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晨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晨中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晨中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75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