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順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順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順義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為103年度審簡字第509號,附表編號6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86號、103年9月26日,附表編號7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為103 年度審易字第2786號、103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應為本院,附表編號8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983號、103年7月18日,確定判決日期應為103年12月11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其中附表編號1、2之部分,均未據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14至18頁、139 頁);附表編號5 、13至18之部分,均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31至33、88、118頁、第119頁反面、第144至145頁);附表編號 3、4、6至12、19至25之部分,業據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9至25、34至39、46至12
7 頁、第140頁反面至第145頁)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13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4、7至12、17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5年3月11日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9 至12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⑵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59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又⑶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又⑷附表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10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59、63頁、第139 頁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反面、第145 頁),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累犯更定其刑)│(累犯更定其刑)│ │ │├──────┼────────┼────────┼────────┼────────┤│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9日 │103年1月19日 │103年1月18日 │103年1月19日 │├──────┼────────┴────────┼────────┴────────┤│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3605號 │字第928號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2部分│本院(附表編號3、4部分,分別經本院││後│ │,均未據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14至│、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事│ │18頁、第139頁) │第19至30頁、第140頁反面、第141頁)││實├────┼─────────────────┼─────────────────┤│審│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67號 ││ ├────┼─────────────────┼─────────────────┤│ │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 │103年9月3日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同上 │同上 │103年度台上字第 ││決│ │ │ │3819號 ││ ├────┼─────────────────┼────────┼────────┤│ │確定日期│103年7月5日 │同上 │103年10月30日 │└─┴────┴─────────────────┴────────┴────────┘┌──────┬────────┬────────┬────────┬────────┐│ 編號 │ 5 │ 6 │ 7 │ 8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4月15日 │├──────┼────────┼────────┴────────┼────────┤│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 年度偵│第8873號 │檢察署103年度毒 ││ │字第18229號 │ │偵字第2938號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6、7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 │(編號5部分,業 │,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34│(附表編號8部分 ││事│ │經撤回上訴確定,│至39頁、第141頁反面) │,經本院、最高法││實│ │見本院卷第144頁 │ │院駁回上訴確定,││審│ │正反面) │ │見本院卷第46至54││ │ │ │ │、142頁) ││ ├────┼────────┼─────────────────┼────────┤│ │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3年度審易字第278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958號 │ │983號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 │103年9月26日 │103年7月18日 │├─┼────┼────────┼─────────────────┼────────┤│確│法院 │同上 │本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同上 │103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 ││決│ │ │ │4397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1月13日 │103年11月19日 │103年12月11日 │└─┴────┴────────┴─────────────────┴────────┘┌──────┬────────┬────────┬────────┬────────┐│ 編號 │ 9 │ 10 │ 11 │ 12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30日 │103年5月30日 │103年5月30日 │103年6月5日 │├──────┼────────┴────────┴────────┼────────┤│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0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 │ │偵字第916號 │├─┬────┼──────────────────────────┼────────┤│最│法院 │本院(附表編號9至11部分,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 │本院(附表編號12││後│ │卷第55至62頁、第143頁反面) │部分,經本院駁回││事│ │ │上訴確定,見本院││實│ │ │卷第89 至97、144││審│ │ │頁) ││ ├────┼──────────────────────────┼────────┤│ │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34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29號 ││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23日 │104年3月10日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定│ │ │ ││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 ├────┼──────────────────────────┼────────┤│ │確定日期│同上 │104年3月30日 │└─┴────┴──────────────────────────┴────────┘┌──────┬────────┬────────┬────────┬────────┐│ 編號 │ 13 │ 14 │ 15 │ 16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14日 │103年5月20日 │├──────┼────────┴────────┴────────┴────────┤│偵查 (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41、6583、7908、8524號 ││機關年度案號│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編號13至16之部分,業經撤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88頁、││後│ │第119頁反面、第142頁反面、第145頁) ││事├────┼───────────────────────────────────┤│實│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397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1日 │├─┼────┼───────────────────────────────────┤│確│法院 │同上 ││定├────┼───────────────────────────────────┤│判│案號 │同上 ││決├────┼───────────────────────────────────┤│ │確定日期│104年2月4日 │└─┴────┴───────────────────────────────────┘┌──────┬────────┬────────┬────────┬────────┐│ 編號 │ 17 │ 18 │ 19 │ 20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15日 │103年5月29日 │103年5月8日 │103年5月8日 │├──────┼────────┴────────┴────────┴────────┤│偵查 (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41、6583、7908、8524號 ││機關年度案號│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編號17、18之部分│本院(編號19至25之部分,業據本院駁││後│ │,業經撤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18 │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19至127、 ││事│ │頁、第119頁反面、第143、145頁) │143、145頁) ││實├────┼─────────────────┼─────────────────┤│審│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397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6號 ││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1日 │104年3月26日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日期│104年3月5日 │同上 │└─┴────┴─────────────────┴─────────────────┘┌──────┬────────┬────────┬────────┬────────┬────────┐│ 編號 │ 21 │ 22 │ 23 │ 24 │ 25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15日 │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20日 │103年5月21日 │├──────┼────────┴────────┴────────┴────────┴────────┤│偵查 (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41、6583、7908、8524號 ││機關年度案號│ │├─┬────┼────────────────────────────────────────────┤│最│法院 │本院(編號19至25之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19至127、143、145頁) ││後├────┼────────────────────────────────────────────┤│事│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6日 │├─┼────┼────────────────────────────────────────────┤│確│法院 │同上 ││定├────┼────────────────────────────────────────────┤│判│案號 │同上 ││決├────┼────────────────────────────────────────────┤│ │確定日期│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