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伊帝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伊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伊帝因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