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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9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爵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爵男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爵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94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簡字第2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30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79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21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月15日確定,且①至④所示之罪之刑,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9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94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19日等情,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