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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6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彩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彩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彩淳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5 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