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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友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友承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友承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17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3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