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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9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文乾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文乾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文乾因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