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守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守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守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2751號定應執行刑 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