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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家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華因偽造印文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漏載「第21173號」,爰均於補正),應依刑法第

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家華因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偽造印文 │駕駛業務過失致死│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1日 │102年6月11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2年度 │桃園地檢102年度 │ │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3318、211│偵字第13318、211│ │ ││ │73號 │73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後├────┼────────┼────────┼────────┼────────┤│事│案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 │104年度交上訴字 │ │ ││實│ │第135號 │第135號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7月28日 │104年7月28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定├────┼────────┼────────┼────────┼────────┤│判│案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 │104年度交上訴字 │ │ ││決│ │第135號 │第135號 │ │ ││ ├────┼────────┼────────┼────────┼────────┤│ │判決確定│104年7月28日 │104年12月21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