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33號抗告人 林天助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聲請撤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5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或抗告除檢察官外,限於受不利益判決或裁定之當事人始得提起,此乃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41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6147號判決、75年台抗第353號裁定參照)。
二、抗告人林天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5年2月16日羈押裁定,於同年月26日提起抗告;惟查,抗告人之抗告,已因該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移審於本院,由本院於同年3月7日裁定羈押,有被告上訴狀、本院105年金上訴字第13號105年3月7日訊問筆錄可憑。被告既經本院接押,於原審即無羈押之事實,被告對原審105年2月16日羈押裁定抗告,應認已無抗告利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