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朝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朝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02號裁定應執行刑3年2月確定。於103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