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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成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成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成家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㈥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7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593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