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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泓儒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泓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泓儒(原名黃弘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77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99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7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於100年12月6日確定,並於99年9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6月30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外役監刑期64日,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16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