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國寶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國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國寶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100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查受刑人前因:⑴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1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⑴、⑵、⑶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101年度聲字3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