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冠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群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冠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