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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181號抗告人 即受 刑 人 簡進興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8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原審105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正本,於民國105年5月31日送達於抗告人即受刑人簡進興(下稱抗告人),而抗告人於105年8月5日始向原審提出抗告狀,其抗告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5日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予以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詐欺案件,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經原審於105年5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不相格合,依第407條、第417條、第435條聲請再抗告,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三、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及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第419條、第4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而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為民法第122條所明文。

四、經查:

(一)抗告人於105年8月18日提出刑事抗告狀,抗告意旨陳稱:再抗告並聲請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惟查抗告係指不服法院之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方法;而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表示不服所為之救濟,始屬再抗告之範疇。本件原審105年8月10日105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之

主文雖載為「抗告駁回」,惟該裁定係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駁回之,仍為原審法院之裁定,是簡進興係不服原審法院前揭裁定而為救濟,考其本意,應為提起抗告之意,自不因其書狀內容誤繕「再抗告」一語而有所影響,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原審於105年5月25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該裁定正本於105年5月3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上揭原審105年5月25日105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7至112頁、第114頁),本件被告之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自為5日,應自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1日起算,迄至同年6月5日屆滿,惟該日適逢星期日,應順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4年6月6日方屆滿。嗣抗告人因對上揭裁定不服,於105年8月4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有抗告人105年8月4日刑事抗告狀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戳(105年8月4日收件)存卷可參(原審卷第116至120頁)。是抗告人抗告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原審據此裁定駁回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泛以上情,向本院提起抗告,請求另定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前於105年8月4日提出抗告狀於監所長官,應視為於同日即提出抗告於法院,原裁定以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之105年8月5日為抗告人提出抗告之日期,雖有誤載,此屬裁定更正之問題,於原裁定結果尚無影響。另抗告人執上揭情詞,並檢附原審105年5月25日105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繕本(本院卷第6至11頁),似係針對原審105年5月25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既於105年5月31日送達於抗告人,其於105年8月1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已逾期,自亦為法所不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趙功恆法 官 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