檔案,然仍有部分暫存檔產生於該『07g0007 』帳號內,況『07g0007 』帳號內暫存檔MFT 表之最後存取時間均為101年5 月23日下午3 時29分許,顯然是整批檔案做過批次處理,且該時間是被告不再使用『07g0007 』帳號之時間,上開各節均顯示該筆記型電腦內之暫存檔可能是遭他人事後加工、移置,並非被告所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自90年8 月10日起至98年5 月31日止,任職於元茂達公
司,期間自90年8 月10日至96年7 月31日止,係擔任元茂達公司之經理,負責系統設計及程式撰寫,自96年8 月1 日至98年5 月31日止,則經元茂達公司派駐至川奇光電公司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後自98年6 月1 日起至99年6 月30日止,改任職於川奇光電公司並擔任資訊處處長,再自99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3 月26日止,改任職於元太科技公司,並經元太科技公司派駐於川奇光電公司擔任資訊處處長,期間被告曾於99年11月17日向川奇光電公司領用廠牌為HP之筆記型電腦
1 臺(電腦序號:CNU0110JY8),又永豐餘公司於93年10月
8 日與元茂達公司簽訂「永豐餘郵件過濾系統與訊息平台系統功能更新建置合約書」,約定由元茂達公司執行「永豐餘OA4 .0訊息平台郵件過濾系統及系統功能更新計劃」,並由被告負責開發「Armada郵件系統」等情,有川奇光電公司電腦管制表、永豐餘郵件過濾系統與訊息平台系統功能更新建置合約書、永豐餘OA4 .0訊息平台郵件過濾系統及系統功能更新計劃書、元茂達公司報價單、川奇光電公司在職證明書、元太科技公司離職證明書及元茂達公司105 年3 月14日函文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8、85至105 頁;原審卷一第
173 頁),足信為真實。㈡原審依職權將被告所領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送交調查局鑑定
,該調查局鑑定報告略以:「『07g0007 』帳號之建立時間為100 年7 月5 日下午4 時57分43秒,最後之檔案存取時間為101 年11月16日下午3 時13分9 秒,該帳號內有被告之聯絡人資訊檔、個人相關照片檔案及MSN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而『ty12i0001 』帳號之建立時間為101 年5 月23日下午3時22分42秒,最後之檔案存取時間為102 年1 月3 日晚間10時33分29秒,該帳號內亦有被告之聯絡人資訊檔、個人相關照片檔案及MSN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有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04 年9 月25日鑑定報告及所附被告姓名之聯絡人資訊、被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生活照片、扣繳憑單照片、薪資證明照片及MSN 對話紀錄等截圖各1 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99、105 至107 頁),被告亦不否認其前於99年11月17日向元茂達公司所屬之川奇光電公司領用、廠牌HP之筆記型電腦1 臺(電腦序號:CNU0110JY8 )內,至102 年1 月3日由告訴人公司取回時止,上開筆記型電腦由其保管、使用,足見自100年7月5日起至102年1月3日止,上開筆記型電腦確為被告個人所使用無訛。
㈢被告曾使用上開筆記型電腦,以瀏覽器至「Armada郵件系統
」之管理者及使用者介面,登入並瀏覽使用者帳號為「SC」之「郵件檢視」網頁以及該郵件系統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復點選如原審匯出郵件卷所示之電子郵件進行閱覽:
1.調查局就上開筆記型電腦為鑑識之結果,發現該筆記型電腦「07g0007 」帳號之資料夾內存有檔名為「MailBoxlist 〔
1 〕.htm」之暫存檔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暫存檔,其中檔名為「MailBoxlist 〔1 〕.htm」之暫存檔經匯出後,呈現使用者帳號為「SC」之「郵件檢視」網頁,如附表一所示之暫存檔經匯出後,呈現「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其上有下載信件、更換信件欄位),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暫存檔經匯出後,呈現如原審匯出郵件卷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等節,有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04 年9 月25日鑑定報告、105 年
1 月13日鑑定報告各1 份及匯出郵件暫存檔光碟1 片存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99、100 、148 、154 至167 頁;原審匯出郵件卷)。
2.證人即調查局負責鑑識被告本件所領用筆記型電腦之鑑定人劉秉昕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在『07g0007 』帳號內之『MailBoxlist 〔1 〕.htm』,就像用Google Mail 瀏覽電子郵件,會顯示在瀏覽器上,但不是實際將一封郵件存在本機的電腦裡面,所有動作都在瀏覽器做操作,IE瀏覽器比較特別,在瀏覽時會暫存曾經瀏覽過的畫面,剛好該電腦裡面有留存『MailBoxlist 〔1 〕.htm』暫存檔,所以可以知道該電腦曾經用瀏覽器瀏覽過該Web Mail的信箱,而『MailBoxlist〔1〕.htm』、『mailmanage〔1〕至〔4〕.htm』檔案,應該是在本地端(即使用者端)瀏覽網站的應用程式所回傳的資料,所有應用程式的執行都在伺服端那邊,執行後回傳畫面到使用者端,在使用者端『07g0007 』帳號內有既然有留存這些程式,伊覺得必然是有去執行伺服器端的應用程式,不可能完全沒做這個動作就會存在使用者端,另從該電腦裡面之tmp檔可知使用者曾經從網頁開啟郵件,例如點了1封郵件,其實也是從網頁畫面呈現,但仍會留存1 個暫存檔,後來鑑定報告中匯出的檔案,基本上也是瀏覽後的暫存檔。」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頁背面至24頁)。
3.又證人即鑒真公司數位鑑識報告專案負責人黃敬博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依照永豐餘公司委託鑒真公司鑑識完成之鑒真數位鑑識報告所載,如附表二所示儲存在『07g0007 』目錄中副檔名為tmp 之檔案,如果有去開啟網頁,點選網頁的連結,或使用網頁中所提供的功能,就會有類似的暫存檔儲存在該目錄內,而『mailmanage〔1 〕至〔4 〕.htm』檔案,是指使用者端使用過該管理介面的功能後,在筆電留下的使用痕跡,該痕跡檔案在伺服器端應該是可以直接執行,該管理介面必需與伺服器連結才能執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9 、211 頁)。
4.衡諸證人劉秉昕、黃敬博2 人均與被告素不相識,其等諒無設詞誣攀之理,復比對2 證人之證言核與前揭調查局2 份鑑定報告內容相符,其等之證言應堪採信,足證被告確實曾使用上開筆記型電腦,以瀏覽器至「Armada郵件系統」之管理者及使用者介面,登入並瀏覽使用者帳號為「SC」之「郵件檢視」網頁以及該郵件系統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復點選如原審匯出郵件卷所示之電子郵件進行閱覽,且因瀏覽器本身運作之機制,始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暫存檔建立時間,在該筆記型電腦內產生「MailBoxlist 〔1 〕.htm」、「mailmanage〔1 〕至〔4 〕.htm」及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檔名之暫存檔無誤。
㈣被告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進入「Armada郵件系統」管理者介面:
1.證人吳尤秀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在被告離開元茂達公司之後,是擔任元茂達公司的專案經理,負責維護『Armada郵件系統』的軟體,也有簽訂維護合約,被告自離開元茂達公司之後,沒有再幫告訴人公司或元茂達公司從事上開郵件系統的維護,但是因為伊剛接手,有『口頭』請教被告關於郵件系統的事情,伊維修上開郵件系統,是從內部網路用遠端連線軟體進入郵件主機,遠端連線的帳號密碼是告訴人公司的資訊人員給的,該帳號密碼會變更,但伊沒有將告訴人公司上開郵件系統的管理者帳戶密碼告知被告,伊有看過原審卷一第111 頁之郵件檢視管理介面,伊從個人電腦輸入告訴人公司特定的內部網址才會進入該畫面,伊接手維護『Armada郵件系統』時就知道登入某個網址就可以進入該郵件檢視管理介面,被告有告知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2 頁背面至204 頁)。
2.另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之資訊人員李其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伊在100 年間開始負責告訴人公司的郵件系統,該系統是由元茂達公司所開發,並提供1 個管理介面,必需輸入1 組管理者帳號密碼,才能進入郵件檢視管理系統,也就是開網頁輸入管理介面的網址,就會開啟登錄帳號密碼的登入介面,只有管理者才能進入該郵件檢視管理系統介面,一般使用者不會進入,因為『Armada郵件系統』有分管理者跟使用者信件的主機,一般使用者都是登入信件主機,但是管理者必須輸入管理者主機名稱的網址才能進入管理者介面,自伊開始接手該郵件系統後,沒有遇到過被告來維修該郵件系統。」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3頁背面、36頁背面、37頁)。
3.參之證人吳尤秀、李其明分別係元茂達公司負責維護『Armada郵件系統』之軟體人員、告訴人公司郵件系統之軟體人員,與被告均無仇怨,其等基於專業知識所為之上述證言,核與前述鑑定結果相符,皆可採信。依其等之上述證言,告訴人公司之「Armada郵件系統」分為管理者介面及使用者介面,如欲進入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必須於瀏覽器輸入告訴人公司內部網路之特定網址,並輸入正確之管理者帳號及密碼後始得進入,而被告因負責開發該郵件系統,因而知悉得以進入該郵件系統管理者介面之特定網址,並於98年6 月
1 日起因改任職於川奇光電公司,為辦理該郵件系統之維護業務交接,乃將該特定網址告知證人吳尤秀知悉,並自該交接時起,元茂達公司方面已由證人吳尤秀負責「Armada郵件系統」之維護,告訴人公司集團方面亦由證人李其明負責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被告已無權限可自行登入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況被告曾於其領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內,以瀏覽器至「Armada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登入並瀏覽該郵件系統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且因瀏覽器本身運作之機制,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暫存檔建立時間,在該筆記型電腦內產生如附表一所示檔名之暫存檔等節,業如詳述如前,顯然被告應係知悉「另一」不需輸入管理者帳號、密碼即可進入該郵件系統管理者介面之特定網址,且其明知已無權限以系統維護為由登入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竟仍使用上開筆記型電腦,以瀏覽器輸入該特定網址至「Armada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並執行該郵件系統管理者介面中如附表一所示主檔名為「mailmanage〔1 〕至〔4 〕」之應用程式,登入並瀏覽「mailmanage〔1 〕至〔4 〕」應用程式於該郵件系統中相對應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始在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產生如附表一所示檔名之暫存檔,足認被告此部分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進入「Armada郵件系統」管理者介面之行為,已構成無故利用該郵件系統之漏洞,入侵該郵件系統之犯行,甚為明確。
㈤再被告所領用之筆記型電腦內儲存如附表二所示各電子郵件
暫存檔之建立時間,與告訴人公司所提出之「Armada郵件系統」伺服器軌跡紀錄電子檔(內有該郵件系統之登入帳號、登入IP及登入時間等資訊,詳見原審IP位址列印資料卷)交互比對,發現於如附表二所示各電子郵件暫存檔建立時間之前(詳如附表二所示之伺服器登入時間,與各郵件暫存檔之建立時間僅相隔數分鐘不等),均有以使用者帳號「SC」登入「Armada郵件系統」之紀錄,而各次登入之IP位址所屬地區,經核均與被告當時所在地區相同(中國大陸地區之登入IP「218.30.137.120」,即為被告當時所任職之川奇光電公司所使用之IP,見調偵卷第94至101 頁),再參酌被告所領用之筆記型電腦內檔名為「MailBoxlist 〔1 〕.htm」之暫存檔經匯出後,確呈現使用者帳號為「SC」之郵件檢視網頁。況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即101 年12月27日曾以MSN 通訊軟體向帳號為「Lai Tim 」之不明友人傳送「你知道地方嗎?」、「oa.yfy.com」、「id=sc」、「密碼亂打」、「mail04.
yfy.com」、「ie進去就好了」、「不過要請他用公眾wifi之類的」、「怕蛇硬要去查」等訊息,有上開調查局鑑定報告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07頁背面至108頁),益徵被告應係在其所領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以瀏覽器輸入「oa.yfy.com」網址至「Armada郵件系統」之使用者登入介面,於該登入介面之「Username」欄輸入「SC」,再利用其開發「Armada郵件系統」所知悉之漏洞,輸入任意密碼後,執行該郵件系統使用者介面中主檔名為「MailBoxlist〔1〕」之應用程式,登入並瀏覽使用者帳號為「SC」之「郵件檢視」網頁,在上開「郵件檢視」網頁上點選並閱覽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且因瀏覽器本身運作之機制,同時在其使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產生檔名為「MailBoxlist〔1〕.htm」之暫存檔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暫存檔。準此,不論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含副本)之收、寄件人是否包含被告,被告既未經告訴人公司或「SC」帳號之使用者本人之同意或授權,即無權登入「Armada郵件系統」並瀏覽「SC」帳號內之電子郵件,竟仍為利用該郵件系統之漏洞,登入並點閱「SC」帳號內之電子郵件,足認被告此部分入侵「Armada郵件系統」使用者介面之行為,已然構成無故利用該郵件系統之漏洞,入侵該郵件系統並瀏覽「SC」帳號內電子郵件之犯行。
㈥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上開101 年12月27日之MSN 對話紀錄,係
為排除告訴人公司對被告之懷疑,始請友人協助等語,然被告身為「Armada郵件系統」之開發者,並擔任川奇光電公司之資訊處處長,具有一定之資訊專業能力,若欲排除告訴人公司之懷疑,應可直接向告訴人公司之稽核或資訊單位為詳盡之說明及實際操作,即可達其欲證明並未為非法入侵該郵件系統之目的,然其一方面對外尋求友人之協助,竟又向該友人傳送「不過要請他用公眾wifi之類的」、「怕蛇硬要去查」等欲避免遭告訴人公司追查之字句,要與常情有違,顯與被告所辯其欲證明自身清白云云有所矛盾,自不足採。
㈦本件被告雖為川奇光電公司之資訊處長,然其自任職川奇光
電公司之時起,已將「Armada郵件系統」維護業務交接予證人吳尤秀,告訴人公司集團負責管理該郵件系統之人則為證人李其明,被告已無權以系統維護為由登入該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且不論「SC」帳號內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含副本)之寄、收件人有無包含被告,被告亦無權瀏覽該「SC」帳號內之所有電子郵件等節,均已詳如前述,是辯護人辯護主張被告身居告訴人公司集團要職,對於相關電子郵件有相當高之瀏覽權限,且如以夾檔方式傳送電子郵件,被告必然不會出現在郵件之收件人處,更何況被告為部分電子郵件眾多收件人之一等說法,均不足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㈧另被告辯稱川奇光電公司於100 年間因涉及人民幣1 億元以
上的海關稅務走私弊案,所以北京海關總署派隊查扣川奇光電公司的相關電腦及各種資料,並要求所有主管提供電腦的帳號密碼,伊的電腦一定有被查閱,查閱時有要求所有的人離開等語,辯護人另主張被告將其使用之筆記型電腦交予告訴人公司,告訴人公司再交予新北地檢署扣案送鑑,該筆記型電腦由告訴人公司持有之期間已超過1 年,依照該電腦內「07g0007」、「ty12i0001」帳號之產生時間,以及如附表二所示暫存檔之MFT表最後存取時間均為101年5月23日下午3時29分許等節,均可證明該筆記型電腦內之暫存檔可能是遭他人事後加工、移置等語。惟:
1.依調查局105 年1 月13日之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從檔案之路徑研判確為使用瀏覽器以『07g0007 』帳號登入後並執行瀏覽結果之作為,可確定為使用者實際操作之行為,應可排除遭他人偽造植入電腦之可能性。」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48 頁背面),並參以證人劉秉昕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從本件存在Client端(即被告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檔案的時間連續性和檔案名稱的設定來判斷,伊認為是不太可能遭寫入,因為如果要偽造時間,對檔案設定或更改時間,伊覺得是不太容易,雖非不能更改,但是這可能專業能力要非常好,才有辦法去更改檔案的建立時間,1 個檔案總共有3 個時間,1 個是create time 即建立時間、modify time 就是曾經變更檔案的時間,access的時間就是曾經有開過該檔案的時間,其中create time 是最準的,因為是第1 次出現在電腦的時間,另外可從檔案的路徑判斷,因為本件檔案路徑目錄的深度很深,好像是存在一個IE的目錄下,一般人很少會知道此路徑,伊覺得從路徑跟檔案的建立時間和名稱,可以認定一定是跟Server端的應用程式是有關係,伊認為本件鑑定的硬碟內,沒有存在人為事後寫入的跡象,也沒有發現檔案名稱或時間與原有的檔案時間、名稱有異常之情形,雖然技術上可能將整批檔案複製到某目錄底下,但伊主要是以檔案時間、路徑位置與檔案名稱的編排順序為判斷,如果整批檔案放進去會有一個很大的痕跡,就是檔案建立時間都會在短短的零點幾秒或是1 秒連續產生,因為複製的速度很快,很容易就看得出來是人為複製的痕跡,假設這些檔案都是不同時間產生的,又有一些關聯性,且在同一個目錄底下,其實很容易就可以判斷應該不是事後複製,如果要透過第三地電腦利用遠端遙控技術將檔案放到某1 台電腦內,也必須要取得該電腦的使用權限才有辦法,至於檔案的MFT 表,有點像檔案的INDEX 索引檔,只要檔案在MFT 表裡有任何一種屬性,例如建立時間、名稱、副檔名、存在路徑、存在磁碟等屬性變動時,就會存一個MFT 的時間,但該時間通常不是很準確,因為只要名稱、時間、檔名變動過、或是檔案搬移,即從某個目錄搬到某個目錄底下、或是開啟檔案、擷取後匯出、檔案整批拷貝、電腦啟動開機,MFT 時間也會變,任何與檔案相關的屬性有變動,MFT 時間就會更改,因為變動率太大,所以鑑識人員一般都不會參考MFT 表的時間,檔案真正的3 個時間就是建立、修改及存取時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頁背面至29頁),可知就電腦技術上而言,電磁紀錄雖有遭事後偽造或植入之可能性,然本件證人劉秉昕依照如附表一、二所示暫存檔之檔名編排順序、建立時間、存放路徑等資訊,依其專業知識判斷上開暫存檔應排除係遭他人偽造而植入電腦之可能性,再參酌被告及辯護人所據以主張之電子郵件暫存檔MFT 表修改時間,均為101 年5 月23日下午3 時29分,而該筆記型電腦於上開MFT 表修改之時間,仍為被告所使用之期間內,皆在被告之實力支配下,告訴人公司自無從於該時點偽造電子郵件之暫存檔並植入該筆記型電腦內。再者,MFT 表修改時間於檔案之任何屬性變動時均會一併隨同變動,非屬可供判斷之檔案正確時間,被告及辯護人復未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暫存檔係他人事後偽造移置被告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之積極證據,自不得僅以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暫存檔之MFT 表修改時間均屬同一時間為由,遽為上開暫存檔均係事後遭他人偽造而植入之推論。
2.而上開筆記型電腦自100 年7 月5 日起至102 年1 月3 日止確為被告所使用一節,已詳如前述,而電腦使用者本得於不同之時間,建立不同之使用者帳號,並可於電腦開機時依其需求選擇不同之使用者帳號登入,進而在不同之使用者帳號內產生相關之檔案紀錄,是以,如附表一、二所示暫存檔之建立時間,與被告任職公司及員工代號之更換,甚或該筆記型電腦之使用者帳號建立時間,並無必然之關聯性,自不得以被告筆記型電腦內部分暫存檔之建立時間,係在被告調任川岳科技揚州有限公司並改以「ty12i0001 」帳號工作之時間後,即逕予推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暫存檔均係遭他人事後刻意加工、移置。
3.況被告所辯海關稅務走私弊案及辯護人主張上開筆記型電腦內之暫存檔可能是遭他人事後加工、移置云云,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均不足據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㈨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為上開辯詞及辯護意旨,顯與事
實不符,皆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㈩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調閱下列證據及其待證事項
:「1.調取川奇光電公司及告訴人公司兩端防火牆的設備紀錄,這個IP是一個原始IP映射記錄檔,包含MAC ADDRESS 以及來源IP、目的的IP,這些資料在告訴人公司持有中,以待證光有筆電的資料,無法證明這些資料從何而來,必須比對防火牆的資料才知道。2.告訴人前總裁何壽川SC帳號在100年8月11日、101年5月23日期間登入伺服器的LOG原始檔案,以及這段期間告訴人公司的郵件系統管理者,登入管理介面的LOG原始檔,以待證這些檔案的LOG檔是否可以配合防火牆的紀錄,才能證明這些東西是從哪裡來,才可以證明這筆電的資料是不是事後被植入,或只是由內網進入瀏覽。3.起訴的附表所列TMP 檔內容相同,存入告訴人郵件系統內的這些完整郵件原始檔,以及各該郵件原始檔對應的郵件編號、使用者編號、使用者ID、使用者名稱等原審資料檔案,以待證確認郵件伺服器裡面是否確實存在這些檔案,這些檔案存在才可以證明筆電去瀏覽所產生的。4.調取OA4.5 版全套初始原始程式,就是被告95年初,由被告設計交付告訴人的初始原始程式,以待證:檢驗當時這程式是否有無漏洞,因被告被訴利用程式的漏洞侵入電腦,尤其是Mailboxlist、Mailmanage 這兩支程式到底是不是漏洞,只要檢驗這兩支程式即可知道,上開資料提出後,再請法務部鑑定,並聲請再傳喚證人劉秉昕。」等節。惟:被告確實於附表一、二所示多次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Armada郵件系統」之行為,並基於同一入侵之目的,於密接之期間內,接續為上開無故侵入告訴人公司電腦相關設備犯行,而辯護人所請求調取之上開資料、程式,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1.關於防火牆的設備紀錄,因舊有設備汰舊換新,無法提供。2.告訴人前總裁何壽川SC帳號及告訴人公司郵件系統LOG 的原始檔案、郵件系統管理者登入管理介面的LOG原始檔,因Armada 郵件系統,告訴人在2 年前就不使用自行開發的這個系統,所以去撈當時的備分資料,這兩個LOG 紀錄也已經不存在。3.起訴附表所列以TMP 檔內容相同,存入告訴人郵件系統內的原始檔及對應的編碼、ID等原始資料檔案,均因Armada郵件系統已經整個不使用,所以一併銷燬,機器挪他用,有透過將機器還原,只有撈到存在的3 封郵件,其餘已經被覆蓋,無法還原。4.OA4.5的95 年初的版本,因陸續有修改,已提出的是100 年的修改程式,就是被告案發當時告訴人公司凍結的程式碼。」等語(見本院卷第316、317頁),是辯護人請求調取之原始檔案、資料,雖均已經告訴人公司設備更新或汰舊換新不再使用而無法調取,然仍無礙認定被告確有上開無故侵入告訴人公司電腦相關設備犯行之成立,況證人即調查局鑑定人員劉秉昕業於原審審理時就相關事實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22至31頁),足見辯護人之聲請,業無再行調查之必要,故被告及辯護人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具狀以告訴人迄今仍未證明有何與本案相關之損害,且有事證仍需調查為由聲請再開辯論,因本件事證已明,前述聲請均無必要,附此說明。
二、論罪之說明:㈠本件我國有審判權:
1.按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刑法第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 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 條、第174 條之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4 分之1 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4 分之3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4 分之3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94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則我國之國民大會及立法委員既均未曾為變更領土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再參照上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 款:「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之規定,已明確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國之領土,故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2.被告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某處,利用其開發「Armada郵件系統」所知悉之漏洞及某不明特定網址無故入侵該郵件系統,進而於其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產生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暫存檔,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足認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行為地均為我國領域內,自有審判權,應依刑法予以處罰。
㈡法條之適用: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利用電腦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2.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多次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Armada郵件系統」之行為,顯係利用其知悉該郵件系統漏洞之機會,基於同一入侵之目的,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58 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利用其開發「Armada郵件系統」所知悉之漏洞,無故入侵該郵件系統之伺服器,並瀏覽如附表一所示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對該郵件系統之資安維護與管理,所為並不可取,兼衡被告本件入侵告訴人公司上開郵件系統之期間非短、所瀏覽之郵件甚多,暨其犯罪手段、情節、大專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小康,及犯罪後猶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㈡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
執前詞否認犯行,請求本院撤銷改判無罪等語,檢察官上訴則以被告之犯行應按其行為次數一罪一罰,而非論以一罪,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原審量刑顯然過輕為由,均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1.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多次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Armada郵件系統」之行為,顯係利用其知悉該郵件系統漏洞之機會,基於同一入侵之目的,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業如本院認定如前;2.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已逐一剖析,並就卷內證據資料參互審酌,認定被告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多次無故侵入告訴人公司之郵件系統之接續犯行,且均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項事由,業已如前述,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因負責開發告訴人公司委託元茂達公司
執行「永豐餘OA4.0 訊息平台郵件過濾系統及系統功能更新計劃」之「Armada郵件系統」,進而知悉該郵件系統於開發完成後,並未將系統內之「MailBoxlist 〔1 〕.htm」及「mailmanage〔1 〕至〔4 〕.htm」等後門程式網址關閉,且無權擅自取得告訴人公司電腦內之電磁紀錄,竟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未經告訴人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利用其知悉上開後門程式網址並未關閉之機會,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中國大陸地區及我國臺灣地區某處,利用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MailBoxlist 〔1〕.htm」及「mailmanage〔1 〕至〔4 〕.htm」後門程式網址,登入「Armada郵件系統」(網址:oa.yfy.com),並輸入該郵件系統內之電子郵件帳號或儲存於該系統內電子郵件之編號,復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加以下載至其個人之電腦設備,以此方式利用「Armada郵件系統」之漏洞,無故取得告訴人公司相關人員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電腦主機系統之使用及資訊安全之維護與管理,因認被告此部分「下載信件」行為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檢察官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59 條無故下載告訴人公司「
Armada郵件系統」內郵件之電磁紀錄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吳彥欽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吳尤秀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在元茂達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元太科技公司之離職證明書、永豐餘郵件過濾系統與訊息平台系統功能更新建置合約、永豐餘OA4.0 訊息平台郵件過濾系統及系統功能更新計劃各1 份;鑒真公司出具之數位鑑識報告、調查局鑑定報告各1 份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無故下載告訴人公司「Armada郵件系統」內郵件之犯行,辯稱:「被告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之暫存檔,均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檔係電腦或機械本身為達成傳輸功能,技術上不可避免之現象,並非被告有意識取得電磁紀錄,主觀上並無刑法第359 條之犯意。」等語。經查:
1.證人吳尤秀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在維修、維護告訴人公司之郵件系統,有看過mailmanage.asp、Mailboxlist.asp的檔案,伊在偵查中是說該郵件系統不會有副檔名為htm的檔案,但是會有副檔名為asp 的檔案,因為軟體的副檔名都是asp 居多,但因為檔案很多,所以當時檢察官問伊時,伊沒有印象,是收到證人傳票之後才回想起來,副檔名為asp檔案的功能是程式撰寫,且為建置告訴人公司上開郵件系統必備的程式,1個是郵件列表,1個是郵件訊息。」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4頁背面至205頁),參以證人劉秉昕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沒辦法斷定mailmanage、Mailboxlist 檔案是惡意程式,因為所有的應用程式會存在於應用程式的伺服器端,不會在Client端,所有應用程式的執行都在伺服端那邊,所以會發生有惡意程式的情況不會在Client端,應該是在伺服器端,因為沒有送伺服器的主機來做鑑定,所以伊沒辦法得知是否為惡意程式,如果在Client端發現這些檔案並不算是惡意程式,只是瀏覽回傳的畫面而已,如果在伺服端有發現如上開mailmanage.asp、Mailboxlist.asp 檔案,就要去驗證該些檔案在伺服端是否為合法使用的程式,要去看程式碼編寫的方式,但因為沒有伺服端的檔案,所以無從判斷其內容到底是不是合法。」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26頁)。由證人吳尤秀、劉秉昕之證言可知,上開mailmanage.asp、Mailboxlist.asp之程式,均為建置「Armada 郵件系統」必要之程式,且本件無論是鑒真公司或調查局均未針對「Armada郵件系統」之伺服器為鑑定,無從為進一步之比對,是以,縱使被告有上開所述無故入侵「Armada郵件系統」之犯行,仍無從據此認定上開mailmanage.asp、Mailboxlis
t.asp等程式為後門程式。
2.再依調查局104 年9 月25日鑑定報告記載:「在『07g0007』帳號下所發現之『Mailboxlist 〔1 〕.htm』、『mailmanage〔X 〕』,X 為1 至4 ,僅係IE瀏覽器瀏覽某網站(即網站伺服器)後所留存之歷史紀錄檔,本身並非電子郵件檔案,即所謂Web mail,其操作均在瀏覽器上執行,顯示之畫面也即時在瀏覽器內呈現,因此在畫面中僅呈現電子郵件列表,並非一封封已下載或可直接開啟之電子郵件檔案。」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0 頁正背面),核與證人劉秉昕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上開鑑定報告所載,有點像使用Google M
ail 瀏覽電子郵件,郵件會顯示在瀏覽器上,但不是實際將郵件存在本機的電腦裡面,所有動作都在瀏覽器做操作,然後是顯示在那個畫面,IE瀏覽器比較特別,在瀏覽時會暫存曾經瀏覽過的一些畫面,剛好送鑑電腦裡面有留存MailBoxlist〔1〕.html 暫存的畫面,所以在送鑑電腦有找到這個檔案,且伊檢視送鑑電腦硬碟的結果,沒有看到一封封完整下載的痕跡,伊有將該電腦曾經瀏覽的所有電子郵件所存成的
tmp 檔匯出,基本上那是瀏覽後的『暫存檔』,而不是一封封去下載的,這是IE瀏覽器本身運作的機制,且不太容易改變,因為該機制目的是在加速瀏覽速度,這些留存的歷史紀錄檔,只是當時用瀏覽器開啟畫面後電腦預設的暫存紀錄,並不是刻意下載,但也沒有發現有特別下載的情形。」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第22頁背面至24頁),可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檔案,均係被告利用「Armada郵件系統」之漏洞,以瀏覽器輸入特定網址進入「Armada郵件系統」之管理者介面,執行並瀏覽主檔名為「mailmanage〔1〕至〔4〕」之應用程式於該郵件系統中相對應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復登入該郵件系統之使用者介面,點閱「SC」帳號內之電子郵件,且因瀏覽器本身運作的機制,始在被告所領用之筆記型電腦內自動產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暫存檔」,而非被告瀏覽後進一步刻意下載而取得之檔案,難認被告有故意「取得」上開郵件系統內電磁紀錄之主觀意圖,而上開因瀏覽器運作而自動產生如附表一、二所示暫存檔之過程,亦與刑法第
359 條所規定「取得」之客觀構成要件不符,自難僅因被告所領用之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經鑑定含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暫存檔,即逕認被告有刻意下載而無故取得「Armada郵件系統」內電磁紀錄之情事。
3.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曾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Armada郵件系統」,並瀏覽該郵件系統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及「SC」帳號內之電子郵件,業如前述,尚無以證明被告確另有下載而取得該些電磁紀錄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無故取得告訴人公司上開郵件系統內之電子郵件電磁紀錄之犯行,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附表一:自被告所使用筆記型電腦經鑑識匯出「Armada郵件系統」管理者介面之「郵件檢視管理網頁」暫存檔:
┌──┬─────────┬───────┬───────┬──────┐│編號│自被告所使用筆記型│左列暫存檔之建│左列暫存檔之最│被告於左列暫││ │電腦匯出之暫存檔檔│立時間 │後存取及寫入時│存檔建立時之││ │名 │ │間(均相同):│所在地 ││ │ │ │民國 │ │├──┼─────────┼───────┼───────┼──────┤│ 1 │mailmanage[1].htm │101 年1 月23日│101 年1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下午07:45:03 │下午09:56:31 │ │├──┼─────────┼───────┼───────┼──────┤│ 2 │mailmanage[1].htm │100 年10月7 日│100 年10月7 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下午09:48:24 │下午10:26:58 │ │├──┼─────────┼───────┼───────┼──────┤│ 3 │mailmanage[1].htm │101 年2 月16日│101 年2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下午08:45:48 │下午09:36:20 │ │├──┼─────────┼───────┼───────┼──────┤│ 4 │mailmanage[2].htm │101 年2 月3 日│101 年2 月3 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上午11:43:37 │下午03:14:00 │ │├──┼─────────┼───────┼───────┼──────┤│ 5 │mailmanage[2].htm │100 年10月8 日│100 年10月8 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上午06:05:41 │上午11:30:54 │ │├──┼─────────┼───────┼───────┼──────┤│ 6 │mailmanage[3].htm │101 年2 月23日│101 年2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下午04:07:43 │下午04:53:51 │ │├──┼─────────┼───────┼───────┼──────┤│ 7 │mailmanage[3].htm │100 年10月31日│100 年10月31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下午09:30:07 │下午11:31:45 │ │├──┼─────────┼───────┼───────┼──────┤│ 8 │mailmanage[4].htm │100 年11月27日│100 年11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 │下午06:47:04 │下午08:44:17 │ │└──┴─────────┴───────┴───────┴──────┘附表二:被告所使用筆記型電腦經鑑識匯出「SC」帳號內之郵件暫存檔(登入ID:「SC」):
┌──┬───────┬───────┬───────┬───────┬──────┐│編號│永豐餘公司郵件│登入IP(與被告│自被告所使用筆│左列郵件暫存檔│被告於左列暫││ │伺服器登入時間│於郵件暫存檔建│記型電腦匯出之│建立、存取及修│存檔建立時之││ │ │立時之所在地相│郵件暫存檔名 │改時間(均相同│所在地 ││ │ │同) │ │):民國 │ │├──┼───────┼───────┼───────┼───────┼──────┤│ 1 │100 年8 月11日│218.30.137.120│wbkB2FE.tmp │100 年8 月11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51:41 │ │(即附件1 ) │上午 11:53:25 │ │├──┼───────┼───────┼───────┼───────┼──────┤│ 2 │100 年8 月17日│218.30.137.120│wbk3253.tmp │100 年8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54:50 │ │(即附件2 ) │下午 04:56:29 │ │├──┼───────┼───────┼───────┼───────┼──────┤│ 3 │100 年8 月18日│218.30.137.120│wbk8499.tmp │100 年8 月1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14:02 │ │(即附件3 ) │上午 09:17:44 │ │├──┼───────┼───────┼───────┼───────┼──────┤│ 4 │100 年8 月18日│218.30.137.120│wbk8ED6.tmp │100 年8 月1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18:26 │ │(即附件4 ) │上午 09:19:57 │ │├──┼───────┼───────┼───────┼───────┼──────┤│ 5 │100 年8 月23日│219.70.191.92 │wbk1EB5.tmp │100 年8 月23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10:26:11 │ │(即附件5 ) │下午 10:28:31 │ │├──┼───────┼───────┼───────┼───────┼──────┤│ 6 │100 年12月23日│218.30.137.120│wbkC17B.tmp │100 年12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45:38 │ │(即附件6 ) │上午 08:49:34 │ │├──┼───────┼───────┼───────┼───────┼──────┤│ 7 │100 年12月23日│218.30.137.120│wbk5983.tmp │100 年12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46:40 │ │(即附件7 ) │下午 08:51:07 │ │├──┼───────┼───────┼───────┼───────┼──────┤│ 8 │100 年12月23日│218.30.137.120│wbkE6C7.tmp │100 年12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46:40 │ │(即附件8 ) │下午 08:51:43 │ │├──┼───────┼───────┼───────┼───────┼──────┤│ 9 │100 年12月23日│218.30.137.120│wbkFA34.tmp │100 年12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46:40 │ │(即附件9 ) │下午 08:53:59 │ │├──┼───────┼───────┼───────┼───────┼──────┤│ 10 │100 年12月25日│218.30.137.120│wbk3A48.tmp │100 年12月2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49:57 │ │(即附件10) │上午 08:52:38 │ │├──┼───────┼───────┼───────┼───────┼──────┤│ 11 │100 年12月25日│218.30.137.120│wbk3A68.tmp │100 年12月2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31:27 │ │(即附件11) │上午 09:34:08 │ │├──┼───────┼───────┼───────┼───────┼──────┤│ 12 │100 年12月25日│218.30.137.120│wbkB199.tmp │100 年12月2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1:14:42 │ │(即附件12) │下午 11:18:15 │ │├──┼───────┼───────┼───────┼───────┼──────┤│ 13 │100 年12月26日│218.30.137.120│wbk8AD3.tmp │100 年12月2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52:31 │ │(即附件13) │下午 10:55:50 │ │├──┼───────┼───────┼───────┼───────┼──────┤│ 14 │100 年12月27日│218.30.137.120│wbkD0D0.tmp │100 年12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37:13 │ │(即附件14) │上午 06:40:21 │ │├──┼───────┼───────┼───────┼───────┼──────┤│ 15 │100 年12月27日│218.30.137.120│wbk6682.tmp │100 年12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00:39 │ │(即附件15) │下午 02:03:23 │ │├──┼───────┼───────┼───────┼───────┼──────┤│ 16 │100 年12月27日│218.30.137.120│wbk9D6C.tmp │100 年12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00:39 │ │(即附件16) │下午 02:03:37 │ │├──┼───────┼───────┼───────┼───────┼──────┤│ 17 │100 年12月27日│218.30.137.120│wbk517A.tmp │100 年12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00:39 │ │(即附件17) │下午 02:05:29 │ │├──┼───────┼───────┼───────┼───────┼──────┤│ 18 │100 年12月27日│218.30.137.120│wbkCD1.tmp │100 年12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21:20 │ │(即附件18) │下午 04:23:54 │ │├──┼───────┼───────┼───────┼───────┼──────┤│ 19 │100 年12月27日│218.30.137.120│wbk9EC3.tmp │100 年12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21:20 │ │(即附件19) │下午 04:25:37 │ │├──┼───────┼───────┼───────┼───────┼──────┤│ 20 │100 年12月27日│218.30.137.120│wbkE06A.tmp │100 年12月2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01:27 │ │(即附件20) │下午 09:04:27 │ │├──┼───────┼───────┼───────┼───────┼──────┤│ 21 │100 年12月28日│218.30.137.120│wbk5828.tmp │100 年12月2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15:01 │ │(即附件21) │上午 11:22:22 │ │├──┼───────┼───────┼───────┼───────┼──────┤│ 22 │100 年12月28日│218.30.137.120│wbk27DF.tmp │100 年12月2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34:10 │ │(即附件22) │下午 08:39:14 │ │├──┼───────┼───────┼───────┼───────┼──────┤│ 23 │100 年12月29日│218.30.137.120│wbkFF90.tmp │100 年12月29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56:57 │ │(即附件23) │下午 05:39:34 │ │├──┼───────┼───────┼───────┼───────┼──────┤│ 24 │100 年12月29日│218.30.137.120│wbk5713.tmp │100 年12月29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01:37 │ │(即附件24) │下午 07:05:08 │ │├──┼───────┼───────┼───────┼───────┼──────┤│ 25 │100 年12月30日│218.30.137.120│wbk9609.tmp │100 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2:13:37 │ │(即附件25) │下午 12:16:30 │ │├──┼───────┼───────┼───────┼───────┼──────┤│ 26 │100 年12月30日│218.30.137.120│wbkBADA.tmp │100 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2:13:37 │ │(即附件26) │下午 12:16:39 │ │├──┼───────┼───────┼───────┼───────┼──────┤│ 27 │101 年1 月3 日│218.30.137.120│wbk3C11.tmp │101 年1 月3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50:28 │ │(即附件27) │上午 09:54:48 │ │├──┼───────┼───────┼───────┼───────┼──────┤│ 28 │101 年1 月3 日│218.30.137.120│wbk9F8.tmp │101 年1 月3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00:18 │ │(即附件28) │下午 10:03:10 │ │├──┼───────┼───────┼───────┼───────┼──────┤│ 29 │101 年1 月4 日│218.30.137.120│wbkA025.tmp │101 年1 月4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6:39:32 │ │(即附件29) │下午 06:42:27 │ │├──┼───────┼───────┼───────┼───────┼──────┤│ 30 │101 年1 月5 日│218.30.137.120│wbkC747.tmp │101 年1 月5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30:57 │ │(即附件30) │上午 09:33:54 │ │├──┼───────┼───────┼───────┼───────┼──────┤│ 31 │101 年1 月5 日│218.30.137.120│wbk79B4.tmp │101 年1 月5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1:09:03 │ │(即附件31) │下午 11:12:48 │ │├──┼───────┼───────┼───────┼───────┼──────┤│ 32 │101 年1 月5 日│218.30.137.120│wbkD3A3.tmp │101 年1 月5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1:09:03 │ │(即附件32) │下午 11:13:11 │ │├──┼───────┼───────┼───────┼───────┼──────┤│ 33 │101 年1 月6 日│218.30.137.120│wbk2334.tmp │101 年1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43:46 │ │(即附件33) │上午 06:47:56 │ │├──┼───────┼───────┼───────┼───────┼──────┤│ 34 │101 年1 月6 日│218.30.137.120│wbk93E8.tmp │101 年1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3:04 │ │(即附件34) │下午 01:35:50 │ │├──┼───────┼───────┼───────┼───────┼──────┤│ 35 │101 年1 月6 日│218.30.137.120│wbkAAB8.tmp │101 年1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03:03 │ │(即附件35) │下午 07:05:49 │ │├──┼───────┼───────┼───────┼───────┼──────┤│ 36 │101 年1 月7 日│219.71.64.161 │wbkC8ED.tmp │101 年1 月7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4:33:29 │ │(即附件36) │下午 04:37:58 │ │├──┼───────┼───────┼───────┼───────┼──────┤│ 37 │101 年1 月10日│219.70.169.76 │wbkAC10.tmp │101 年1 月10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9:03:15 │ │(即附件37) │上午 09:06:05 │ │├──┼───────┼───────┼───────┼───────┼──────┤│ 38 │101 年1 月10日│219.70.169.76 │wbkCBC2.tmp │101 年1 月10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9:03:15 │ │(即附件38) │上午 09:06:13 │ │├──┼───────┼───────┼───────┼───────┼──────┤│ 39 │101 年1 月20日│218.30.137.120│wbk59B7.tmp │101 年1 月2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05:19 │ │(即附件39) │下午 10:08:24 │ │├──┼───────┼───────┼───────┼───────┼──────┤│ 40 │101 年1 月23日│218.30.137.120│wbk71C8.tmp │101 年1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42:02 │ │(即附件40) │下午 07:45:20 │ │├──┼───────┼───────┼───────┼───────┼──────┤│ 41 │101 年1 月23日│218.30.137.120│wbk8EDB.tmp │101 年1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42:02 │ │(即附件41) │下午 07:45:27 │ │├──┼───────┼───────┼───────┼───────┼──────┤│ 42 │101 年1 月23日│218.30.137.120│wbk3332.tmp │101 年1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47:13 │ │(即附件42) │下午 07:48:20 │ │├──┼───────┼───────┼───────┼───────┼──────┤│ 43 │101 年1 月23日│218.30.137.120│wbkA2B9.tmp │101 年1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53:51 │ │(即附件43) │下午 09:56:37 │ │├──┼───────┼───────┼───────┼───────┼──────┤│ 44 │101 年1 月30日│218.30.137.120│wbkB4B4.tmp │101 年1 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20:47 │ │(即附件44) │下午 07:24:07 │ │├──┼───────┼───────┼───────┼───────┼──────┤│ 45 │101 年1 月30日│218.30.137.120│wbkF84B.tmp │101 年1 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20:47 │ │(即附件45) │下午 07:24:25 │ │├──┼───────┼───────┼───────┼───────┼──────┤│ 46 │101 年1 月30日│218.30.137.120│wbkF9E3.tmp │101 年1 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20:47 │ │(即附件46) │下午 07:24:25 │ │├──┼───────┼───────┼───────┼───────┼──────┤│ 47 │101 年2 月3 日│218.30.137.120│wbkB15D.tmp │101 年2 月3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40:43 │ │(即附件47) │上午 11:43:53 │ │├──┼───────┼───────┼───────┼───────┼──────┤│ 48 │101 年2 月3 日│218.30.137.120│wbkB5E2.tmp │101 年2 月3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40:43 │ │(即附件48) │上午 11:43:54 │ │├──┼───────┼───────┼───────┼───────┼──────┤│ 49 │101 年2 月3 日│218.30.137.120│wbk34A4.tmp │101 年2 月3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3:11:08 │ │(即附件49) │下午 03:14:09 │ │├──┼───────┼───────┼───────┼───────┼──────┤│ 50 │101 年2 月6 日│218.30.137.120│wbk4550.tmp │101 年2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05:32 │ │(即附件50) │上午 08:07:13 │ │├──┼───────┼───────┼───────┼───────┼──────┤│ 51 │101 年2 月6 日│218.30.137.120│wbk4AAE.tmp │101 年2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05:32 │ │(即附件51) │上午 08:07:14 │ │├──┼───────┼───────┼───────┼───────┼──────┤│ 52 │101 年2 月6 日│218.30.137.120│wbkC1B4.tmp │101 年2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44:12 │ │(即附件52) │下午 01:47:27 │ │├──┼───────┼───────┼───────┼───────┼──────┤│ 53 │101 年2 月6 日│218.30.137.120│wbkFDFC.tmp │101 年2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44:12 │ │(即附件53) │下午 01:47:42 │ │├──┼───────┼───────┼───────┼───────┼──────┤│ 54 │101 年2 月6 日│218.30.137.120│wbkB19F.tmp │101 年2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44:12 │ │(即附件54) │下午 01:48:28 │ │├──┼───────┼───────┼───────┼───────┼──────┤│ 55 │101 年2 月6 日│218.30.137.120│wbk2C0C.tmp │101 年2 月6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44:12 │ │(即附件55) │下午 01:49:00 │ │├──┼───────┼───────┼───────┼───────┼──────┤│ 56 │101 年2 月7 日│218.30.137.120│wbkCAA1.tmp │101 年2 月7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54:50 │ │(即附件56) │上午 08:55:29 │ │├──┼───────┼───────┼───────┼───────┼──────┤│ 57 │101 年2 月10日│218.30.137.120│wbk90C0.tmp │101 年2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37:12 │ │(即附件57) │上午 06:40:52 │ │├──┼───────┼───────┼───────┼───────┼──────┤│ 58 │101 年2 月10日│218.30.137.120│wbkE20F.tmp │101 年2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05:53 │ │(即附件58) │上午 11:09:53 │ │├──┼───────┼───────┼───────┼───────┼──────┤│ 59 │101 年2 月10日│218.30.137.120│wbkE81A.tmp │101 年2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05:53 │ │(即附件59) │上午 11:09:55 │ │├──┼───────┼───────┼───────┼───────┼──────┤│ 60 │101 年2 月10日│218.30.137.120│wbk3BB7.tmp │101 年2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39:52 │ │(即附件60) │下午 02:43:18 │ │├──┼───────┼───────┼───────┼───────┼──────┤│ 61 │101 年2 月10日│218.30.137.120│wbk377A.tmp │101 年2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50:26 │ │(即附件61) │下午 08:53:33 │ │├──┼───────┼───────┼───────┼───────┼──────┤│ 62 │101 年2 月12日│218.30.137.120│wbk514A.tmp │101 年2 月12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56:18 │ │(即附件62) │下午 09:59:56 │ │├──┼───────┼───────┼───────┼───────┼──────┤│ 63 │101 年2 月14日│218.30.137.120│wbkD6BE.tmp │101 年2 月14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45:09 │ │(即附件63) │下午 04:48:29 │ │├──┼───────┼───────┼───────┼───────┼──────┤│ 64 │101 年2 月14日│218.30.137.120│wbk2463.tmp │101 年2 月14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45:09 │ │(即附件64) │下午 04:48:48 │ │├──┼───────┼───────┼───────┼───────┼──────┤│ 65 │101 年2 月15日│218.30.137.120│wbkFDC2.tmp │101 年2 月1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57:38 │ │(即附件65) │上午 10:01:57 │ │├──┼───────┼───────┼───────┼───────┼──────┤│ 66 │101 年2 月15日│218.30.137.120│wbk533.tmp │101 年2 月1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57:38 │ │(即附件66) │上午 10:01:59 │ │├──┼───────┼───────┼───────┼───────┼──────┤│ 67 │101 年2 月15日│218.30.137.120│wbk23CC.tmp │101 年2 月1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57:38 │ │(即附件67) │上午 10:02:07 │ │├──┼───────┼───────┼───────┼───────┼──────┤│ 68 │101 年2 月16日│218.30.137.120│wbkB996.tmp │101 年2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37:21 │ │(即附件68) │下午 08:46:10 │ │├──┼───────┼───────┼───────┼───────┼──────┤│ 69 │101 年2 月16日│218.30.137.120│wbkC53A.tmp │101 年2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33:21 │ │(即附件69) │下午 09:36:28 │ │├──┼───────┼───────┼───────┼───────┼──────┤│ 70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B314.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0) │下午 01:37:35 │ │├──┼───────┼───────┼───────┼───────┼──────┤│ 71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E4DD.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1) │下午 01:38:53 │ │├──┼───────┼───────┼───────┼───────┼──────┤│ 72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3676.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2) │下午 01:39:14 │ │├──┼───────┼───────┼───────┼───────┼──────┤│ 73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3964.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3) │下午 01:39:15 │ │├──┼───────┼───────┼───────┼───────┼──────┤│ 74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3976.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4) │下午 01:39:15 │ │├──┼───────┼───────┼───────┼───────┼──────┤│ 75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8F7D.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5) │下午 01:39:37 │ │├──┼───────┼───────┼───────┼───────┼──────┤│ 76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DE67.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6) │下午 01:39:57 │ │├──┼───────┼───────┼───────┼───────┼──────┤│ 77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86D6.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7) │下午 01:40:40 │ │├──┼───────┼───────┼───────┼───────┼──────┤│ 78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DAEE.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4:00 │ │(即附件78) │下午 01:43:13 │ │├──┼───────┼───────┼───────┼───────┼──────┤│ 79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371B.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18:56 │ │(即附件79) │下午 10:22:27 │ │├──┼───────┼───────┼───────┼───────┼──────┤│ 80 │101 年2 月17日│218.30.137.120│wbk3F96.tmp │101 年2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18:56 │ │(即附件80) │下午 10:22:29 │ │├──┼───────┼───────┼───────┼───────┼──────┤│ 81 │101 年2 月18日│218.30.137.120│wbk143C.tmp │101 年2 月1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58:51 │ │(即附件81) │上午 09:04:34 │ │├──┼───────┼───────┼───────┼───────┼──────┤│ 82 │101 年2 月19日│218.30.137.120│wbkD7FE.tmp │101 年2 月19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19:53 │ │(即附件82) │下午 10:23:19 │ │├──┼───────┼───────┼───────┼───────┼──────┤│ 83 │101 年2 月20日│218.30.137.120│wbk8D66.tmp │101 年2 月2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41:48 │ │(即附件83) │上午 11:44:44 │ │├──┼───────┼───────┼───────┼───────┼──────┤│ 84 │101 年2 月20日│218.30.137.120│wbkCBCA.tmp │101 年2 月2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56:07 │ │(即附件84) │下午 11:00:03 │ │├──┼───────┼───────┼───────┼───────┼──────┤│ 85 │101 年2 月22日│218.30.137.120│wbk4618.tmp │101 年2 月22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5:09:34 │ │(即附件85) │下午 05:15:26 │ │├──┼───────┼───────┼───────┼───────┼──────┤│ 86 │101 年2 月23日│218.30.137.120│wbk977.tmp │101 年2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17:00 │ │(即附件86) │上午 08:20:42 │ │├──┼───────┼───────┼───────┼───────┼──────┤│ 87 │101 年2 月23日│218.30.137.120│wbkEDFE.tmp │101 年2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0:44:13 │ │(即附件87) │上午 10:48:02 │ │├──┼───────┼───────┼───────┼───────┼──────┤│ 88 │101 年2 月23日│218.30.137.120│wbkC262.tmp │101 年2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03:43 │ │(即附件88) │下午 04:07:53 │ │├──┼───────┼───────┼───────┼───────┼──────┤│ 89 │101 年2 月23日│218.30.137.120│wbkC9A5.tmp │101 年2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03:43 │ │(即附件89) │下午 04:07:55 │ │├──┼───────┼───────┼───────┼───────┼──────┤│ 90 │101 年2 月23日│218.30.137.120│wbkF037.tmp │101 年2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50:56 │ │(即附件90) │下午 04:53:57 │ │├──┼───────┼───────┼───────┼───────┼──────┤│ 91 │101 年2 月28日│218.30.137.120│wbk5869.tmp │101 年2 月2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1:00:12 │ │(即附件91) │下午 11:03:57 │ │├──┼───────┼───────┼───────┼───────┼──────┤│ 92 │101 年2 月29日│218.30.137.120│wbk784B.tmp │101 年2 月29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6:50:32 │ │(即附件92) │下午 06:59:01 │ │├──┼───────┼───────┼───────┼───────┼──────┤│ 93 │101 年3 月1 日│218.30.137.120│wbk7397.tmp │101 年3 月1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56:22 │ │(即附件93) │上午 06:59:53 │ │├──┼───────┼───────┼───────┼───────┼──────┤│ 94 │101 年3 月1 日│218.30.137.120│wbkBBBE.tmp │101 年3 月1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34:02 │ │(即附件94) │下午 09:37:19 │ │├──┼───────┼───────┼───────┼───────┼──────┤│ 95 │101 年3 月2 日│218.30.137.120│wbkC8D8.tmp │101 年3 月2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11:26:27 │ │(即附件95) │上午 11:29:42 │ │├──┼───────┼───────┼───────┼───────┼──────┤│ 96 │101 年3 月7 日│218.30.137.120│wbkCE28.tmp │101 年3 月7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08:38 │ │(即附件96) │下午 09:36:15 │ │├──┼───────┼───────┼───────┼───────┼──────┤│ 97 │101 年3 月7 日│218.30.137.120│wbkA60F.tmp │101 年3 月7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08:38 │ │(即附件97) │下午 09:37:10 │ │├──┼───────┼───────┼───────┼───────┼──────┤│ 98 │101 年3 月8 日│218.30.137.120│wbk90D5.tmp │101 年3 月8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40:36 │ │(即附件98) │下午 04:43:38 │ │├──┼───────┼───────┼───────┼───────┼──────┤│ 99 │101 年3 月12日│111.185.75.164│wbk799F.tmp │101 年3 月12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9:04:16 │ │(即附件99) │下午 09:07:28 │ │├──┼───────┼───────┼───────┼───────┼──────┤│100 │101 年3 月12日│111.185.75.164│wbkD9C8.tmp │101 年3 月12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9:04:16 │ │(即附件100) │下午 09:07:52 │ │├──┼───────┼───────┼───────┼───────┼──────┤│101 │101 年3 月28日│219.71.65.118 │wbk4B6.tmp │101 年3 月28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10:04:55 │ │(即附件101) │上午 10:11:59 │ │├──┼───────┼───────┼───────┼───────┼──────┤│102 │101 年4 月2 日│219.71.65.118 │wbk7C8B.tmp │101 年4 月2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6:58:14 │ │(即附件102) │上午 07:01:50 │ │├──┼───────┼───────┼───────┼───────┼──────┤│103 │101 年4 月2 日│219.71.65.118 │wbk25BE.tmp │101 年4 月2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2:27:55 │ │(即附件103) │下午 02:28:41 │ │├──┼───────┼───────┼───────┼───────┼──────┤│104 │101 年4 月4 日│219.71.65.118 │wbk7E46.tmp │101 年4 月4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6:59:01 │ │(即附件104) │上午 06:59:21 │ │├──┼───────┼───────┼───────┼───────┼──────┤│105 │101 年4 月4 日│219.71.65.118 │wbk2D2A.tmp │101 年4 月4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9:05:06 │ │(即附件105) │下午 09:05:44 │ │├──┼───────┼───────┼───────┼───────┼──────┤│106 │101 年4 月6 日│219.71.65.118 │wbk77D7.tmp │101 年4 月6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7:04:52 │ │(即附件106) │上午 07:06:24 │ │├──┼───────┼───────┼───────┼───────┼──────┤│107 │101 年4 月6 日│219.71.65.118 │wbkF8FB.tmp │101 年4 月6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10:50:17 │ │(即附件107) │上午 10:50:52 │ │├──┼───────┼───────┼───────┼───────┼──────┤│108 │101 年4 月6 日│219.71.65.118 │wbkC4F3.tmp │101 年4 月6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1:02:05 │ │(即附件108) │下午 01:02:49 │ │├──┼───────┼───────┼───────┼───────┼──────┤│109 │101 年4 月6 日│219.71.65.118 │wbkC6C9.tmp │101 年4 月6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1:02:05 │ │(即附件109) │下午 01:02:49 │ │├──┼───────┼───────┼───────┼───────┼──────┤│110 │101 年4 月6 日│219.71.65.118 │wbk11AC.tmp │101 年4 月6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1:02:05 │ │(即附件110) │下午 01:04:14 │ │├──┼───────┼───────┼───────┼───────┼──────┤│111 │101 年4 月6 日│219.71.65.118 │wbkFAF1.tmp │101 年4 月6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1:02:05 │ │(即附件111) │下午 01:05:13 │ │├──┼───────┼───────┼───────┼───────┼──────┤│112 │101 年4 月9 日│219.71.65.118 │wbkA2F5.tmp │101 年4 月9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2:28:38 │ │(即附件112) │下午 02:29:58 │ │├──┼───────┼───────┼───────┼───────┼──────┤│113 │101 年4 月9 日│219.71.65.118 │wbk4A3E.tmp │101 年4 月9 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5:06:32 │ │(即附件113) │下午 05:06:52 │ │├──┼───────┼───────┼───────┼───────┼──────┤│114 │101 年4 月10日│219.71.65.118 │wbkBD5B.tmp │101 年4 月10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6:58:14 │ │(即附件114) │上午 06:58:34 │ │├──┼───────┼───────┼───────┼───────┼──────┤│115 │101 年4 月10日│219.71.65.118 │wbk8B91.tmp │101 年4 月10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6:58:14 │ │(即附件115) │上午 06:59:27 │ │├──┼───────┼───────┼───────┼───────┼──────┤│116 │101 年4 月10日│219.71.65.118 │wbkF68.tmp │101 年4 月10日│我國臺灣地區││ │下午 02:10:47 │ │(即附件116) │下午 02:11:28 │ │├──┼───────┼───────┼───────┼───────┼──────┤│117 │101 年4 月12日│219.71.65.118 │wbkF06.tmp │101 年4 月12日│我國臺灣地區││ │上午 04:05:24 │ │(即附件117) │上午 04:10:46 │ │├──┼───────┼───────┼───────┼───────┼──────┤│118 │101 年4 月14日│218.30.137.120│wbk6ECC.tmp │101 年4 月14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22:43 │ │(即附件118) │上午 08:28:50 │ │├──┼───────┼───────┼───────┼───────┼──────┤│119 │101 年4 月16日│218.30.137.120│wbkC637.tmp │101 年4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17:04 │ │(即附件119) │下午 04:19:00 │ │├──┼───────┼───────┼───────┼───────┼──────┤│120 │101 年4 月16日│218.30.137.120│wbkBE5D.tmp │101 年4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6:45:45 │ │(即附件120) │下午 06:48:30 │ │├──┼───────┼───────┼───────┼───────┼──────┤│121 │101 年4 月17日│218.30.137.120│wbk9D16.tmp │101 年4 月17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55:38 │ │(即附件121) │下午 09:59:17 │ │├──┼───────┼───────┼───────┼───────┼──────┤│122 │101 年4 月18日│218.30.137.120│wbk7CC4.tmp │101 年4 月1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28:12 │ │(即附件122) │上午 06:33:50 │ │├──┼───────┼───────┼───────┼───────┼──────┤│123 │101 年4 月18日│218.30.137.120│wbk1451.tmp │101 年4 月1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28:12 │ │(即附件123) │上午 06:34:29 │ │├──┼───────┼───────┼───────┼───────┼──────┤│124 │101 年4 月19日│218.30.137.120│wbk63E6.tmp │101 年4 月19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25:05 │ │(即附件124) │上午 09:25:43 │ │├──┼───────┼───────┼───────┼───────┼──────┤│125 │101 年4 月20日│218.30.137.120│wbk8D9C.tmp │101 年4 月2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38:20 │ │(即附件125) │上午 06:41:55 │ │├──┼───────┼───────┼───────┼───────┼──────┤│126 │101 年4 月20日│218.30.137.120│wbk72F7.tmp │101 年4 月2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5:45:46 │ │(即附件126) │下午 05:47:50 │ │├──┼───────┼───────┼───────┼───────┼──────┤│127 │101 年4 月21日│218.30.137.120│wbk6FA3.tmp │101 年4 月21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41:21 │ │(即附件127) │下午 01:45:14 │ │├──┼───────┼───────┼───────┼───────┼──────┤│128 │101 年4 月24日│218.30.137.120│wbk674E.tmp │101 年4 月24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11:16 │ │(即附件128) │下午 04:14:52 │ │├──┼───────┼───────┼───────┼───────┼──────┤│129 │101 年4 月25日│218.30.137.120│wbkC880.tmp │101 年4 月2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23:04 │ │(即附件129) │上午 06:27:15 │ │├──┼───────┼───────┼───────┼───────┼──────┤│130 │101 年4 月25日│218.30.137.120│wbkCB9E.tmp │101 年4 月2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23:04 │ │(即附件130) │上午 06:27:15 │ │├──┼───────┼───────┼───────┼───────┼──────┤│131 │101 年4 月25日│218.30.137.120│wbkA4C9.tmp │101 年4 月2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03:22 │ │(即附件131) │下午 02:04:41 │ │├──┼───────┼───────┼───────┼───────┼──────┤│132 │101 年4 月25日│218.30.137.120│wbk9A51.tmp │101 年4 月2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4:33:12 │ │(即附件132) │下午 04:34:19 │ │├──┼───────┼───────┼───────┼───────┼──────┤│133 │101 年4 月26日│218.30.137.120│wbk8D59.tmp │101 年4 月2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51:45 │ │(即附件133) │上午 08:52:59 │ │├──┼───────┼───────┼───────┼───────┼──────┤│134 │101 年4 月26日│218.30.137.120│wbk91DB.tmp │101 年4 月2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51:45 │ │(即附件134) │上午 08:55:11 │ │├──┼───────┼───────┼───────┼───────┼──────┤│135 │101 年4 月26日│218.30.137.120│wbkF05B.tmp │101 年4 月2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7:54:16 │ │(即附件135) │下午 07:55:21 │ │├──┼───────┼───────┼───────┼───────┼──────┤│136 │101 年4 月26日│218.30.137.120│wbkF664.tmp │101 年4 月2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42:40 │ │(即附件136) │下午 08:46:53 │ │├──┼───────┼───────┼───────┼───────┼──────┤│137 │101 年4 月26日│218.30.137.120│wbk8BEF.tmp │101 年4 月2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42:40 │ │(即附件137) │下午 08:47:32 │ │├──┼───────┼───────┼───────┼───────┼──────┤│138 │101 年4 月28日│218.30.137.120│wbk810C.tmp │101 年4 月2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15:06 │ │(即附件138) │上午 06:19:07 │ │├──┼───────┼───────┼───────┼───────┼──────┤│139 │101 年4 月30日│218.30.137.120│wbk97FE.tmp │101 年4 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08:46 │ │(即附件139) │下午 09:12:41 │ │├──┼───────┼───────┼───────┼───────┼──────┤│140 │101 年4 月30日│218.30.137.120│wbk9995.tmp │101 年4 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08:46 │ │(即附件140) │下午 09:12:41 │ │├──┼───────┼───────┼───────┼───────┼──────┤│141 │101 年4 月30日│218.30.137.120│wbk99A7.tmp │101 年4 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08:46 │ │(即附件141) │下午 09:12:41 │ │├──┼───────┼───────┼───────┼───────┼──────┤│142 │101 年4 月30日│218.30.137.120│wbk99B8.tmp │101 年4 月3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08:46 │ │(即附件142) │下午 09:12:41 │ │├──┼───────┼───────┼───────┼───────┼──────┤│143 │101 年5 月1 日│218.30.137.120│wbkBE80.tmp │101 年5 月1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37:33 │ │(即附件143) │上午 08:43:52 │ │├──┼───────┼───────┼───────┼───────┼──────┤│144 │101 年5 月3 日│218.30.137.120│wbk1112.tmp │101 年5 月3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9:55:27 │ │(即附件144) │下午 09:56:50 │ │├──┼───────┼───────┼───────┼───────┼──────┤│145 │101 年5 月4 日│218.30.137.120│wbkC525.tmp │101 年5 月4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41:30 │ │(即附件145) │上午 08:44:09 │ │├──┼───────┼───────┼───────┼───────┼──────┤│146 │101 年5 月4 日│218.30.137.120│wbk65E6.tmp │101 年5 月4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41:30 │ │(即附件146) │上午 08:48:01 │ │├──┼───────┼───────┼───────┼───────┼──────┤│147 │101 年5 月5 日│218.30.137.120│wbk64AE.tmp │101 年5 月5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2:47:50 │ │(即附件147) │下午 12:49:04 │ │├──┼───────┼───────┼───────┼───────┼──────┤│148 │101 年5 月7 日│218.30.137.120│wbkC838.tmp │101 年5 月7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58:29 │ │(即附件148) │下午 02:59:39 │ │├──┼───────┼───────┼───────┼───────┼──────┤│149 │101 年5 月7 日│218.30.137.120│wbkF61C.tmp │101 年5 月7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3:27:24 │ │(即附件149) │下午 03:28:15 │ │├──┼───────┼───────┼───────┼───────┼──────┤│150 │101 年5 月8 日│218.30.137.120│wbk307C.tmp │101 年5 月8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29:13 │ │(即附件150) │下午 02:34:32 │ │├──┼───────┼───────┼───────┼───────┼──────┤│151 │101 年5 月8 日│218.30.137.120│wbkA82E.tmp │101 年5 月8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5:20:56 │ │(即附件151) │下午 05:26:32 │ │├──┼───────┼───────┼───────┼───────┼──────┤│152 │101 年5 月9 日│218.30.137.120│wbk49A1.tmp │101 年5 月9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9:42:53 │ │(即附件152) │上午 09:52:57 │ │├──┼───────┼───────┼───────┼───────┼──────┤│153 │101 年5 月9 日│218.30.137.120│wbk5350.tmp │101 年5 月9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03:25 │ │(即附件153) │下午 02:05:12 │ │├──┼───────┼───────┼───────┼───────┼──────┤│154 │101 年5 月9 日│218.30.137.120│wbk8D27.tmp │101 年5 月9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03:25 │ │(即附件154) │下午 02:05:27 │ │├──┼───────┼───────┼───────┼───────┼──────┤│155 │101 年5 月9 日│218.30.137.120│wbk96D7.tmp │101 年5 月9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3:47:20 │ │(即附件155) │下午 03:49:28 │ │├──┼───────┼───────┼───────┼───────┼──────┤│156 │101 年5 月9 日│218.30.137.120│wbk9939.tmp │101 年5 月9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3:47:20 │ │(即附件156) │下午 03:49:29 │ │├──┼───────┼───────┼───────┼───────┼──────┤│157 │101 年5 月9 日│218.30.137.120│wbk5C1D.tmp │101 年5 月9 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8:10:06 │ │(即附件157) │下午 08:11:13 │ │├──┼───────┼───────┼───────┼───────┼──────┤│158 │101 年5 月10日│218.30.137.120│wbkC2EE.tmp │101 年5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5:53:18 │ │(即附件158) │下午 05:56:27 │ │├──┼───────┼───────┼───────┼───────┼──────┤│159 │101 年5 月10日│218.30.137.120│wbk80E0.tmp │101 年5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5:53:18 │ │(即附件159) │下午 05:57:16 │ │├──┼───────┼───────┼───────┼───────┼──────┤│160 │101 年5 月10日│218.30.137.120│wbk53A2.tmp │101 年5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26:18 │ │(即附件160) │下午 10:28:52 │ │├──┼───────┼───────┼───────┼───────┼──────┤│161 │101 年5 月10日│218.30.137.120│wbk5C99.tmp │101 年5 月10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26:18 │ │(即附件161) │下午 10:28:55 │ │├──┼───────┼───────┼───────┼───────┼──────┤│162 │101 年5 月11日│218.30.137.120│wbk8E12.tmp │101 年5 月11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26:16 │ │(即附件162) │下午 10:45:26 │ │├──┼───────┼───────┼───────┼───────┼──────┤│163 │101 年5 月14日│218.30.137.120│wbkFA3.tmp │101 年5 月14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2:21:52 │ │(即附件163) │下午 02:23:56 │ │├──┼───────┼───────┼───────┼───────┼──────┤│164 │101 年5 月14日│218.30.137.120│wbk8F98.tmp │101 年5 月14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10:09:49 │ │(即附件164) │下午 10:11:49 │ │├──┼───────┼───────┼───────┼───────┼──────┤│165 │101 年5 月15日│218.30.137.120│wbk8B8D.tmp │101 年5 月15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44:42 │ │(即附件165) │上午 06:49:32 │ │├──┼───────┼───────┼───────┼───────┼──────┤│166 │101 年5 月16日│218.30.137.120│wbk512C.tmp │101 年5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21:05 │ │(即附件166) │上午 06:22:42 │ │├──┼───────┼───────┼───────┼───────┼──────┤│167 │101 年5 月16日│218.30.137.120│wbk543A.tmp │101 年5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21:05 │ │(即附件167) │上午 06:22:43 │ │├──┼───────┼───────┼───────┼───────┼──────┤│168 │101 年5 月16日│218.30.137.120│wbk545B.tmp │101 年5 月16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6:21:05 │ │(即附件168) │上午 06:22:43 │ │├──┼───────┼───────┼───────┼───────┼──────┤│169 │101 年5 月18日│218.30.137.120│wbk86AF.tmp │101 年5 月18日│中國大陸地區││ │上午 08:40:36 │ │(即附件169) │上午 08:50:17 │ │├──┼───────┼───────┼───────┼───────┼──────┤│170 │101 年5 月23日│218.30.137.120│wbk6819.tmp │101 年5 月23日│中國大陸地區││ │下午 01:32:23 │ │(即附件170 )│下午 01:34:13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8 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