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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年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年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年泰⑴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確定。⑵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因偽造印文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7