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099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啟豪選任辯護人 張譽馨律師
陳克譽律師陳奕廷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矚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591號、第12534 號、第1915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余啟豪共同犯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隱私部位之內容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給付A 男新台幣柒拾萬元,給付方式如附表四所示;應給付吳○○新台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蘋果牌筆記型電腦壹台、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6 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枚)及附表三「沒收客體」欄所示沒收客體均沒收。
事 實
一、余啟豪明知內容含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已滿及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之照片或影片不得散布、公然陳列或販賣,竟與Line通訊軟體代號為WISSARUT HO 之成年男子Wilson Ho ,基於販賣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已滿及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猥褻色情影片或圖片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前某時,由Wislon Ho 於不詳地點在網際網路架設「specsaddicted 」之色情網站(網址:http://www .specs addicted .com/,下稱系爭網站),及部落格(網址:http ://spec saddicted .blogspot .hk/2014/05/video-trade -informa tion .html,下稱系爭部落格),再由其二人將先前以不詳方式取得含有無故竊錄吳○○及其他男性身體隱私部位、入浴等內容及已滿、未滿18歲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姓名年籍對照表,下稱未滿18歲A男)之男性裸體及其他同志性交、口交、自慰等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令一般人感覺不堪之猥褻照片與影片,儲存於網路雲端硬碟(GOOGLE DRIVE),以未採任何隔絕措施,或僅象徵性註明未滿18歲請離開等尚非屬於適當之隔絕措施之方式,藉系爭網站及部落格散布、公然陳列並販賣含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已滿及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猥褻色情影片或圖片。系爭部落格之計價方式,係以每部影片美金10元,倘為同一人之影片亦以1 部影片計算,影片套餐則分為13部影片要價美金100 元、30部影片要價美金200 元、60部影片要價美金300 元、100 部影片則要價美金400 元;系爭網站則採會員制,非會員僅可瀏覽每週網站免費更新內容;會員會籍均為終身,並區分為「基本會籍」、「進階會籍」、「貴賓會籍」而異其權益內容與收費標準。「基本會籍」收費美金100 元,除得瀏覽每週網站免費更新內容外,並可瀏覽每週網站更新之獨家內容、免費影片下載、額外觀賞影片折扣(95折);「進階會籍」收費美金200 元,除得享「基本會籍」權益外,額外觀賞影片折扣為9 折,且得藉GOOGLE
ACC 連結進入「影片分享專區」線上觀看;「貴賓會籍」收費美金320 元,除得享「進階會籍」權益外,額外觀賞影片折扣為8 折,且得每月免費下載5 部影片。為供不特定人聯繫有償交換、購買或入會事宜,復推由余啟豪以其所有之蘋果牌筆記型電腦及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 6行動電話操作,在系爭網站及部落格上刊登余啟豪所申設使用之flyingbrilliant@gmail .com、、info @specsaddicted.com等電子郵件信箱及線上通訊軟體Skype 帳號flyingbrilliant 、specsaddicted 資為聯繫管道,並由余啟豪提供其flyingbrilliant@ gmail .com 、specsaddicted@gmail .
com、specsaddicted2014@ gmail .com 等Paypal金流公司帳號,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戶連結以收取款項,待確認收受款項後,繼而經由其電子郵件信箱flyingbrilliant@gmail .com或線上通訊軟體Skype 帳號flyingbrilliant 、camexchange 、SPECSADDICTED 等寄送影片之連結網址(即thumbn aillink )供該等買受人上網觀覽、下載。計自103 年3 月25日起,迄為警於104 年1月15日20時許查獲止,至少獲利約新台幣0000000.2 元(各次金額詳如附表二「存入金額」欄所示)。
二、嗣吳○○之友人張乃其發現吳○○與不詳網友視訊撫摸生殖器自慰而無故遭竊錄之猥褻影片,另未滿18歲之A男則發現其裸露生殖器官之猥褻照片,均在系爭網站上供人瀏覽、下載,吳○○與未滿18歲A男遂分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與報警處理,經警依據吳○○、未滿18歲A男所提供系爭網站與部落格中所留電子郵件信箱之申請人資料及向相關電信業者調取該等IP位置所附電話之裝機地址及電話號碼申請人資料,始確認系爭網站與部落格之管理人為余啟豪,再循線於104年1 月15日20時許持搜索票至其住處實施搜索,並扣得余啟豪所有儲存有系爭網站與部落格網頁、上開電子郵件信箱等連線路徑與猥褻照片、影片之蘋果牌筆記型電腦(型號A146
6 之MACBOOK )及用以連線至系爭網站、部落格及PayPal網路銀行帳戶之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6 行動電話1 具(含
SIM 卡1 枚)等物。
三、案經吳○○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暨未滿18歲之A男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言詞陳述之證據能力,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據當事人聲明異議,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至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業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見本院卷第33頁正反面),又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業就上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67頁;第377 頁至382 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
㈠系爭網站及部落格存有大量內容為裸露少男性器官之圖檔及
影片檔,有卷附之系爭網頁及部落格之網頁列印內容可參(偵字第2591號卷第39至89頁;第95、96頁)。該等網站及部落格除無償散佈部分此等猥褻電子訊號外,並藉此販售牟利,此自卷附系爭網站截圖所記載之「AboutSPECSADDICTED」內容所述,網友得循「info@specsaddicted .com 」、通訊軟體Skype 帳號specsaddicted 與系爭網站之管理者聯繫;系爭網站之「SPECSADDICTED 會員權益介紹」中亦有供連結、下載之「會員權益介紹」、「申請加入會員」等項目,敘明不同等級會員之權益介紹內容,依會員等級收取不等費用,並區別非會員及不等同級會員異其權益內容。倘非會員,僅得瀏覽每週網站免費更新內容;倘具進階會籍,則除得瀏覽每週網站免費更新內容外,另得享有每週網站更新之獨家內容、免費影片下載、額外購買影片9 折折扣、經Google
ACC 進入分享影片專區線上觀看;但貴賓會籍者,除上開權益外,更可每月免費下載影片數量。惟貴賓會籍會費為美金
320 元;進階會籍則為美金200 元(見偵字第2591號卷第94頁反面)。另系爭部落格則以同性露臉、偷拍之猥褻影片及畫面為號召,除鼓吹網友相互交換亞洲、配戴黑框眼鏡之男性裸露性器官、射精之影片,惟亦標明販售價格,每部10美元,或每13段影片100 美元、30段影片200 美元、60段影片
300 美元、100 段影片400 美元不等(見偵字第2591號卷第37頁反面),網友得循通訊軟體Skype 帳號Flyingbrillian
t 、specsaddicted 或電子郵件信箱flyingbrilliant@gmai
l . com 、info @specsaddicted 與系爭部落格之管理者聯繫,有卷附系爭網站及部落格截圖可按(偵字第2591號卷第37頁反面;第92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9頁;第104 頁反面;第107 頁反面);證人吳○○亦就其實際造訪系爭網站並進行交易之經驗證稱:系爭網站所刊登者多是兒童或少年之裸體或自慰及洗澡遭人偷拍之照片或影片,網頁瀏覽者則可透過「info @specsaddicted.com」、「flyingbrilliant@gmail .com」之電子信箱,以每部10至25美元不等之價格聯絡網站經營者購買上開影片,嗣網站經營者則寄送paypal帳號供買家匯款,雙方交易完成後,買家即可取得影片等語,堪認系爭網站及部落格除無償散佈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影片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影片外,另亦藉以販賣營利。
㈡又系爭網站、部落格內所散布、販賣之照片、影像電子訊號
,除合於猥褻之要件外,復亦有合於刑法第315 條之1 「無故以攝影、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 項「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手機相片)物品」者:
⒈按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之規範目的旨在保護個人之隱私權
,亦即,只要被害人具有隱私合理期待之非公開活動,逸脫本人之自主控制而被揭露,足使本人感到困窘及痛苦者,即屬侵害隱私權及自主權,應該當本條之不法構成要件。而欲判斷一個人是否受憲法保護的隱私合理期待,通常有雙重要求,即一個人必須有「隱私的主觀期待」及該隱私的期待必須是「客觀上社會普遍承認為合理」。只要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非公開活動逸脫本人之自主控制而被揭露,足使本人感到困窘及痛苦者,即該當本罪。卷附自被告余啟豪住處扣獲筆記型電腦硬碟中之12張照片(偵字第2591號卷第104 頁),均係同一名成年男性在裸體洗澡之畫面,而該錄影鏡頭係自高處向下錄影,斯時該男子兩手均在洗澡或沖澡,根本無從自行拍攝該等影像,惟該男子遭竊錄沐浴的影片,卻在被告余啟豪之筆記型電腦中為警勘驗時發現;另於被告扣案IPHONE6 手機,於103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52分03秒所建立之影像(即路徑:private/var/mobile/Applications /com.apple .i Movie/Library/Caches/ClipStrips )以觀,該不知名成年男子在浴室內裸身沐浴時,遭他人自該浴室高處的氣窗縫隙中竊錄拍攝,斯時該男子兩手均在洗澡或沖澡,亦無從自行拍攝該等影像,是該等影像顯非自行拍攝錄影。而此類影像亦見於系爭網站或部落格,亦有系爭網站截圖存卷可按(偵字第2591號卷第104 頁;花警卷第120 至124 頁),顯非影像中之男子再自願上傳或與他人分享,有上開影像截圖在卷可佐,攝錄之內容均該當於刑法第315 條之1 所規範之「非公開活動」,應堪認定。
⒉證人A男證稱:渠為未滿18歲之高中生,曾於103 年4 月4
日22時許,在其新北市新店區住處利用手機之APP 交友軟體jack'd認識一名自稱為「洪聖益」之網友,並於同一天晚上利用Line通訊軟體將其裸照與「洪聖益」交換,嗣於103 年
9 月8 日即在SKYPE 網站發現其裸照遭散布閱覽等語(見花警卷第76至80頁、第80至81頁),並提出相關報導與瀏覽系爭網站下載之網路列印資料為證。細繹該等網路列印資料除係在系爭網站之SPECSADDITED Feature- Little naughtyTaiwanese boy-SPECSADDITED連結項下供瀏覽外,照片中復有未滿18歲A男身穿各該高中制服之照片在內等情相符(見偵字第12534 號不得閱覽卷所附之未滿18歲A男在SPECSADDITED . COM列印資料)。依目前我國學制,大學係於高中畢業滿18歲始就讀,故高中生多屬未滿18歲之人,尤佐以該等照片圖檔係存放在「Little naughty Taiwanese boy」標榜「稚嫩、未成年小男孩」之檔案名稱下供不特定人瀏覽。參以被告與謝秉叡於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中,其中編號26、27所示「余:我想看看是誰、余:下次跟你拿影片XD、謝:應該是都沒出事過的吧!謝:有個高中18歲的==最近、余:
像是18歲戴眼鏡的我就沒幾個」等對話內容;被告與張乃其臉書通訊軟體對話中,亦有「我最希望我PO的那些我都不認識,之前建中的那個,我正在追他所以我把他下架了」等語以觀,亦可佐證被告主觀上認知系爭網站及部落格販賣「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手機相片)物品」之事實。
⒊另證人吳○○證稱:伊在大學就讀二年級時,在宿舍與他人
進行視訊,當時伊在視訊中有自慰的動作,嗣於103 年4 、
5 月間,伊友人將系爭網頁傳至伊臉書後,竟發現系爭網站內竟有伊遭偷拍含有裸露隱私部位內容圖片,其裸露的照片是遭偷錄的,伊不知視訊對象有將伊打手槍的視訊錄影下來並放到色情網站上等情(見北檢他字卷第16至18頁、原審矚訴卷第115 頁反面至第116 頁正面);渠復證稱:被告在網路架設含有男性同志裸露、打手槍圖片之網站,並以Skype帳號camexchange 寄送Google雲端網址予伊,該GoogleDrive (雲端硬碟)內有同性、異性之裸露照片,且有偷拍上廁所、同志性交及口交照片、影片,並有證人吳○○遭偷拍含有裸露隱私部位內容影片存卷可按。此外,並有證人吳○○之友人張乃其與被告經臉書通訊軟體之對話暨「SPECSADDITED」與張乃其化名「吳偉慶」與被告之Skype 對話等電子紀錄列印內容可以佐證。衡之常情,證人吳○○視訊時,雖自己對視訊他方裸露其隱私部位內容,惟顯未同意或預期視訊他方竟攝錄其影像傳輸上網,並由被告持以謀利,自屬竊錄無訛。
⒋又佐以被告與謝秉叡於附表一編號65(即104 年1 月7 日下
午6 時17分40秒至同日18時18分4 秒)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提及「看偷拍的、無條件、所以靠我拍」等語;附表一編號79「昨天的偷拍賣了澳幣50」等語,足認被告透過系爭網站及部落格散佈、販賣該等竊錄而得之妨害秘密的影像或照片電子訊號予不特定網友之事實。
⒌綜上事證,佐以員警扣獲被告蘋果牌電腦主機內之系爭網站
截圖、未滿18歲A男之裸照遭放置於系爭網站蒐證照片41張、103 年9 月10日蘋果日報新聞列印「建中生遇駭自拍裸照」資料相符(見北檢他字卷第20至26頁、花警卷第83至84頁、第88至92頁、桃檢偵字卷第30至132 頁、花警卷第94至98頁),堪認未滿18歲A男之猥褻照片、吳○○及不知名成年男性各遭竊錄、偷拍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及非公開入浴活動之影片與其餘猥褻照片、影片等,確曾置於在系爭網站或部落格內,供不特定人免費或付費取得連結觀覽,嗣為未滿18歲A男與吳○○之友人發現繼而告知未滿18歲A男與吳○○後,據未滿18歲A男遂報警處理,而吳○○則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至堪認定。
⒍另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
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 號解釋認定刑法第
235 條所欲規範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即所謂硬蕊(hard core )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且後者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經查,未滿18歲A男係00年0 月0出生,此有其姓名年籍對照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桃檢不得閱覽卷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彌封袋內之相資料),於案發之103 年間為未滿18歲之人,而觀諸員警瀏覽系爭網站之照片及影像截圖(即花警卷第83頁正反面)與員警所列印出系爭網站與部落格內照片之列印資料(即偵字第2591卷第39、47頁正反面、51頁、52至54頁、56至57頁、58至59頁、60頁、62至63頁、65至70頁、79至80頁、88頁、第101 至104 、106 、109 至110 、112 至
114 、115 頁反面、117 至118 、121 反面、123 至125 、
127 至129 ),確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惟系爭部落格及網站或未採任何隔絕措施,或僅象徵性註明未滿18歲請離開等語,除未驗證閱覽者身分,亦未以中文註明其內資訊內容,當非屬於適當之隔絕措施之方式。是系爭部落格、網站內之資訊,縱未見「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資訊,然亦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限縮後之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猥褻」資訊之要件。
⒎至依卷附系爭網站、部落格之影像截圖,固可認定被告以他
法供人觀覽、散布猥褻圖畫、影像,卻無從確認附表二所示各次Paypal入帳紀錄中,何次販賣之電磁紀錄內容僅屬猥褻之圖畫、影像,何次販賣之檔案內容涉及「無故以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或「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惟依系爭部落格之說明,露臉、戴眼鏡、男性射精或高潮、偷拍之圖畫或影像最受瀏覽系爭網頁或部落格之網友歡迎,系爭部落格亦以此為號召;另參酌及附表一所示被告與謝秉叡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如附表一編號79「昨天的偷拍賣了澳幣50」),尤堪認此等「無故以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或「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因露臉而足以使閱覽者得悉影像主角身分,又事涉私密,最受閱覽者歡迎,堪認被告自白其於系爭網站及部落格所販賣者,確含有此等資訊內容屬實。㈢系爭網站所留供不特定網頁瀏覽者與經營者聯繫之電子郵件
位址係info@specsaddicted .com ;系爭部落格所留供不特定網頁瀏覽者與網頁管理者聯繫之電子郵件及線上通訊軟體Skype 帳號,分別為flyingbrilliant@gmail .com及flyingbrilliant ,均有系爭網站及系爭部落格截圖在卷可按。該等電子郵件信箱及Skype 帳號係供不特定人與被告聯繫相關加入系爭網站、部落格會員或販售猥褻、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電子資訊事宜,並以該等電子郵件寄送猥褻影片連結予購買者,均據系爭網站及部落格說明在卷(見花警卷第13頁,第
86、87頁;偵字第2591號卷第37頁正反面、第92頁、94頁反面);證人李騌源亦明確證稱其寄信至info@specsaddicted.com申請加入系爭網站VIP 會員之事實,亦可佐證。
㈣又info@specsaddicted .com 、flyingbrilliant@gmail .
com 等電子郵件位址及flyingbrilliant 之通訊軟體Skype帳號,均被告申設使用,亦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被告於103 年5 月17日凌晨3 時20分許回應網友StuartCrai
g 所留連絡方式為Skype 帳號flyingbril liant,且於「聯絡資訊」欄位亦留有Skype 帳號flyingbrilliant ;⒉被告曾於104 年1 月8 日,在通訊軟體LINE中對證人謝秉叡
提及「info@specsaddicted .com 」係伊所使用之帳號,且被告電腦中亦曾經有以Admin 之管理者身分登入上開帳號之電磁紀錄;⒊另「flyingbrilliant@gmail .com」之電子郵件信箱係於10
3 年3 月17日下午3 時29分18秒,以IP地址61.230.172.211申請使用,而該IP位址係由游雅荃申設,申設地址為臺北市○○區○○街○○號4 樓;附掛之電話則在臺北市○○區○○路○○巷○○號,有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可稽(見花警卷第99頁)。而該「臺北市○○區○○路○○巷○○號」址房屋,則由游雅荃自102 年9 月27日起出租予被告,被告自102 年
9 月間起至103 年6 月間止,均住居此址。另該「flyingbrilliant@gmail .com」之電子郵件信箱復於103 年6 月14日
8 時8 分34秒與同年月17日16時3 分24秒,均自IP位址114.
43.53.198 連線,而該IP位址係由被告申請,附掛於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 號5 樓之戶籍地等情,均據證人即房東陳芊秭證述明確(見花警卷第48至49頁),並有系爭specsaddicted 部落格簡介列印資料、中華電信函覆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陳芊秭指認犯罪嫌疑人對照表(見花警卷第86至87、第99至102 頁;偵字第2591號卷第133 至134頁、他字第6250號卷第61頁、第43頁、第47頁)在卷可佐。
⒋又通訊軟體Skype 帳號flyingbrilliant ,曾於103 年6 月
17日下午4 時3 分24秒連線,使用之IP位址係114.43.53.19
8 ,該IP位址用戶名稱為被告,附掛電話地址為被告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街○○○ 號5 樓;再依Gmail 調閱資料,亦可證明Skype 帳號specsaddicted@gmail .com申設時間為
103 年4 月19日,該帳號登記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而恢復該帳號之電子郵件帳號係flyingbrilliant 之事實。
⒌此外,被告確曾於103 年3 月25日檢附其身分證與駕駛執照
等雙證件,向玉山銀行申請臺幣及外幣(即美金)綜合存款帳戶,並於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美金帳戶與第0000000000000 號臺幣帳戶後,後,即連線至上開玉山全球通PAYPAL網頁,分別新增以其flyingbrilliant@ gmail .com 、specsaddicted@gmail .com、specsaddicted2014@ gmail.com、yuchihau@gmail .com 與flyingbrilliant .wong2015@gmail .com等五個電子郵件信箱為PAYPAL連結帳戶。而Paypal支付系統正係以電子郵件帳號為其帳號,依玉山銀行之PAYPAL申請連結開戶流程,須由本人攜帶身分證件至銀行臨櫃,完成嚴格認證程序後開戶取得存款帳戶,並開設網路銀行成功後,始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玉山全球通PAYPAL提領櫃檯」網頁之「設定」項下點選「新增帳戶連結」,待完成新增帳戶連結後,即得連線至PAYPAL網頁輸入PAYPAL帳號及密碼進行連結授權,進而得在「玉山銀行全球通PAYPAL提領櫃檯」進行餘額查詢/ 提領,此有被告之玉山銀行PAYPAL連結狀態查詢結果、PAYPAL連結認證流程表各1 份與
105 年5 月10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421252號函覆暨被告以上開五個電子郵件信箱申請PAYPAL連結之申請資料、開戶資料等影本在卷可佐(見原審矚訴卷第121 至133 頁、第
175 至178 頁),其中flyingbrilliant@gmail .com同時亦是系爭部落格之聯繫電子郵件信箱。
⒍綜上,堪認該等系爭網站、系爭部落格留供不特定人聯繫加
入會員或付費取得站內猥褻、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電子資訊事宜之電子郵件信箱、Skepy 通訊軟體帳號確均由被告申設使用無訛。
㈤被告以其申設之5 個電子郵件信箱資為Paypal支付系統之識
別帳號,與被告所申請之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 號美金帳戶與第0000000000000 號臺幣帳戶連結,嗣自103 年4 月18日至103 年6 月25日間及自103 年4 月7 日至103 年7 月14日間有附表二所示之多筆美金與臺幣之PP入帳及提領紀錄,有玉山銀行105 年3 月28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301048號函覆被告個人開立之帳戶帳號自103 年1 月至104 年3 月
1 日之交易明細表可按;被告持用而為警於104 年1 月15日扣案之IPHONE6 手機內Chrome網際網路瀏覽器「我的最愛」則有登錄paypal金流公司帳戶之電腦連線路徑與8 位數密碼;再證人吳○○證稱:系爭網站所刊登多是兒童或少年之裸體或自慰及洗澡遭人偷拍之照片或影片,網頁瀏覽者則可透過「info @specsaddicted .com」、「flyingbrilliant@gm
ai l .com 」之電子信箱,以每部10至25美元不等之價格聯絡網站經營者購買上開影片,嗣網站經營者則寄送paypal帳號供買家匯款,雙方交易完成後,買家即可取得影片等語;而被告與謝秉叡於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中,編號122 、124及131 均提及以PAYPAL金流公司作為系爭網站、部落格之收費機制,堪認被告自白其係透過PAYPAL金流公司作為系爭網站、部落格之收費機制,並與其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美金帳號與第0000000000000 號臺幣帳號連結,據以提領支用款項,如附表二「存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均為系爭網站及部落格收費之犯罪所得等語(本院卷第380 頁),確與事實相符。
㈥被告曾於104 年1 月7 日下午5 時30分44秒,在通訊軟體
LINE中對證人謝秉叡轉貼署名「融威陳」之男子,曾向系爭網站經營者抗議其生活照片遭盜用,及否認網頁上所刊登之裸露性器官照片為伊所有等之內容,嗣被告亦於同日下午5時32分13秒至23秒於通訊軟體LINE對證人謝秉叡提及「他說屌照不是他的」、「對的確不是他的」、「這個人惹到我我只是靠我的平台發洩而已XDD 」等語;另證人吳○○之友張乃其曾於臉書通訊軟體向被告表示:「specsaddicted 感覺真的很難管理,你怎麼會這麼多東西啊,超級厲害的」等語,而被告卻回應:「比你聰明一點點,以後當檢察官別查我就好ㄎㄎ」等語,堪認當時系爭網頁及部落格確由被告管理。另於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104 年1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38秒,亦可見被告對證人謝秉叡展示特定網頁之流量及IP來源等只有網頁管理者始得見聞之資訊;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104 年1 月6 日下午4 時13分57秒,被告對證人謝秉叡介紹稱渠經營之網站只開始半年,與系爭網頁係自103 年6 月開始相符;另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被告與證人謝秉叡Line通訊軟體對話中,提及「區分三個會員等級」等語,核與系爭網站採會員制,且區別「基本會籍」、「進階會籍」、「貴賓會籍」而異其收費標準及權益內容,升至貴賓會籍需繳納美金200 元,按一美元折合新台幣32元計算,約當新台幣6400元,又與附表一編號110 中被告與謝秉睿之對話中,被告稱會員升級要繳付6400元等節相符(見偵字第2591號卷第94頁反面)。
㈦此外,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1 份,證
明扣案IPhone 6手機內有他人之裸露、偷拍照片,而扣案蘋果牌電腦內之瀏覽網站及登入歷程含有登入info@specsaddicted . com紀錄之事實,以及被告與謝秉叡於通訊軟體LINE中談論經營系爭網站之細節、自己從事偷拍、系爭網站會員方案的改變,以及Info@specsaddicted .com 帳號密碼資訊,且會使用VPN (代理伺服器)使IP顯示為新加坡,並討論其經營網站收益事宜之事實。證人陳家楓並於原審到庭結證略以:被告為警扣案之筆記型電腦硬碟經數位鑑識解讀後,看出有user id 、admin email 等字串,並有specsaddicte
d 等關鍵字詞的帳號,故伊判斷被告有以此等帳號進行登錄;關於這份鑑識報告節錄說明及目錄之內容,是伊根據本件鑑識報告的內容來做相關註解,並未加入個人意見等語(見原審矚訴卷第189 頁正面)明確;參以系爭網站所留供聯繫使用的電子郵件「info@specsaddicted .com 」,亦經被告向謝秉叡以LINE對話表示「你先用我的帳號POPO看好了、info@specsaddicted . com、密碼specsaddicted 、密碼specsaddicted 」(詳見附表一編號81所載自104 年1 月8日上午10時23分38秒至25分16秒之對話),足證被告確實參與系爭網站與部落格之營運無訛。
二、綜上,堪認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 年2 月4 日經總統公布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條文,嗣於被告行為後,經行政院於
105 年11月17日以院臺衛字第1050183667號令定自106 年1月1 日施行。惟細繹下引本件被告犯行所涉之罪刑並無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等實質內容之變動修正,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本件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販賣猥褻圖畫及影像罪;其圖畫或影像之電子訊號另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內容者,則犯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
1 項之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罪;其涉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之照片或影片電子訊號者,則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又被告散布猥褻圖畫及影像、於網路上公然陳列猥褻圖畫及影像;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影像或照片之電磁紀錄;散布、公然陳列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磁紀錄之行為,均係低度行為,均為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與Wilson Ho ,對於系爭網站與部落格之經營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上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罪,係以未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人,作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以觀,乃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自103 年3 月25日前某時起至104 年1 月15日20時許為警查獲日止行,以經營系爭網站及部落格營利,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職業性行為特徵,所涉上開各罪均應包括評價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四、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參照)。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數行為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3 年間起至104 年1月15日20時許為警查獲日止,以經營系爭網站及部落格方式,除不間斷地無償散布或以個別影像方式有償販賣部分內容之電磁紀錄,主要係以會員制方式提供會員下載系爭網站及部落格公然陳列之猥褻圖畫及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或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之照片或影片電子訊號。而「販賣」行為具對價性,系爭網站與部落格並採會員制,其就入會之會員繳付金額所提供之對待給付,係持續提供上開內容之電磁紀錄供下載或在線瀏覽,則被告與Wilson Ho 雖有多次「販賣」並收取會費之舉(時間、金額詳附表二所示),惟其各次販賣犯行就對待給付行為而言,仍相重合,且販賣之客體兼有猥褻圖畫及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影像或照片之電磁紀錄及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磁紀錄,揆之前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犯前開3 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之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罪處斷。
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告行為後,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經行政院於105 年11月17日以院臺衛字第1050183667號令定自106 年1 月1 日施行,是原審就被告所涉販賣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之照片或影片電子訊號之犯罪事實部分,未及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罪科刑,並為沒收之諭知,尚有未合;㈡按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善後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務必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取得衡平。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前即具狀自白坦認犯行並表示悔悟之意(見本院卷第332 頁),嗣並與其中兩名被害人成立和解(其被害人身分有被告提出未得被害人同意經上傳至系爭網站、部落格之猥褻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86 頁、第387 頁及卷附彌封袋),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又具狀請求再開辯論,分別與告訴人A 男及吳○○和解,已得其諒解,有被告陳報之和解書可按,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嗣已自白並與其中兩位被害人及A 男、吳○○和解之事實,是否給予緩刑宣告所據之事實尚有未周;㈢又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原判決既認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卻未為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或說明何以無庸為沒收追徵之諭知,亦有違誤。㈣另系爭網站及部落格雖均由被告負責接受不特定人之聯繫、寄送電子訊號連結、收款,惟依卷存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系爭網站及部落格係由被告架設;又specsaddicted@gmail .com、specsaddicted2014@gmail.com等電子郵件雖係被告申設使用,惟亦無證據顯示直接登載於系爭網站及部落格網頁,供有意網友聯繫之用;另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報告,確可見被告另與Line通訊軟體代號為WISSARUT HO之新加坡國人Wilson Ho討論系爭網站、部落格收益事宜;被告復堅稱Wilson Ho始係共犯,謝秉叡則非本案共犯,且依附表一所示被告與謝秉叡以通訊軟體相互對話內容,至多僅得確認謝秉叡亦有瀏覽系爭網站或部落格,或於其上留言,甚至貼圖或Po文,甚或另有與本案不同之網站,惟尚不足以確認謝秉叡為本案共犯。是原判決之事實認定就上開各節均有誤認,亦屬瑕疵。被告上訴坦承犯行,並請求從輕量刑;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犯罪所得未為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均有理由。此外,原判決復另有上揭可指之瑕疵,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以臻適法。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目前更就讀文化大學法律系尚未畢業,不思循正途獲取財富,竟與共犯Wilson Ho 共犯本案犯行,所為侵犯他人隱私及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惡性不輕,並致上開影像任由不特定人瀏覽、觀看、下載,致未滿18歲A男、吳○○之身心受創,系爭網站、部落格中不詳姓名成年男性之影像永久於網路上流傳,影響甚鉅,被告迄今僅與其中兩名被害人及A男、吳○○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兼衡其於香港出生,具有港台二地國籍、法律系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等身心造成嚴重損害之情節,以及被告犯後終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以資儆懲。末按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包括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量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的量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考慮被告係⑴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⑵在何種情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重要關係,應視該證據所證明者,能否推翻原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得據以為不同之認定為斷,若僅屬枝節性之問題,既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事實審法院即無依職權為無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由辯護人具狀聲請經由台美司法互助途徑而為調查,然嗣已自白,依其自白內容亦可見其先前證據調查聲請並無必要,依最高法院前揭判決意旨,似非不得有部分認罪之量刑減讓。然參酌其犯行事證之明確程度,本院復又已給予緩刑之諭知,爰不因其認罪自白再給予量刑減讓,附此敘明。
三、又被告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有被告本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受有期徒刑一年之宣告,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諭知緩刑,用啟自新。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分別與告訴人A 男、吳○○成立和解,有卷附和解書、本院審判筆錄可按,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3 項,命被告向A 男、吳○○依其等和解內容及方式支付損害賠償金額,此等附記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嗣如違反本院依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並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
四、另被告雖修習法律,然卻不知尊重他人法益,以跨國網路經營企業化模式犯罪,藉販賣他人隱私而坐收暴利,恐以法律為漁利他人之工具,欠缺法治觀念,爰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伍、沒收之諭知: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刑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查扣案之蘋果牌筆記型電腦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 6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枚),均為被告所有之物,或供被告操縱管理系爭網站或部落格販賣猥褻圖畫及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或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之照片或影片電子訊號之收入,甚而曾用以登入管理系爭網站、部落格,俱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另就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國家刑罰權係對每一被告之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刑事訴訟判決主文乃法院對於被告起訴案件所為判斷之結論。茲應與本案被告負連帶責任之共同正犯,並非本案受裁判之共同被告,且共犯如僅知悉綽號,甚或不知其姓名,則主文如何明確諭知,亦有疑義,故不宜在主文就該等共同正犯宣示被告應與其等連帶沒收。至於被告應與何等非共同被告之共同正犯連帶沒收,於理由欄說明清楚即可,主文、犯罪事實、理由相互一致,並無造成執行困擾之疑慮」(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為免滋生執行之疑義及困擾,如非受裁判之對象,不宜在主文宣示就犯罪所得與被告連帶沒收、追徵、抵償之意旨,僅於理由欄說明即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2 號、第3389號、第6213號、第7613號、99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判決意旨同此可參)。
查被告雖自陳渠本案犯罪所得約為50萬元(本院卷第377 頁),嗣又稱渠雖負責收款,然已將大部分所得轉予共同正犯Wilson Ho 管領,渠僅分得3 至5 萬元云云(本院卷第380頁),然被告亦坦承附表二「存入金額」欄俱為本案犯罪所得(本院卷第380 頁)。該等存入金額期間,顯然小於被告全部犯罪期間,然本院僅得就檢察官業已舉證部分認定其犯罪所得。經本院核算附表二「存入金額」欄之數額,計新台幣100 萬3938.2元(計算式:4832.99 美元×30.368【西元2014年新台幣兌美元平均匯率】+0.03美元×31.898【西元2015年新台幣兌美元平均匯率】+857169新台幣=0000000.2新台幣),遠逾被告所陳之50萬元,自應以實際計算所得之0000000.2新台幣認定本案犯罪所得。惟究竟被告與共犯Wilson Ho之間如何分配此等犯罪所得?Wilson Ho就本案犯罪所得於何範圍及數額內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被告則不能陳明,亦不能提出相關佐證(本院卷第382頁),僅得確知全部犯罪所得均先由其占有管領,再為分配,既共犯之間實際分配所得尚有不明,揆之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應就被告與共同正犯Wilson Ho連帶沒收沒收其全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WilsonHo並非本件受判決之人,就連帶沒收或追徵之旨僅在理由中予以說明。
㈡惟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修正刑法另參考
德國刑法第73條第1 項,於刑法第38條之1 增訂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犯罪所得,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又宣告前開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藉由侵害告訴人A 男、吳○○等之人格權而獲有利得,雖不能逕將其不法獲利與告訴人A 男、吳○○所受人格權遭不法侵害之損害等同,然其獲利的確建立在告訴人
A 男、吳○○所受損害之上,其間不能謂無密切關聯。而告訴人A 男、吳○○所受損害之填補,至關重要,尤以其他被害人未能查得其身分年籍尤然。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第2 項規定,於106 年5 月24日傳喚告訴人A 男、吳○○,僅A 男之父到場表示意見。當日庭期辯論終結後,又依辯護人之請求,以其已與告訴人A 男和解為由,請求再開辯論;本院當庭亦再依法傳喚告訴人A 男、吳○○,被告終分別與告訴人A 男、吳○○達成和解,有卷附和解書(本院卷第
422 頁)及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94 頁)可參。其和解總額新台幣100 萬元,實已相當於經檢察官舉證之犯罪不法所得全額即0000000.2元,又告訴人亦與被告衡酌各情後,約明給付方式與期限。審酌前揭刑法修正沒收規定之意旨在於杜絕被告保有犯罪不法利得,而本案告訴人既已與被告成立和解,經本院附條件緩刑宣告而依法記載後(刑法第74條第4項),即取得發動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藉由國家公權力行使而取回上開和解金額(總額相當於本案被告犯罪所得)之執行名義,被告即無從保有該犯罪所得,且亦不致因沒收之執行反而阻礙告訴人按期獲償之利益,自無再引用刑事實體法之規定,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對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是因認於本案對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前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末按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之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 條第3 項、第315 條之3 分別訂有明文。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 年2 月4 日經總統公布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於106 年1 月1 日施行,其中第38條第3 項規定:「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所謂「物品」,對照同條第1 項之規定,即「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將「物品」作為「電子訊號」之概括規定,概念上自得包含電子訊號在內。查系爭網站、部落格內及雲端硬碟內所存有之猥褻圖畫及影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之照片或影片電子訊號,雖未能查得其伺服器所在,然其沒收或以他法限制該等影像之再流通,對被害人之損害始具回復效果,自應尋求法律依據,而為沒收之宣告,藉以賦予執行檢察官查察後得有適正之執行名義。爰就系爭網站、部落格內及雲端硬碟內所存有之猥褻圖畫及影像、未滿18歲之人之性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之照片或影片電子訊號,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所附著之物及物品,分別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第315 條之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 項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93條第1 項、第315 條之1 第3 項、第1 項、第315 條之3 、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薇涵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被告余啟豪與證人謝秉叡於余啟豪手機LINE通話內容(節錄) │├─────┬─────┬──────┬─────┬───────────────┤│ 編號 │ 通話時間 │通話人資料 │通話人資料│ LINE通話內容 ││ │ │ │ │ │├─────┼─────┼──────┼─────┼───────────────┤│ 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PAYPAL直接建立。 ││(花警刑大│2 日下午 4│(Parrick) │ (Ray) │ ││科偵字第10│時29分 │ │ │ ││00000000號│ │ │ │ ││卷第127 頁│ │ │ │ ││) │ │ │ │ │├─────┼─────┼──────┼─────┼───────────────┤│ 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那你去登玉山網銀連結paypal││(同上卷第│2 日下午 4│ (Parrick)│ (Ray) │ 帳號。 ││132 頁) │時51分 │ │ │ │├─────┼─────┼──────┼─────┼───────────────┤│ 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PAYPAL密碼是啟豪端的中打鍵││(同上卷第│2 日下午5 │ (Parrick)│ (Ray) │ 盤。 ││133 頁) │時02分 │ │ │ │├─────┼─────┼──────┼─────┼───────────────┤│ 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所以現在是收款是進我的郵局││(同上卷第│2 日下午 5│ (Parrick)│ (Ray) │ 帳戶? ││134 頁) │時07分08秒│ │ │ │├─────┼─────┼──────┼─────┼───────────────┤│ 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玉山網銀。 ││(同上卷第│2 日下午 5│ (Parrick)│ (Ray) │ ││135 頁) │時07分19秒│ │ │ │├─────┼─────┼──────┼─────┼───────────────┤│ 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在PAYPAL。 ││(同上卷第│2 日下午 5│ (Parrick)│ (Ray) │ ││136 頁) │時21分 │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要用IE喔。 ││ │2 日下午 5│ (Parrick)│ (Ray) │ ││ │時23分 │ │ │ │├─────┼─────┼──────┼─────┼───────────────┤│ 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恭喜你已賺700元。 ││(同上卷第│3 日上午 3│ (Parrick)│ (Ray) │ ││144 頁) │時48分 │ │ │ │├─────┼─────┼──────┼─────┼───────────────┤│ 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可能想請你將我的網站「公開││(同上卷第│3 日上午 6│ (Parrick)│ (Ray) │ 」的免費圖存下來然後轉貼在││147 頁) │時20分 │ │ │ 我們自己的BLOG上面。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paypal balance:NT﹩10,029││ │3 日上午 6│ (Parrick)│ (Ray) │ TWD。 ││ │時21分 │ │ │ │├─────┼─────┼──────┼─────┼───────────────┤│ 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代理人的idea也是queerclick││(同上卷第│3 日上午 6│ (Parrick)│ (Ray) │ 建議我的。 ││148 頁) │時23分0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他說paypal還是最方便。││ │3 日上午 6│ (Parrick)│ (Ray) │ ││ │時23分0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只是paypal現行的規定是不接││ │3 日上午 6│ (Parrick)│ (Ray) │ 受我們這種網站的sales。 ││ │時23分1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所以發現就會封鎖。 ││ │3 日上午 6│ (Parrick)│ (Ray) │ ││ │時23分19秒│ │ │ │├─────┼─────┼──────┼─────┼───────────────┤│ 1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paypal 當初紅的原因也是靠 ││(同上卷第│3 日上午 6│ (Parrick)│ (Ray) │ 成人網站。 ││149 頁) │時23分27秒│ │ │ ││ │ │ │ │ │├─────┼─────┼──────┼─────┼───────────────┤│ 1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剛剛試PO一個,你確認一下。││(同上卷第│3 日下午 2│ (Parrick)│ (Ray) │ ││167 頁) │時54分 │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還是圖片就好。 ││ │3 日下午 4│ (Parrick)│ (Ray) │ ││ │時21分 │ │ │ │├─────┼─────┼──────┼─────┼───────────────┤│ 1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現在連send payment requ ││(同上卷第│3 日下午 4│ (Parrick)│ (Ray) │ est 都覺得煩。 ││170 頁) │時53分 │ │ │ │├─────┼─────┼──────┼─────┼───────────────┤│ 1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對了。今天幫我PO個文在TT吧││(同上卷第│4 日下午 5│ (Parrick)│ (Ray) │,你決定內容。 ││172 頁) │時44分 │ │ │ │├─────┼─────┼──────┼─────┼───────────────┤│ 1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剛到家,我等等用TT。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76 頁) │時10分1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應該是會丟貼圖區。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10分47秒│ │ │ │├─────┼─────┼──────┼─────┼───────────────┤│ 1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昨天發現有人假冒我上船我││(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的自拍到XTUBE。 ││177 頁) │時15分 │ │ │ │├─────┼─────┼──────┼─────┼───────────────┤│ 1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過他們所謂說網站是我的也││(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沒附證據。 ││178 頁) │時17分34秒│ │ │ │├─────┼─────┼──────┼─────┼───────────────┤│ 1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知道是誰弄的,是一個香港││(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人。 ││179 頁) │時17分4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之前跟我買完,兩分鐘後就││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在PayPal dispute。 ││ │時17分5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說他被盜刷。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18分0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之後錢當然沒退到給他。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18分17秒│ │ │ │├─────┼─────┼──────┼─────┼───────────────┤│ 1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反而我贏。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80 頁) │時18分2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之後他就懷恨在心。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18分3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很奇怪欸,又要看又要鬧。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18分37秒│ │ │ │├─────┼─────┼──────┼─────┼───────────────┤│ 1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反正我等等要做的事情應該是││(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安全的吼。 ││181 頁) │時29分 │ │ │ │├─────┼─────┼──────┼─────┼───────────────┤│ 2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去睡覺= =等等PO好再丟網址││(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給你。 ││181 頁) │時33分 │ │ │ │├─────┼─────┼──────┼─────┼───────────────┤│ 2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可以再創一個網站阿XDDD專││(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門收集某種類的XD。 ││185 頁) │時34分1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比照我的營運模式,哈哈哈哈││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哈。 ││ │時34分25秒│ │ │ │├─────┼─────┼──────┼─────┼───────────────┤│ 2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自己這邊也有很多。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86 頁) │時34分3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看到那種抄帥的照片,我也││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無法欸。 ││ │時34分3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但國外的居多。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4分3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國外的XD。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4分4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國外的應該沒市場。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4分44秒│ │ │ │├─────┼─────┼──────┼─────┼───────────────┤│ 2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國外的網路上一堆。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87 頁) │時34分4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最近。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4分4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也有偷偷的錄一些。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4分5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的會紅是因為很多人之到他││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們是周邊認識的圈內。 ││ │時35分0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但我應該會收著吧。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5分0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那還不給我XDDDDDDDDDDDD。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5分11秒│ │ │ │├─────┼─────┼──────┼─────┼───────────────┤│ 2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保護朋友,純欣賞。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87 頁) │時35分15秒│ │ │ │├─────┼─────┼──────┼─────┼───────────────┤│ 2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有沒有眼鏡弟。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88 頁) │時36分 │ │ │ │├─────┼─────┼──────┼─────┼───────────────┤│ 2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想看看是誰。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92 頁) │時37分0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下次跟你拿影片XD。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7分1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應該是都沒出事過的吧!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7分2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個高中18歲的==最近。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37分39秒│ │ │ │├─────┼─────┼──────┼─────┼───────────────┤│ 2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像是18歲戴眼鏡的我就沒幾個││(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194 頁) │時40分32秒│ │ │ │├─────┼─────┼──────┼─────┼───────────────┤│ 2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就給我看這個嘛XD。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95 頁) │時40分5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機會用 SK 分享視窗給你看││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一下。 ││ │時41分1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目前最大限度XD。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41分38秒│ │ │ │├─────┼─────┼──────┼─────┼───────────────┤│ 2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因為這個人==沒玩視訊過。││(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197 頁) │時42分1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只有跟我。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42分1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不想把檔案給別人拉==。││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42分28秒│ │ │ │├─────┼─────┼──────┼─────┼───────────────┤│ 3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答應不會外傳不會外傳齁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XD,要不然你等等不跟我合作││198 頁) │時42分36秒│ │ │ ,我就更難過了。 │├─────┼─────┼──────┼─────┼───────────────┤│ 3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所以我才說==,用分享視窗││(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給你看是最大極限。 ││199 頁) │時43分1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而且好幾個都有再聯絡,有見││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面的朋友。 ││ │時43分43秒│ │ │ │├─────┼─────┼──────┼─────┼───────────────┤│ 3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看到之前常逛的部落格。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200 頁) │時47分0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一個小時前。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47分0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分享前兩天PO的東西。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47分11秒│ │ │ │├─────┼─────┼──────┼─────┼───────────────┤│ 3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很多人我可以拍我都沒拍。 ││(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201 頁) │時47分4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我就是怕拍到自己的朋友││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 │時47分54秒│ │ │ │├─────┼─────┼──────┼─────┼───────────────┤│ 3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可是有臉就知道是你朋友拉@││(同上卷第│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202 頁) │時50分1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還有哪幾個網站??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50分2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除了C4。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50分3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還是你是指私下。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50分4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私下==。 ││ │5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51分 │ │ │ │├─────┼─────┼──────┼─────┼───────────────┤│ 3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丟TT的連結在你SK上喔,有││(同上卷第│5 日上午12│ (Parrick)│ (Ray) │ 空再去看。 ││204 頁) │時11分31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發表於1 小時前,只看該作者││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Find Singles Quickly For S││ │時23分58秒│ │ │ ex,哪些都是有漏洞的,你只││ │ │ │ │ 貼一堆臉,要別人回覆什麼?││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第二帖就可以放多一點露了││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 │時 24 分11│ │ │ ││ │秒 │ │ │ │├─────┼─────┼──────┼─────┼───────────────┤│ 3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過已經有人以為你是我們這││(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個網站在PO了,哈哈哈。 ││205 頁) │時24分2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發表於1 小時前,只看該作者││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Find Singles Quickly For ││ │時24分27秒│ │ │ Sex ,可以分享最新的開平餐││ │ │ │ │ 飲李小樂的照片嗎?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最新那個帖文。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25分0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代表有人過去看了。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25分0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這是好事。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25分08秒│ │ │ │├─────┼─────┼──────┼─────┼───────────────┤│ 3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PO多一點點裸的,盡量找不是││(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臺灣的,那種無名氏的。 ││206 頁) │時27分44秒│ │ │ │├─────┼─────┼──────┼─────┼───────────────┤│ 3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從你部落格那裡先PO嗎? ││(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207 頁) │時28分4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過那些有些還沒加浮水印?││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29分1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Metric Total:21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30分38秒│ │ │Country Active Users ││ │ │ │ │1.Taiwan 9 ││ │ │ │ │42.86% ││ │ │ │ │2.Hong Kong 7 ││ │ │ │ │33.33% ││ │ │ │ │3.Singapore 4 ││ │ │ │ │19.05 ││ │ │ │ │4.United States1 ││ │ │ │ │4.76% │├─────┼─────┼──────┼─────┼───────────────┤│ 3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TUMBLR上的,我看妳照片都有││(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浮水印。 ││208 頁) │時32分5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最下面一開始PO的。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33分01秒│ │ │ │├─────┼─────┼──────┼─────┼───────────────┤│ 4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那個是臺灣人? ││(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209 頁) │時33分1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可以PO那些。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33分14秒│ │ │ │├─────┼─────┼──────┼─────┼───────────────┤│ 4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就 PO 就好了,因為現在這││(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個是黃金時段XD。 ││211 頁) │時34分4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沒人推文就垮了。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34分53秒│ │ │ │├─────┼─────┼──────┼─────┼───────────────┤│ 4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這個人可以PO? ││(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212 頁) │時35分1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浮水印很小==。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35分1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可以啊,我也不知道是誰。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35分17秒│ │ │ │├─────┼─────┼──────┼─────┼───────────────┤│ 4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反正帖文裡面有就好。 ││(同上卷第│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213 頁) │時35分2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你已經看到我SK丟的圖喔。 ││ │5 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35分5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遇到一個人幾分鐘前留言。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04分10秒│ │ │ │├─────┼─────┼──────┼─────┼───────────────┤│ 4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直接把部落格貼。 ││(同上卷第│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214 頁) │時04分1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直接把部落格貼上了==。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04分1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什麼部落格?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04分3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TUMBLR。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04分4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這樣很好啊。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06分03秒│ │ │ │├─────┼─────┼──────┼─────┼───────────────┤│ 4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Refrttal tt1069.com。 ││(同上卷第│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215 頁) │時19分5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真的有人被吸引過去了。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20分0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有 3 個人用搜尋引擎找到我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的網站。 ││ │時20分4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10個直接輸入網址。 ││ │5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20分51秒│ │ │ │├─────┼─────┼──────┼─────┼───────────────┤│ 4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跟天有4257可以提領了。 ││(同上卷第│6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216 頁) │時38分4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一個舊客戶的影片購買。 ││ │6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 │時59分43秒│ │ │ │├─────┼─────┼──────┼─────┼───────────────┤│ 4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等禮拜四我有空,要開始更新││(同上卷第│6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會員計畫了。 ││217 頁) │時02分2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三個會員等級。 ││ │6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時02分24秒│ │ │ │├─────┼─────┼──────┼─────┼───────────────┤│ 4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好像多一個申報書欸> ││(同上卷第│6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218 頁) │時09分4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臺灣外匯交易都要申報。 ││ │6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時12分43秒│ │ │ │├─────┼─────┼──────┼─────┼───────────────┤│ 4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謝秉叡,你好:僅此以電子郵││(同上卷第│6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件確認,你已使用 PayPal 支││219 頁) │時13分07秒│ │ │ 付 NT $ 4,257 給 E.SUN CO││ │ │ │ │ MMERCIAL BANK LTD 。此交易││ │ │ │ │ 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會顯示││ │ │ │ │ 在你帳戶「概覽」頁面的「近││ │ │ │ │ 期活動」清單中,付款詳細資││ │ │ │ │ 料,接收人的電子郵件:DL-P││ │ │ │ │ ayPal-ESUN-BMW-Receiver @││ │ │ │ │ ebav.com。金額:NT $4,257││ │ │ │ │ TWD。交易日期:2015 年 01 ││ │ │ │ │ 月 06 日。狀態:已完成。交││ │ │ │ │ 易 ID:35Y87708J0000000W。││ │ │ │ │ 自動付款資料,方案:PA-11R││ │ │ │ │ 0000000S441910U ││ │ │ │ │ PayPal 敬啟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選國外匯入。 ││ │6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時13分18秒│ │ │ │├─────┼─────┼──────┼─────┼───────────────┤│ 5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欸也對,因為成立公司要兩人││(同上卷第│6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以上。 ││220 頁) │時56分2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算完全合法,但也不至於要││ │6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被抓。 ││ │時56分46秒│ │ │ │├─────┼─────┼──────┼─────┼───────────────┤│ 5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而且又有點像公開隱私。 ││(同上卷第│6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221 頁) │時56分4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所以其實我有時候在想這不可││ │6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以做大XD。 ││ │時58分51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這樣你就沒錢賺了XD。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1分4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對阿,我的外快。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2分08秒│ │ │ │├─────┼─────┼──────┼─────┼───────────────┤│ 5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但是還是可以幫你推廣拉。 ││(同上卷第│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222 頁) │時02分2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空PO個文不難==。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2分2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之前也有說到剪輯,也會一些││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 │時03分07秒│ │ │ │├─────┼─────┼──────┼─────┼───────────────┤│ 5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繪圖也略懂。 ││(同上卷第│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223 頁) │時03分2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會寫一封 termination of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co-operation給QC。 ││ │時03分21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跟他說我已經把所有他的會員││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帳號及可以進入我的影片內容││ │時03分35秒│ │ │ 全部關掉了。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並且也移除幫他打的廣告。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3分4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真的覺得。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4分14秒│ │ │ │├─────┼─────┼──────┼─────┼───────────────┤│ 5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們的會員可以看跟我們會員││(同上卷第│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一樣的東西嗎? ││224 頁) │時04分1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可以從我這賺錢。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4分1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們的會員。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4分2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只不過看一些往路上流傳很久││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的影片。 ││ │時04分2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一個月還要320台幣。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04分34秒│ │ │ │├─────┼─────┼──────┼─────┼───────────────┤│ 5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知道他是8年的網站。 ││(同上卷第│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225 頁) │時13分5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只是半年。 ││ │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13分57秒│ │ │ │├─────┼─────┼──────┼─────┼───────────────┤│ 5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當初也是他先來找我的。 ││(同上卷第│6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226 頁) │時14分08秒│ │ │ │├─────┼─────┼──────┼─────┼───────────────┤│ 5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好奇怪喔,發了4 個收錢的都││(同上卷第│7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沒人付,不知道是不是出事了││233 頁) │時22分02秒│ │ │ 。 │├─────┼─────┼──────┼─────┼───────────────┤│ 5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就從下面拍上去。 ││(同上卷第│7 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238 頁) │時51分38秒│ │ │ │├─────┼─────┼──────┼─────┼───────────────┤│ 5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ㄎㄎ又收到兩筆。 ││(同上卷第│7 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242 頁) │時51分41秒│ │ │ │├─────┼─────┼──────┼─────┼───────────────┤│ 6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現在我靠現有會員升等賺錢哈││(同上卷第│7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哈哈哈。 ││244 頁) │時55分2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T 剛剛我也更新了。 ││ │7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55分3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會員升等? ││ │7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55分3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以前我會員才收50-100美元 ││ │7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55分4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所以他們得升等。 ││ │7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55分56秒│ │ │ │├─────┼─────┼──────┼─────┼───────────────┤│ 6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你網站上的影片可以讓我看,││(同上卷第│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這樣我也很滿足。 ││246 頁) │時12分08秒│ │ │ │├─────┼─────┼──────┼─────┼───────────────┤│ 6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有給錢阿XD。 ││(同上卷第│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247 頁) │時25分55秒│ │ │ │├─────┼─────┼──────┼─────┼───────────────┤│ 6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 ││(同上卷第│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融威 陳 ││249 頁) │時30分44秒│ │ │to me ││ │ │ │ │ ││ │ │ │ │我是此圖片中的人,這個網頁上有││ │ │ │ │附上我的姓名照片以及 Facebook ││ │ │ │ │,對我生活造成極大的困擾和許多││ │ │ │ │誤會,此網頁中裸露的性器官圖片││ │ │ │ │都並非是我本人的,我的生活照遭││ │ │ │ │到盜用,若你看到此信,拜託立即││ │ │ │ │刪除網頁,並通知我,謝謝。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說屌照不是他的。 ││ │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 │時30分1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對,的確不是他的。 ││ │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 │時30分1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這個人惹到我,我只是靠我的││ │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平台發洩而已 XDD 。 ││ │時30分16秒│ │ │ │├─────┼─────┼──────┼─────┼───────────────┤│ 6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在我家附近搜尋到他。 ││(同上卷第│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250 頁) │時32分3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誰知道加了之後,我去搜尋他││ │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FB ,想說找共同話題。 ││ │時33分0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竟然說我侵犯他的隱私。 ││ │7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 │時33分06秒│ │ │ │├─────┼─────┼──────┼─────┼───────────────┤│ 6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人會給你? ││(同上卷第│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255 頁) │時17分4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收到?20個? ││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17分4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會阿。 ││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17分4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我給他看偷拍的。 ││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17分5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無條件。 ││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17分5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所以靠我拍。 ││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18分04秒│ │ │ │├─────┼─────┼──────┼─────┼───────────────┤│ 6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個沒戴眼鏡。 ││(同上卷第│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256 頁) │時20分1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不知道你要不要。 ││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20分1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今天晚了 15000,還不錯欸││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 │時20分2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丟SK給你看一下。 ││ │7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20分21秒│ │ │ │├─────┼─────┼──────┼─────┼───────────────┤│ 6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你抓完看你要不要刪掉 ~ 還 ││(同上卷第│8 日上午06│ (Parrick)│ (Ray) │ 有昨天,SORRY~ 拉 XD 再次 ││261 頁) │時23分36秒│ │ │ 道歉。 │├─────┼─────┼──────┼─────┼───────────────┤│ 6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好怪喔都還沒收到想要申請會││(同上卷第│8 日上午07│ (Parrick)│ (Ray) │ 員的。 ││262 頁) │時37分2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昨天傳給你的那個兩個影片││ │8 日上午07│ (Parrick)│ (Ray) │ 你抓下來我想把在雲端的刪掉││ │時51分29秒│ │ │ OK 嗎 @@? │├─────┼─────┼──────┼─────┼───────────────┤│ 6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昨天說的那個軟體有破解版的││(同上卷第│8 日上午07│ (Parrick)│ (Ray) │ 嗎 ~? 我找了好像都不行適用││263 頁) │時53分00秒│ │ │ 的只有 10 分鐘可以錄製。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10 分鐘夠啦,就重新按就好 ││ │8 日上午07│ (Parrick)│ (Ray) │ 。 ││ │時53分2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剛看到 TT, 的有個人PO 文 ││ │8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 ││ │時05分33秒│ │ │ │├─────┼─────┼──────┼─────┼───────────────┤│ 7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只看到留言說要求刪除否則提││(同上卷第│8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告 = =。 ││264 頁) │時05分5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提告沒鳥用好嗎? ││ │8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 │時07分3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之前裸照被香港人在 TT 狂││ │8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傳惡意一直開帖。 ││ │時07分5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也知道告了也沒用。 ││ │8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 │時07分5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鍵中視鍵現在不是就不了了之││ │8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了。 ││ │時08分29秒│ │ │ │├─────┼─────┼──────┼─────┼───────────────┤│ 7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TT不會給IP的哈哈。 ││(同上卷第│8 日上午08│ (Parrick)│ (Ray) │ ││265 頁) │時08分30秒│ │ │ │├─────┼─────┼──────┼─────┼───────────────┤│ 7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等等晚上再來偷拍一下 XD, ││(同上卷第│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只剩這幾天可以拍了,要放寒││266 頁) │時02分30秒│ │ │ 假了。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VIP 可以下載?還是 VIP 每 ││ │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個月都可以免費下載影片? ││ │時04分53秒│ │ │ │├─────┼─────┼──────┼─────┼───────────────┤│ 7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長遠來說他們會賺到。 ││(同上卷第│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267 頁) │時04分5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相信 VIP 一定會是舊會員 ││ │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才會升級。 ││ │時05分15秒│ │ │ │├─────┼─────┼──────┼─────┼───────────────┤│ 7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想重新編號我的影片。 ││(同上卷第│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268 頁) │時09分5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很多相同的人的影片都被││ │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分散了。 ││ │時10分04秒│ │ │ │├─────┼─────┼──────┼─────┼───────────────┤│ 7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而且我想要在截圖右上角上加││(同上卷第│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LOGO。 ││269 頁) │時10分26秒│ │ │ │├─────┼─────┼──────┼─────┼───────────────┤│ 7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其實還有個網站可以推往。 ││(同上卷第│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271 頁) │時12分3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就是QC的sticky。 ││ │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時12分41秒│ │ │ │├─────┼─────┼──────┼─────┼───────────────┤│ 7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們亞洲的版主跑去我的網站││(同上卷第│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拿圖去貼在他們的網站。 ││274 頁) │時17分3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娘的,你拿我的圖最後你刪││ │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我留言。 ││ │時17分51秒│ │ │ │├─────┼─────┼──────┼─────┼───────────────┤│ 7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12 點後,我再去把 PAY 的錢││(同上卷第│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轉過來。 ││275 頁) │時24分3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收到新的入帳,再轉帳給你││ │8 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 │時24分46秒│ │ │ │├─────┼─────┼──────┼─────┼───────────────┤│ 7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昨天的偷拍。 ││(同上卷第│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278 頁) │時01分0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賣了澳幣50。 ││ │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01分0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最扯的是 XD,你還可以抽 10││ │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時01分2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應該叫你下海拍了XD。 ││ │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01分31秒│ │ │ │├─────┼─────┼──────┼─────┼───────────────┤│ 8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知道台科大的宿舍不關門的││(同上卷第│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279 頁) │時03分0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們下面還是中空的可以看旁││ │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邊在幹嘛。 ││ │時03分2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以前去過,但是那時候還沒會││ │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拍。 ││ │時04分40秒│ │ │ │├─────┼─────┼──────┼─────┼───────────────┤│ 8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先用我的帳號POPO看好了。││(同上卷第│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287 頁) │時23分3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info@specsaddicted.com。 ││ │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25分0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密碼 specsaddicted。 ││ │8 日上午10│ (Parrick)│ (Ray) │ ││ │時25分16秒│ │ │ │├─────┼─────┼──────┼─────┼───────────────┤│ 8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PO了五個。 ││(同上卷第│8 日上午11│ (Parrick)│ (Ray) │ ││291 頁) │時25分5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http://sticky.queerclick ││ │8 日上午11│ (Parrick)│ (Ray) │ .com/user/6801/specsaddict││ │時26分04秒│ │ │ icte ted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照片有+浮水印。 ││ │8 日上午11│ (Parrick)│ (Ray) │ ││ │時26分35秒│ │ │ │├─────┼─────┼──────┼─────┼───────────────┤│ 8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QC主網站比較多人看。 ││(同上卷第│8 日中午12│ (Parrick)│ (Ray) │ ││293 頁) │時46分2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順便把之前也流出去的裸照放││ │8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上去。 ││ │時13分37秒│ │ │ │├─────┼─────┼──────┼─────┼───────────────┤│ 8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連FB都給XD。 ││(同上卷第│8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295 頁) │時57分05秒│ │ │ │├─────┼─────┼──────┼─────┼───────────────┤│ 8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但是你可能會想問我不怕那些││(同上卷第│8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人把我的裸照直接傳給我朋友││296 頁) │時07分29秒│ │ │ 嗎?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有FB有IP直接告。 ││ │8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 │時07分39秒│ │ │ │├─────┼─────┼──────┼─────┼───────────────┤│ 8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就索償20萬一個人。 ││(同上卷第│8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297 頁) │時07分55秒│ │ │ │├─────┼─────┼──────┼─────┼───────────────┤│ 8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看下SK。 ││(同上卷第│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08 頁) │時00分4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眼鏡的,之前有網站上錄到││ │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的。 ││ │時00分5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在看的時候錄的。 ││ │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01分15秒│ │ │ │├─────┼─────┼──────┼─────┼───────────────┤│ 8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代表有一個人從 xvideo 連過││(同上卷第│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來我的網站。 ││310 頁) │時05分40秒│ │ │ │├─────┼─────┼──────┼─────┼───────────────┤│ 8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那時候,最誇... 我有截到的││(同上卷第│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圖是... ││312 頁) │時17分57秒│ │ │ │├─────┼─────┼──────┼─────┼───────────────┤│ 9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老闆可以放過我那一部嗎 = =││(同上卷第│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跟我玩的你都不愛。 ││313 頁) │時18分16秒│ │ │ │├─────┼─────┼──────┼─────┼───────────────┤│ 9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421人同時。 ││(同上卷第│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14 頁) │時19分2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那時候網站快爆掉。 ││ │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19分50秒│ │ │ │├─────┼─────┼──────┼─────┼───────────────┤│ 9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再去 TT 更新一下就躺。 ││(同上卷第│8 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15 頁) │時21分05秒│ │ │ │├─────┼─────┼──────┼─────┼───────────────┤│ 9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有點好笑... 收到三個會員申││(同上卷第│9 日上午05│ (Parrick)│ (Ray) │ 請,都是臺灣人,不過一提到││317 頁) │時17分27秒│ │ │ 付款,他們就沒回應了,該不││ │ │ │ │ 會第一次有人認為就是免費的││ │ │ │ │ 吧哈哈哈哈。 │├─────┼─────┼──────┼─────┼───────────────┤│ 9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的 POST 真的引了很多人去││(同上卷第│9 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看 = =。 ││320 頁) │時31分08秒│ │ │ │├─────┼─────┼──────┼─────┼───────────────┤│ 9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 TT 好了,把他頂上去。 ││(同上卷第│9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330 頁) │時23分24秒│ │ │ │├─────┼─────┼──────┼─────┼───────────────┤│ 9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過有點不爽。 ││(同上卷第│9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330 頁) │時32分4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那三個問要加入會員的臺灣人││ │9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 │時32分47秒│ │ │ │├─────┼─────┼──────┼─────┼───────────────┤│ 9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之後都沒消息。 ││(同上卷第│9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332 頁) │時32分4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9號所有的sales都是舊客。││ │9 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 │時32分58秒│ │ │ │├─────┼─────┼──────┼─────┼───────────────┤│ 9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love.takoyaki.0103@gmail ││(同上卷第│9 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com 。 ││333 頁) │時47分17秒│ │ │ │├─────┼─────┼──────┼─────┼───────────────┤│ 9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TT也在用了一次。 ││(同上卷第│9 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334 頁) │時26分48秒│ │ │ │├─────┼─────┼──────┼─────┼───────────────┤│ 10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把其他都鎖起來了。 ││(同上卷第│10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339 頁) │時26分0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然後挑了一兩張照片開一個 ││ │10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POST介紹。 ││ │時26分09秒│ │ │ │├─────┼─────┼──────┼─────┼───────────────┤│ 10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您好: ││(同上卷第│10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340 頁) │時51分37秒│ │ │此篇內圖片為我本人,請於1 月17││ │ │ │ │日前將本文撤除,屆時若未將圖文││ │ │ │ │刪除,本人將連絡警方協助處理,││ │ │ │ │謝謝。 │├─────┼─────┼──────┼─────┼───────────────┤│ 10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 ││(同上卷第│10日下午05│ (Parrick)│ (Ray) │阿亮:有個你PO的人在TT說 ││346 頁) │時14分42秒│ │ │阿亮:他要你下架。 ││ │ │ │ │SPECSADDICTED:我PO? ││ │ │ │ │SPECSADDICTED:不是我PO的XDD。││ │ │ │ │阿亮:然後他在自己PO。 ││ │ │ │ │SPECSADDICTED:什麼? ││ │ │ │ │SPECSADDICTED:自己PO? │├─────┼─────┼──────┼─────┼───────────────┤│ 10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TT的用好了。 ││(同上卷第│10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347 頁) │時22分30秒│ │ │ │├─────┼─────┼──────┼─────┼───────────────┤│ 10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在抓圖。 ││(同上卷第│10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349 頁) │時32分02秒│ │ │ │├─────┼─────┼──────┼─────┼───────────────┤│ 10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ABOUT裡面內容。 ││(同上卷第│10日下午07│ (Parrick)│ (Ray) │ ││350 頁) │時09分5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錯不錯。 ││ │10日下午07│ (Parrick)│ (Ray) │ ││ │時17分47秒│ │ │ │├─────┼─────┼──────┼─────┼───────────────┤│ 10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 ││(同上卷第│11日上午05│ (Parrick)│ (Ray) │I have instructed wordpress to││354 頁) │時34分31秒│ │ │delete my email address. But i││ │ │ │ │want to let you know why. ││ │ │ │ │ ││ │ │ │ │1. I got exceedingly pissed ││ │ │ │ │ off being sent regularly ││ │ │ │ │ emails about new posts the ││ │ │ │ │ majority of which were for ││ │ │ │ │ Members only. ││ │ │ │ │2. This morning I received 10 ││ │ │ │ │ emails from you. 2 took me ││ │ │ │ │ to a Members Only page ││ │ │ │ │ which I could not open. The││ │ │ │ │ other 8- yes 8- gave me an ││ │ │ │ │ ERROR 404 message. ││ │ │ │ │ ││ │ │ │ │What is the point of sending ││ │ │ │ │out alerts when you make life ││ │ │ │ │so frustrating for those with ││ │ │ │ │whom you are communicating? ││ │ │ │ │John │├─────┼─────┼──────┼─────┼───────────────┤│ 10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自己跑去把他的 EMAIL 家 ││(同上卷第│11日上午05│ (Parrick)│ (Ray) │ 進 Wordpress Platform 的通││355 頁) │時35分09秒│ │ │ 知名單中。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最後他進不去。 ││ │11日上午05│ (Parrick)│ (Ray) │ ││ │時35分2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就不爽了。 ││ │11日上午05│ (Parrick)│ (Ray) │ ││ │時35分22秒│ │ │ │├─────┼─────┼──────┼─────┼───────────────┤│ 10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阿你就不是會員阿 = = 不然 ││(同上卷第│11日上午05│ (Parrick)│ (Ray) │ 我應該要開個帳號給你看? ││356 頁) │時35分4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還說想告訴我為什麼咧,干我││ │11日上午05│ (Parrick)│ (Ray) │ 屌事啊,又不是我把他的電郵││ │時35分57秒│ │ │ 放進去。 │├─────┼─────┼──────┼─────┼───────────────┤│ 10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等等回學校前還要上載多 ││(同上卷第│11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100部影片給A會員。 ││360 頁) │時16分11秒│ │ │ │├─────┼─────┼──────┼─────┼───────────────┤│ 11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反正我找一些沒人要買的(菸││(同上卷第│11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361 頁) │時16分28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增加至300個。 ││ │11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時37分3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會員 6400 元也真的挺貴││ │11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的。 ││ │時37分5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又一個會員升級。 ││ │11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時41分01秒│ │ │ │├─────┼─────┼──────┼─────┼───────────────┤│ 11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們都要付四千多。 ││(同上卷第│11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362 頁) │時41分0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當初會員才50元一個人。││ │11日上午09│ (Parrick)│ (Ray) │ ││ │時41分08秒│ │ │ │├─────┼─────┼──────┼─────┼───────────────┤│ 11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因為你之前有個開放下載。 ││(同上卷第│11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369 頁) │時50分5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賺得少你也賺得少,不是嗎││ │11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 │時50分5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現在你鎖起來。 ││ │11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51分0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沒開放過,還沒鎖好。 ││ │11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51分05秒│ │ │ │├─────┼─────┼──────┼─────┼───────────────┤│ 11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一直想辦法推會員升級。 ││(同上卷第│11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371 頁) │時52分04秒│ │ │ │├─────┼─────┼──────┼─────┼───────────────┤│ 11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過圖片上傳要很久, ││(同上卷第│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78 頁) │時07分2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應該把它弄成壓縮檔。 ││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07分31秒│ │ │ │├─────┼─────┼──────┼─────┼───────────────┤│ 11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TU更新了三個。 ││(同上卷第│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79 頁) │時20分33秒│ │ │ │├─────┼─────┼──────┼─────┼───────────────┤│ 11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大多數搜尋應該是TT。 ││(同上卷第│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80 頁) │時24分5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而且我的 POST... 能見度很 ││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高。 ││ │時25分0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連推都不用推,一直在上面││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 │時25分12秒│ │ │ │├─────┼─────┼──────┼─────┼───────────────┤│ 11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因為字拍區,比較多人去逛。││(同上卷第│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81 頁) │時25分3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不過我後來想想我好像打得有││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點負面。 ││ │時25分3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這樣會影響到人家想加入的慾││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望。 ││ │時25分49秒│ │ │ │├─────┼─────┼──────┼─────┼───────────────┤│ 11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唉沒差,見一部走一步囉。 ││(同上卷第│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82 頁) │時25分5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默默地更新好TT了。 ││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33分15秒│ │ │ │├─────┼─────┼──────┼─────┼───────────────┤│ 11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看了一下點閱率。 ││(同上卷第│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383 頁) │時33分21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你的3W ││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33分2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PO的1W。 ││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33分31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的3W喔,好屌。 ││ │11日下午06│ (Parrick)│ (Ray) │ ││ │時34分06秒│ │ │ │├─────┼─────┼──────┼─────┼───────────────┤│ 12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應該是IP...的問題。 ││(同上卷第│12日上午11│ (Parrick)│ (Ray) │ ││388 頁) │時02分3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有次提那 47000 用了同一 ││ │12日上午11│ (Parrick)│ (Ray) │ 台電腦。 ││ │時02分50秒│ │ │ │├─────┼─────┼──────┼─────┼───────────────┤│ 12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還是沒差繼續更新。 ││(同上卷第│12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392 頁) │時55分3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之後可以收再算我。 ││ │12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 │時55分58秒│ │ │ │├─────┼─────┼──────┼─────┼───────────────┤│ 12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可是我不懂怎麼會這麼容易被││(同上卷第│12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發現。 ││393 頁) │時56分1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IP? ││ │12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 │時56分2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恩。 ││ │12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 │時57分4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就說PAYPAL很會看IP\。 ││ │12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 │時57分52秒│ │ │ │├─────┼─────┼──────┼─────┼───────────────┤│ 12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哈哈,你要給我看影片也可以││(同上卷第│12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XD。 ││393 頁) │時58分54秒│ │ │ │├─────┼─────┼──────┼─────┼───────────────┤│ 124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現在登入我那新的 paypal ││(同上卷第│12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都用VPN,哈哈。 ││399 頁) │時43分5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可以啊,假裝我在新加坡。 ││ │12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46分0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至少每次登入的 IP 都是在新││ │12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加坡。 ││ │時46分1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而且會一直換。 ││ │12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 │時46分17秒│ │ │ │├─────┼─────┼──────┼─────┼───────────────┤│ 125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如果有任何新會員加入。 ││(同上卷第│12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400 頁) │時02分21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還是會算你10%的。 ││ │12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 │時02分2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收到錢我就轉給你。 ││ │12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 │時02分30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這兩天真的都沒。 ││ │12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 │時02分34秒│ │ │ │├─────┼─────┼──────┼─────┼───────────────┤│ 126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升級是靠我寫 EMAIL 他們再 ││(同上卷第│12日下午05│ (Parrick)│ (Ray) │ 回的。 ││401 頁) │時02分50秒│ │ │ │├─────┼─────┼──────┼─────┼───────────────┤│ 127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有看到我變ID。 ││(同上卷第│13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409 頁) │時53分09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要去點左上角的SPECSADDIC││ │13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TED才會進中控中心。 ││ │時53分26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然後我會更新一個新的exclus││ │13日下午01│ (Parrick)│ (Ray) │ ive post。 ││ │時54分43秒│ │ │ │├─────┼─────┼──────┼─────┼───────────────┤│ 128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恩,exclusive都我PO。 ││(同上卷第│13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415 頁) │時03分44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你就像 T 一樣創造一些可以 ││ │13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看的東西。 ││ │時07分31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PO好了XD。 ││ │13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12分42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上傳的圖片好像是到你的資料││ │13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庫ㄟ。 ││ │時12分51秒│ │ │ │├─────┼─────┼──────┼─────┼───────────────┤│ 129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網站撐久一點,以後就可以開││(同上卷第│13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始請人家打廣告。 ││421 頁) │時43分15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而我要等我可以收受信用卡,││ │13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我才會去其他網站打廣告。 ││ │時43分23秒│ │ │ │├─────┼─────┼──────┼─────┼───────────────┤│ 130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所以我就收多他1900的差額。││(同上卷第│13日下午03│ (Parrick)│ (Ray) │ ││426 頁) │時48分44秒│ │ │ │├─────┼─────┼──────┼─────┼───────────────┤│ 131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我不敢用 PAYPAL 收香港人的││(同上卷第│14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錢。 ││429 頁) │時59分0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上次我會被抓就是因為香港人││ │14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去打小報告。 ││ │時59分18秒│ │ │ │├─────┼─────┼──────┼─────┼───────────────┤│ 132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HSBC 是他們最多人用的機場 ││(同上卷第│14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就有分行。 ││430 頁) │時59分33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余:他們可以用提款機跟網路銀行││ │14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轉帳,我們收錢更快這樣你就││ │時59分57秒│ │ │ 可以吃光香港市場了。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轉帳囉。 ││ │15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45分17秒│ │ │ ││ ├─────┼──────┼─────┼───────────────┤│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我的外網暫時停止了Q-Q。 ││ │15日下午02│ (Parrick)│ (Ray) │ ││ │時45分32秒│ │ │ │├─────┼─────┼──────┼─────┼───────────────┤│ 133 │104 年1 月│ 余啟豪 │ 謝秉叡 │謝:TT好像掛掉了。 ││(同上卷第│15日下午04│ (Parrick)│ (Ray) │ ││431 頁) │時52分45秒│ │ │ │└─────┴─────┴──────┴─────┴───────────────┘附表三:
┌────────────────────────────┬───────────┐│網址 │沒收客體 ││ │ │├────────────────────────────┼───────────┤│系爭網站: │①系爭網站、部落格內及││http : //www .specsaddicted .com/ │ 雲端硬碟內所存有之猥││ │ 褻圖畫及影像 │├────────────────────────────┤②未滿18歲之A 男及其他││系爭部落格: │ 不詳未滿18歲男子之性││http ://specsaddicted .blogst.hk/2014/05/video- │ 器官、裸體畫面及猥褻││trade-information .ht ml │ 照片或影片之電子訊號│├────────────────────────────┤③無故竊錄吳○○及其他││雲端硬碟: │ 不詳男子非公開活動或││http ://drive .google .com/fderview?id=OB6XIPB │ 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所附││WIGSKX2dDLUpvN19KOVE&usp」 │ 著之物及物品 │└────────────────────────────┴───────────┘附表四:
┌────────────────────────────────────────┐│余啟豪應給付A 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新台幣柒拾萬元。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起,每月十五日為一期,每期以匯││款方式(匯款資訊詳對照表)各給付新台幣參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五:
┌────────────────────────────────────────┐│余啟豪應給付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新台幣參拾萬元。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自民國一○六年七月起,每月三十日為一期,第二至││八期每期以匯款方式(匯款資訊詳對照表)各給付新台幣參萬元;第九期以匯款方式(匯款││資訊詳對照表)給付新台幣肆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