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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6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晉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晉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福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