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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4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黃志豪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5 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志豪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志豪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9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月、3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逾2 年4 月,考核其工作成績優,悛悔有據,認顯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66615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 年7 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297

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