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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0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信崇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家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信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崇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84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4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於民國99年1 月29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5 款所列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84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後,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4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其於99年1 月29日送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8 日核准假釋,惟經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其之在監行狀,認其仍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 年4 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84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35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犯處遇執行計畫「個別輔導」紀錄、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在卷可查,本院經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