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于茹(原名徐淑齡)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妨害風化罪)、1年2月(恐嚇取財罪);其中妨害風化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恐嚇取財部分,則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3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17日等情,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