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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9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義倫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義倫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義倫因: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以98年度台上字第7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12日等情,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