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5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處分人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判決有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嗣於103年10月14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茲執行機關於105年第11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治療已具成效,可予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乃檢具前開會議紀錄影本等事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105年第11次治療評估會議認為再犯危險明顯降低,決議通過結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前揭會議紀錄及結果名冊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