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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哲明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哲明因⒈森林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⒉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⒊贓物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