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旨祐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
5 年執聲付字第6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旨祐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旨祐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4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
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